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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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六条评级对象。

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八)综合类: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

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制度

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制度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对法人客户进行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保理等。
适用对象
授信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符合信用社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
授信原则与政策
授信原则
授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即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2
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优化授信政 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
加强与同行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 验和做法,不断提升自身授信管理水平。
THANKS
感谢观看
信息披露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客户授信业务信息进行必要的披露。
06
持续改进与优化建议
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
01
02
03
定期回顾授信制度实施 效果,识别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针对历史授信案例进行 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 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鼓励员工积极提出改进 建议,激发内部创新活 力,不断完善授信制度
3
审批决策
根据调查结果和授信政策,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决 策,确定是否给予授信及授信额度。
额度确定与通知发放
额度确定
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授 信额度。
通知发放
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相关授信条件、利率、期限等 要素。
合同签订
客户接受授信条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
01
具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计划,能够保障按时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
02
提供符合信用社要求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规范我行贷后管理行为。

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类和关注类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

非正常类或关注类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授信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贷后管理是指贷后管理部门和贷后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相应的职责对授信业务所进行的贷后检查、信贷重检、风险预警、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监督检查和考核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贷后管理部门为:分行经营单位,总行和分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本办法所指的贷后管理人员是指上述部门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贷后管理原则。

(一)持续性原则。

贷后管理工作是一项连续性、一贯性的工作,一笔授信业务发生后,贷后管理人员即要将其纳入贷后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直至该笔授信业务收回或终结。

(二)全方位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监控授信客户,包括直接关系到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抵(质)押品情况等,以及可能会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产生影响的国家宏观政策、借款人(保证人)所处的行业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上下游企业情况等。

(三)谨慎性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任何可能对我行授信资产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或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贷后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各项贷后检查工作;二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五)真实性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在贷后检查时,必须做到“检查必记录,记录必真实”,使贷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有据可查。

(六)双人检查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检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时,必须双人同往,共同检查,相互监督。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五条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六条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主体统一、严格授信、区别对待、适应竞争、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还应遵循集团统一授信、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

七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核定八条本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授信资料:一)客户资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0、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试行,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提供更加标准、透明的授信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概述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的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活动、提高授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

二、授信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信用社在进行授信决策时,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和不当利益输送,确保客户享有平等的授信机会。

2. 风险防控原则: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授信风险,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信贷资金集中投放和不良贷款的产生。

3. 客户合规原则:农村信用社在授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授信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 综合评价原则:农村信用社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在全面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授信评估,确保授信活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授信申请与审批1. 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在需要获得授信服务时,应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资金需求等。

2. 授信审批: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客户的授信申请后,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同时要注明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四、授信监管与管理1. 授信额度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设定有效期限。

超出额度或期限的授信需重新申请审批。

2. 授信用途监管:农村信用社应对授信用途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向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为规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保障信用社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便于管理,本办法所称“省农村信用社”简称为“信用社”。

二、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工作。

三、授信要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授信操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原则,做到客户资质审查严格、授信额度合理、信用评估客观、风险控制全面、借贷管理规范。

第二章授信准备工作四、信用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授信政策,包括授信范围、授信程序、授信额度等,明确授信流程及内部审批程序。

并将授信政策报送相应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五、授信部门要按照授信政策和授信流程,做好客户咨询、申请、审批、签订合同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担保手续,确保授信工作从严审查、客观评估、全面控制风险。

六、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体系,严格核查客户信用、人员背景、资产负债等信息,评估客户综合能力,严禁贷款超限。

第三章授信管理七、授信部门应当按照授信政策,对客户提出的融资需求进行审查,并依据客户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条件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信息,经过客观评估后,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八、信用社应当根据授信额度,及时向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信息。

