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关于实施煤矿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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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集团公司文件
潞矿通安字[2014]177号
关于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
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矿井、相关业务部门:
为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第201号),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所有矿井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凡触碰红线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内容
1、矿井风量不足,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
3、人为造成盲巷、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瓦斯超限作业;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周边采空区、空巷情况不明,有害气体、火区情况不明,盲目进行钻探或组织生产作业的。
6、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分源、分类抽采的。
7、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超瓦斯抽采能力生产、“抽、掘、采”衔接失衡的。
8、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区域、局部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管理的。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的;擅自设定监控报警或断电值、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故意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安全监控保护功能的。
11、瓦斯检查空检、漏检、假检、谎报、瞒报瓦斯数据;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瓦斯监控系统的。
12、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进行生产建设的。
13、违反规定进行井下明火作业,未经批准使用有机化学材料进行充填、喷(堵)涂的。
14、因瓦斯超限停产整顿的作业地点,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恢复生产作业或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消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15、主扇、局扇、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进行生产作业,井下使用无“MA”标志,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失爆的;井下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的皮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的。
16、井下微风无风联络巷和硐室、瓦排巷、专用回风巷等瓦斯易积聚区域安设电气设备的,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的。
17、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突出矿井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90%的。
18、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低于吨煤30元;瓦斯防治资金提取费用低于安全费用50%,未能专款专用的。
二、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实施要求
1、落实责任。各矿要对照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全面完善本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和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排查整改。各矿要召开专题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对照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形成严格执行红线管理规定的长效机制,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促进全公司的瓦斯治理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措施型”向“工程型”转变、由“同步型”向“超前型”转变。
3、创新提升。抓落实,抓基础,优势放大,消除短板,构建潞安矿区瓦斯超前治理新机制,集团公司和各矿要发挥好评判、激励、推广作用,推动基层在涉及潞安未来瓦斯治理模式和方向上搞创新、复制创新、推广创新,使创新落地、让创新最终创效;以“创新和执行”为着眼点,提升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队伍素质,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
潞安集团公司通风处 2014年3月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