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中心学校管理规章制度(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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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寺乡教师文明执教守则

一、要依法执教。不准有违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言语和行动。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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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爱岗敬业。教师课前要候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擅自调课,更不准缺课;上课不准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坐着上课;工作时间有特殊事情要请假,一般情况不准请假,有事放在休息日做。

三、要热爱学生。不准讽刺、挖苦、歧视、谩骂学生,不准让学生站在教室外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让学生自已叫家长到学校,不经学校允许,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或擅自将学生赶出教室。严惩侮辱猥亵学生行为。

四、要严谨治学。教师要精心备课,认真上课,不备课不准上课,上课必须有教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心,不能应付差事,更不准让学生替自己改作业,辅导学生要耐心细致。

五、要团结合作。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在学生或教师中损毁其他同志的声誉。

六、要尊敬家长。不准慢待、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不准要求或诱导学生家长请客,不准向家长索要物品。

七、要廉洁从教。不准向学生乱罚款、乱收费。不准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也不准诱导学生购买多套教辅资料,更不准从中收受回扣。不准举办各类补习班,不准进行有偿补课或有偿家教。不准违规为外校介绍学生从中收受好处费。

八、要为人师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注重身教。

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佩戴奇特首饰,不准浓妆艳抹;上班时间不看电视,不上网聊天打游戏;工作日内不准下象棋、打扑克、搓麻将;工作日内中午不设宴请,不赴宴喝酒;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不要做。

政治学习制度

一、全体教职员工,都要自觉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规、法令,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学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和政治素质。

二、每间周三晚上(或下午放学后)为全乡统一政治学习时间,时间不少于45分钟,可以采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每学期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

三、集中学习之前,主持人要认真筛选学习内容,并进行钻研分析,把握重点,然后进行备课,写出政治学习学案。

四、学校的集中政治学习,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离开会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事后必须进行政治学习补课,杜绝旷课现象。

五、不论集中学习或自学,教职工都要记好学习笔记,并且每人每学期写出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800字的心得体会。学校要定期检查、评比、展览,并由主管领导进行批

阅,确保学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办公制度

一、每天上课、自习和规定的晚上时间均为教师办公时间。

二、各校一律实行晚上办公制度(夏季可放在下午放学后)。每周日晚上至周四晚上办公有效,办公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三、要按时办公,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准旷工,有事请假。

四、办公时间要认真备课、批改作业或进行业务学习,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睡大觉、喝闲酒、织毛衣、下象棋、看电视、说闲话、乱串办公室、上网聊天打游戏等。工作日内领导和教师严禁在校内或校外打麻将、打扑克。

五、晚上按时休息,不酗酒闹事,不赌博,不做对学校有害的事。

六、办公室内要布臵合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墙壁保持清洁卫生。

七、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实行集体办公。

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教职工的假例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确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按以下请假期限及审批权限办理:

(一)事、病假:

1、校长因事或因病连续请假不超过3天的要向中心学校领导请假;连续3天以上的,经乡中心学校同意,需书面报县教体局审批。

2、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负责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乡中心学校审批,7天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教体局人事股及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3、教职工事、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豫人薪(1997)14号、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事假期间工资待遇:A、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B、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A、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B、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

基本工资的95%。C、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不满2个月的,酌情扣发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的,取消绩效工资。

4、教职工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一次性享受3个工作日的婚假;双方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可增加晚婚假18天;双方不在一起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学校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教职工的婚假一律由校长负责审批。

(三)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独生子女岳父母和公婆)去世时,可给予5—10天的丧假。教职工的丧假一律由校长负责审批。

(四)产假

女教职工请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由乡中心学校负责审批,并报教体局备案。产假期限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指女方在24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

2、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经医务部门出据证明,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假期可以顺延。

4、女方属晚育的,可给予男教职工护理假一个月。

(五)探亲假

教职工请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公请假

1、教职工因公请假包括:

(1)教职工参加由乡中心学校、县教体局组织或同意召开的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2)按文件规定教职工必须参加的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活动。

(3)因学校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4)被选为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团组织、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2、教职工因公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公务活动离开学校的,属于由乡中心学校、县教体局发文的可直接向所在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2)由其它单位(含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假期在7天及以内的向所在学校校长书面请假,超过7天的公假由学校同意后到乡中心学校备案,报县教体局审批。

3、未经乡中心学校、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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