九、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借款客户的管理,及时进行追收和催收,减少不良贷款。

十、对于存在问题的贷款,授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问题原因,协调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贷款,维护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十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社授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信用社合理控制风险、规范经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十二、联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社授信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及时掌握信用社授信情况,防止信用风险的扩散。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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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解析-新旧办法结构对比
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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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
原办法
总则(共8条)
总则(共4条)
授信对象和条件(共5条)
概念释义(共10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共7条) 授信对象及条件(共3条)
授信方案的审批(共7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共4条)
原办法相关条款
主要差异
授信额度,是指农业 新办法中授信管理
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 范围更广,除信贷
新办法规定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 心客户,在客户明确提出业务需求之前,可通过公开市 场渠道收集客户相关信息,主动为客户预先核定授信额 度,有利于营销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对于符合上 述条件的集团客户,可由客户管理行依据合并报表以及 客户在农业银行存量信用等信息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不需下级行上报授信需求,有利于提高对优质集团客户 的授信审批效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四)授信有效期。
新授信办法将授信有效期改为不超过1年。同时,新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 核心客户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业务可以简化审批流程 ,能够满足提高优质客户授信审批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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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五)规定了预授信和自上而下核定授信额度的方式 。
原办法
新办法
原办法覆盖 的业务范围仅包 括各类信贷业务 以及部分非信贷 业务(债券投资 、短期融资券投 资、资产支持票 据承销等)
新办法将业 务范围扩大为农 业银行愿意和能 够承受信用风险 的各类信贷业务 和非信贷业务( 如资金交易和投 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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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2)对于未采用年度数据计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需要注意 销售收入等时期数据要根据历史业绩和当年销售等情况合理折算 为年度数据,对于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较大的客户,应充分考虑 波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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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二、办法解析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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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1.新办法借鉴了同业授信管理理念,充分考虑了不同信用业务 品种、不同担保物对应的信用风险的差异,设定了信用风险要素 及相应的信用风险系数,计算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的加权信用 风险值,占用客户或(及)第三方的授信额度。
2.信用风险系数可根据管理需要再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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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授信方案审批后管理(共11条) 授信方案的制定(共7条)
附则(共4条)
循环额度的核定与管理 (共10条)
授信后管理(共7条)
附则(共3条)
26/146
总则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新办法
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 在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 值基础上,结合客户资信 状况、信用需求、风险与 收益等因素,对客户核定 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农业银 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各类 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的 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内容提要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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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主要内容 二、办法解析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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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
内容提要
一、主要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2020/5/24
2/146
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一)业务范围。
将授信额度覆盖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 各类业务。
(二)调整了授信额度理论值计算公式。
1.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新公式计 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剔除客户在其他银行的用信,能够有效解决 已在他行有较多用信且竞争性强的优质客户的授信额度核定问题 ,有利于抢挖优质客户。同时,引入目标授信额度同业占比系数 ,解决不剔除客户在他行的用信余额带来的理论值偏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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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2.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
从授信管理的范围看,法人客户授信对象既包括单一客户, 也包括集团客户,本办法也包括集团客户管理的内容。但我 行对于集团客户管理还制定了专项的信贷制度《中国农业银 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因此,本办法仅对涉 及集团客户管理的一些基本事项(如集团客户增量授信按照 整体授信额度掌握等)进行了规定,对于较为复杂的集团客 户管理要求(如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整体授信额度核定 方法、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切分、授信方案变更等),将在修 订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时详细规定。
3.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全面引入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将客户授 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同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关联起来。
4.取消了行业可接受值,直接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解决 了行业可接受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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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三)授信额度占用方式上,单笔业务按照加权信用风险值 占用授信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3.关于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的数据选择
(1)原则上应采用年度数据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但对于客 户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可取得经审计的半年财务报表的,可 采用相应最新半年数据;对已履行合法增/减资手续(须取得验 资报告)的,可采用相应最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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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六)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授信额度的分类
对“原审批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界定,是指本次授信调查 时点(指调查主责任人签字日期,下同)的原授信额度(集团客 户按照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掌握,新客户按照原授信额度为零掌握 )。
若本次授信调查时原授信(含授信延期)已经失效,则本次 授信调查时点原授信额度按照该时点加权信用风险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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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2.在原办法基础上,根据客户类别,增加了专业贸易客户和项 目法人客户两种授信理论值计算公式。其中,专业贸易客户除根 据有效净资产测算授信理论值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收入测算; 项目法人客户根据资本金管理规定进行测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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