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以高清摄像机、监控中心、录像设备、网络传输设备等为基础,通过对煤矿生产场所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与煤矿其他安全设备配合运行,应用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选型和供货,在保证性价比的前提下,应考虑配套稳定、适用性强的产品。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前应进行预装调试和测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者应对监控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及时维修,保证系统设备的完好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设立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遵循专业操作,杜绝盲目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录像材料应实行分类、建档、存档制度,遵循数据保存的要求,并应根据需要备份留存,定期更新和清理。
第十一条矿长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监测部门的检测,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测。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设置应考虑到煤矿生产场所的不同特点,应当选取适用的设备,合理分布摆放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设置应根据煤矿生产场所的不同特点,考虑到视频覆盖面积、设备布置、视频质量等因素。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实行门禁管理制度,对于进入监控中心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门禁卡的管理应完善严格。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规定目的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内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控和管理煤矿生产和安全情况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煤矿监控中心、监控控制主机、视频监控摄像机、传感器、报警设备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查等,具体如下:系统运行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日全天24小时运行。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配置、维护。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告警声音,声音大小应适中,不得过大或过小。
系统维护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规范进行安装、试运行和调试等。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年度维护计划应事先编制,并上报负责领导审核通过后执行。
系统检查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各种检查,发现异常状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并迅速处理。
2.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异常状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归档,并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系统报损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维修或更换。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报损后,应及时上报负责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购置和更换。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系统。
2.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操作系统,不得非法修改、更改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和保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许可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或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对该系统的使用权,未经许可协议所规定之用途及方式,不得擅自使用。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属于保密级别,使用人员应保密使用,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有关系统的任何信息以及数据,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奖惩措施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奖惩实施
06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与完善
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
要点一
要点二
原则
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符合矿井实际,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和发展。
制度修订的依据与原则
制度修订的程序与步骤
及时性、规范性、开放性
总结词
煤矿监控系统的数据上报与共享能力需要具备及时性、规范性和开放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上报和共享机制,能够将采集到的数据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于及时掌握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运营情况。同时,也需要建立规范的数据上报流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此外,还需要不断提高系统的开放性和兼容性,方便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
监督机制与途径
内部监督
煤矿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对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奖惩措施与实施
2
3
对于在执行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奖励措施
对于违反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 收集资料
4. 制定方案
6. 发布实施
1. 成立修订小组
3. 分析评估
5. 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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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包括监控系统的管理职责、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监控数据的处理与使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等。
2. 要求
修订后的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矿井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同时要注重制度内容的简洁明了、易于理解,方便相关人员掌握和执行。
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定稿模板
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定稿模板1.引言为了实现大平煤矿钻探作业中视频监控系统的科学管理和安全运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平煤矿所有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3.管理部门大平煤矿生产技术部门是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
4.管理职责4.1 生产技术部门职责1.对大平煤矿所有钻探台钻监控系统进行管理;2.制订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3.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工作;4.定期检查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问题;5.负责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备份、保护和维护工作。
4.2 钻探队职责1.对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在日常操作中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2.对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确保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5.安全管理5.1 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2.在操作视频监控系统时,必须按照系统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3.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系统默认配置。
5.2 安全保护1.根据技术需求和实验室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2.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保护,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雷等各项安全措施;3.做好系统不合格件更新工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5.3 突发事件处理1.一旦发现钻探台钻视频监控系统出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汇报;2.在发生系统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维修,以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或扣除奖金等处罚。
7.其他事项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如有需要变更或修改,需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
8.附录无。
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是为了确保大平煤矿钻探作业中视频监控系统的科学管理和安全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煤矿生产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和相关系统。
第四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要遵循“以安全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各工作面、井下和地面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监控系统,保证其稳定运行。
第七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相关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八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私自调整监控系统的设置和参数。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九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要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维修前后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更新和更换,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视频监控管理第十四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布局,保证对生产过程全面的监控。
第十五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要覆盖煤矿的主要生产区域和重要部位,确保对关键位置的监控。
第十六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图像要清晰、稳定,能够有效地反映生产过程的情况。
第十七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图像的存储要进行及时的备份,确保监控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要进行定期的存档和备份,并保存一定的时间后进行销毁。
XX 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XX矿地面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总则
随着区域治理工程的开展,为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及注浆情况,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区域治理工程的质量,经我矿研究决定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中所指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准备、监控系统安装、维护保养、完工拆除的全过程管理。
二、职责
1、XXXXX:负责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控系统的完善升级工作以满足工作需求;负责定期检查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发现或接报现视频无图像等故障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恢复正常。
查属现场施工造成监控系统事故应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复原;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月度收集工作。
