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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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

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一、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ⅩⅩ户。

第三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一、房地产企业;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四、符合我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行指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或城区支行。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行为中小企业办理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表外业务。

第五条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分类第六条在我行目前有融资余额的企业和新开户的企业,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已经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增大而需要调出中小企业的,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批准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也不得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使用中小企业相关标识。

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批准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第七条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两类中小企业分别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信贷业务责任人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有关信贷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可视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者部分信贷业务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

第二章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尽职要求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

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国家的重要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金融资源,是支持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的重要力量。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批程序繁琐、利率高昂、风险管理严格等。

本文将就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期能够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1. 审批程序繁琐国有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审批程序通常较为繁琐,包括资料准备、审核流程等等,导致融资时间较长,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尤其是对于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长时间的等待可能会使企业错失良机。

2. 利率高昂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利率通常较高,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增加了其经营风险。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高额的利息支出可能会加重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而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高昂的利率更是致命的。

3. 风险管理过严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通常会对小微企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把关,极致地控制着自身的风险。

这导致了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支持,限制了其发展空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解决办法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融资团队,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给予更快速的回应,同时为小微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人性化服务,帮助企业更快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利率进行优惠,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策性贷款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也可以引导国有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信贷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以更大的灵活度,以便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小微客户发展战略,推进小微客户金融服务,解决小微客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有经营背景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贸易、服务以及经营性投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授信后单户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所有银行贷款)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贷款坚持“简化流程、注重调查、灵活担保、控制风险”的原则。

小微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支行自主经营模式。

总行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总行行长室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全行市场拓展和风险监管工作,督促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小企业信贷产品的效益和安全负总责,对董事会和监管当局负责。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二)审批经营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支行小微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季度重点工作及月度具体工作措施;(三)督导全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把控;(四)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行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总行市场管理部在总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领导下管理全行小微贷款业务。

在小微贷款业务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小微贷款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思路;(二)制定小微贷款业务各项制度、规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三)指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业务能力建设;(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开展小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负责将小微贷款技术复制到新开设的异地分行;(五)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支机构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分析、研究小微贷款业务的发展质量和盈利能力;(六)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帮助各分支机构选拔、培养信贷人员,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七)配合总行风险合规部、稽核监督部做好小微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小微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八)负责小微贷款业务整体营销策划,监测、评价和反馈已实施营销宣传方案的市场效果;分析研究小微贷款市场以及目标客户,研发推广新的小微贷款产品;(九)总结小微贷款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商业银行小微支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支行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2)第三章业务功能及范围 (3)第四章选址设立 (4)第五章人员管理、业务运营 (4)第六章风险管控 (5)第七章装修标准 (5)第八章安防标准 (6)第九章费用及考核 (6)第十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微支行管理,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小微支行的机构定位、内部管理、业务功能、选址设立、人员管理、业务运营、业务范围、风险管控、装修标准、安防标准和费用及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一)本办法所称的小微支行,包括城区小微支行、乡镇小微支行两种类型。

具体定义如下:城区小微支行是指在城市、县域的商贸、物流、小微企业集中区设立的服务于企事业单位、小微企业/商户及居民轻型营业网点。

乡镇小微支行是本行在乡镇一级设立的服务于乡镇居民、商户、小微企业(合作社)的轻型化营业网点。

(二)本行小微支行坚持“您的烦恼,我帮解决”为服务理念,以“触角、整合、获取”为定位,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及非金融服务。

(三)小微支行定位为支行业务的延伸和拓展,隶属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并由其指定支行对相应小微支行的运营进行管理,为小微支行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普惠金融部是小微支行的主管部门,会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个人金融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渠道管理部等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小微支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总行普惠金融部:负责编制小微支行年度发展规划和推动小微支行经营发展;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考核明细方案;负责制定等级评定和条线考核标准;负责小微支行的网点选址及制定机具配备标准;负责网点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

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 引言本文档是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试行版本,旨在指导银行员工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的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规程适用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所有经营区域,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相关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术语定义在本规程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小微企业:指经营规模较小、资金需求相对较低的企业,具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贷款: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借款人的资质进行放款和计息。

