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聚力:董事会关于董事张楚相关书面反馈意见的说明
董事审议议案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的平台,让我们有机会共同探讨公司的未来发展。
在此,我将对本次会议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我认为,公司发展战略是本次会议的核心议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积极调整发展战略。
以下是我对几个关键点的建议:1. 深化产业结构调整。
我们要抓住国家产业升级的机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
2. 拓展市场空间。
公司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我们要抓住机遇,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
3. 优化人才队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二、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议案1. 提高运营效率。
我们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原材料供应稳定。
2. 严格财务监管。
我们要加强财务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此外,要规范财务报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我们要弘扬企业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议案1. 完善董事会建设。
我们要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同时,加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沟通与协作。
2. 优化管理层结构。
我们要选拔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加强管理层队伍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加强信息披露。
我们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
总之,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坚信,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最后,我衷心希望各位董事能够认真审议本次议案,为公司的美好未来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600760st黑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关于竞买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竞买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以不超过100万元的价格参与竞买,价格公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威海正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2013年6月7日独立董事签名(见签名页)
1。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模板】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产品鱼子酱主要通过经销模式出口国外市场,且终端销售当中使用经销商品牌的比例超过90%,鲟鱼及鲟鱼肉制品在国内外均采用经销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47家国外经销商,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占比分别为51.13%、48.87%、43.40%。
(1)请发行人结合在国外鱼子酱终端市场主要使用经销商品牌进行销售的实际情况,补充说明终端客户是否主要信赖经销商品牌而非发行人品牌、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的依赖,在定价、结算方式、回款周期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鲟鱼及鲟鱼肉制品在国内外的经销商情况,包括前十大主要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前十大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内容、数量、金额、定价依据,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对外采购一般不涉及现金,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支付采购款,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83.15%、84.07%、85.13%。
600396 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获悉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有关说明,对此进行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对于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明确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此次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ST金果: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ST金果: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ST金果: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资料证券简称:*ST金果证券代码:000722 公告编号:2010-034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以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
会议于2010年12 月17 日星期五在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应到 9 人,实到 6 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军民先生主持,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根据发展的需要,拟将公司名称由“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湖南发展”。
该议案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根据发展的需要,拟将公司的注册地址由“湖南省衡阳市金果路15 号”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 号”。
- 1 -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资料该议案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于改变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重组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司需改变经营范围,修改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综合开发经营;投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资源储备及综合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储备及综合开发经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务、环保、旅游等产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暂定,最终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01929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2020-12-28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金额合计18,380,589.71元,全部转入2020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380,589.71元。
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事项。
独立董事:吴国萍王文生董汝幸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捷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福瑞斯保健器材有限公司(下称“福瑞斯”)100%股权事项有利于增加公司净现金流,减少经营压力,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李仲飞、吴静
2020年03月27日。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600549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已经认真审阅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定价原则予以约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茂椿
叶小杰
倪龙腾
2020年10月19日。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00776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其他指定人士,单独或共同办理具体事项。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
澄星股份: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此次签订《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18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总协议书》有利于公司优化区域布局,做强做优磷化工产业,促进公司转型升级,为建设绿色环保、智能化工厂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刘斌、宋超、王凌
2020年6月9日
1。
风险警示:聚力文化、湖南黄金
2023年第12期瑞斯康达603803*ST 西钢600117聚力文化002247湖南黄金00215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Company深交所向聚力文化出具关注函,要求其就合同纠纷案败诉拟计提3.96亿元损失进行说明。
