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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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2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3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4建制镇总体规划成果要求
5建制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
6附则
1 总则
1.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2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1.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
求;保护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
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
1.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2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2.1建制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2.2建制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同时可对城镇的远景发展提出设想。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在镇区规划基础上编制,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滚动编制,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规划、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建制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4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5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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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提出土地利用要求,集中布置工业企业,形成工业小区,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指导镇区近期建设。
2.6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对近期建设地域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提出控制要求并做出具体安排,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2.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对涉及城镇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2.8历史文化名镇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项规划。
2.9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建制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2.10规划人员应当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1.对村镇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现场情况,搜集相关基础资料。
2.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有关部门对各项事业的发展设想及存在问题。
3.对前一轮建制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评价。
2.11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综合得出科学合理方案。
3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3.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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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4.依据城市化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5.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确定镇域村镇体系布局,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和村庄发展定位。
7.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划定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确定镇区和镇域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提出城乡建设用地整合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8.统筹安排镇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9.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建设规模及防治措施;对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开展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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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镇区居住、工业、仓储、绿地、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利用要求。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镇区建设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确定镇区道路网布局、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标高,做出竖向规划设计。
3.确定镇区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
4.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
5.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发展目标与布局,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
6.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7.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和居住社区布局;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提出镇区空间远景发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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