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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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不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 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 分内容
开的,须经一级分行(含)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
以上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 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
门副行长批准同意。
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
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
要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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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新办法
第五条 按照拟授信额度 是否大于本次授信调查时 点(指调查主责任人签字 日期,下同)原授信额度 (集团客户按照集团整体 授信额度掌握,新客户按 照原授信额度为零掌握), 授信额度分为增量授信、 存量续授信、余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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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信对象和条件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新办法
第十条 法人客户授信对 象分为金融机构客户、项 目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 户、综合法人客户四种类 型。
金融机构客户是指由 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租赁公司等经营贷款、典 当、租赁等业务的准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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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新办法
原办法相关条款
主要差异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 基本相同
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 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
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 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
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 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
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 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
3.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全面引入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将客户 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同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关联起来。
4.取消了行业可接受值,直接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解 决了行业可接受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法人客户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贷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条本行统一授信的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原则上应对每一个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分为内部额度授信......两种形式。

......和公开额度授信第二章内部额度授信第四条内部额度授信是指本行通过对法人客户确定的用于本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国际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用投放。

授信额度中明确规定了品种限制的,从其规定。

国际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出口跟单托收押汇与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国际保理、提货担保等。

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

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

修订背景-内部管理需要
2.部分原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需要改进。 (1)原授信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剔除了客户在他行的用信余额,不利于我行抢挖在他行已有较多用信且竞争性强的优质客户。 (2)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不能满足有效净资产较少但现金流量较大的专业贸易客户的业务需要。 (3)事业法人客户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但事业法人客户绝大多数资产不得用于抵(质)押,也难以变现用于偿还银行信用。 (4)土地储备机构客户原授信公式以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为核心,但地方可支配财力与土地储备机构偿债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且地方可支配财力本身也难以获取、计算。
修订背景-外部监管要求
1.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评估组在对我行进行达标评估时,指出我行部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测算(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担保测算法)未与客户评级结果挂钩,以及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的确定没有数据基础等问题。 2.2012年,银监会在对总行进行检查时,指出我行授信有效期可超过1年的规定,违反了1996年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的规定,要求我行进行整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六)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授信额度的分类标准 新办法对“原审批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界定,指本次授信调查时点(指调查主责任人签字日期,下同)的原授信额度(集团客户按照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掌握,新客户按照原授信额度为零掌握)。 若本次授信调查时原授信(含授信延期)已经失效,则原授信额度按照该时点加权信用风险值掌握。
二、主要修订内容
2.在原办法基础上,根据客户类别,增加了专业贸易客户和项目法人客户两种授信理论值计算公式。其中,专业贸易客户除根据有效净资产测算授信理论值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收入测算;项目法人客户根据资本金管理规定进行测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3.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全面引入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同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关联起来。 4.取消了行业可接受值,直接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解决了行业可接受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对客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户,第十四条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或有负债、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T=(E×L-De)×K+C其中: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银行法人类授信客户权限管理规则

银行法人类授信客户权限管理规则

xx银行法人类授信客户权限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法人类授信客户的管理,保证分支机构间的有序竞争,维护我行客户营销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法人类授信客户指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及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客户权限的分类及作用。

我行对法人类授信客户的权限分为四种:客户主办权、业务申办权、信息查看权和信息维护权。

客户权限分配至各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

四种客户权限全部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一)客户主办权,拥有该权限自然拥有其他三项权限,可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综合授信额度申请、特别授信业务申请、客户信息查看、修改及删除。

该权限全行唯一。

(二)业务申办权,拥有该权限可对客户进行额度项下业务申请、特别授信业务申请。

(三)信息查看权,拥有该权限可查看客户信息。

(四)信息维护权,同时拥有主办权及信息维护权可新增、修改、删除客户的信息。

仅拥有信息维护权的客户经理只能新增客户信息,不能修改、删除已有信息。

第四条主办客户经理及主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指拥有客户主办权的客户经理,主办机构指主办客户经理所在的机构。

第五条客户权限管理部门:我行对法人客户权限的管理部门为总行营销部门,营销部门间的客户划分依据见相关文件。

各分行所辖客户的权限由分行进行管理。

第六条客户权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个法人客户在全行只能有一个主办客户经理和一个主办机构,未经主办机构及客户权限管理部门同意,客户不得在多家机构同时办理授信业务(不包括低风险业务及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业务)。

