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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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情景分析第四章信贷调查第五章信贷审批第六章授信第十三章集团授信第七章集团授信第八章附件14世界教育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0103030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1.5亿元)的企业客户和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企业客户。拥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营业执照、信用卡的非法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行应结合区域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行业中小企业新模式的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其业务分类和管理仍按我行公司业务现行规定执行:

1.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明确定义为限制和消除的项目。

2.融资担保机构。

3.房地产行业(“K7XXXX”)突破了中小企业客户的定义,原则上

应转移到公司的业务线进行管理。

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15%且企业销售保持稳定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和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根据客户意愿和分行内部协商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维护相应的客户。

2.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规模缩小而达到中小企业标准的,在收回全部贷款、清户之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因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业务规模缩小至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表内和表外信贷和融资业务,如各种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资本产品等。

2.对于低风险业务,一年内特定客户的贸易融资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金融咨询、薪酬代理、保险代理、委托贷款、发债代理等中间业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

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和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拥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营业执照、信用卡的非法企业。

2.独资企业和合伙人

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15%且企业销售保持稳定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和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根据客户意愿和分行内部协商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维护相应的客户。

2.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规模缩小而达到中小企业标准的,在收回全部贷款、清户之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因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业务规模缩小至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表内和表外信贷和融资业务,如各种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资本产品等。

2.对于低风险业务,一年内特定客户的贸易融资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金融咨询、薪酬代理、保险代理、委托贷款、发债代理等中间业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

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信贷业务纳入系统:原则上所有对外担保负债余额不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向单个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余额总额不得超过信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第四十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并通过年检;

2.担保人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3.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外资企业的外国母公司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对于信用担保,应认真接受相关企业担保。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担保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执行。第六节授信审批第四十九条对被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拒绝或有条件批准的授信申请,授信发起单位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小企业上级专业审批人提交审批意见。如果原始信贷由部门风险官批准,则审查仍可由部门风险官批准。第五十条授信项目原则上可审核一次。第五十一条授信审批后,如需调整授信计划,授信发起方应视为新业务重新发起。第六章授信第五十二条中小企业营业部应当设立贷款审查岗,对支付审查、授信审批条件执行情况和法律文本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授信提用人单位在收到授信批复后,应认真落实各项贷款前提条件,并与借款企业和担保人的授权签署人亲自核实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确保授信条件落实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授信前应提交贷款审查岗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分行应设置相应

的贷款审查权限。各级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查权限内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会计部门应入账。第五十五条贷款审查员在发放贷款前,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合规审查。

重点审查已签署合同、客户委员会决议和贷款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先决条件审查。

全面作战能力

第七章集团授信第五十七条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支持优质中小客户授信业务发展,涉及集团客户的中小企业授信按照总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涉及中小企业成员的集团客户,包括全部为中小企业或部分为中小企业的集团客户,按照我行现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牵头行确认原则执行。对于有部分中小企业成员的集团客户,由非中小企业集团成员所在的分行(或部门)作为牵头行。第五十九条授信审批应以集团授信额度总体控制下的集团成员单个客户总数为基础,严格遵循“限额先于总额”的原则。第八章补充规定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总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Word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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