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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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5】169(1)

财建【2005】169(1)

前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该标准已于2005 年4 月1 日起试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组成。

其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主要反映各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使用范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指标和相关费用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主要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的机械类型及其台班费用构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各项费用的构成、费(税)率的计取标准及预算编制方法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作为技术标准,填补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没有具体支出标准这一空白,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和有效使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了配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贯彻实施,我们组织了专家学者编著了《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实施手册》一书。

本书的第一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依据出发,汇编了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依据,以方便读者查阅。

本书的第二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理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与方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运作,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变化与生态安全评价的理论与方法。

本书的第三篇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划编制与编制方法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基本理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规划编制内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土— 1 —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使用范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指标和相关费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等。

本书的第四篇从土地开发整理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及其编制方法出发,主要阐述了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田间道路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其他土地工程施工费预算编制,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预算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审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获得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3. 管理原则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1.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等。

2. 使用范围资金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技术研究与培训等方面。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1. 县级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审批1. 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2. 审批流程资金使用计划需经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支付方式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应对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3.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1. 违规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修订与更新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本办法可适时修订和更新。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整体来理解 (二)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个体来理解
(一)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整体来理解
1.前期工作费 2.工程施工费 3.固定资产购置费 4.拆迁补助费 5.竣工验收费 6.业主管理费 7.不可预见费
(二)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个体来理解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方法
1.拨入专款的核算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拨款”二级科目,用来核算国家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入、结存及核销情况。 该科目贷方反映收到的拨款数,借方反映缴回 的拨款数,平时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对 已批准竣工决算的项目,按照批准数在本科目 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余 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 和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在执行会计制度上,单位会计核算应根据单 位性质执行相应会计制度;项目资金会计核算 应按《会计法》规定、财政部相关规定以及国 土资源部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核算问题 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执行,不涉及项目实 施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变更问题。
4.在会计核算记账基础上,项目实施单位原则 上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处理原则,对 于本期已经实现的项目收入和已经发生的项目 费用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付出,均 应列作本期收入支出处理;单位会计核算可根 据单位性质,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 生制”为记账基础。
2.在502号“拨出专款”科目下设置 “拨出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专款”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受拨单位设置 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分拨、 转拨情况。
本科目只限于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县(市)土地开发整 理机构分拨项目资金时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施工 单位预付或应付的外委工程款项,应通过“预付账款”、 “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对内部单位预付经费,应通过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122号)l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确保国家投资土地研发整理项目成功实行,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第三条项目实行管理秉持以下基本原则:l(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者统一的原则;l(二)官方、公平、公正的原则;l(三)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第五条项目分担单位非政府实行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管理。

l项目分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满足用户项目实行的须要。

l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第二章实施准备l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项目计划与财政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当地政府设立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同化解项目实行中的有关问题。

l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第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展开现场全程管理,并搞好以下实行准备工作工作:l(一)非政府招标、设备和材料订货等咨询服务;l(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l(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l(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l(五)创建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采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l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平整、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

第三条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法;(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挪用资金;(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支付方式:(一)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三)支付给其他相关单位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提出支付申请;(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支付申请;(三)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四)项目管理部门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结余:(一)结余资金应当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后续工作;(二)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九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核算内容:(一)资金收支核算;(二)工程成本核算;(三)其他相关费用核算。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一)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二)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三)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资金使用效率是否提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杜传亮段春晶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扩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也多少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阻碍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在总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利对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问题中图分类号: F301.1文献标识码: A1.前言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在我国蓬勃展开。

200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每年下达补充耕地计划。

根据相关规定,可用于土地整理的资金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耕地开垦费和复垦费。

近几年,全国合计每年约有1000亿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据统计2006年底,全国共安排土地整理项目3000多个,全国累计补充耕地3407万亩,大于同期建设占用与灾害损毁的耕地面积,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特点(1)来源广目前,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有: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广东省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2)数额大广东省每年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较早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的投资金额只有几百万元,而现在不少项目的投资金额已超过千万元。

