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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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国X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XXX银行(以下简称XXX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 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X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XXX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XXX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XXX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XXX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XXX银行的XXX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XXX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

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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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各法人机构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法人机构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设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资质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依据有关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法人机构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依据有关风险监控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所有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详细流程是: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咨询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即确定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授信适用对象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授信范围为被评定B级(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四级分类的正常类或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逾期或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该类客户的贷款直接进入风险预警程序。

新组建尚未投入生产及没有建立财务报表的客户暂不予以授信。

第五条授信形式包括综合授信、单项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两个以上业务品种的授信,单项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

第六条实施授信制度,必须遵循先授后贷、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咨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客户负债总额)×[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I] ×客户评级系数公式中的“I”和“系数”均为可变量。

“I”根据客户的应收帐款情况确定,如客户应收帐款中无坏帐,则该变量为3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5%之间,则该变量为35%;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5%-10%之间,则该变量为4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0%以上,则该变量为50%。

某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行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期限第五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调查。

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授权管理体系,规范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在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的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授权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分行信贷执行官(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和关键业务岗位人员(受权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我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由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组织实施,总行信贷管理部在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领导下,按分类管理、逐级有限、适时调整、责任追究等原则,负责全行信贷业务审批授权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授权权限的确定第五条我行信贷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权限按授权业务品种、授权金额、授信期限、授信业务模式、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授权区域等维度确定。

特别授权是指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批授权。

第六条基本授权业务须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且分行需获得相应产品的业务开办资格,不符合总行信贷产品制度规定的不纳入授权范围。

第七条授权金额分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和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

非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及低风险业务金额,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定义和界定按监管机构和总行有关制度执行)。

低风险业务授权金额,是指受权人有权授予单一法人(集团)客户的低风险业务最高授信金额(含非低风险业务保证金、本行存单质押担保部分的授信金额)。

同一客户同时叙做非低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两类权限金额分别计算(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在年度授权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非低风险业务基本授权按授信业务模式分为贸易融资类和非贸易融资类两大类,非贸易融资类中又分为信用保证类和抵质押类。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贷款授权、授信行为,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信用社、信贷员的贷款发放权限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在上级联社、信用社的授权内,行使贷款审批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X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只开展表内的贷款和贴现业务。

凡开办新的授信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批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授权和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各级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授权、授信额度。

第七条贷款授权、授信工作应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联社应结合所辖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在本联社的权限内建立条例自身实际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第二章授权第九条贷款授权工作以逐级签订授权书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贷款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贷款授权书》的贷款授权额度执行,凡超权限贷款必须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各级联社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上级联社认为必要的情况。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法人客户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贷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条本行统一授信的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原则上应对每一个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分为内部额度授信......两种形式。

......和公开额度授信第二章内部额度授信第四条内部额度授信是指本行通过对法人客户确定的用于本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国际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用投放。

授信额度中明确规定了品种限制的,从其规定。

国际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出口跟单托收押汇与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国际保理、提货担保等。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试行,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提供更加标准、透明的授信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概述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活动、提高授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

二、授信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信用社在进行授信决策时,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确保客户享有平等的授信机会。

2. 风险防控原则: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授信风险,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信贷资金集中投放和不良贷款的产生。

3. 客户合规原则:农村信用社在授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授信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 综合评价原则:农村信用社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在全面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授信评估,确保授信活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授信申请与审批1. 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在需要获得授信服务时,应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资金需求等。

2. 授信审批: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后,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同时要注明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四、授信监管与管理1. 授信额度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设定有效期限。

超出额度或期限的授信需重新申请审批。

2. 授信用途监管:农村信用社应对授信用途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向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申请与审查1. 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的客户可以向信用社提出授信申请,申请获取额度用于满足其经营和生活资金需求。

授信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进行。

2. 授信审查信用社对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信用社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二、授信额度和期限1.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信用社将确定合适的授信额度。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一定额度的授信,但最终额度将由信用社审核决定。

2.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情况进行适当延长。

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要灵活使用授信额度。

三、利率和还款方式1. 利率授信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确定。

信用等级越高,利率越低。

信用社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合适的利率水平。

2. 还款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等额等息还款等。

客户还款的方式必须在申请授信时明确,并与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

3. 还款责任客户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要求准时还款。

信用社将保留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追究逾期还款的责任。

四、风险控制1. 内部控制信用社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包括明确的授权流程、风险管理职责、业务审核和监管程序等。

2. 外部风险评估信用社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 风险分散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信用社将采取分散化的授信方式,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或行业。

4. 监测和调整信用社将对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利率等,以应对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

五、违约处理1. 违约责任当客户出现违约行为,如逾期还款、提供虚假资料等,将按照信用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保障信用社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便于管理,本办法所称“省农村信用社”简称为“信用社”。

二、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工作。

三、授信要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授信操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原则,做到客户资质审查严格、授信额度合理、信用评估客观、风险控制全面、借贷管理规范。

第二章授信准备工作四、信用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授信政策,包括授信范围、授信程序、授信额度等,明确授信流程及内部审批程序。

并将授信政策报送相应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五、授信部门要按照授信政策和授信流程,做好客户咨询、申请、审批、签订合同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担保手续,确保授信工作从严审查、客观评估、全面控制风险。

六、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体系,严格核查客户信用、人员背景、资产负债等信息,评估客户综合能力,严禁贷款超限。

第三章授信管理七、授信部门应当按照授信政策,对客户提出的融资需求进行审查,并依据客户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条件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信息,经过客观评估后,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八、信用社应当根据授信额度,及时向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信息。

九、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借款客户的管理,及时进行追收和催收,减少不良贷款。

十、对于存在问题的贷款,授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问题原因,协调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维护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十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社授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信用社合理控制风险、规范经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十二、联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社授信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及时掌握信用社授信情况,防止信用风险的扩散。

