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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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71号令201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71号令201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时间:2010年02月21日】【来源:新华网】【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审计信息公告制度范本

审计信息公告制度范本

审计信息公告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审计工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信息公告的含义审计信息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将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信息公告的内容审计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时间等;(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三)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等。

第四条审计信息公告的程序(一)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审计信息公告材料;(二)审计信息公告材料应当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三)审计机关应当选择适当的公告方式,如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向社会公开审计信息;(四)审计信息公告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收集社会反馈,对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条审计信息公告的时间审计信息公告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审计信息公告的保密要求审计信息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如有涉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处理。

第七条审计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公告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信息公告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审计信息公告的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不依法进行审计信息公告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审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审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审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8.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审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评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审计系统审计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信息的规范性、时效性及采用率,现将规范审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审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审计信息是上级机关与领导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把握全局的重要途径,是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审计工作成果和作用,以及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服务。

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务必高度重视审计信息工作,保证本单位审计信息与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审计信息报送工作,须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审计信息的报送工作,要经常性检查、审阅、把关信息员编撰的各类信息,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工作水平。

二、突出当前工作重点、明确审计信息的报送内容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的审计信息报送内容应突出当前工作重点,尽量减少叙事性、常规性信息的报送,特别是不能就同一件事报送多篇内容重复的信息,要增加有亮点、有新意的内容,如生动细腻地展现审计工作风采以及审计工作人员精神面貌的内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取得的效果(例:某某工作助力某某建设或发展);重要事件、重大活动与创新创优情况,具有典型意义、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违法违规事项的查出情况(可参照审计案例的写法);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对策建议;审计机关及个人获得的有关殊荣情况;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及具体落实情况。

三、根据新要求严格审计信息报送标准(一)报送审计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号:审办办发[2008]107号颁布⽇期:2008-04-30执⾏⽇期:2008-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三章公开的主体及权限第四章公开的⽅式和程序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作,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审计⼯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民群众⽣产、⽣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存储介质等⼀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和规范体式的⾏政公⽂,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媒体刊登或播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作提供⼈员、经费等⽅⾯的保障。

第六条审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第⼋条审计机关应当指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常⼯作。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录和政府信息公开⼯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保密审查;(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长政办发[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内部审计是促进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监督控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加强权力制约、强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把内部审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内审工作源头管理作用,提升内部治理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具备审计专业能力的人员。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范围、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等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及其所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面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doc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doc

审计研究报告第7期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9年2月25日编者按:2018年初,《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实施,要求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2018年5月,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2018年9月,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审计科研工作者要立足国情、加强研究,努力构建内部审计理论体系,力求把当前最鲜活的实践上升为具有指导性的理论”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制度规定和讲话精神,审计科研所近期组织科研人员围绕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路径、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拟形成系列研究报告。

敬请批评指正。

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路径初探*——对工商银行和中国石化调研报告【摘要】为推动《规定》《意见》和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分析国家审计如何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形成审计监督合力,调研组选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早、做得较好的两家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审计局进行调研座谈。

以问题为导向,调研报告分析了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现状,针对需改进加强的八个方面,从创新指导监督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监督、资料备案信息技术化、推动落实总审计师制度、提升内审人员能力素质、内审质量考核评价、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以及加强与内审协会协作等方面,提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路径建议,为实现审计监督合力奠定基础。

2018年初,审计署《规定》《意见》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为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提供*本研究报告在调研和撰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审计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信息安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

信息安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

信息安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审计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的保障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信息系统的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指公司内所有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络设备以及相关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信息安全审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的管理制度,必须要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章审计管理的范围第五条审计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对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管理。

第六条审计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对信息系统的配置情况进行审计;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事件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信息系统安全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审计管理的原则是全面、客观、公正、独立。

第三章审计管理的职责第九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内信息安全审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信息安全审计管理制度,并对信息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主管是该部门的信息安全审计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内设立信息安全审计管理组,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审计工作,参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调查。

第四章审计管理的流程第十二条审计管理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审计计划的制定;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实施;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审计计划的制定包括:确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的时间和地点;确定审计的人员和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实施包括: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样审计;对信息系统的配置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包括: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制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五章审计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信息安全审计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

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审计工作保密制度审计工作保密制度是指规定、明确、加强和保护审计工作所涉及信息的传递和使用过程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的制度。

它旨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组织、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信心。