2、施工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对现场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负责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简易维护、保养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监控设备的正常供电与稳定运行;一经发现诸如电源供电中断等故障现象,要随及时报告XXXX,并配合XXXX进行现场故障与事故的排除工作。
三、责任与处罚
1、XXXXXXXX对监控视频资料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分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设备及使用费用由矿承担,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
情况由矿XX科负责维修,施工单位配合;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单位按设备款的两倍予以赔偿。
3、在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停电未及时恢复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对施工单位按每停电一次100元处罚。
2022年9月20日。
煤矿公司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煤矿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一氧化碳监测、温度监测、风机运行监测、风速监测等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系统设备完好、运行稳定、数据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第四条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选型、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五条监控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监控系统设备更换、维修或拆除,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监控系统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第八条监控系统应24小时运行,确保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的实时性、准确性。
第九条监控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监控系统运行数据应实时传输至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第十一条发现监控系统异常情况,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中心,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控系统数据管理第十二条监控系统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监控系统数据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监控系统安全与保密第十五条监控系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系统被非法侵入、破坏和篡改。
第十六条监控系统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监控系统安全与保密工作由公司信息安全部门负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煤矿监控系统的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合资煤矿。
第三条煤矿监控系统是指通过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线路和监控中心等设备,对矿井内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煤矿应当制定和完善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煤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五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断提升监控系统的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煤矿监控系统的所有权归煤矿所有,在煤矿内使用的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煤矿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
第八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员是煤矿专职从事监控系统管理和运维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包括:(一)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二)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设备,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三)对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处理,及时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四)加强对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煤矿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制定维护计划和保养方案,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
第十二条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对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三条煤矿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当设有专门的巡检人员,定期对监控设备和监控数据进行巡检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煤矿企业应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合理布局,保证视频监控的全覆盖,并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软件管理系统和专业人员。
第二章视频监控管理责任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安全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2. 监控矿井生产过程,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3. 指导矿井各个采区、巷道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布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4. 对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和指导;5. 制定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有专门的视频监控技术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需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视频监控设备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和安全生产需要,合理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的全覆盖和实时性。
第八条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清晰、准确地监控矿井各个区域。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确保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纪录。
第十条煤矿视频监控设备应与安全监控中心进行联网,实现视频图像的传输和存储,确保安全监控中心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相关信息。
第四章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禁止随意关闭或篡改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操作规程,明确视频监控的使用权限和操作规范,禁止未经授权或无合法事由的人员擅自操作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运行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矿井监控系统的煤矿,包括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井监控系统管理机制,加强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矿井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的规定、监督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对矿井监控系统进行技术支持和培训、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章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由井下监控系统和地面监控系统组成。
第六条井下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的环境、设备、人员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七条地面监控系统主要负责对井下监控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管理、处理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和决策。
第八条井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通风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地面监控系统包括显示控制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实时监测、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报警预警、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三章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合格考核;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处理报警信息,确保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监控系统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并满足煤矿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矿井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和维护,不得私自改动、拆卸或停用。
第十四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修,并提交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熟悉监控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并经过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2、值班人员应坚持不间断24小时值守,不间断地浏览、分析主屏反映回的监测数据,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通知维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3、网络保证24小时畅通,保证正常运行,严禁随便变更系统设置,参数的变更必须报请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变更,监控系统应按规定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传。
4、各类传感器应按规定在计算机内标注正确位置,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状况及时变动监测系统图。
监测系统图必须每月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改动且反应实际。
5、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 UPS 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6、严禁在监测主机上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将严肃处理。
7、值班期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测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终端反映上来的信息数据和参数,并在日报上注明异常信息的地点、原因、持续时间、报警断电次数、馈电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8、值班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故障处理程序向值班领导汇报,未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影响生产进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值班过程中必须对煤故安全生产的要害部分、设备如矿井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系放、煤气发电站、井下工作面的局扇、主要监测点的瓦斯变化等的运行情况重点监视,重点掌握,有异常应按规定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及矿值班领导。
10、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必须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报告矿值班领导。
凡在规定内的各级故障超过8小时,必须向市煤管局汇报。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提高矿井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责任-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更新;- 指定专人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负责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存储和备份。
