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关于实施煤矿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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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31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Safety red line safety red line" management regulations“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 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 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 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 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 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潞安集团关于贯彻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潞安集团关于贯彻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潞安集团关于贯彻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潞矿通字[2013] 367 号公司各矿:为了深刻吸取近期几起煤矿瓦斯事故教训,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2013年4月11日山西省召开了全省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推进会议,会议要求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确立技术管理体系的权威地位,严格实行先抽后采,严格瓦斯等级管理,坚决杜绝超限作业,强化薄弱环节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突出问题。

为了贯彻山西省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推进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潞安集团瓦斯防治工作,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1、各矿要召开专题瓦斯防治会议,对照瓦斯治理“二十条”规定,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

2、各矿要建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建立和完善矿井瓦斯防治责任制。

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3、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4、全面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理念,积极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活动,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瓦斯防治素质。

二、立足源头,强化瓦斯防治措施5、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防治要做到瓦斯抽采达标区域(此区域可以采掘作业)、瓦斯抽采区域(只有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准备区域(为瓦斯抽采准备工程)的正常瓦斯抽采衔接,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安排生产作业。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真正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采用底抽巷对掘进条带煤层施工穿层钻孔,辅以高压气体、高压水力等压裂技术进行瓦斯抽采,达到消突预抽瓦斯的目的。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煤场及涉及煤场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场安全红线分为“管理红线”和“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管理红线第四条管理红线如下:1. 煤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煤场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 煤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火灾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煤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煤场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操作红线第七条操作红线如下:1. 进入煤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 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擅自处理或盲目作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人员伤亡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外部协作单位。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红线内容: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 严禁使用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蛮干;5.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报告;7.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停产整改;8.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齐全、不完善、不达标;9. 严禁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达标;10. 严禁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成立煤矿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红线工作。

第六条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煤矿红线管理制度;2. 审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3. 负责红线事故的调查处理;4. 组织开展红线宣传教育活动;5. 定期对红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矿井各生产单位、部门及外部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红线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红线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违反红线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红线事故处理第十条红线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对红线事故进行严肃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红线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2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2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潞安集团关于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通知

潞安集团关于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通知

潞矿通字[2013]756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矿:根据《关于潞安集团2012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晋煤瓦发[2013]393号)及矿井实际瓦斯涌出情况,为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厅已批复的集团公司高瓦斯矿井1、原有高瓦斯矿井五阳矿、常村矿、余吾煤业、高河能源、上庄煤业、温庄煤业、李阳煤业、一缘煤业、佳瑞煤业、阜生煤业(2012年鉴定为突出矿井)、五里堠煤业、麦捷煤业2、2012年度批复的新升级为高瓦斯的矿井王庄矿、漳村矿、郭庄煤业、司马煤业、潞宁煤业3、设计为高瓦斯的矿井李村矿、古城矿、王家庄煤业二、应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涌出情况,夏店矿和祥升煤业(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大于3m3/min)为高瓦斯矿井,华润煤业(省厅批复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为高瓦斯矿井,三座矿井应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瓦斯管理。

三、应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矿1、突出危险性评估及鉴定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3座:五阳矿(评估)、一缘煤业(鉴定)、佳瑞煤业(鉴定)。

2、瓦斯压力超过0.74MPa的矿井6座:余吾煤业、高河能源、李村矿、古城矿、佳瑞煤业、一缘煤业。

3、吨煤瓦斯含量超过8m3/t的矿井12座:五阳矿、余吾煤业、常村矿、高河能源、李村矿、佳瑞煤业、阜生煤业、五里堠煤业、一缘煤业、温庄煤业、上庄煤业、麦捷煤业。

4、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7座:常村矿、五阳矿、余吾煤业、高河能源、李村矿、一缘煤业、佳瑞煤业。

因此要求五阳矿、常村矿、余吾煤业、高河能源、李村矿、古城矿、温庄煤业、上庄煤业、一缘煤业、佳瑞煤业、五里堠煤业、麦捷煤业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四、管理要求(一)瓦斯等级管理要求1、王庄矿、漳村矿、郭庄煤业、司马煤业、潞宁煤业、李阳煤业要严格按照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管理。

潞安集团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修订)

潞安集团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修订)

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修订)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源头安全、变化安全、动态安全,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矿长或厂长职务。

通用部分:1、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的。

2、被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3、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先撤人的。

4、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5、拒不执行调度命令的。

6、存在B级以上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间未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

煤矿部分: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的。

3、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探水工(打钻工)、监测工、主扇司机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

4、遇极端雷雨天气,未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提前撤人的。

5、井下动火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地面单位部分:1、单体试车、联动试车未编制组织方案的。

2、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的。

3、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的。

4、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的。

5、危化企业及发供电企业擅自解除安全联锁装置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分管安全副矿长或安全副厂长职务。

通用部分: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3、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防范措施、监管执行不到位的。

4、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且有不合格人员上岗者。

6、三个全覆盖在规定时限内不达100%的。

7、年度处灾预防、处理计划,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演练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瓦斯红线管理制度

瓦斯红线管理制度

瓦斯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瓦斯红线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瓦斯安全生产,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瓦斯红线管理,是指在煤矿生产系统中,为保障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规定了各种瓦斯安全措施的标准和标志,以便设备和人员在生产作业中根据这些标志提前采取安全措施,从而保证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的各项瓦斯管理工作,包括瓦斯监测、预警、排放、防治、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瓦斯监测预警系统和瓦斯排放防治体系,确保矿井瓦斯安全生产。

