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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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编号: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为:(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万元(大写:元整),具体数额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总数为准。

第四条贷款期限和形式

贷款期限为原则定位个月。

具体以每次甲方付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计算起始日,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付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经协商一致,乙方按月等额偿还贷款利息。

首期付息日为付款的次月的对应日期,剩余还款日为每期付息日为每月的对应日期,放款日后延的,根据放款日依次后延。

第六条提前还款

双方不得约定提前还款。

第七条贷款展期

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甲方不同意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乙方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3、当乙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6、接受甲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指定为本合同履行的代表人,电话:,代表人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如需更换代表人需书面提前五日通知甲方。

第九条甲方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4、有权了解、核实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

庭财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5、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两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一乙方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提前收回贷款。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1、乙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乙方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4、乙方的资信恶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5、乙方拒绝或者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乙方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合同;

7、乙方发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贷款债权的变化,乙方未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乙方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1、乙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乙方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借款不能、借款无效或者借款被撤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贷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贷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照约定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加收罚息;如果因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金额,按照约定贷款利率的百分之百加收罚息。

上述所说的违约金或罚息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情况下,乙方需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复印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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