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定标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备案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1]7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昆明市规划局,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00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的建筑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属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工程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甲级、乙级市政工程项目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拓宽市场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并满足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1.项目概况:________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述等信息。
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要求。
3.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技术要求。
4.投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投标保证金要求等。
6.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开地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七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评标结束后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将中标结果公示,并且必须保证公示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云南省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招投标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亦适用于本条例。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7(000)035
【摘要】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成立评标机构,评标机构根据招标工程规模、结构类型等相应设【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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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J], 无
4.烟台市制定并实施《烟台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试行)》 [J], 刘小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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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告第4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12(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导语:《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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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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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招标程序: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2、报批招标申请书。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
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第九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核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如若变更,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标底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审部门及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禁止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定额、费率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
第十三条标底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预逄审查部门和经办银行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定标依据。
第十四条审定后的标底应当封存,开标之前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投标第十五条参加投票的建筑企业,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还要提供经省建委核准的投标许可证;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有人员、技术善、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3、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工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等)。
第十六条投票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综合说明;2、投票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3、施工组织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4、承担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书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投标书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单位、经办银行、标底编审单位和投票单位参加会议,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当众开标。
启封投票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票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
如各投票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
水利、水电、公路桥梁和电力等专业工程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投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1、投票书未密封;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总报价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前后明显矛盾,出现两个报价;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5、投标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条件评议,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对各投票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在二十五天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投标书编制补偿费五百元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严格法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处罚。
对违章的处罚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1、应实行招标而未这行招标的工程,事先又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不批准开工;强行开工的,银行不得拨款。
同时,按工程造价的0.5%处以罚款。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不得单方改变中标单位,而中标单位也不得借故不包承,否则,按中标价的1.5%处以罚款,补偿对方经济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的,按标底价的0.5-1%处以罚款,补偿其他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4、投票单位在投票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的,责令责任单位按标底价的1%处以罚款,补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