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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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部门职责 (3)
第三章情景分析 (4)
第四章授信调查 (5)
第五章授信审批 (6)
第六章授信发放 (13)
第七章集团授信 (14)
第八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
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
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
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
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
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三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
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对于销售收
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
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
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
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
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
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
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
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
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
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
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4、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
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
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
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
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
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
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
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
献度。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
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
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
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
3、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
4、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
6、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
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
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1、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
2、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
3、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
4、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
第九条总行授信执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