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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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教学和管理人员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设立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改项目是指省教育厅在构建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
二、项目申报
第三条研究生教改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项目主要范围是:
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指导;
3、研究生实验能力培养;
4、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5、研究生培养管理;
6、研究生素质教育;
7、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8、研究生教学改革;
9、其它相关问题。
第四条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申报人应为在岗教师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
第五条研究生教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当年五月份。
第六条项目申报人每年只允许牵头申报一个项目,在其原有项目结束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人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类项目分组评审,并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本年度研究生教改立项项目。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教育厅给予每个研究生教改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也可用于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教学材料、课程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教材出版以及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应向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中期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未按计划进展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暂停或撤销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申报表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申请结题时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提供以下材料:封面、目录、项目申报书、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题鉴定表、成果附件。结题可分为一般性结题和鉴定结题。
第十七条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鉴定结题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项目组需陈述、答辩。鉴定意见由省教育厅聘请3~5名专家集体评定、签署。结题鉴定费用由项目组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