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
安排》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
为做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海事履约主要政府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部关于甩挂运输的文件
交通部关于甩挂运输的第二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促进甩挂作业站场设施、车辆装备、信息系统的全面升级;全社会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道路货运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效益更加显现;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物流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项目条件及试点范围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
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4.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5.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6.两家企业(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与运输企业(单位)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具有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保证运输企业(单位)甩挂作业需要并给予相应优惠的条款。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的工作也日益繁忙。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需要严格管理工作文件和档案。
本文将探讨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该遵循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准则,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全面性和便捷性。
一、工作文件管理1. 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文件是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在起草文件时,工作人员应该遵循规范的格式和语言,确保内容准确、简洁、通顺。
同时,文件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核,以保证文件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2. 文件的编号和归档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工作文件应该进行编号,并按照一定的分类系统进行归档。
编号可以按照文件类别、时间或主题进行,以便于后续管理和查阅。
3. 文件的传输和保存现代科技的进步使得文件的传输更加便捷,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文件的传输。
然而,在传输文件时,应注意保护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此外,工作人员还应定期备份和保存文件,以防止意外丢失或损坏。
二、档案管理1. 档案的建立和整理档案是交通运输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留和归档的文件,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
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排序原则进行,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查阅。
2.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十分重要,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的地方进行存放。
同时,为防止档案的遗失或损坏,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安装防火报警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3. 档案的利用和销毁档案的利用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篡改、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对于存放超过规定期限且无再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数字化管理的推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的便捷性,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数字化管理。
可以利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实现文件的电子化、自动化管理。
同时,也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数字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交公路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交公路发〔2006〕451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局。
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部将于近期对“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电话:************传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规划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21年2月22日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科学指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阶段农村公路建设与发展,服务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编制本纲要。
一、发展基础乡村振兴,交通先行。
农村公路包含县道及以下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交通方式和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的基础性、先导性条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先行引领和服务支撑作用。
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公路经历了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导向,以乡镇、建制村通畅工程为重点的大规模建设与发展阶段,农村公路覆盖范围、通达深度、通畅水平、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条件明显改善,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巨大作用。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
同时,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求和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农村公路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包括路网通达深度仍然不足、技术等级水平总体偏低、安全防护及桥涵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管理养护存在明显短板、客货运输服务水平不高,以及“四好农村路”发展长效机制有待完善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交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交通运输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
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
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
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市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为主线,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为着力点,围绕运营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应急能力、增强科技支撑,筑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基础,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公共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民生优先。
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行服务。
--顶层设计,优化体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制定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全领域、贯穿全过程的运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运营安全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科学规划方案,强化协同合作,明确责任分工,注重标本兼治,切实发挥法规、标准、制度在运营安全管理中的引领、推动、促进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从设施设备运行质量、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出问题着手,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交安监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夯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根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构建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可靠、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体系,有效满足交通强国建设需要,有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安全问题,实现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安全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
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制度、科技和文化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信用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严肃追责。
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职、严肃追责,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三基。
切实聚焦行业安全生产短板和突出问题,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4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4]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4〕58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公文是交通运输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对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国家计委、交通运输部交通费用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交通运输部交通费用文件计价
格[2002]125号
该文件于2002年发布,由国家计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
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交通费用的计价方法和标准。
1. 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2. 交通费用计价方法
根据文件规定,交通费用的计价方法如下:
- 单一计价法:按照统一的标准计算交通费用;
- 分级计价法:根据交通工具的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 区域计价法: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设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具体的计价方法根据交通工具和交通距离的不同可能有所调整,详细的计价标准可以参考文件的附件。
3. 交通费用的标准
交通费用的标准根据交通工具和交通距离的不同进行分类和设定。
具体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交通工具的种类和等级;
- 交通距离的计算方法;
- 交通费用的计算公式。
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文件的附件,其中包含了详细的计价标准和计算公式。
4. 文件执行和监督
为确保该文件的执行和监督,国家计委和交通运输部将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可以对违反该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5. 其他事项
对于其他与交通费用相关的事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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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对《国家计委、交通运输部交通费用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的概括,具体的内容和执行细则请查阅原文件及附件。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0]175号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10]175号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经研究,决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现将《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与适用范围(一)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与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建设管理经验及交通、通航等使用环境有关,安全风险在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阶段、各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
初步设计阶段是确定工程建设方案的阶段,是工程安全管控的重要环节。
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方案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增加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环节,是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保证工程建设方案安全,降低事故概率,减少经济损失的新措施。
(二)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尤其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各地可根据项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管理要求、运行使用环境等因素,结合当地工程建设经验确定。
建设条件相似、技术方案相同的桥梁或隧道工程,可一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主要范围如下:(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跨径大于等于250米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等于350米的钢箱拱桥,钢材于架、钢管混凝土拱桥;2.跨径大于等于200米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米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米的悬索桥;3.墩高或桥高大于100米的桥梁;4.桥址处地震烈度大于7度且跨径大于150米的桥梁;5.其他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特殊的桥梁。
最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精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19]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一、概述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
二、工作文件管理1.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交通运输部工作文件的规范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命名规范、存储位置、权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该制度应明确各类文件的分类,并规定文件的有效期限和保存方式等事项。
2.文件的归档和备份为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持久保存,应对重要文件进行归档和备份。
归档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时间顺序进行,确保文件能够快速检索和查阅。
备份应定期进行,并将备份文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万一。
3.电子文档管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量的工作文件以电子形式存在。
因此,在管理工作文件时,应注意电子文档的保存和管理。
建立统一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规定电子文档的格式、存储位置和权限管理等事项,确保电子文档能够按需获取和使用。
三、档案管理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是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实现对档案的科学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档案的分类、编号、查阅和移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存储和流转过程规范有序。
2.档案的整理和保存档案的整理是档案管理的首要任务。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和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的保存应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合理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方案。
3.档案的利用和服务档案管理不仅是为了对档案的管理和保存,更重要的是为了档案的利用和服务。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档案的查询和复制服务,支持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管理工具的应用1.数字化工具通过数字化工具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文件和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例如,利用文档管理系统、电子归档系统等工具,可以实现文件和档案的快速查找、共享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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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1—
(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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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
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
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
—3—
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
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
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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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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