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银行小企业客户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
1.风险意识原则:银行应充分重视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握风险控制。
2.责任意识原则: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履行职责,坚持风险防范为本,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3.合法合规原则:银行进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
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向小企业客户详细介绍授信业务的风险、条件、费用和反担保措施等内容,及时公布与授信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四、授信前的尽职免责工作
1.风险评估: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申请提出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判断客户能否履行义务。
2.资产评估: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等资产进行评估,客观地确定其成本、价值和市场价格,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法律审查:银行在审查小企业授信申请时,应通过开展法律审查,判断授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4.内部审批: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内部审批,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授信,应报批或报告上级确认。
五、授信后的尽职免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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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的通知》(xx银办〔2016〕51号)规定的对公授信客户,若我行对小企业客户认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小企业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与收益平衡、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银行部(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建立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业务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一)总行风险管理部门1.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政策。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 1 -3.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和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4.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并解答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业务出现不良时,指导分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1.分行风险管理部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2.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3.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改善支票流通环境,降低存款人非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对其自身和持票人千万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是指xxxxxx 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以专门弥补其票据结算过程中(无法兑付支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临时性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在一定期限、提供一定额度以满足企业垫付资金缺口,确保资金周转的一种授信支持。
第三条支票授信业务,应立足实际,借贷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贷款人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授信对象、适用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申请支票授信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但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适用条件贷款人对客户的支票授信应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内,但对办理支票授信业务的账户个数不做限制。
支票授信的使用仅限于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且在退票截止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相应资金的情形。
第三章操作程序、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中小企业支票授信纳入本行社对其统一授信业务进行管理,操作流程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授信额度每次预借现金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给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使用期次为一年4次,每季度1次,每次授信最长期限为10天,不得展期。
第九条发生预借资金时,一般按短期贷款利率进行定价,具体的执行利率标准按各行社规定执行。
第四章其它第十条签订合同《授信业务合同》作为其他主合同的从合同,并现场监督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授信业务是减少非恶意支票空头的补救措施,不是常规手段,要做好支票审核责任,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的风险;按要求贷款人应将存款人的支票授信业务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完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提高银行业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有权审批额度内小企业的融资业务,也可引荐有关融资业务至总部信贷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授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四条小企业信贷中心对外承揽的融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并设立相关制度。
第五条授权作业内容包括: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和风险管理。
授权周期和相关审核步骤、人员制度等,由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制定。
第六条授权人员是指被授权管理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工作人员。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根据授权等级制定相应的授权制度,且必须建立授权人员分类库。
第七条建立授权系统,授权作业必须在授权系统中进行,并且记录所有审核、授权操作过程。
授权人员必须按照授权管理的规定,在授权系统中进行授权作业。
第八条每个小企业信贷中心必须设立授权管理机构,且授权机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关证书。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九条审核就是对小企业贷款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并统计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条审批就是在审核的基础上,对小企业贷款提出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分析,以及风险评分。
审核由授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完成,审批则由授权管理机构的专责人员进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贯彻全员参与、层层验收、双重审批、多项授权、用户自主申报的服务理念,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实现对融资行为的重点关注、整个风险控制全面覆盖。
第十二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当建立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监控和评估。
对于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通报上级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信息应当实时**记录**。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可随时查询、统计贷款业务的各类数据,形成信息化考核制度。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对应比例-未来一年到期债务本金× 对应扣除比例
对应比例: 使用我行账户进行交易的,按照50%计入; 对于使用他行账户进行交易的,按照30%计入;
③基于净资产的额度测算
≤申请人净资产(含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控 制的可处置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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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企 业商品生产及流通性或其它服务性经营所需周转、临时 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的贷款。
具体细分为:货物采购贷款、应付账款支付贷款、工程 垫资贷款、债务置换贷款等。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金额。
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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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若正常经营超过2年的,应确保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 润为正值。 7、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全部收入中占比高于65%。 8、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B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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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 规程
•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9、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目前我行执行的单笔贷款: ---小企业流动资金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小企业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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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 规程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 素
