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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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
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
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微鑫项目在本机构的落地实施工作;
(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按照《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宁银发[2013]634 号)与《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626 号)执行。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BBB、BBB-、BB、B、CCC、CC、C、D,共12 个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本行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办理授信额度的前提,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 级及以上级别。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授信额度。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