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银行小企业客户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
1.风险意识原则:银行应充分重视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握风险控制。
2.责任意识原则: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履行职责,坚持风险防范为本,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3.合法合规原则:银行进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
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向小企业客户详细介绍授信业务的风险、条件、费用和反担保措施等内容,及时公布与授信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四、授信前的尽职免责工作
1.风险评估: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申请提出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判断客户能否履行义务。
2.资产评估: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人提供的保证金等资产进行评估,客观地确定其成本、价值和市场价格,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法律审查:银行在审查小企业授信申请时,应通过开展法律审查,判断授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4.内部审批: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控体系,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内部审批,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授信,应报批或报告上级确认。
五、授信后的尽职免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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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
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指引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吉农信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尽职要求第五条建档评级尽职要求(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
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12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测算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柜面放贷尽职要求(一)在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及本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本银行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权限 (3)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4)第四章责任行为 (5)第五章责任界定 (9)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 (10)第七章处罚方式 (11)第八章免责规定 (12)第九章附则 (14)附件: (14)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企业类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相关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工作组实施。
该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风险管理岗、各分中心负责人及业务团队主管、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责任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小微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根据《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2014〕78号)和《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等规定,结合河北省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尽职免责范围为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认定应当调入不良分类的扶贫小额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扶贫小额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所涉及贷前调查、风险审查、评级、授信、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岗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其核心原则是“尽职免责”。
“尽职”主要内容包括:(一)诚信合法。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调查、审查、评级、授信、发放、管理、收回等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客户特定。
扶贫小额信贷应发放给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勤勉合规。
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职责。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应全面考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履职行为与实质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风险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实际效果。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促进各环节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系指对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办理过程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合规责任(包括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等)的管理措施。
尽职义务,系指业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应尽职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行成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由分管风险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组长,总行纪检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内控合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并对重大、复杂以及条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尽职免责情形予以裁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牵头主办部门,履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
总行其他相关条线管理部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总行监察室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尽职免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公平公正。
即对待所有责任人不论职务高低均一视同仁,按照既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尽职与否,既不偏不倚,又不矫枉过正。
(三)合法合规。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为准绳,并遵循既定的程序。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垫款,已转入不良类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其他已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化,现代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小微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大,很多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经营更加艰难。
正确的免责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我们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尽职免责的概念尽职免责是指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经过了必要的考虑和具有行动能力的程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理规划: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问题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疏忽管理而导致的损失。
2、加强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项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的规范和有效。
3、正常审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正常审核,特别是对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避免财务风险。
4、合法经营:企业应合法经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风险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
1、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避免损失和风险,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
2、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减轻财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尽职免责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更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尽职免责制度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26【实施日期】200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一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二是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
三是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通知》强调抓好政策细化落实。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精选文档】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三)结果与过程并重。
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申请与审批第二条中小企业在申请授信前,应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经营及财务信息。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制定授信审批流程,并依法进行审批决策。
第四条授信审批决策应当公平、公正、合法,不得盲目扩大授信规模。
第三章授信合同及履约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应签订书面授信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中小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情况,建立健全履约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如中小企业无法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良资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制定中小企业违约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如中小企业存在较大风险,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授信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授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件⒈中小企业授信申请表⒊授信合同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⒉授信: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保理等融资支持的行为。
⒊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为控制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预警等。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信用业务操作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的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各自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考核扣减分、经济处罚责任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业务责任人是指参与信用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与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信用风险免责范围为根据银行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
第二章信用业务尽职要求第五条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主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一)按规定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约定;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经营效益等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对利息逾期的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有需要的可于次月由征信系统通过贷后管理用途查询其负债变化情况;(六)定期、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确认抵(质)押物担保足值、有效;(八)根据检查分析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初分;如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九)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等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十)上报不良信用业务处置方案,并抓紧落实已批复的处置方案。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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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
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菅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
第七条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责任划分及界定
第八条在贷款责任划分和界定时,应首先按照《*贷款责任认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内容规定对贷款进行责任认
定。
且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界定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的责任界定,应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
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免责条件
第九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
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
的部分;
(五)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六)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七)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三)发放借名、冒名的贷款
(四)发放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入贷款条件的贷
款;
(六)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