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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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进行分配、调剂和控制。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信贷额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个优先”原则
经营绩效优先。以小微企业业务基数和年初目标任务为参照,对主要业务指标(存款和客户数)完成好的分行(营业部)多分配信贷额度。
专营机构优先。对已设立的专营机构给予专项信贷额度扶持,为专营机构开拓市场、打造平台、构建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项目优先。对已完成审批的储备项目,特别是已获总行批复的模式化营销方案予以倾斜,确保急用先行。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当在当月10日之前投放到位。
(二)动态调剂原则
在月初额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做好额度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跟踪信贷投放进度,将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调剂给“储备充分、额度不足”的分行。
(三)额度专用原则
小微企业信贷额度要确保投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做到规模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分配比例
第四条将当月可用额度按“四三二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即40%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30%给予储备客户,20%给予专营机构,10%作为调剂额度。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额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将40%的额度按存贷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其中30%按各分行的上月贷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30%按各分行的上月存款户数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客户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另40%按存款时点余额增量占全行小微企业存款增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存款余额或者存款客户数量未增长或为负数的分行(营业部),对应分配额度为零,并且其增量不计入全行增量。
(二)将30%的额度按分行储备项目的贷款额度、客户数量(模式化方案批量营销优先)以及收益率水平择优进行分配。
(三)按上述步骤分配后,专营机构投放计划仍有缺口的,将20%的额度按缺口比例进行弥补。
(四)在分配时,如有分行所分额度超出其项目储备,其超出部分归并到剩余额度进行调剂。
(五)调剂额度着重于分行实际需求,并向小微业务存量大的分行(营业部)倾斜。
第四章分配步骤
第六条分行申请
各分行在每月首个工作日上报当月信贷投放计划和储备项目明细(见附表1)。要严格按照《ⅩⅩ年小微企业业务营销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管理,确保“客户数量增、贷款额度小、贷款收益高”。
第七条部门分配
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案对本条线当月可用信贷额度进行分配。
第八条动态调剂
每月20日对当月信贷额度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未及时使用的额度进行调剂,并对各分行下达调剂通知。
第九条月末控制
每月末前三天(遇节假日前移),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根据各分行余额控制目标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微调,督促分行落实信贷额度控制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十条虚报储备项目的,按虚报项目额度在下月规模中扣减。
第十一条未经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批准,擅自挪用小微企业信贷额度的,必须在下月补回,并视其情况按其挪用额度
的1-1.5倍扣减其次月信贷额度。
第十二条因储备不足且未及时上报,造成规模浪费的,按浪费额度的两倍从下月分配额度中扣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小微企业贷款储备项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