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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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部门职责 (3)

第三章情景分析 (4)

第四章授信调查 (5)

第五章授信审批 (6)

第六章授信发放 (13)

第七章集团授信 (14)

第八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

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

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

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

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

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三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

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对于销售收

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

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

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

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

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

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

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

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

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

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

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4、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

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

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

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

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

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

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

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

献度。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

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

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

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

3、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

4、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

6、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

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

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1、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

2、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

3、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

4、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

第九条总行授信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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