相对于其他一些农业投资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数额是比较大的。

(3)拨付快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是从已有资金中返还或者计提而形成的,所以不存在有项目无资金的情况,只要具备了项目资金拨付的条件,符合资金拨付的规定,一般是不会出现拖欠项目资金的情况的。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和庞大的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多个领域。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解决。

本文将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一、存在的问题1.规划不够科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规划不够科学、不够精准的问题。

有些项目规划缺乏前瞻性,没有充分考虑到项目周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导致后期不断出现规划调整、项目变更等问题,增加了项目的成本和周期。

2.资金管理不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进展和成败。

但是在一些项目中,资金管理不善,存在着挥霍浪费、财务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项目陷入困境,最终搁浅。

3.沟通协调不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努力。

然而实际情况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沟通协调不畅,经常出现项目进度受阻、问题处理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推进和效果。

4.环境保护不到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往往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但是在一些项目当中,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给后续的工作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5.风险评估不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项目缺乏对风险的全面评估,导致项目遇到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做出反应,从而使项目进度受挫、造成重大损失。

二、建议1.科学规划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初期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调查和数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规划要兼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最大化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问题:1. 预算控制不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资金很大,往往需要政府投资或者通过融资方式获得项目启动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预算控制不严,经常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者停工。

2. 管理体系不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往往需要跨部门协同合作,但是由于管理体系不完善,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由于项目涉及多个阶段和多个环节,项目进程掌控不当,也会导致项目延期和成本增加。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往往涉及土地征收和资金投入等重要环节,需要有相关的监督机制来确保项目的公正和透明。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不合规的行为和现象屡禁不止。

4. 效益评估不充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充分的效益评估,导致项目成果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二、建议:1. 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预算控制制度,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拖欠的问题。

2. 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效率。

建立项目进程掌控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的按时完成。

4. 加强效益评估:建立完善的效益评估机制,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果进行充分评估,从而为项目后续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优化项目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共同推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国家土地整理预算标准

国家土地整理预算标准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生产离不开土地。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人均耕地仅 1.43 亩,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 40%。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土地管理 和耕地保护,始终把保护有限耕地,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把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基本国策,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 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土地对于保障国民经 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是近几年 我我开展的一项全新的工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 生产能力,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保障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的可持续利用。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支持农业的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 一项“绿箱”农业政策。我们一定要把这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全社会的大事办 好。 要把这件好事做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确保国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合理、 有效使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牛鼻子”—项目预算 管理,夯实预算管理工作基础。为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农业、水利、水电、公 路、建筑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定额专家、大学教授和工作在第一线的管理工作者、实践 者,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研究,并以吉林、浙江、河北、山东、陕西、 湖北、四川和甘肃八个分课题为支撑,历时四年,经反复论证、实践,在试点的基础上, 最终完成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研究工作,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定额标准》。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参考上述研究成果并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实践,联合印发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 上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研究,结合土地整理行业特点,本着遵循 预算定额编制的基本原理,充分借鉴其他行业的成熟经验,坚持“统筹规划、并行研究、 滚动修改、渐次推进”的原则,理论研究与实践测试并重、借鉴和创新相结合,注重基 础资料和数据的分析处理,数据翔实、可靠。两部联合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定额标准》填补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没有具体支出标准这一空白,为国家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强化资金的 管理,更好地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槁松劲退千寻”。任何事物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断变化发 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也不例外,上述预算定额标准是当前土地开 发整理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它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土地开发 整理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希望同志们在学习和运用《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同时,不断研究探索,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预算的编制, 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水平,实现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朱志刚 李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预算管理(部委专家解读)

土地开发整理预算管理(部委专家解读)
未依据项目设计的工程内容进行预算编制. 6、项目预算编制不规范,未按预算编制办法要求格式进行编制。
四、预算审查
7、项目预算主件与附件不一致 采用的材料价格与提供的材料造价信息不一致。 8、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预算表中预算编制内容与预算编 制办法要求不一致 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 直接工程费单价表. 9、工程施工费的费用计取方式与定额要求不符
目的及意义
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管理,规范项目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 台班费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一、 《定额标准》(05版)简介
主要特点
1、量价分离; 2、人工单价采用指令价; 3、材料预算价格以编制时点市场价为基准计算; 4、预算表现形式体现预算管理需求。
❖ 4、不可预见费

