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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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一、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ⅩⅩ户。

第三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一、房地产企业;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四、符合我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行指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或城区支行。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行为中小企业办理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表外业务。

第五条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分类第六条在我行目前有融资余额的企业和新开户的企业,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已经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增大而需要调出中小企业的,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批准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也不得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使用中小企业相关标识。

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批准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第七条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两类中小企业分别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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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基本条件、业务范围第三章期限、利率、担保与还款方式第四章营销、调查与评价第五章申报审批第六章合同签订、贷款支用与贷后管理第七章管理政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落实银监会和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及《xxxx银行小企业业务落实转型发展规划方案》(建总函〔2015〕5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是针对单户授信总额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的,运用小微企业评分卡对客户的债项进行评价,比照零售贷款进行资本计量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的单户授信总额是指借款人在xx银行的表内外信贷余额、企业主及配偶在xx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授信额度。

对于承诺性额度,按照额度借款合同金额计算。

第二章适用对象、基本条件、业务范围第四条[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规定的小企业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且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基本条件]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三)信誉良好,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信贷业务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含xx银行),在他行存量信贷业务不超过500万元。

(四)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xx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工作,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贷款申请1. 材料准备借款人应提供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文件,包括:(1)申请信贷并注明贷款用途的申请表格;(2)贷款申请人及其管理层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3)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表和利润表;(4)最近的一份股东会议纪要,证明授权董事会或管理层寻求信贷的意愿;(5)商业计划书,阐明预期的贷款使用方式和偿债能力。

2. 审批流程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评估。

审批过程包括评估申请人的信誉、还款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二、贷款审批1. 审批标准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信誉度、还款能力、财务稳定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的审批标准。

2. 审批程序(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全部必要的材料。

(2)银行进行初审,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银行将安排现场勘验,并进行商业计划的撰写。

(4)银行内部审核委员会审查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可行性,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5)审核委员会作出决定并通知借款人是否获得贷款。

(6)对于拒绝贷款的案件,委员会要提供详细的解释,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三、贷款发放1. 合同签订银行颁发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还款。

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2. 质押在贷款发放前,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规定对所需担保物进行质押。

银行应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并制定担保性质、范围和期限等规定。

3. 发放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贷款的余额应在借款人还款期限内得到及时清算。

四、还款管理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2. 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贷款本息。

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追收计划,并采取针对性的催收措施。

农行中小企业信贷办法

农行中小企业信贷办法

农行中小企业信贷办法农行中小企业信贷办法一、综述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农行制定了中小企业信贷办法,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标准与要求1.贷款对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注册地合法登记,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贷款额度: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农行将提供不同额度的贷款,最高可达万元。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贷款期限可在1年至5年之间灵活选择。

4.利率政策:农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5.贷款用途: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农行信贷办法获得资金用于企业经营、设备购置、项目投资、进口贸易等合法经营活动。

三、申请流程1.贷款申请提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前,需准备完善的资料,并提交至农行贷款申请部门。

2.申请审核与审批:农行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信用评估、资金需求分析等,并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合同签订:中小企业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需与农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4.贷款发放与使用:农行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中小企业的指定账户,并按照贷款用途进行使用。

5.还款与结算:中小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与农行办理相关的还款结算手续。

四、风险管理措施1.信用风险控制:农行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通过引入信用保险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

2.抵押担保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如无法提供足够的信用担保,需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措施。

3.监管与监控:农行将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并防范潜在的经营风险。

五、附件:1.贷款申请表格2.抵押担保合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注册地合法登记,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催收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逾期催收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主管岗
1.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5.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信贷会计岗
1.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1.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具体经营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下同)向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业务品种。

“惠企通”业务,由借款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以信用贷款的方式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惠企通”业务可不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三条“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以企业业主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且不属于处分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二)以企业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5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

第五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银行存款凭单;(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第六条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定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同时,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在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xx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规模为小型或微型的企业客户,其中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第四条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符合xx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评级认定权限与授信审批权限在同一级行的,评级、授信可与用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超过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直接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七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客户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实行合伙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六)小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七)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八)客户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xx银行无个人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件的除外;(十)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概念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小型或微型划型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集团成员企业、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3〕49号,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法》)规定。

