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文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实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相关政策,加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手册》和《甘肃政法学院本科预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人文学院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等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相关管理要求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一、民族预科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二、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五、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两周而未入学者,取消入

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期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如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该生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下一届预科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退学、结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借书证等交回。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大学预科中,基础汉语、英语、数学三科为主科,其它为副科,各门课程按平时成绩30%和期末成绩70%计算学期成绩。其中:基础汉语、英语、阅读与写作、体育、法学概论按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进行计算该科学年总评成绩。学生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七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准,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文学院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满6分为及格,8分为良好,9分为优秀。

第八条如果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不作补考论,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九条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故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文件和成绩表,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一年者,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的下一届预科班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学校指定的医疗卫生部门或专门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学校动员无效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七)按照本办法其它条文的规定应予退学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