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xx总发〔xx〕131号, xx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信贷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需要关联性风险管理的企业。
(四)我行认为要应视为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以上所述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仍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附则等。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一家分支行为主办行,对客户以集团为单位统一办理授信业务,确定授信额进行总量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为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分支行(部)的信贷管理科或风险合规部为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由各分支行(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分级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各支行(部)主要职能:主办行是集团客户核心企业所在行(部),负责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的测算和初定,并负责日常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本分支行(部)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具体贷调查、授信申报及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集团客户统一营销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群(含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部分关联关系隐性化、关联连带风险明显的关联整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集团客户授信范围。
实质上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关联整体必须按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六)对共同被具有行业管理属性又兼有经营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制的客户,若财务、经营决策独立性强,关联连带风险不明显,可不列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集团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指授信敞口额度,下同),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监控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监控关系,但依照有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依照是否存在“监控”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依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致使我行未能及时收回由于授信造成或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一、综述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是指银行集团为其所属客户(包括客户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覆盖信用贷款、保函、承诺、信贷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等多个方面。
为规范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本文将介绍授信流程、授信审查、授信额度管理、授信查询与管理等方面。
二、授信流程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收集资料:客户需提交以下资料: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合同、财务报表、财产清单、担保物清单等。
2. 初审:银行集团初审材料,核实客户基本情况、资产和信用情况等,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客户。
3. 进行资信调查:金融机构通过自有渠道、外部风险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客户风险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4. 综合评价:针对客户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价,以便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信贷授信决策。
5. 决定授信额度:确定授信额度,审核部门按照标准程序拟定审批方案、记录审批意见。
6. 签约:如横跨多个金融机构域,需对各方签署授信和担保协议。
7. 放款:资源整合、风险控制等环节完成后向客户发放授信资金。
三、授信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后,银行集团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业务性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2.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 还款能力:通过关注流动资产的质量、构成、流动性,提高授信质量,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动态把控。
4. 风险偏好和管理方式:银行集团需了解客户当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营销战略、核心竞争力等,以便从管理方式、贷款授信额度和风险状况等多个维度,全面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及其可控范围。
5. 产品和服务:银行集团需要全面考察客户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对客户是否适合进行授信担保作出充分的评估,包括收入来源、市场前景等方面。
6. 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资历。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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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防范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指拥有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一般包括集团总公司及其一级和二级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复杂的集团,可包括三级或者更多级控股公司;(二)在经营决策、资金运作、高层管理任职方面实际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三)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六)其他根据我行风险管理要求认为应当列为集团客户管理的各类具有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集团客户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授信业务、金融市场投资业务、以我行授信项目为基础资产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及其他非信贷融资业务:(一)授信业务。
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二)自营投资。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业务。
(三)理财投资。
我行理财资金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债权或股权资产。
(四)其他投资。
我行投资银行、资金撮合等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债权或股权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授信后管理要求,促使授信后管理更具操作性,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依据我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后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信后管理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使用范围包含我行所有对公授信客户、个人授信客户及已经设定的担保。
包括正常类授信客户、问题类授信客户和对授信业务设定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问题类授信客户为尚未纳入资产保全的问题类授信客户,已纳入资产保全的遵照资产保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信后检查内容和频率第四条授信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基本情况检查、授信用途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风险分类检查、授信效益检查、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预警检查等。
第五条分类管理是提高授信后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按照客户及其授信的风险状况、重要性设定不同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也区分不同侧重点。
可将授信后检查分为:重点风险业务检查、一般风险业务检查、低风险业务检查。
(一)重点风险业务检查重点风险业务指异地授信业务等风险程度较大的业务或进入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1、对异地授信客户,管户客户经理应在年度内安排适当的频率实施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异地客户的现场检查可由经营行辖内风险管理部委托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如所在地有我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客户所在地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2、对风险监控名单客户中的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按季实施监控,黑名单客户按月实施重点监控。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检查或回访,掌握借款人最新情况,并填写《授信客户查访表》(表样见附件1),按季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阅;3、现场检查基本内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风险预警信号所对应的事项。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确定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二)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风险预警原则。
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六条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集团客户范围:(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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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
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二章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识别
第七条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关联方信息,通过对客户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保情况、财务报表
信息等客户内部信息的分析,并利用当地同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征信等社会公共机构外部信息渠道,全面分析客户关联关系。
第八条识别客户关联关系时,须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附属关系,例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第九条客户关联方关系复杂,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的,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授信准入时应审慎掌握。
客户存在隐性关联方关系的,或存在结构过于复杂的关联方关系的,应了解、识别其真实动机。
客户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关联方信息及关联交易信息的,应严格控制授信。
第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的独立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银行客户群。
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如其存在以下关联方或关联关系,并且该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的,则须将该客户及其下述各关联方作为一个集团客户: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个
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十一)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主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十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关联关系客户,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十一条下列关系,可作为识别、分析集团客户关系,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的信号: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以上(含)股份的;
(二)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企业的范围;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通过收购、兼并、分拆等方式形成的企业系列;
(五)相互提供担保、或连环提供担保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