二、范围本指引适用对象为符合《小微信贷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三、原则(一)突出特色。

根据小微企业区域特征、经营特征、风险特征等,突出小微企业信贷审查的针对性、差异性和灵活性。

(二)注重效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审查效率,满足小微企业用信“小、频、急”的特殊要求。

(三)规范运作。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应统一程序和操作规范,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四)控制风险。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必须充分揭示风险,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信贷方案。

第二章小微企业贷款审查要点四、合法合规性(一)产行业政策。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须严格执行国家产行业政策,根据客户所处行业情况,适用不同的信贷政策。

(二)环保政策。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对存在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审查应关注是否已整改到位。

(三)特许经营与资质等级。

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行业特许经营证明,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特殊行业经营资格审查和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可参见《法人指引》相关章节。

(四)我行准入要求。

1、授信准入执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微授信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2、单项信贷业务准入执行我行单项信贷产品的制度规定。

【提示】◆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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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支柱。

鉴于此,银行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上的投入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小微企业信
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促进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规范化、稳健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过程中的所有业务操作。

三、主要内容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信贷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银行应该制定小微企业信贷政策。

政策应该包括贷款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贷款利率、贷款额度、抵押品类型和质量标准等具体措施。

2.客户评估和风险管理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小微企业客户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以核实客户资格、识别风险并减少信贷风险。

必须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企业资质、企业财务状况、担保物
质量、担保人状况等,并对客户信用调查资料进行评估和核实。

风险评估应基于客户
的信用、经济状况、历史经营记录、所属行业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

3.审批程序
银行应该建立规范、透明的审批程序。

该程序应定义审批人员、做出审批决策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并应该明确定义审批标准。

审批人员应在明确了客户风险状况之后,做出相应的审批决策。

4.贷后管理
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应及时进行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客户资料更新、期限监控、资金回收、贷款风险监测等。

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和流程,以保
证贷款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2。

某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信贷业务额度管理制度范本

信贷业务额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额度管理,确保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业务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公司信贷、信用卡信贷等。

第三条信贷业务额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原则:信贷业务额度管理应确保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

(二)授权分级原则:信贷业务额度管理应根据不同层级授权,合理分配信贷额度。

(三)动态调整原则:信贷业务额度应根据市场环境、客户信用状况和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信贷额度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额度管理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信贷额度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信贷额度分配、调整、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信用评级、信用风险分类及信贷额度分配建议。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信贷额度调整建议。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按照授权范围,具体实施信贷业务,确保信贷额度合规使用。

第三章信贷额度分配第九条信贷额度分配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管理部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

(二)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信贷额度分配建议。

(三)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评级、风险分类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信贷额度分配方案。

(四)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分行信贷额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全行信贷政策。

第十条信贷额度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客户信用状况;(二)客户还款能力;(三)市场环境;(四)业务发展需要;(五)风险偏好。

第四章信贷额度调整第十一条信贷额度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客户信用状况和风险偏好等因素,提出信贷额度调整建议。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建议,制定信贷额度调整方案。

(三)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全行信贷政策。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完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提高银行业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有权审批额度内小企业的融资业务,也可引荐有关融资业务至总部信贷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授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四条小企业信贷中心对外承揽的融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并设立相关制度。

第五条授权作业内容包括: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和风险管理。

授权周期和相关审核步骤、人员制度等,由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制定。

第六条授权人员是指被授权管理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工作人员。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根据授权等级制定相应的授权制度,且必须建立授权人员分类库。

第七条建立授权系统,授权作业必须在授权系统中进行,并且记录所有审核、授权操作过程。

授权人员必须按照授权管理的规定,在授权系统中进行授权作业。

第八条每个小企业信贷中心必须设立授权管理机构,且授权机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关证书。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九条审核就是对小企业贷款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并统计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条审批就是在审核的基础上,对小企业贷款提出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分析,以及风险评分。