灾害、设计变更等变化增加的费用。
❖ 三、会计核算
六、资金聚合及使用管理
❖ 一、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渠道 ❖ 1、耕地开垦费 ❖ 2、土地复垦费 ❖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4、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 5、其他资金(交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
专项资金)
六、资金聚合及使用管理
四、预算审查
四、预算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预算材料报件不全。 如:单体设计图不全、材料信息价未提供、无工程定额单价换算等。 2、项目预算编制存在超投资工程内容。
新增费投资项目。 3、定额子目套用不合理。 对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所包括的工程主要内容理解不清. 4、分项工程量计算错误.
对工程量计算规则把握不准. 5、项目预算编制中的工程内容与建设内容不一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选择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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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503号“专款支出”科目下设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 出”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置 三级科目,按支出类别和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用以 核算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及其构成情况。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分类如下: ▪ 1)前期工作费;2)拆迁补偿费;3)工程施工费;4
)竣工验收费;5)设备购置费; ▪ 6)业主管理费;7)其他费用。 ▪ 其中,工程施工费按工程项目分为:土地整理、农田水
▪ 就每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来讲,由于各个项 目规划设计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项目预算 所规定的费用支出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所规定 的费用支出范围控制使用资金,凡是项目预 算没有规定的费用支出,既使符合土地开发 整理专项资金所规定的支出范围,也不能擅 自增加项目预算外的费用支出。
▪ 实际发生业主管理费时,
▪ 借:业主管理费
100000
▪ 贷:银行存款
100000
▪ 分摊记入各项目时,
▪ 借: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甲项目(业主管理费) 25350

—乙项目(业主管理费) 43550

—丙项目(业主管理费) 31100
▪ 贷:业主管理费
100000

▪ (4)工程施工费的核算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 (一)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整体来理解 ▪ (二)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个体来理解

(一)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整体来理解
▪ 1.前期工作费 ▪ 2.工程施工费 ▪ 3.固定资产购置费 ▪ 4.拆迁补助费 ▪ 5.竣工验收费 ▪ 6.业主管理费 ▪ 7.不可预见费

(二)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个体来理解
▪ 分配比率=100000/(1950000+3 350000+2400000)×100%

=1.30%
▪ 甲项目应分摊的业主管理费=1950000×1.30% =25350(元)
▪ 乙项目应分摊的业主管理费=3350000×1.30% =43550(元)
▪ 丙项目应分摊的业主管理费=100000-25350-43550 =31100(元)

(二)账簿的设置
▪ 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序时地和分类地登记项 目全部经济业务的簿籍。设置和登记账簿是会计核算 的中心环节。核算项目资金通常要设置下列账簿:
▪ 1.总分类账 ▪ 2.明细分类账 ▪ 1)支出明细账 ▪ 2)收入明细账 ▪ 3)往来明细账 ▪ 3.日记账 ▪ 1)现金日记账 ▪ 2)银行存款日记账

▪ 4.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账务处理 ▪ 项目结余或超支额=应结算的预算支出额-实际成本 ▪ 应结算的预算支出额是指批准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实
际成本是指批准核销的支出数,前者大于后者的差为 项目结余额,前者小于后者的差为项目超支额。对于 项目结余额,按照规定原渠道返回;对于项目超支额 ,超支部分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 已完项目结算后,不得冲减“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 目余额,应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后,再根据批准的已 完项目结算数予以对冲。

六、会计报表
▪ (一)会计报表填报的基本要求 ▪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会计报表的
编制

(一)会计报表填报的基本要求
▪ 1.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有关要求做好结账对账工作,保证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为编制会计报表打好基础,不得提 前结账。
▪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种类及时 报送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 性。

