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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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3〕47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方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详细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二、对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讨论经费、国际合作与沟通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根据《资金管理方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项目讨论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

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23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23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

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讨论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讨论方案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沟通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比例核定。

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详细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根据《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方法计提。

依托单位应仔细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掌握设备购置支出,避开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铺张。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缘由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

详细方法是:(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依据详细状况讨论确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

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1. 资金来源: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b.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金资源。

5. 资金监督:a. 资金监督是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一个重要的科研资助机构,其项目管理的能力和规范性对于保障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进国家科技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一、项目主体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体是科研人员,其范围包括从硕士研究生到高级专家,这些科研人员可以是高校教师、研究所研究员或者企业技术人员等。

在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保障,他们可以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自我调整和改进。

二、项目审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审批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科学性。

在项目申请阶段,科研人员需要按照基金会的要求准备科研计划书,并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在申请材料提交之后,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终审等环节,基金会会对符合资格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并给予资助。

三、项目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处理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包括调整研究路线和进一步完善实验设备等。

在项目执行期间,科研人员需要向基金会提交研究计划书和研究报告,基金会也会对研究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项目结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基金会会要求科研人员提交结题报告,并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在结题报告中,科研人员需要详细阐述项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及其价值,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或建议等。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特点在于其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并且给予了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执行和结题过程中的自主权。

这些特点保障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进了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务院令第79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1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管理,客观地评价科学基金资助绩效,促进研究成果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研究成果,系指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有价值的结果。

本规定适用于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管理和监督。

各科学部负责研究成果的具体管理工作;综合计划局归口负责研究成果的综合性管理。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其研究成果的信息和资料。

二、成果的标注第四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

第五条标注内容中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XXXXX(项目批准号)”。

英文:“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可缩写为“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SFC”。

其他语种,参考英文标注。

第六条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

三、成果的鉴定与评价第七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10月24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简称《鉴定办法》)。

研究成果的鉴定范围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均不予组织鉴定。

第八条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通过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和认可。

同时定期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各种学术奖励情况及发表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等。

第九条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在申请鉴定前首先征询专利事务代理人的意见,以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为了规范基金的资金管理,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定原则基金资金管理遵循适度原则,根据各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的核定额度。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第二条资金管理责任基金资金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科研目标。

第三条资金管理制度基金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政、审计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涉及资金使用、报销、支出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核定第四条申请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项目申请书,详细陈述科学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资源需求等,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定资金。

第五条资金核定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意见,决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

核定额度应合理安排项目研究和开支,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基金资金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严禁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经济活动,如购买房产、投资企业等。

第七条资金使用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资金核定后,根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向实施单位提出采购和使用资金的申请。

实施单位按照采购制度和质量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报销。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监督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科研目标使用和管理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

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意义重要。

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

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研究年限3至5年。

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

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定联合资助协议。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

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双方共同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联合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等亚类。

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八条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联合基金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项资助基金,旨在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和管理等工作。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团队申请。

个人申请需要申请人具备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潜力。

团队申请则需要由研究团队负责人作为主要申请人,并需要有团队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过程严格、公正、透明,评审专家由NSFC选派,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

申请人需要提交项目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材料,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答辩和修改。

最终评审结果由NSFC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将获得一定的经费和支持。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范。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并及时向NSFC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NSFC会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也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管理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项目负责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合理利用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同时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推广项目成果。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意义和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设立和资助,对于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贡献。

它为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平台和经费支持,促进了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为我国科技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有效地管理资
助项目的资金。

资助项目的基本原则是以适当的方式、精确的投入和
有效的程序实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正常实施、有序发展和
目标完成。

首先,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资助的类别、实施的计划以及
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如果在资助期内项目发生调整,应及时报告有
关情况,协调关联单位,经通知同意后方可误通过调整后的资金拨付。

其次,承担该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制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预算支
出项目、采取控制财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并完成预算内外相关资金的
可追溯性管理。

再者,应按规定记录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来源、去向,详细核算科
研资金的支出费用,定期对实际使用费用进行核查对核对,并做好结
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管理。

最后,结束该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时,应该及时办理结项,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结余资金较大,应做到几率有序,留出充裕的时
间把结余资金科学安排在项目推进工作中。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项
目的财务收支管理提供了一个依据,确保项目的正确使用资金,使资
助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安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09〕45号各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四条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第七条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第二十条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第三十四条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三十五条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制度如下: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的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填报的学位信息应当与学位证书一致;学位获得时间应当以证书日期为准。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职称信息,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职称信息。

•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严禁伪造信息。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br-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br-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23〕19号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财教﹝2023﹞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三个科目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沟通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支配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供应预算测算依据。

二、参加项目讨论的讨论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讨论人员、科研帮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讨论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依据其在项目讨论中担当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上限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依托单位在统筹支配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支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讨论。

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供应专业化服务。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学术沟通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要制定内部管理方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安排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个重要科研资金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我国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一系列的基金管理方法。

一、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管理1.项目申请:研究人员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逐级评审获得通过后,方可立项。

2.资金拨付:立项后,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所需资金进行拨付。

拨付资金分为预拨款和后续拨款,预拨款主要用于项目的初期开支,后续拨款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进行发放。

二、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1.项目实施:研究人员按照立项时确定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进行实施,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2.经费使用:研究人员需要按照研究计划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包括购置设备、实验耗材、研究场地租赁等。

经费支出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经费管理:基金管理部门会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查报销材料、检查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结题与经费结算1.项目结题:项目结束时,研究人员需要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进行相关的学术成果总结和评价。

结题报告需要详细介绍项目的研究过程、成果和影响等。

2.经费结算:研究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经费结算申请,将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进行清算和结算。

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四、项目监督评估与绩效考核1.监督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绩效考核:项目结题后,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估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对学术领域的贡献。

合格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奖励,并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支持。

五、违规行为处理与结果公示1.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基金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终止资助、追回资金、限制申请人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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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面上、重点、重大等类别基金项目的数量(不包括执行期一年及在一年以内的基金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源头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和人文素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或专业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六条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十七条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
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八条选准同行评议专家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应客观、公正地选准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九条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条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对此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其成员除具备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

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或审定资助项目;参与学科发展战略和项目指南的制订;对基金管理工作等进行咨询。

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在专家评议评审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或资助方案予以批准或授权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在任期间申请的项目须专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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