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企业贷款管理规定完整版
小企业贷款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的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个人乐业贷款和一般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额度应执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县服务区域内;(二)产权关系明晰;(三)无不良记录;(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贷款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三章小企业信用贷款第七条信用贷款是指:小企业凭自己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五)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
第九条信用贷款的金额确定。
单户信用贷款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度的15%或100万元(两者靠低)。
【管理制度)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壹章总则1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运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运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运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运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运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运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运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运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运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企业单壹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之上;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于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运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俩类: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具有以下特点:1、发行门槛相对较低: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较为宽松,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
2、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对较高,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方式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条款。
4、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发行主体资格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2、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行条件1、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3、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4、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发行流程1、筹备阶段确定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备案阶段向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无异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发行阶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行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4、转让阶段债券发行完成后,可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私募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引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一、私募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债券的性质和用途,私募债可以分为债权融资类私募债和可转债类私募债。
债权融资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融资,向投资者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可转债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具备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发行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的要求;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机构投资者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3. 根据发行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发行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程序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发行审核和批准、发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 发行人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兑付私募债的利息和本金。
2. 投资者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 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审查、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等,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场机制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条件的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交易机制的完善等。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人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由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
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分别为: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的专款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风险管理平台负责控制运营风险,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八条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政府性担保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与相关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小微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融资管理办法1. 引言小微企业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并符合一定的就业、税收等条件的企业。
融资是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融资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融资机会,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等现象。
•风险可控原则: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融资风险可控,保护投资人权益。
•透明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融资政策和相关信息,让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机会和条件,提高融资的透明度。
3. 融资途径•商业银行贷款:小微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和利率。
•信托贷款: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获得贷款,信托公司会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股权融资:小微企业可以向投资者出售股份,获得融资资金,投资者持有股份可以分享企业的收益。
•债券融资:小微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需求,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借贷。
4. 融资申请和审批流程1.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途径,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小微企业向融资机构递交融资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3.融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针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估。
4.如果申请通过审查,融资机构会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条件、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签订融资合同。
5.小微企业根据融资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5. 风险管理措施•风险评估:融资机构在审查小微企业融资申请时,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回报能力。
•担保措施:小微企业融资时,可以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等形式的担保,以减少融资风险。
小微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营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高效、稳健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决策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职能部门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贷款、投资理财、融资担保、资产证券化等。
第十条业务开展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确保业务合规、稳健。
第十一条业务审批流程:业务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投资、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确保贷款利率合理。
第十三条投资业务应遵循分散投资、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担保政策和公司担保能力进行。
第十五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市场化、合规化原则,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合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第五章人力资源与培训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员工晋升、薪酬、福利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
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作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金融支持政策为了确保小微企业能够顺利获得金融支持,相关部门应制定出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应涉及到贷款利率、担保措施、浮动利率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小微企业能够获得更加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支持。
三、融资渠道多样化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应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以外,还可以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这样一来,小微企业就能够选择更适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的成功率。
四、金融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金融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到各种融资渠道的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信息,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融资决策。
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更好地了解小微企业的情况,为其提供更恰当的金融支持。
五、金融风险评估和监管金融机构应该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同时,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在获得金融支持后能够合理利用资金,不会出现违规行为,以降低金融风险。
六、金融支持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服务。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供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金融支持效果评估建立金融支持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八、总结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以及加强监管和评估等措施,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推动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 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以下简称“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号),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本行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票据贴现)。
第二章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设立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分户账,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小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二)负责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与监督,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三)负责在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内,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并报送相关使用情况及内部自查报告;(四)负责监控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确保相应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章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与监督第六条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监控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以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全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如上述指标达到临界点,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并制定相应改善方案,确保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及发行后一年内相关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七条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专项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每年对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进行内部检查,完成年度内部自查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募集资金运用的自查报告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台目的:为聚焦主业、专注小微、服务实体,促进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微贷款授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我行反洗钱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小微贷款定义及范围:小微贷款是指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小微授信业务:1.范围:符合国家工信委等部门规定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2.授信金额: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对于小微贷款申请金额在100万(含)以下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主体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我行个人经营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微贷款应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实体,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一致原则。
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原则:发展小微贷款坚持立足本土、深挖本地市场,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主要支持机构所在地各类生产、贸易、服务类等实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优先选取当地成熟商圈、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中成长性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原则:关注授信客户主业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还款来源。