此前聚力文化在6月16日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收到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美生元及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公司计划将本案产生的预计损失计入本年度损益,预计金额约3.96亿元。
公司目前的资金不足以偿还支付该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支付的款项,如后期北京腾讯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可能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湖南黄金近日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湖南黄金洞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产的通知。
2023年6月16日,大万矿业收到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摇钱坡金矿、白荆金矿两个生产系统的中段平面图、开拓系统纵投影面、避灾线路图等图纸与井下现状存在多处不符,无法作为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依据,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两座金矿的两个生产系统的部分生产和基建区域未同步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
大万矿业自2023年6月17日起临时停产。
湖南黄金称,鉴于大万矿业复产时间暂时无法确定,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瑞斯康达近期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就瑞斯康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拟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高管等8位责任人处以总计290万元罚款。
据证监会调查查明,从2018年起,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即“专网通信”业务),直接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2020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涉嫌虚增2019年营收3.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收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收2.8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收的14.41%,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的37.31%。
凯迪电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新任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新任董事
独立意见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公司总经理任育杰先生和郑朝晖女士为新任董事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任育杰先生、郑朝晖女士在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等方面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聘任董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提名任育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郑朝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龙平邓宏乾厉培明2013 年6 月14 日。
董事会决议执行报告
副处领导岗位竞聘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仁们: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站在这里,向各位展示我竞选副处领导岗位的决心和能力。
我是XX,目前担任XX部门的主管,现在我愿意挑战更高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首先,让我简要介绍一下自己。
我毕业于XX大学,主修管理学专业。
在过去的XX年里,我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先后在不同部门担任过主管岗位,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
我始终坚信,只有不断挑战自己,不断学习,才能不断进步。
竞选副处领导岗位,是我对自己的一个更高的期许和追求。
我深知,这并不是一份轻松的工作,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但我相信,凭借我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团队合作能力,我有能力胜任这一岗位,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让我谈一谈我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不断探索和创新管理思维。
我深谙管理的本质是要善于沟通、协调、决策和执行。
我在带领团队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开放的思维和敏锐的洞察力,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确保团队的工作高效有序。
其次,我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在团队管理中,我总是能够站在团队的角度思考问题,善于团结和激励团队成员,帮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我深知,一个团队的成功离不开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最后,我希望借此机会表达我对公司的忠诚和对未来的期许。
作为一名资深员工,我对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将恪尽职守,全力以赴,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相信,在每一个职位上,只要我们秉持诚信、奉献和团队合作的精神,就一定能取得成功,实现自己的价值。
感谢各位评委和同事们的聆听和支持!我相信,只要我们紧密团结,携手共进,公司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谢谢!。
605378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78 证券简称:野马电池公告编号:2021-02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08月23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08月12日通过书面等方式发出。
会议由董事长陈一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4日。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60399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公告编号:2020-060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4日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虞纪群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周德勇、董赵勇、李庆华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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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张楚相关书面反馈意见的说明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3日收到董事张楚发来的《<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号)的董事张楚书面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现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反馈意见》中提出“本次董事会暂缓表决的决议相关内容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非法限制股东合法权利,违法违规”,公司董事会就《反馈意见》中列举的理由逐一回复如下:1、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董事会暂缓表决决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对《提议函》的无效反馈。
公司董事会回复如下: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6日收到署名股东余海峰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过程中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启动暂缓表决程序,并且就提案内容对股东余海峰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补正要求,该期间未超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未作出相关决议,仅启动了暂缓表决程序,不存在决议内容,且董事会作出暂缓表决程序的时间未超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时间期限;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效力等级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工作文件,并非《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法律或行政法规,董事张楚在《反馈意见》中的判断系基于错误的法律依据。
2、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董事会暂缓表决及相关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对股东和董事勤勉义务要求。
公司董事会回复如下: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存在导致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的相关情形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董事会议事规则》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的公司治理文件,董事会通知时间与召开时间间隔系为保证董事有充分的时间对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并确保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与正当,董事张楚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知悉该用意。