▪ 2.拨出专款的核算 ▪ 由于本科目只限于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县(
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分拨项目资金时使用,省 级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拨出专款——拨出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专款”二级科目,用来核算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分拨、转拨情况。该科 目借方反映分拨或转拨数,贷方反映竣工决 算的项目按照批准数在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 目对冲数,本科目应按受拨单位设置明细科 目核算。
▪ 3.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项目 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 1.会计报表的种类及格式 ▪ 1)资产负债表(土整会01表),季报、年
报; ▪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收支表(土整会02表
),季报、年报; ▪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明细表(土整会
▪ (3)业主管理费的核算
▪ 发生业主管理费时,应增设“业主管理费”科目,该科目 借方反映业主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数,贷方反映结转到“ 专款支出”科目的结转数。日常发生的业主管理费,先 通过“业主管理费”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将本月发生的 业主管理费,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专款支出”科目有 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业主管理费项下。

▪ 3.专款支出的核算
▪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支出”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支出及其构成情况。该科目借方反映项目资金 实际开支数,贷方登记专项资金支出核销数和冲 回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项支出的累积数。在 该二级科目下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按支出类别和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五、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方法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 1.归集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 ▪ 2.月末结转本月发生的各项费用 ▪ 3.年终对未完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 ▪ 4.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方法
▪ 1.拨入专款的核算 ▪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拨款”二级科目,用来核算国家投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入、结存及核销情况。该 科目贷方反映收到的拨款数,借方反映缴回的 拨款数,平时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对已 批准竣工决算的项目,按照批准数在本科目与“ 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余额按拨款 单位规定办理。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 置明细科目核算。
▪ 当项目实施单位预收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 记应付账款;当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时,借 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结算时,根据 结算单,借记专款支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工程施工费, 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或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工程验收 合格后,退还质保金,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利、田间道路、其他工程四部分。

▪ 4.在509号“成本费用”科目下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 置二级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成本项 目设置专栏,用以核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项工程成 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情况。
▪ 工程项目明细账户按以下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 1)直接人工费; ▪ 2)直接材料费; ▪ 3)施工机械费; ▪ 4)外委工程费; ▪ 5)其他直接费; ▪ 6)现场经费; ▪ 7)间接费用。
▪ 业主管理费的分配标准可按项目年度投资额比例分配, 也可按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比例分配,实施单位可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配标准。

▪ [例] 上述某省实施单位有三个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001年4月5日为 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举办有关培训班,这次培训班共支出费用100000元。 假设该单位是按照年度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标准在各个项目分配共性费用。甲 项目年度投资额度为1950000元,乙项目年度投资额度为3350 000元,丙项 目年度投资额度为2400000元。各项目业主管理费的计算及会计分录如下:
▪ 1)自营工程施工费的核算:
▪ 项目实施单位自营工程时,应增设“成本费用”和“间接费用”科目, 用以核算自营工程的工程施工费。
▪ 该科目借方反映实际发生的各项工程施工费,贷方反映期末结转 到“专款支出”科目中的数额,结转后“成本费用”科目无余额。
▪ 2)出包工程施工费的核算:
▪ 对出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可先通过“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 核算,待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同时开出税务发票时,再 通过“专款支出”科目计入工程施工费中。

四、会计科目和账簿设置
▪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 (二)账簿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 1.在404号“拨入专款”科目下设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拨 款”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中央拨入”、“地方拨 入”、“其他拨入”三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国家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拨入、结存及核销情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资金管理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1.财务机构设置的要求 ▪ 2.建章建制的要求 ▪ 3.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 4.项目资金使用的要求 ▪ 5.项目资金结余或超支处理的要求 ▪ 6.会计核算的要求 ▪ 7.遵守财经纪律的要求 ▪ 8.监督检查的要求
▪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明细表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明细表,是反映项目实施单位 在某一特定时期(季度、年度)内,项目资金各种费 用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反映整个项目资金运用 的详细状况。

▪ 3.财务情况说明书 ▪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 b.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c.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侵占、

▪ 5.增设“间接费用”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间接性费用 ,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等。
▪ 6.增设“业主管理费”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用以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为组织管理国家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 费用项目设置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 (1)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的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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