支持专注主业时间长、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为核心龙头企业配套、具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的企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加强市场细分和客户精选,坚持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把好小微贷款质量关。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微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化金融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与管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置第一节设立条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私募债发行方式筹集资金,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地在境内;2. 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法人;3. 企业规模较小,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4. 企业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
第二节设立审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设立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第三章发行第一节发行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
第三节发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程序如下:1. 企业选择发行方式,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2. 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发行计划;3. 企业准备发行材料,并公告发行信息;4. 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发行合同;5. 企业完成发行,并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经营扩张。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一节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风险提示、资金用途等。
第二节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发行许可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相关规定。
> 注:此为示例文本,仅供参考使用。
实际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109号,xx年6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以下简称“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及《xx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xx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专项金融债的管理应遵循《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及合理定价原则。
(二)专项金融债还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参照《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共同负责制订和实施专项金融债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相关定义(一)本文所指专项金融债是指本行经监管部门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二)本文所指专项金融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 贷款。
用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第二章专项金融债的募集资金管理第六条专户集中管理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总行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用途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二)存放中央银行(三)存放同业或拆放同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短期投资与回购(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八条资金使用计划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个金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应共同制订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进度,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专项金融债发行后满1个月,本行使用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为零。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后续督导工作 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后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后续督导工作,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进行督导,确保相关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3】318 号)等相关制度、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以下简称“专项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续督导工作,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在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发行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督导,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确保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我行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行的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券,应根据承销协议中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关后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后续督导工作职责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后督管理部和金融债券的经办部门(经办分行)配备相应后续督导工作人员,共同负责专项金融债券的后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后续督导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对金融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宣传;(二)负责督导发行人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查结果;(三)负责督导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四)负责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或现场检查工作;(五)负责发行人还本付息工作的提前督导;(六)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后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三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后续督导人员应督导发行人完善和落实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和使用制度,督导发行人具体做到:(一)在金融债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前制定募集资金运用内部管理办法;(二)为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设置分户账,建立小微企业台账,按季度核对小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三)切实履行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的承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小微的各项信贷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保证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确保在债券存续期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发行人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管理要求
⼩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管理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微企业不断的出现在我们的⽣活之中,对于⼩微企业的各⽅⾯管理也是有着相应的要求的。
在⾦融债券募集资⾦运⽤的管理⽅⾯也是有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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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微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益严重,央⾏采取了多种举措为⼩微企业开拓渠道,改善环境。
不仅综合运⽤多种货币政策⼯具,引导银⾏业⾦融机构扩⼤⼩微企业信贷投放。
还多次加强信贷政策引导,督促⾦融机构改进⼩微企业⾦融服务。
像⼩微企业⾦融债券就是为了缓解这⼀融资压⼒⽽出现的⼀种⾦融债券。
商业银⾏在发⾏⼩微企业⾦融债券时需要向⼈⾏报送相关⽂件,其中就包括⾦融债券发⾏申请报告;发⾏⼈公司章程或章程性⽂件规定的权⼒机构的书⾯同意⽂件;监管机构同意⾦融债券发⾏的⽂件;发⾏⼈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明确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发⾏公告或发⾏章程(明确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承销协议;发⾏⼈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融债券信⽤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发⾏⼈⼩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及同⽐变化情况以及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件。
这其中募集资⾦运⽤内部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发⾏⼈在⼩微企业⾦融债券募集资⾦运⽤⽅⾯的问题。
除此以外发⾏⼈还应为⾦融债券募集资⾦设置分户账,建⽴⼩微企业贷款台账,按季度核对⼩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
并切实履⾏⾦融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公告中的承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民银⾏⽀持⼩微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保证将募集资⾦专项⽤于发放⼩微企业贷款,确保在债券存续期内,⼩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平。
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提高企业债务管理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微企业专项债是指为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专项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管理原则是风险可控、合规运作、创新发展、诚信经营。
第四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管理范围包括债务发行、债务使用、债务偿还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透明公开、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第八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平等待遇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环境。
第二章债务发行管理第九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审批机构批准,并签订相关债务发行协议。
第十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所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特定用途,并接受监管机构的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债券发行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公开相关信息,回应市场关切。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注重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发行专项债应当严格履行债务融资合同,按时足额偿付债务本息,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三章债务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小微企业专项债的使用应当符合债务发行用途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概念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小型或者微型划型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经营单位,不包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集团成员企业、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3〕49号,下列简称《小微信贷办法》)规定。
二、范围本指引适用对象为符合《小微信贷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下列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
三、原则(一)突出特色。
根据小微企业区域特征、经营特征、风险特征等,突出小微企业信贷审查的针对性、差异性与灵活性。
(二)注重效率。
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审查效率,满足小微企业用信"小、频、急"的特殊要求。
(三)规范运作。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应统一程序与操作规范,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进展。
(四)操纵风险。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务必充分揭示风险,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与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信贷方案。
第二章小微企业贷款审查要点四、合法合规性(一)产行业政策。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须严格执行国家产行业政策,根据客户所处行业情况,适用不一致的信贷政策。
(二)环保政策。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对存在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审查应关注是否已整改到位。
(三)特许经营与资质等级。
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企业务必提供有效的行业特许经营证明,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务必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特殊行业经营资格审查与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可参见《法人指引》有关章节。
(四)我行准入要求。
1.授信准入执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小微授信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2.单项信贷业务准入执行我行单项信贷产品的制度规定。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doc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两篇第1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二次转型,实现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向社会公开的贷款和(2)信用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公共贷款是指发放给小微企业的公共贷款(具体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是指借入公共贷款的小微企业。
“借款人”是指个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单位”是指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贷款使用企业或字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情况:2.1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且持有10股以上;2.2有股东会决议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其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证明。
其中,股东大会决议签署人数不少于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要求。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应通过贷前现场调查中员工、的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围的经营者进行调查来识别。
2.3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2.4目前,本行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营利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贷款使用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向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3产品分类《办法》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两类: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含)500万元以下按揭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AUM小微企业信贷贷款、小微企业信贷贷款、小微企业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动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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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
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对象。
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利率规定。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
目实行优惠利率。
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条件。
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尽职调查。
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贷款流程。
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容。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
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容。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原则,按照我行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容。
第二十七条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