同时,董事会暂缓表决制度在公司治理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参会董事在特定情况下为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与谨慎性,适用该条款并无不当之处,董事张楚应当对履行董事职责的相关规则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6日收到署名股东余海峰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于2020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会议通知时间的规定,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公司参会董事因会议材料不充分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因而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启动暂缓表决程序,系对公司经营及全体股东负责,未违背勤勉义务的要求。
3、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董事会决议所称“三项满足条件”系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一种无故拖延,董事会对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无实质审核权。
公司董事会回复如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董事会依法享有对股东提案的真实性及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并负有审查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的审查意见认为:署名股东余海峰的邮箱发来的文件中“提出由其本人担任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要经其本人确认、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由其本人聘请,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关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系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性要件的审查,未对股东余海峰提出的议案内容作出任何实质审查。
如公司董事会完全按照股东余海峰提案的内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因股东大会程序违法致使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无效的严重后果,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形式审查系对其他股东与公司负责,而非“无故拖延”。
二、《反馈意见》中提出“《暂缓表决》之条件(一)、(二)、(三)没有法律依据,系董事会对股东的单方面权利限制行为。
”公司董事会回复如下: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即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时,一贯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选择便于股东参与的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股东有权提出其关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的建议,公司董事会也有权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决定采纳或不采纳该建议,《反馈意见》中引用的相关上市规则并未赋予提案股东对召开地点进行审核的权利,股东余海峰要求对召开会议地点进行确认,系在要求超出其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作出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负责决定除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重要事项,因此,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时,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由监事会承担,监事会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时,才由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并非可以“商议”事项,《公司法》未赋予董事会或任何股东该等自由,股东余海峰提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无任何理由予以满足。
董事张楚通过对法律规定进行曲解的方式为股东无理要求辩解,是对公司的勤勉义务相背离。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均规定了由公司作为聘请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主体,公司董事会指出股东不能作为聘请该次股东大会律师的主体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公司董事会未对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持任何异议,但提案中无任何关于委托事项等内容的说明,不符合委托的法律形式要件,公司董事会针对该事项的补正要求并无不当;而股东能否要求对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进行提前确认已在本第二部分第一段中作出回复。
公司董事会尊重股东余海峰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享有的股东权利,但股东的持股数量与过往任职并非其享受“特权”的理由。
公司董事会要求补正的文件为“常规认证资料”,则署名股东余海峰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仅发出其提案函而不附必要证明文件的行为无疑是在藐视规则。
公司董事会向董事张楚郑重声明:你应注意作为公司董事的身份,一言一行均应从公司利益出发并忠实勤勉履职;你对公司董事会“违法违规”的指控应基于事实及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任何人对董事会的恶意中伤均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1日附件:董事张楚关于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号)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张楚关于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号)的书面反馈意见聚力文化董事会: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董事,本人现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就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出具反馈意见如下: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
你公司董事会暂缓表决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情形张楚意见如下:本次董事会暂缓表决的决议相关内容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非法限制股东合法权利,违法违规。
理由如下:1.董事会暂缓表决决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对《提议函》的无效反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则》对董事会在处理临时股东大会申请问题,做出相应的包括处理时间期限和处理结果表现形式在内的两项规定。
即10日为最长反馈期限,且在10日期限届满时,应当做出“同意召开或不同意召开”书面反馈意见,暂缓表决的决议系对《提议函》的无效反馈。
2.董事会暂缓表决及相关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对股东和董事勤勉义务要求。
《暂缓表决》中明确记载“董事会于2020 年1月 6 日收到股东余海峰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函》”,在4天后即“2020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通知和会议资料”。
然而,董事会正式召开股东会议时间是收到《提议函》之后的第9天,即2020年1月15日。
在第10天,即2020年1月16日方才披露公布。
在法律规定的10日最长反馈期内,董事会在明知“改选董事会全体成员、改选监事会全体成员事项对公司影响非常重大”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公司法》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以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未能保证足够的精力在法定反馈期限内对股东《提议函》申请涉及的材料作出及时有效的核查;而是在法律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作出公告,以需要满足《暂缓表决》之条件(一)(二)(三)为理由,得出无法就《提议函》事项作出判断的结论,显然违反了董事的勤勉义务。
3.董事会决议所称“三项满足条件”系对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一种无故拖延,董事会对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无实质审核权。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2.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证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规则》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正常的有关规定。
”股东余海峰向董事会发送的《提议函》已经明确了法定要求事项。
因此不涉及提议内容不清楚或其他相关不符合提议规范的事项。
二、你公司董事会要求股东余海峰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请逐项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规的情形。
张楚意见如下:《暂缓表决》之条件(一)、(二)、(三)没有法律依据,系董事会对股东的单方面权利限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