审核由授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完成,审批则由授权管理机构的专责人员进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贯彻全员参与、层层验收、双重审批、多项授权、用户自主申报的服务理念,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实现对融资行为的重点关注、整个风险控制全面覆盖。

第十二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建立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监控和评估。

对于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通报上级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信息应当实时**记录**。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可随时查询、统计贷款业务的各类数据,形成信息化考核制度。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三个优先”原则经营绩效优先。

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

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

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

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依据《xx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3〕240号)、《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额度借款操作规程》(〔2014〕252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小微企业循环额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额度贷款)是指xx 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提供的承诺性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

在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xx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可随借随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业务范围]适用于小微企业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贷款条件]申请办理额度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xx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三)信誉良好,近三年在xx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五)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六)有贷款的银行不超过3家(含xx银行,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七)在xx银行信用评级为12级(含)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70分(含)以上。

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可不受信用等级或评分卡得分标准限制。

特定产品办法中明确可办理额度贷款业务的,按照具体产品的准入规定执行。

第六条[贷款用途]额度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费用以及偿还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等合理需求。

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板一、目的和背景小微企业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对象,对于银行来说,小微企业是重要的客户群体。

然而,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较为复杂,评估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分卡体系,科学地评估小微企业的风险状况,以便更好地管理其信贷业务。

二、适用对象该评分卡适用于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授信决策。

三、评分卡体系1.基础信息:评分指标\t权重\t评分标准注册资本\t20%\t1、<100万,0分;2、100万-500万,5分;3、500万-1000万,10分;4、>1000万,15分行业分类\t20%\t1、大众消费行业(如餐饮、零售、娱乐等):10分;2、服务业(如教育、医疗、旅游等):15分;3、科技创新行业(如互联网、软件等):20分;4、其他行业:5分经营年限\t10%\t1、<1年,0分;2、1-5年,5分;3、5-10年,10分;4、>10年,15分法律风险\t20%\t1、无重大法律诉讼、纠纷,15分;2、有一定法律风险,10分;3、有较大法律风险,5分;4、存在极大法律风险,0分信用记录\t30%\t1、信用记录良好,15分;2、存在轻微逾期记录,10分;3、存在一般逾期记录,5分;4、存在严重逾期记录,0分2.财务信息:评分指标\t权重\t评分标准资产负债率\t20%\t1、<50%,15分;2、50%-70%,10分;3、70%-90%,5分;4、>90%,0分经营现金流\t30%\t1、经营现金流充足,15分;2、经营现金流较为紧张,10分;3、经营现金流缺乏,5分;4、经营现金流极度不足,0分净利润率\t20%\t1、>10%,15分;2、5%-10%,10分;3、1%-5%,5分;4、<1%,0分应收账款周转率\t10%\t1、>60天,0分;2、30-60天,5分;3、15-30天,10分;4、<15天,15分存货周转率\t20%\t1、>90天,0分;2、60-90天,5分;3、30-60天,10分;4、<30天,15分四、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分为五级:15分为最高分,0分为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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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

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

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

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

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第四章分配步骤
第六条分行申请
各分行在每月首个工作日上报当月信贷投放计划和储备项目明细(见附表1)。

要严格按照《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营销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管理,确保“客户数量增、贷款额度小、贷款收益高”。

第七条部门分配
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案对本条线当月可用信贷额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动态调剂
每月20日对当月信贷额度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进行调剂,并对各分行下达调剂通知。

第九条月末控制
每月末前三天(遇节假日前移),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根据各分行余额控制目标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微调,督促分行落实信贷额度控制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十条虚报储备项目的,按虚报项目额度在下月规模中扣减。

第十一条未经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批准,擅自挪用小微企业信贷额度的,必须在下月补回,并视其情况按其挪用额度
的1-1.5倍扣减其次月信贷额度。

第十二条因储备不足且未及时上报,造成规模浪费的,按浪费额度的两倍从下月分配额度中扣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小微企业贷款储备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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