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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 告、检举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 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包括司法 赔偿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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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身体。 (5)人格尊严: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和诬告陷害。 (6)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 入公民的住宅。 (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财产权 (9)物质帮助权
正确答案:A
注意:B选项本身是对的,但是与本题无关,所以不 能选。在做题时要认真审题。
刑法案例分析
甲欲杀害乙。某日凌晨三点,甲朝乙的 卧室投放毒气,当日上午10时,乙被发现 死亡,但经法医鉴定,乙的死亡时间在9小 时以前,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在本案处 理中,对甲的行为定性出现分歧:一种一件 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 的主观故意就是杀害乙,而客观上出现了与 其主观意志相符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意见认 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 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 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过 轻。根据行政法相关知识,下列那种说法是 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 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
结合题干,我们可以看出。本题中乡村干部的行为侵 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 权利。所以答案是:ABD
需注意的是: (1)人格尊严是一个十分广义的概念,可以有多种
表现方式。本题中人格尊严受侵犯表现在村干部 “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 会教育了一天”。
(2)本题中“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的 ‘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本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确 定以及行政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包括做 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行政行 为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资 格:权、名、责
婚姻、继承法案例
1、 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 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 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 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 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 自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 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 1999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 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 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 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 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
•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不予支持。虽然 1993年司法解释称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 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新司法解释已经 有了修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 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 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 有权分割?
•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 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分析
• (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 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 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 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 A.人身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受教育的 权利 D.人格尊严
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我们可以 将其归纳为: (1)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6大政治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 可能是民事主体。
•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 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 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 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三者中,“责”是确定行政主体 的归宿和落脚点
题目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做出 处罚决定的公安局以及被处罚的乙, 甲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 此也没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问: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从目前的实践和大陆法系学说的发展 来看,中国基本采取“条件说”,即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 者是后者的原因。
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 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有时一个原 因会导致一个结果,也可能多个原因 导致一个结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练习题讲解
1、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 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 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 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 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天,并决定取消其读 小学三年级的女儿的“三好学生”的称号。 根据我国宪法与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 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权利?
• 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理由是:甲 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 果关系,所以甲对乙死亡结果缺乏负刑事责 任的客观基础。当发生危害结果时,刑法因 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 基础,如果一个人的危害行为于某个结果之 间缺乏因果关系,他就对该结果不负刑事责 任。在本案中,甲虽然主观上是希望乙死亡 结果的发生,但是事实上,乙的死亡并非由 甲的投毒行为所致,而是由乙自己心脏病突 发所致,所以甲并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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