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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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1.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任务: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

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一.公证员的条件(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1.政治品德条件.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3.年龄条件4.国籍条件5.专业条件(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二.公证员的任免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同样也以这种方式任命.1996年1月1日起,司法部决定实行公证员执业注册制,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该执照每年注册一次.

三.公证处的主任负责制和人员聘用制公证处的主任应当由公证处成员选举产生,公证处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公证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四节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公证处的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聘用.经费管理.思想教育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一.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目前我国有国家级的公证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公证处,有市.县.州级的公证处,有的市辖区内也设有公证处,此外各种经济区.专业区也设有公证处.它们归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二.司法部通过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全国公证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节公证员协会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三.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3.按规定交纳会费;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客观真实原则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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