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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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格式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

特征: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章集团客户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支持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高效开展,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光大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集团客户前述各项授信业务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集团客户识别和评价标准,采用统一的集团客户限额确定方法,执行统一的管理与监控(授信后管理)流程。

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标准,且已有存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客户,均应纳入集团客户范围并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二)审慎性原则。

审慎防范集中性风险、授信结构性风险。

集中性风险,指对任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防范结构性风险,指防范因授信资源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不合理分配而导致的风险。

(三)实效性原则。

在充分识别和控制集中性、关联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集团客户正常授信业务的快速、有效发展。

(四)差别化原则。

针对具体状况,对集团客户实施差别化授信管理模式。

(五)信息共享原则。

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各环节,集团客户授信各级机构及相关部门间,均应适时、主动共享集团客户管理信息。

(六)监控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共同协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集团客户各类风险信号,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风险,切实将授信监控(授信后管理)作为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格式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

特征: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 促进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 10% ,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 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 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 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 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 20%以上至 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 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客户的分类管理,提高对客户专业化和差异化的服务水平,有效配置资源,建立高效的公司客户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公司业务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客户,是指在本行办理存、贷、汇及其他业务的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类企业及其他资产总额在20000万元(含)以上或年销售额在2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叉公司客户,是指在本行两家及以上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或同一分行辖内的两家及以上的支行(含分行直属营销团队,下同),同时有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或中间业务往来的客户。

第二章客户的分类管理第一节客户分类标准第四条公司客户分类原则本行公司客户分类的对象为已与本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满半年以上的客户。

评价指标体系是以“标准存款”为主,兼顾客户发展及风险状况。

本行公司客户分类等级为钻石客户、铂金客户、黄金客户、白银客户、黄铜客户。

第五条公司客户分类评价指标(一)标准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指标按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存款。

标准存款按折算系数确定(见附件1)。

(二)资产质量。

指对考核期内客户授信及风险状况进行认定。

此指标为定性指标。

对评定期内有不良授信记录或存有涉及诉讼案件的,不论其按标准存款达到何种分类标准,其客户等级只能为黄铜客户类别。

第六条客户分类类型(见附件2)(一)钻石客户1、标准存款≥20000万元;2、在本行占股3%以上并达到铂金客户标准的股东客户。

(二)铂金客户1、5000万元≤标准存款<20000万元;2、在本行开户并有业务往来,并达到黄金客户标准的世界500强客户3、在本行占股3%-1%并达到黄金客户标准的股东客户。

(三)黄金客户1、500万元≤标准存款<5000万元;2、在本行开户并有业务往来,但达不到黄金客户标准的中国500强企业;3、在本行占股1%以下的股东客户;4、同本行有业务往来的国有控股银行省分行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客户。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五章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第七章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八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九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第十章附则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ⅩⅩ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ⅩⅩ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银行集团客户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章集团客户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支持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高效开展,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光大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集团客户前述各项授信业务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集团客户识别和评价标准,采用统一的集团客户限额确定方法,执行统一的管理与监控(授信后管理)流程。

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标准,且已有存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客户,均应纳入集团客户范围并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二)审慎性原则。

审慎防范集中性风险、授信结构性风险。

集中性风险,指对任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防范结构性风险,指防范因授信资源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不合理分配而导致的风险。

(三)实效性原则。

在充分识别和控制集中性、关联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集团客户正常授信业务的快速、有效发展。

(四)差别化原则。

针对具体状况,对集团客户实施差别化授信管理模式。

(五)信息共享原则。

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各环节,集团客户授信各级机构及相关部门间,均应适时、主动共享集团客户管理信息。

(六)监控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共同协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集团客户各类风险信号,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风险,切实将授信监控(授信后管理)作为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客户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客户的分类管理,提高对客户专业化和差异化的服务水平,有效配置资源,建立高效的公司客户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公司业务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客户,是指在本行办理存、贷、汇及其他业务的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类企业及其他资产总额在20000万元(含)以上或年销售额在2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叉公司客户,是指在本行两家及以上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或同一分行辖内的两家及以上的支行(含分行直属营销团队,下同),同时有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或中间业务往来的客户。

第二章客户的分类管理第一节客户分类标准第四条公司客户分类原则本行公司客户分类的对象为已与本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满半年以上的客户。

评价指标体系是以“标准存款”为主,兼顾客户发展及风险状况。

本行公司客户分类等级为钻石客户、铂金客户、黄金客户、白银客户、黄铜客户。

第五条公司客户分类评价指标(一)标准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指标按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存款。

标准存款按折算系数确定(见附件1)。

(二)资产质量。

指对考核期内客户授信及风险状况进行认定。

此指标为定性指标。

对评定期内有不良授信记录或存有涉及诉讼案件的,不论其按标准存款达到何种分类标准,其客户等级只能为黄铜客户类别。

第六条客户分类类型(见附件2)(一)钻石客户1、标准存款≥20000万元;2、在本行占股3%以上并达到铂金客户标准的股东客户。

(二)铂金客户1、5000万元≤标准存款<20000万元;2、在本行开户并有业务往来,并达到黄金客户标准的世界500强客户3、在本行占股3%-1%并达到黄金客户标准的股东客户。

(三)黄金客户1、500万元≤标准存款<5000万元;2、在本行开户并有业务往来,但达不到黄金客户标准的中国500强企业;3、在本行占股1%以下的股东客户;4、同本行有业务往来的国有控股银行省分行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客户。

GG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GG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GG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GG银行集团(以下简称“银行”)的客户管理流程,确保客户关系的顺利运作和风险的控制。

以下是针对银行客户管理的一些重要规定。

2. 客户分类银行将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两类,详细定义如下:- 个人客户:指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个体。