一、保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审计工作的保密原则:审计工作的保密原则是指对于审计工作中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传递,甚至是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然而,有些情况下,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审计结果和结论进行公开,也需要在满足“确有必要”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要求向指定的单位或人员提供。

2. 秘密保护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审计工作不仅需要采取技术保密手段,如加密、防火墙等措施,也要加强对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审计过程中保密信息不被人为泄露或有意或无意的破坏和损坏。

3. 版权保护与合法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审计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文件、资料等是有版权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获取和使用,不得侵犯相关利益方权益。

4. 保密需与审计独立相结合的原则: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决定了资源、权力和信息的开放度必须适度而非透明,这要求在信息分享之前必须对信息进行审查和筛选,以确保不会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或产生利益上的分歧。

二、保密制度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审计对象和目标的保密要求:审计对象的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团队,除非有法律规定。

审计成果的保密也是审计工作保密的重点。

因此,必须对审计目标的保密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审计工作的保密要求:审计过程中,必须保障审计工作的保密,包括数据和文件的保密、内部人员审计财产的保密、审计程序的保密等。

此外,还要注意针对外界可能采用的窃听、篡改、窃取等手段进行综合保障。

3. 保证审计人员安全和保密的措施:为保证审计人员的身体安全和保密,可能需要采用手机号、警卫人员、门禁通行、网络保护等措施。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审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审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信息安全,保障审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组以及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审计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项目,按照本制度要求,保障审计数据的安全。

3.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审计数据的安全。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审计数据分类审计数据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审计数据:指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数据。

(2)内部审计数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数据。

(3)核心审计数据: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审计数据。

(4)敏感审计数据:指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数据。

2. 审计数据安全管理(1)审计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销毁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审计数据的安全。

(2)审计数据应按照分类进行存储和管理,不同类别的审计数据应分别存储。

(3)审计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加密、压缩等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4)审计数据存储介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3. 审计数据访问控制(1)审计数据访问权限应按照“最小权限原则”进行设置,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2)审计数据访问记录应详细记录访问人员、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信息,便于追溯和审计。

4. 审计数据备份与恢复(1)审计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2)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5.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通报制度。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三章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济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审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2日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职责。

2.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及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审计,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2.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和审计项目管理,强化税收征管、资源环境、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境外项目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百三⼗⼀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评价审计⽬标的实现情况; (⼆)审计实施⽅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百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百三⼗三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百三⼗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百三⼗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第⼀百三⼗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员履⾏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百三⼗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11.30•【文号】国务院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88.11.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发布日期:199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已经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五条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审办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2008年4月23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

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

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

性质恶劣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审计工作成果和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审计机关指导工作,以及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服务。

第三条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审计机关以为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服务。

第五条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财经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和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审计信息机构发挥整体功能,做好审计信息工作。

第七条审计署负责对审计系统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审计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四)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五)组织开展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工作;(六)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组织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审计署印发《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doc

审计署印发《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doc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计发[2004]10号发布日期:2004-2-10执行日期:2004-2-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日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为了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对于审计信息化的要求,贯彻《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发挥计算机技术在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科学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审计职业的信息技术含量,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全国审计机关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实施中的应用是审计信息化的首要任务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包括: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下同)在审计实施中的作用,提高审计职业的信息技术含量,改进审计实施手段,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是审计信息化的根本任务。

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继续扩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实施中应用的普及程度,加大计算机审计力度,使计算机成为审计实施的主要工具,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继续用好《数据采集分析》、《通用审计系统》等审计软件;积极探索将Excel、Access、SQL Server等通用软件应用于审计实施;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下同)研制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开发完毕后,各地要组织好试用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选择若干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方案中增加运用计算机技术的内容,力争在审计组织方式、建立审计业务模型、获取审计所需数据等方面有所突破;在联网审计中,应当首先以地税、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为对象进行探索。

二、提高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的科学管理,提升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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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审计工作成果和作用,为领导科学决策,审计机关指导工作,以及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服务。

第三条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审计机关以为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服务。

第五条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财经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和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审计信息机构发挥整体功能,做好审计信息工作。

第七条审计署负责对审计系统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审计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审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四)为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五)组织开展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工作;(六)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组织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九条审计信息网络是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审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

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

审计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

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审计机关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审计机关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上级审计机关采用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信息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当有新意;(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八)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快审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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