2. 环境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的布局和设备配置应符合矿井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和电源设备的稳定供应;- 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能够及时监测和报警;-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报警和应急处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对矿井危险情况进行报警;- 对矿井监控系统报警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和处理,确保报警信息的及时响应;- 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5. 数据存储和保密要求-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定期的存储和备份;- 对矿井监控系统数据应进行安全管理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 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分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以上是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完善。
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效果评估。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是矿山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监测矿井状况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定了矿井监控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和建设流程,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矿井监测的需求。
2. 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与维护:明确了矿井监控系统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流程和要求,包括系统的日常运行、故障处理和维修保养等。
煤矿钻场视频监控系统五项管理制度3
煤矿钻场视频监控系统五项管理制度3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单位:调度室编制时间:一、矿井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提升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水平,保证采掘工作面钻孔施工到位,规范集团公司各矿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真正发挥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
根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省属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12?122号)和《关于防治煤矿瓦斯抽采钻孔打钻着火事故的指导意见》(豫煤安监调查…2012?365号)文件精神,结合《郑煤集团公司关于打钻视频监测系统安装规划的报告》(郑煤集团办…2012?139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209-90)等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安装与使用1.钻场视频摄像仪原则上采用低照度高清数字摄像仪,如现场环境亮度不足的可以增加辅助照明,辅助照明采用LED光源。
摄像仪和辅助照明具有“MA”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和本安或防爆检验合格证。
传输线缆应具有““MA”标志证书,具有阻燃与抗静电性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弯曲性。
2.摄像仪和辅助照明应当适应井下供电电压,原则上要求掘进工作面的钻场视频监控系统为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路系统,如确因线路过长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路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以采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器就地取电源,但所有非本质安全型(包括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器必须纳入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并不得使用备用电池。
3.配套的井下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且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及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4.视频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和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摄像仪和辅助照明灯具应安装在移动式三角支架上,便于移动和调校。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15篇】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15篇】视频监控管理制度1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
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
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六、通风队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
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定义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来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态,发现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目标安全监控系统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监测煤矿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危险,提供紧急报警和预警服务,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态。
(三)科学性原则:在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科学合理。
(四)一体化原则:各个子系统间要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作战。
(五)灵活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应用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六)先进性原则:安全监控系统要与时俱进,不断引进更新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第六条煤矿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獠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管理,视煤矿规模、布局和情况确定。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配置、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三)组织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四)安排巡视人员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监督。
(五)做好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工作。
(六)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和存储管理。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选型第九条在配置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要根据煤矿类型、规模和布局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选型,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制度的内容要点:1. 目的和范围:- 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靠运行。
2. 管理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责任人应设立,确保责任到人;- 责任人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系统安全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特点;- 系统应设置密码,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4. 设备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的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等;-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5. 数据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备份;- 提供数据分析和报表,为矿工安全生产提供支持。
6. 人员管理:- 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和维护能力;- 对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7. 突发事件应对:- 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系统的可靠运行。
8. 监督检查和评估:- 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
9. 法律法规遵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了解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具体煤矿的情况进行制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1.引言矿井监控系统在矿山生产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可以实时监控矿井的状态,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对于确保矿山的安全和高效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和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运行中的矿井监控系统,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监控数据的处理等。
3.职责与义务3.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负责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升级和日常管理工作。
3.2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的规划和运营方案,保障其稳定运行。
3.3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矿井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3.4 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矿井监控系统,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相关人员。
3.5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承担矿井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安全使用规定、落实防护措施等。
4.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与维护4.1 矿井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2 矿井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包括巡检、清洁、校准等内容。
4.3 矿井监控系统的维修和升级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系统设置。
4.4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维护、维修和升级情况,并及时更新。
5.监控数据的处理与分析5.1 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上传应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5.2 监控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备份系统,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3 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
5.4 监控数据的报告和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调整。
6.安全管理6.1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矿井监控系统的安全使用规定,并定期进行培训。
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
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签发人:石玉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提升我矿的瓦斯综合治理水平,保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钻孔施工到位,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范我矿防突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防突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是指我矿井下打钻地点(不含探放水钻场及层位控制钻场)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矿总工程师负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指导工作,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维修人员配备及专业知识培训;机电矿长负责所需设备的审批;各部门负责本规定所规定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计划经营部负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材料费审核落实,不得因设备购置问题,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通防科为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牵头部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抽查录像回放。