•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出的贷款需求,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相关要求。

•贷款审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和贷款条件。

•贷款发放: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小微企业借款人,并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管理: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贷款收回、利息计息等。

•风险管理: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管理工作。

3. 小微企业贷款流程3.1 贷款申请1.小微企业根据资金需求,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贷款金额及用途:详细说明贷款金额及具体用途。

–贷款期限:申请贷款的期限。

–企业财务状况: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

2.银行柜员接收贷款申请,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有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小微企业进行补充或修正。

3.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资质和申请内容,评估贷款申请。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行业分类、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

–企业信用状况:包括征信记录、历史还款情况等。

–贷款还款能力:包括现金流状况、利润状况等。

附2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21整理)

附2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21整理)

附件2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开展,标准小微贷款作业程序,提高授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监管指引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小微贷款作业应落实以“双人调查、审贷别离、授权审批、独立放款〞为核心特征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评审和审批人员队伍,表达专业分工、岗位制衡的原那么。

小微贷款业务流程应涵盖申请受理、尽职调查、尽职审查、评审审批、放款执行、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环节。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是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办理单户授信总额300万元〔含〕以内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规那么,是标准小微贷款作业程序的根本依据,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小微贷款业务流程第四条申请受理各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按照总行信贷政策指引、社区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多渠道选定营销目标客户,通过访谈和上门拜访等方式初步了解客户意向和企业经营概况,按照前期面谈、征信查询、筛选准入的流程对客户进行接触和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并准备安排上门调查;反之,任一环节发现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中止贷款业务发起流程,由客户经理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完善小微贷款客户信息库。

第五条尽职调查〔一〕调查准备:客户经理根据我行小微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客户收集必要的贷款资料,准备好调查提纲、工作底稿、交叉验证的工程和方法。

〔二〕业主面谈: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从业经历、经营思路、贷款用途、家庭状况方面的信息,同时根据面谈时业主的行为举止、动作习惯,初步评判其处事风格、素质品格、经营思想及经营能力。

〔三〕现场核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必须对授信业务进行现场调查。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台目的:为聚焦主业、专注小微、服务实体,促进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微贷款授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我行反洗钱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小微贷款定义及范围:小微贷款是指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小微授信业务:1.范围:符合国家工信委等部门规定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2.授信金额: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对于小微贷款申请金额在100万(含)以下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主体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我行个人经营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微贷款应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实体,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一致原则。

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原则:发展小微贷款坚持立足本土、深挖本地市场,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主要支持机构所在地各类生产、贸易、服务类等实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优先选取当地成熟商圈、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中成长性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原则:关注授信客户主业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还款来源。

支持专注主业时间长、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为核心龙头企业配套、具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的企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加强市场细分和客户精选,坚持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把好小微贷款质量关。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微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再贷款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银行内部集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等。

三、资金实际使用范围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银行进行再贷款,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

四、资金使用管理(一)资金计划编制:商业银行根据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

银行应遵循“谨慎经营、审慎风险”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起资金使用监控机制,对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的用途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并避免资金被挪用或其他不当用途。

(三)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在进行小微企业再贷款前,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针对不同情形的小微企业,银行应设定不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四)贷款利息和贴息政策:银行应根据不同小微企业的授信情况和实际金融成本,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不偏高,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银行可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政策。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银行应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形成制度化的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标准。

各银行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结果。

五、责任与监管(一)银行作为资金的使用方,应遵循严格的使用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守信用和尽职操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跟踪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各银行应建立起完善的资金使用记录,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小组,联合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联贷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楼市、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信贷业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从事特殊行业或业务的应当持有由有权机关、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最高不得超过7家。

借款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合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联保小组)。

第八条对于联贷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贷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长,并合法纳税;5.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主要结算业务在银行办理;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篇一: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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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市场管理部、授信评审部、稽核监督部、总行营业部、分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微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贷款客户准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总行修订了《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同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对小微贷款的部分管理要求、操作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包括:
(一)适度放宽了对自然人作为小微贷款借款主体的准入限制。