第二章瓦斯红线的确定和划定第五条瓦斯红线是指矿井内瓦斯浓度达到一定标准时,需要特别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六条矿井内的瓦斯红线应当在瓦斯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时确定,并按照矿业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定。

第七条瓦斯红线应当明确标明,采用醒目的标识,确保矿工在发现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矿井内的瓦斯红线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瓦斯浓度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瓦斯监测预警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预警系统,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预警。

第十条瓦斯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有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并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备自动报警功能,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过红线,立即发出警报,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瓦斯排放防治第十三条矿井内的瓦斯排放是矿井瓦斯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瓦斯排放防治措施应当与瓦斯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配合,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防治措施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瓦斯排放量的大小,选取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编号:SY-AQ-01590(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Twelve red lines" of ga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oal mine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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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正式版)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正式版)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设立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旦“触线”,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9月7日,集团公司下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并明确规定,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是: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集团公司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零理念不动摇,坚持把瓦斯综合治理作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积极推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坚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此次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防治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对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硬性规定,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和全面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保障。

(转自《河南煤业化工报》,王兢)。

2024年地煤安全红线规定(3篇)

2024年地煤安全红线规定(3篇)

2024年地煤安全红线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对主要负责人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1. 安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安全管理混乱;2. 超越通风能力、瓦斯防治能力进行生产,或矿井水患未清除便强行组织生产;3. 在已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仍继续违规组织生产作业;4. 重大安全隐患未得到“五落实”整改;5. 侵占、挪用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费用;6. 资源整合矿井未经公司验收擅自复工复产;7.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条分管安全负责人若因以下任一情形被查处,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1. 重大安全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2.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3. 重大危险源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4.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预案培训与演练;5.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四条分管生产负责人若涉及以下任一情形,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1. 在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2. 采掘工作面未通过准入验收即组织生产;3. 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在水文情况不明时盲目生产;4. 在无风、微风区域或有害气体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5.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五条总工程师若因以下任一情形被查处,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1.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独立,设计不合理;2. 通风设计缺陷导致井下无风、微风区域有害气体积聚;3. 发生重大煤层自燃火灾责任事故,导致盘区以上区域封闭;4. 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5. 未制定地质防治水规划或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6. 设计、规程、措施等技术文件存在重大失误;7. 抽掘采衔接失调,瓦斯抽采不达标;8.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24年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例文(3篇)

2024年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例文(3篇)

2024年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例文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且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严格遵循“无突出头不掘,无突出面不采”的原则。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浓度超标的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坚守“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的规定。

对于每一次瓦斯超限事件,必须深入分析原因,加强措施,追究责任。

对于因隐患导致的瓦斯超限超过____次/月或____次/年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瓦斯排放期间,相关领导必须在场指挥,严禁出现“一风吹”现象,或在回风区域未执行断电撤人措施。

四、所有矿井在未实施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禁止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坚决执行“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的要求。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装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建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六、所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出水、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的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实施“减速降载,以勾定产”的管理措施。

八、所有矿井的机电设备必须杜绝失爆现象,确保零失爆,确保管理符合“90·5·1”的标准。

九、所有矿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严禁取消机电设备保护装置或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的运输系统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遵守“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的规定。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必须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严格执行“两确认三汇报”要求,否则禁止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的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____次/班、区队(车间)____次/天、矿井(厂)____次/月、公司____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或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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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集团公司文件
潞矿通安字[2014]177号
关于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
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矿井、相关业务部门:
为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第201号),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所有矿井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凡触碰红线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内容
1、矿井风量不足,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

3、人为造成盲巷、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瓦斯超限作业;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周边采空区、空巷情况不明,有害气体、火区情况不明,盲目进行钻探或组织生产作业的。

6、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分源、分类抽采的。

7、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超瓦斯抽采能力生产、“抽、掘、采”衔接失衡的。

8、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区域、局部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管理的。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的;擅自设定监控报警或断电值、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故意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安全监控保护功能的。

11、瓦斯检查空检、漏检、假检、谎报、瞒报瓦斯数据;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瓦斯监控系统的。

12、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进行生产建设的。

13、违反规定进行井下明火作业,未经批准使用有机化学材料进行充填、喷(堵)涂的。

14、因瓦斯超限停产整顿的作业地点,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恢复生产作业或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消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15、主扇、局扇、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进行生产作业,井下使用无“MA”标志,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失爆的;井下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的皮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的。

16、井下微风无风联络巷和硐室、瓦排巷、专用回风巷等瓦斯易积聚区域安设电气设备的,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的。

17、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突出矿井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90%的。

18、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低于吨煤30元;瓦斯防治资金提取费用低于安全费用50%,未能专款专用的。

二、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实施要求
1、落实责任。

各矿要对照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全面完善本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和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排查整改。

各矿要召开专题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对照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形成严格执行红线管理规定的长效机制,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促进全公司的瓦斯治理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措施型”向“工程型”转变、由“同步型”向“超前型”转变。

3、创新提升。

抓落实,抓基础,优势放大,消除短板,构建潞安矿区瓦斯超前治理新机制,集团公司和各矿要发挥好评判、激励、推广作用,推动基层在涉及潞安未来瓦斯治理模式和方向上搞创新、复制创新、推广创新,使创新落地、让创新最终创效;以“创新和执行”为着眼点,提升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队伍素质,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
潞安集团公司通风处 2014年3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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