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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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 规程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 素
第二十三条 授信用途
小企业授信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外担保需求,贸易结算过 程中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需求与担保需求,不得用 于以下用途:
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小企业信贷中心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本中心为优化授信审批的质量和提升放款速度,充分发挥本中心在同业竞争中的优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授权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特对小企业信贷中心员工授信审批的授权做以下规定:
xx银行总行授权给xx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中心总经理在总行授信审批权限范围内,有权对下辖中心员工进行转授权或停止授权;所有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一年一次,遇有人员调整、调离、辞职必须重新调整授权。
一、信贷员授信审批的授权主要参照标准为工作年限、累计发款笔数、贷款逾期率。
获得授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信贷员必须是正式职工方能具备获得授权资格。
2、从事信贷员工作不满一年审批授信控制在3万以内,从事信贷员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两年审批授信控制在10万以内,从事信贷员工作两年以上审批授信控制在50万以内。
3、累计发放贷款100笔以内审批授信控制在5万以内,累计发放贷款100笔以上200笔以内审批授信控制在20万以内,累计发放贷款200笔以上审批授信控制在50万以内。
4、逾期率不超过2%,否则取消审批授信权限。
二、分中心负责人授信审批的授权主要参照标准为工作年限:
从事分中心负责人工作不满半年审批授信控制在30万以内,从事分中心负责人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审批授信控制在50万以内,从事分中心负责人工作一年以上审批授信控制在100万以内。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起生效,解释权归本中心。
如遇其他事件,则应由中心总经理授权后方能进行临时授权调整。
[实用参考]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doc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提升小企业业务条线的专业化经营与管理水平,保证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结合现阶段我行授信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总行关于《ⅩⅩ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授信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统一管理,严控风险、提高收益”的原则。
第二中心支行下辖各支行应遵照本办法开展各项小企业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与业务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对象包括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本办法中所称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条第二中心支行设定的小企业授信标准如下:小企业授信客户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同时满足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6,000万元(含)以下。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三条单户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敞口余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设定标准中的小企业授信额度。
第四条在我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小企业,原则上要求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采取分期方式还款。
(如遇贷款期限政策阶段性调整,按总行统一要求执行)第五条我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弹性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以“ⅩⅩ银行小企业贷款定价系统”测算结果为基础,对不同小企业实行差别定价。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不设上限限制。
第六条对于业务执行利率与定价系统测算利率相差较大时,客户经理需要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授权管理第七条中心支行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设立小企业授信审批部,并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项目审批及管理人员,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营销、审查审批、放款审查、贷后管理、客户经理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银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合规原那么,是指中小企业审贷机制应符合我行根本的授权、转授权原那么。
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贷专业资质,并获得转授权。
实用文档高效原那么,是指建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贷机制应充分表达中小企业业务“小、频、急〞的特点,合理设置审贷岗位和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展业务合作的客户的特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
第八条市场企划团队具体职责(一)中小企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实用文档通过对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取得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市场分布、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及企业开展趋势等各类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形成报告,供有关决策和经营部门参考。
业务推广活动,以扩大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中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五〕负责各环节筛漏客户信息的管理和营销质量控制实用文档对于在客户开发和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被我行筛漏(含我行主动拒绝或客户拒绝我行)的客户,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一客户群的信息管理工作,进展定期重审。
此外,还负责整个营销的质量控制工作。
意意见的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负核实责任。
(三)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申报材料进展初步核实,必要时提出需要补充、重新调查的要求,并表述结论性意见。
实用文档第十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授信额度核定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的职能部门,设立授信审查岗和授信审批岗。
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授信审查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工保〕信用风险是否与额度授信审批时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客户履约能力;贸易融资业务的外汇政策等。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
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二)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开展,完善授权机制及提高审批效率,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等。
本管理办法中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应依法核准登记,自然人客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五条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本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
2、银行承兑行仅限国有银行、已上市的股份制银行。
(三)经我行认定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章授权及流程第九条本行授予低风险业务品种低风险授信审批权限。
超过各低风险业务品种低风险授信审批权限的,按一般授信业务上报上一级有权人审批。
第十条在总行对各低风险业务的授权范围内,本行行长对低风险授信审批权向辖内各经营机构进行相应的转授权,转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第四条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第六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1、法人客户。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非法人客户。
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4、自然人客户。
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
第七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1、流动资金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
第九条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十一条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级同步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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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
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
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
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微鑫项目在本机构的落地实施工作;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按照《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宁银发[2013]634 号)与《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626 号)执行。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BBB、BBB-、BB、B、CCC、CC、C、D,共12 个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本行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办理授信额度的前提,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 级及以上级别。
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授信额度。
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