在原来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专业市场商户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基础上,本次下发的制度新增接受农业及水产种养殖户、家庭作坊经营户作为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并对经营背景的证明和核实要求作了相应明确。

(二)调整了对客户经营时限的要求。

8月份下发的《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以下简称“信贷政策”)要求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必须经营一年以上,且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本次下发制度将对客户经营时间的要求调整为“业主
具有贷款用途对应行业1年以上持续经营经验,借款人实际持续经营1年以上(以调查确认的实际经营时间为准)”。

(三)调整了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

信贷政策要求借款人、主要经营人近24个月内无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超过8次。

本制度对客户资信记录的要求调整为“不得有主观恶意逾期,原则上24个月内不得有经营性贷款逾期及欠息记录,非恶意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逾期累计不得超过8次,且当前所有逾期贷款均已结清”。

对于经营质态优良,客户经理认为确有必要突破资信记录限制受理贷款申请的,由分支行行长在准入前进行审核把关,同意后方可介入调查,审批路径按照一般小微贷款执行,不再履行信贷政策例外事项申报及审批流程。

(四)明确了小微贷款借款额度的测算方法。

一次性(不定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现金流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销售规模、已有借款和担保方式进行新增贷款限额测算;等额本息分期还款的小微贷款采用基于期间预计可支配收入的还款来源测算方法,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期间损益来测算新增贷款限额。

(五)统一了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

鉴于分支行普遍反映表格式的调查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展示客户的真实情况,不便于审查、审批人员对信息的有效把握,此次拟定
的格式化调查报告统一采用文本格式,明确了报告撰写的提纲和基本内容。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记录不完善等特点,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在信贷调查和报告撰写过程中,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贷款到期能否按期偿还本息”为核心,紧紧抓住反映客户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判断,既不可盲目追求短期效益,而置风险控制于不顾,也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惧贷惜贷,贻误市场机遇。

二、为充分发挥ⅩⅩ“信融乐”产品优势,经研究,决定对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求作适当调整,对于期限6个月(含)以内的信用贷款,允许借款人在合同期内随借随还,周转循环使用贷款资金;期限6个月以上的信用贷款仍要求采用等额本息分期方式还款,还款周期可以是按月、按双月或按季。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不再将贷款卡作为贷款必要资料,但要求小微企业借款人在贷款申请阶段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征信记录需要根据中征码(原贷款卡编码)进行查询和录入,分支行小企业银行部综合内勤负责中征码的查询或生成,进入征信系统后,点击“信息查询”,选择“基本信息查询”模块中的“中征码查询”,录入借款人“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国地税登记证号”中的任意一项,点击“查询”即可。

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返回借款人的中征码;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信息,将会转入中征码配码界面,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名称”、“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国地税)后,点击“下一步”,再录入“借款人特征”、“企业所在地区”、“登记注册类型”等信息,点击“发卡”,系统将自动为借款人生成中征码。

四、各部门、分支行信贷人员应当把小微企业非财务因素分析放在首要位置,特别要重视对主要经营人人品的了解,多角度验证判断借款人是否涉及高利贷,同时注重对现金流、净资产的分析判断,始终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评价贷款能否发放的首要依据,担保措施仅能作为风险分散和补偿的一种手段,严禁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过分依赖担保,尤其要杜绝以抵押等所谓“强担保”措施替代对借款人信用评价的错误导向。

五、各相关部门及分支行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所属信贷人员进行学习。

其中分支行应首先组织班子成员、贷审会成员学习,在确保业务骨干充分领会制度内涵的前提下,再由分支行行长组织对其他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批次、有计划地进行制度要求传导,确保所有信贷人员均能在年底前全面掌握制度要求。

总行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该三项制度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制度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联系总行授信评审
部。

授信评审部应适时做好制度的后评估工作,以进一步提升制度质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制度下发后,行内相关信贷管理规章与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次下发制度要求为准。

附件:1.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3.ⅩⅩⅩ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评估规范(试
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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