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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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银行(含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二)封闭运行: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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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三)名单制管理: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

(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

(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

(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

(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

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操作要点

第九条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

第十二条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对“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

第十四条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

须按如下填写:偿还***合同项下借款。

第四章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

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

(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经办行社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为企业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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