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培训讲座】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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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
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
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 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一 般发生在亲戚间和公益事业。)

中国税制课件
2、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 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必须是转售!)
中国税制课件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 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方法与途径
一、营业税政策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 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 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 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一)按本企业近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
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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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 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 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④、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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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收入的税务处理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
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 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 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 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 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 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 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 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 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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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 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 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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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 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 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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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 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 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 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 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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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
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
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
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
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
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
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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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 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 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
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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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
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
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
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
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
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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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 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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