- 企业客户:指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客户身份确认为了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和合法,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 个人客户: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护照,并核实相关信息。

- 企业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公司注册证件,如营业执照,并核实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

4. 客户核心信息管理为了准确了解客户的情况,银行将对客户的核心信息进行管理和更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个人客户: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 企业客户: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

5. 客户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风险特征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客户: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等指标进行评估。

- 企业客户: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指标进行评估。

6. 客户服务管理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银行将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事务。

-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改进服务质量。

- 客户信息保护: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防止泄露和滥用。

7. 管理效果评估银行将定期评估客户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8. 结论本文档对GG银行集团的客户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客户关系的稳定和风险的控制。

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相关工作,提升客户满意度和风险管理水平。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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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

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 50%以上投票权。

(三)集团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资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识别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方案,经办机构分别在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管理行为。

具体授信范围以《XX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

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本行已有存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为本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

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三)预警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中要建立重要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四)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二章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客户由本行公司银行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相关经营机构负责执行落实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相关制度方案的制定;(二)负责牵头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三)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信息,建立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四)负责组织发起集团授信和认定主办经营机构;(五)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六)负责调整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在本行各经营机构间的额度分配、归属管理;(七)负责牵头组织大中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方案的设计和营销。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二)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的风险报告;(三)负责全行集团客户集中度的风险监控;(四)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五)负责协助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六)负责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授信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状况提出相关管理建议;(二)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三)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四)负责集团客户的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经营机构职责(一)调查和识别授信客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所有实际控制企业。

负责按本行相关要求搜集集团客户的有关资料;(二)负责集团客户识别的动态管理,负责集团成员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三)负责本机构管理的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与贷后管理工作;(四)负责本机构管理的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置和化解;(五)集团客户实施主办经营机构负责制。

主办经营机构负责集团客户风险评价、整体授信材料的汇总并上报;(六)集团客户日常管理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

具体管理落实到专人,在两个以上经营机构有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主办经营机构指定专人牵头负责。

第三章分类与认定第九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本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以及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条集团客户的界定各职责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发现、快速反馈、迅速认定。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在例行日常管理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可以直接定认定。

(二)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审查、贷后检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公司银行部识别认定。

专职审批人在授信审查时,要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实际控制的所有企业状况作为必要的审查内容。

(三)经营机构办理具体信用业务时,要把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识别以及其所有控制企业情况作为必要的调查内容,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必须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申请识别认定。

第十一条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条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净资产 10%以上的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五)客户及其关联方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六)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七)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集团客户认定(一)经营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所辖企业符合集团客户识别标准时,要主动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书文本参见附件 1);(二)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并与各经营机构充分沟通,确定集团整体架构、成员名单后,将集团客户认定通知书(通知书文本参见附件2)发送各经办经营机构,同时抄送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三)总行公司银行部在发出集团客户认定通知书后,调整集团客户名单,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调整(一)经营机构发现集团客户其他成员企业在本行存在授信,或发现因产权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所属集团变化,应及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报告变化情况。

(变更申请书文本见附件 3)。

此外,新增关联客户或存量关联客户结构、担保额度发生变化,同样应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反映;(二)总行授信管理部在业务审查和贷后检查中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公司银行部和经办经营机构;(三)总行公司银行部汇总审核各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的变化情况后,以集团客户变更认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经办经营机构(变更认定通知书文本见附件 2);(四)总行公司银行部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也可直接以通知书形式通知经办经营机构。

同时及时更新集团客户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集团客户退出对于已纳入本行集团客户管理的客户产生实际控制人、股权、高管等情况变动,致使其基本情况已经不具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要求。

经营部门可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申请变更客户管理关系。

总行公司银行部认定后,及时更新集团客户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营销管理第十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营销实施统一管理,差别化服务,主要包括:(一)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实施主办经营机构负责制。

原则上一个集团客户的所有成员企业只允许在一个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二)对于一些大中型的国有集团客户,为方便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可适当允许在本行两个以上经营机构申办授信业务;(三)集团客户属于一个经营机构的,由其统一汇总该集团客户年度总体授信安排及融资计划,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纳入本行统一的集团客户管理平台;(四)属于在两个及以上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主办经营机构负责统一汇总集团客户申报评价材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核;(五)对于一些大型的集团客户,特别是跨经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的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统一与企业进行谈判,制定一揽子服务方案。

集团客户高层营销,由经营机构报公司银行部统一安排确定。

第十七条本行集团客户主办经营机构主要依据客户意愿确定。

若本行两个或以上的经营机构同时为集团成员客户提供交叉授信的,原则上发现后要及时清理,并报请总行公司银行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客户主办经营机构:(一)本行综合收益最大化原则;(二)首开户原则;(三)行业统一管理、区域就近原则;(四)信贷份额占比高低原则;(五)尊重客户意愿原则。

第十八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集团客户用信限额管理:总行公司银行部依据总行批复的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在授信使用环节控制客户总体用信余额,确保控制在本行控制标准之内。

第五章授信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将依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对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单个授信、整体把控”二种管理模式。

(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根据集团(能够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

(二)“单个授信、整体把控”是指根据集团(不能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的实际资金需求申报授信额度,根据集团的授信余额,由总行公司银行部整体把控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授信流程(一)授信发起:根据集团客户业务发展需要,由经营机构申请,总行公司银行部组织发起集团授信,确定授信模式和范围,并指定主办机构和协办机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评价:各经营机构按集团授信要求,分别做好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调查评价,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办经营机构,主办经营机构与总行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共同完成集团客户整体申报评价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三)审查审批:有权审批部门对主办经营机构提交的集团整体申报评价材料行审查,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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