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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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 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 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 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 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海关近期有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 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公告2016年第26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 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公 告〔2016〕57 号)
26号公告 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 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 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 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26号公告 退货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 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 相关税款不予征收 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相应调整。
57号公告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 ◆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 ◆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
26号公告 海关监管要求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 海关相关规定。 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 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查验、放行均应 当在监管场所内实施。 3.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 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配合海关查验。 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 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 时主动报告海关。
商品适用范围(2)
注意: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 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 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
税收政策主要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 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 税税率暂设为 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 税 额 , 暂 按 法 定 应 纳 税 额 的 7 0 % 征 收 。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 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 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6号公告 通关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 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 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 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 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 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 子信息 。
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政策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 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
商品适用范围(1)
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 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 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 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 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
促进贸易的普惠化,带来百度文库惠贸易;
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
强大的资源整合优势可以提高效率,降低 运营成本。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
在潮汕地区有很多商品非常适合通过 互联网卖到全球各地,通过跨境电商一般 出口的形式出去,比如澄海的玩具、潮阳 的内衣,龙湖的成衣、毛衣,潮州的陶瓷 工艺品等等,跨境电商出口能很好的激活 本土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 带动物流的发展。这是一条非常阳光的渠 道。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有两种模式: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 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 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 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海关政策介绍
汕头海关监管处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近期有关政策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1世纪初,“互联网化”与“全球化”两大趋势逐 步交汇,全球化带来互联网更大范围的渗透扩散;互联 网则带来全球可触达的信息和服务,更大程度推动了全 球化。跨境电商就是这两大趋势的产物,其发展是时代 的必然。“海淘”、“贸易电子化”等等仅仅是跨境电 商的一个方面。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用“互联网+ 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制造大国优势,扩大国内消 费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 “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 视,对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
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 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 收政策,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 局等十一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子 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正面清 单”)。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优势
关于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 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的, 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 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适用范 围是指市场集聚区也是指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 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需经国家八部委 审核批准,目前仅限于浙江义乌等几个地方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