第七条客户权限管理的具体规则(一)客户主办权管理主办机构非主办客户经理申请客户主办权的,经所在机构同意后由所在机构信贷系统管理员进行客户交接。

主办客户经理调离所在机构的,须在调离前在本机构内进行客户主办权的交接。

非主办机构客户经理申请客户主办权的,需经原主办机构书面同意后由客户权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业务申办权管理主办机构非主办客户经理申请客户业务申办权的,在系统中引入客户后自动拥有该权限。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第七条信贷部门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形成后、移交档案库前,信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信贷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对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职责。

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后,由该部门履行客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

没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履行客户部门职责的支行或分理处视同客户部门,管理信(二)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三)管理行信贷部门职责。

管理行信贷运作档案由审查部门负责,落实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特事特办业务在总行层次的信贷运作档案年中由客户部门负责收集管理。

贷审会审议信贷事项的运作档案年中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管理。

信贷运作档案于年后40个工作日内统一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是信贷电子档案的主要档案库,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贷电子档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时间和内容上的统一性。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愿)、保函、票据承兑、代付等。

第三条授信管理应遵循“统一授信、合理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

我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2.授信形式统一。

我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授信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

3.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客户,对不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未获法人授权的客户未能授信。

4.授信币种统一。

即本、外币授信业务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二)合理适度原则。

是指依据有关授信客户的风险大小及我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动态调整原则。

是指对授信客户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依据有关授信客户信用、经营等情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法人客户的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授信放款及贷后管理、清收等有关环节。

第二章授信客户及条件第五条授信客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依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监控与被监控或共同被第三方所监控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

第七条依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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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第五章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
(三)有效期。
(四)用途。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
(五)价格。可根据农业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六)担保条款。按照担保测算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公式测算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第十三条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
(二)事业单位客户:
T=E×L×R-DL
其中:R为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下同);DL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减去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下同)。
(三)金融机构客户:
1、银行同业客户(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不含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
T=(E×L-De)×K+C
其中: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1)若D0≥(行业可接受值-5%),客户资产负债率未上升;
(2)若(行业可接受值-5%)>D0≥(行业可接受值-15%),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5个百分点;
(3)若(行业可接受值-15%)>D0≥(行业可接受值-25%),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10个百分点;
(4)若(行业可接受值-25%)>D0,客户资产负债率上升未超过15个百分点。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财务报表完整性、真实性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三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3、融资情况分析:包括客户直接融资、银行融资、对外担保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本情况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等。
4、信用履约情况分析: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T=FR×M-DF
其中:FR为客户所属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M为客户所属城市调节系数;DF为客户报告期全部金融负债减去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第十九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客户,可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如下:
1、客户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客户信用等级不变或上升。
2、客户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纪录良好。
3、授信方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担保不变或落实了更为有效的担保。
4、客户有效净资产不变或增加。
5、客户资产负债率与原审批授信时采用的资产负债率(D0)相比不变、下降,或上升的百分点在以下范围内(事业单位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采用担保测算法的客户不受此限制)。
(注:集团性客户分析集团整体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应按照集团整体信用等级、合并报表财务指标以及集团核心企业和主要用信企业信用等级、财务指标判断,没有集团合并报表和整体信用等级的,根据集团核心企业和主要用信企业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判断。)
(七)授信监管条款。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制定授信方案时,客户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银行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一)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
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T=E×P×Q×R×K
其中:P为资本充足率调节系数;Q为不良资产比率调节系数(下同)。
2、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T=E×L×Q×R1×R×K
其中:R1为所属集团性客户整体信用等级调节系数。
3、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T=E×Q×R×K
4、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客户:
T=E×L×R-DL
(四)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
第十七条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第十八条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收入支出表、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采取公式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
第十条特别授信额度,是指为解决客户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临时增加的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特别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三)对于缺乏必要担保且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若成长性或稳定性较好、现金流充足,并符合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情况、征信信息以及银企资金往来信息,结合企业注册资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信用方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二十一条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含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总行批准的除外。
(一)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具有基本财务资料、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并编制(调整)形成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客户,可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采用公式测算法(L、K可采用小型企业行业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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