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制度-2024鲜版

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制度-2024鲜版

2024/3/27
6
02
法人客户基本条件
2024/3/27
7
法人资格要求
2024/3/27
01
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 定证照。
0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信用社的授信政策。
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3 。
8
经营状况及信誉评估
2024/3/27
2024/3/27
5
授信原则与政策
授信原则
授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即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授信政策
信用社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授信政策,明确优先支持和限制 或禁止的融资领域和客户类型。同时,信用社还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融资需求等因素,制定差异 化的授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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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存期限和方式
保存期限
授信业务档案应至少保存至该笔授信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其中重 要档案应长期保存。
保存方式
档案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妥善保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 溯。
档案调阅
建立严格的档案调阅制度,确保档案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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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和共享规定
2024/3/27
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
01
02
03
定期回顾授信制度实施 效果,识别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针对历史授信案例进行 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 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鼓励员工积极提出改进 建议,激发内部创新活 力,不断完善授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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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第九条对法人客户授信工作必须通过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进行,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第十条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业务的客户,由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授信管理,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对集团(关联)客户实行整体统一授信,由相关机构对辖内的法人客户成员单位提出授信方案。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核定第十二条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定量测算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标准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具体核定方法见附件1-3)。

第十四条定性分析是指在定量分析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的基础上,结合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关联关系、行业状况、现有融资的质量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分析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第十八条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确定为维持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对确定为支持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授信额度超过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权限的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咨询。

第二十一条对县级联社辖内的集团(关联)客户,由县级联社组织辖内机构进行评级、核定授信额度;对跨县级联社的集团(关联)客户,由各县级联社提出评级授信方案后,报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对跨市的集团(关联)企业,由各县级联社提出评级授信方案并经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二条在法人客户授信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其授信额度:(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二)客户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三)客户资产面临严重损失;(四)定量测算的授信额度所依据财务报表有不真实的情况;(五)面临重大诉讼案件;(六)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抵押品贬值等),而未相应追加担保;(七)发生授信业务逾期、欠息及形成五级分类后三类不良贷款;(八)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润下滑或增亏幅度超过20%;(九)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发生明显异常变化;(十)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十一)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革;(十二)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农村信用社结算量等发生异常变化;(十三)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执行第二十三条各县级联社在办理具体法人客户融资业务时必须检查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是否有效和充足。

对授信额度不足或授信额度已失效的,要在办理具体融资业务前向有权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对核定授信额度低于现有融资余额的客户,有关县级联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时,客户授信额度不足的,在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咨询通过后可直接调增客户授信额度,业务到期后相应调减。

第二十六条法人客户授信额度审批/咨询通过后,信贷业务系统对该客户的各项融资余额进行自动控制。

第二十七条法人客户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新的授信方案必须在上年度授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报有权机构审批/咨询。

法人客户情况变化不大,仍执行上年度授信额度的,需经原审批/咨询机构确认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依有效担保核定的授信额度应随担保的设立和取消而增减。

第六章授信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信贷人员须按规定将相关授信材料纳入法人客户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工作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授信工作人员配备与业务规模、客户数量严重不匹配的情况。

(二)客户的授信额度的核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三)客户的授信额度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权限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客户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情况(按规定延期的除外)。

(五)对退出类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六)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客户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七)是否存在未核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超过有效期、超过授信额度或未落实授信使用条件与管理要求发放融资的情况。

(八)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九)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关联客户实施统一授信。

(十)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超权限审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四)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审批授信额度。

(五)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确定授信额度。

(七)未落实上级确定的授信条件办理融资业务。

(八)未执行授信管理要求致使融资形成风险。

(九)故意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十)故意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关联客户进统一授信。

(十一)其他不符合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一般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2:投产不到一年的一般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3:流通型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1:一般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一、确定相关参数(一)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Ro),根据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二)客户基期负债总额(Lo),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去取值。

(三)确定行业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T)(即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由省联社按照行业统一确定)。

(四)确定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NA),即客户基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去无法变现的待摊费用(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后的资产额。

(五)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

二、计算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计算公式:Rm=Ro×FC其中:FC=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标准客户基准分客户信用评级机评得分由系统自动测算。

标准客户基准分定为BB级客户基准分(58分)(一)当基期资产负债率在30%(含)至70%(不含)的区间时,按上述方法测算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但Rm不得超过70%。

(二)对基期资产负债率在0至30%(不含)的区间内,且为政策支持、盈利能力强、所提供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可靠的优质客户,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可按上述方法测算,也可直接在不超过70%的限度内取值。

(三)对基期资产负债率在70%(含)至100%的区间内,盈利能力强且属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行业的优质客户,农村信用社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Rm直接取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

(四)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未经批准不得对其增加授信,其中有效净资产为负值的客户,原则上直接核定零授信。

三、结合农村信用社融资占同业水平,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确定的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最高不超过下表中对应的系数。

信用等级系数AAA 1.00AA 0.90A 0.80BBB 0.60BB 0.50B 0CC 0C 0四、计算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Fn。

计算公式:Fn = {[Rm/(1-Rm)-Ro/(1-Ro)] ×NA+Lo}×T×C附件2:投产不到一年的一般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一、确定客户实收资本“E”从验资报告中了解客户实收资本“E”。

二、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确定客户风险调整系数“C”,最高不超过下表中对应的系数。

行业类型系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50一般涉农企业 1.20一般工业制造业 1其它0.9三、计算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Fn。

Fn = E×C.附件3:流通型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一、确定相关参数(一)客户近三年平均“负债总额/销售收入”比率(ro,下称“经营负债率”),根据客户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二)客户基期负债总额(Lo),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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