安装好后的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由机电运输科组织移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监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如各部件是否完好,打钻视频是否在打钻地点10m范围内等).第八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通防科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显示是否正常,负责视频摄像头是否对准重点位置,负责将录像按日期、名称、操作人进行保存,建立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台账,方便需要时的检索。
第九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拆除、接线延伸及故障维修。
第十条探放队负责打钻作业地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的使用、日常维护及移动(跨巷道移动视频监控系统时,由信息自动化组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地面机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类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选型、采购、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严禁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损坏、挪用和私自改动,禁止私自购买和使用低质量、无合法手续的监控设备。
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由矿长或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要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章设备设施选型和采购第七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选型和采购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技术、价格、性能等方面的比较,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关的合法手续和采购文件。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采购程序和规定,向多家供应商公开询价,确保采购的设备质优价廉。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设备价格、质保期限、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并由双方签订。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装和验收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安装图纸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安装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等信息,并备案存档。
第四章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禁止超负荷使用和私自改动设备设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矿井内外环境、人员行为、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套设备和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矿的建设、安装、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维护。
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确保监控范围覆盖全面。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选型、设计、建设、安装和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运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确保设备保养、保修等维护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止设备因长期使用而产生故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记录和设备情况,保证维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定期备份和存储监控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或授权指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合法合规,禁止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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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煤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修订)
签发人:石玉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提升我矿的瓦斯综合治理水平,保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钻孔施工到位,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范我矿防突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防突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是指我矿井下打钻地点(不含探放水钻场及层位控制钻场)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负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指导工作,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维修人员配备及专业知识培训;机电矿长负责所需设备的审批;各部门负责本规定所规定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计划经营部负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材料费审核落实,不得因设备购置问题,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通防科为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牵头部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抽查录像回放。
安装好后的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由机电运输科组织移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监督我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如各部件是否完好,打钻视频是否在打钻地点10m范围内等)。
第八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通防科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显示是否正常,负责视频摄像头是否对准重点位置,负责将录像按日期、名称、操作
人进行保存,建立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台账,方便需要时的检索。
第九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打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拆除、接线延伸及故障维修。
第十条探放队负责打钻作业地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的使用、日常维护及移动(跨巷道移动视频监控系统时,由信息自动化组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地面机房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使用
和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装拆除和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瓦斯钻场打钻作业地点必须安装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新的打钻作业地点由探防队提前3天书面通知信息自动化组,信息自动化组在接到书面安装通知后,按要求安装。
打钻地点停钻超过3天以上的(钻机未移动的可暂不拆除),探防队需书面通知信息自动化组拆除该打钻地点摄像头。
第十三条自动化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安排专人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重点监控打钻深度,严格执行“一孔一视频”的原则,建立钻孔与视频对照台账。
做好系统运行维护日志。
每周由通防科管理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台账签字记录。
(二)值班人员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值班无关的事情,未经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及时以书面形式给探放队和通防科出具目前安装有打钻视频地点的停送电电源开关的具体位置。
(四)依据探放队汇报的情况对视频显示情况进行校对,没有视频信号的要及时处理。
(五)负责通防科及探放队视频终端能够正常显示井下施工情况,没有视频信号的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由探放队负责打钻地点视频监控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负责摄像机位置安置、调整、固定、移动、摄像镜头煤尘的清理工作,保证摄像机能准确监视钻孔的钻进和退钻。
(二)负责监控地点照明装置、摄像机等监视系统的看护管理工作,防止外因造成损坏(停钻期间钻机未移动,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未拆除的仍有探放队负责)。
(三)钻孔施工结束或遇到其他异常情况时进行退钻前,钻机长必须向通防科值班室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退钻。
(四)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后,值班人员以书面形式向信息自动化组汇报当班打钻地点,汇报内容包括“开钻数量,地点和钻机长名字”。
(五)负责正常生产期间每天将当班施工并且目前在线的各个钻场信号电源恢复,没有恢复的地点要向信息自动化组报告具体原因,一次不汇报,对该地点的钻机长罚款30元。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移交后,探放队负责大巷以里进入打钻地点所在的巷道口以内无线基站及摄像头的电缆吊挂、日常送电、设备卫生及防爆检查等内容。
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大巷(含大巷)以上的电缆吊挂、设备卫生及防爆检查等内容,并指定负责人报机电运输科备案。
各地点设备包机人只允许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进行防爆方面检查与维护,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维修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有关设备。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职工若发现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应及时将视频监控的安装地点、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汇报到调度中心,以便及早排除故障保障正常监控。
第十七条信息自动化组负责制定系统巡检、检修、操作规程等制度,负责绘制系统图纸,标明设备安装地点,接线方式等,负责建立设备台账。
第十八条信息自动化组专业维修人员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或者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经探放队送电后仍没有视频信号的,信息自动化组应及时派人
赶到现场进行检修,一般故障应在4h内维修完毕,疑难故障原则上不超过24h,矿技术力量无法排除故障的,由信息自动化组联系厂家,派遣技术人员赴矿维修。
并在检修后向通防科进行汇报原因。
第十九条安检员每班对打钻作业地点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信息自动化组接到书面安装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否则,对信息自动化组罚款100元;若因所属区队服务不及时,造成打钻视频监控系统无法安装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对所属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监控视频监控不到打钻过程的,对钻机长罚款100元;因移动视频设备不注意,导致视频设备损坏的,对当班打钻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打钻地点视频系统经探放队送电后仍没有视频信号的,信息自动化组应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检修,不进行检修造成信号不能及时上传的罚款100元。
到现场后经检查打钻视频系统设备没有电的,由通防科、探放队分析原因,因探放队未送电的对探放队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办理停电申请,停电区域影响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必须经通防科审批,未经批准停电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打钻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位于放炮区域的,放炮时必须保护系统设备的安全,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