法律权威—思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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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中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从表层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则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随意地蔑视、嘲笑和践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义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由立法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楼须有牢固的地基一样,实施依法治国只有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才能支撑起法治的大厦。

(一)加强法制,克服人治,树立法律与制度的权威。

(二)克服特权现象,做到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制度权威对治国极为重要,要依法定制。

一是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三是办事轻程序,主观随意的传统习惯普遍存在。

四是外部因素影响着法律权威的树立。

对醉酒驾车撞死5人者,唯有极刑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6月30日晚8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南京一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驶牌照为苏ATH90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南京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撞倒1名路人后,狂飙1400多米,又接连撞倒8名路人及撞坏6辆轿车,后被警车截住。最终造成4人受伤、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腹中胎儿几乎被挤出,惨不忍睹。经化验,犯罪嫌疑人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381

毫克,而达80毫克就业已构成醉酒驾驶。

针对这一极为恶劣的连续发生致人死亡的肇事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是否缺乏恰当合适的制裁办法呢?

譬如,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7年。

但是,针对肇事逃逸者,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6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是的,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实属“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如果撞倒1人后就立即停车,停止犯罪继续发生,其行为应该视为一般的交通事故,而属于过失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属于过失,而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如此,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明知酒后驾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驾车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说尚存侥幸心理。但是,当撞倒了第1名路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然发生后,仍然继续行驶,由此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主观故意行使犯罪的实施。然而,令人更为愤懑的是,丧心病狂到了极点,狂飙1400多米,横冲直撞,接二连三生发事故10多起,最终造成撞倒9名路人及撞坏6辆轿车,其中4人受伤、5人死亡的惨烈局面。

这种无视生命,无视法律,利用交通工具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何等残暴!何等恐怖!其“故意”的动机已然彰明较著。

如此,犯罪嫌疑人也已构成了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该款对如何量刑也有明确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南京醉酒驾车在不同时间里撞死5人的犯罪嫌疑人,唯有极刑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与尊严!也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和谐!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

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率之下,构成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以及不同位阶的立法之间的效力等级都作了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全主义法治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中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治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治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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