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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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2011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

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

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

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员工关系】《国企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样章)

【员工关系】《国企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样章)

中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中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中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廉洁节俭与促进企业正常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人员任何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

第五条第二章履职待遇的规定第六条履职待遇,是公司为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 1 —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七条公务用车,是公司为保障领导人员公务活动需要配备的车辆。

(一)公司领导人员用车直接由综合管理部按照车辆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调配,不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的保养和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停车费等费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并实行单车统计管理,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二)公司新购置公务用车要按照集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现有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至报废,此前不得更新车辆。

(三)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名义购买、租用车辆,不得转嫁车辆购置、运行和租赁等费用。

,不得同时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交通补贴。

(四)公务用车要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办公用房,是公司为保障领导人员履职需要配备的办公室及附属专用配套用房。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B.2年C.3年D.4年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说法错误的是:(C)A.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B.不得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为本人谋取利益C.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兼任本企业、出资企业的领导职务D.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因企业行为受到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D),分别处分。

A.所起作用大小B.职务高低C.性质严重情况D.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4.对预备党员违反党纪的,可以这样处理:(D)A.因为还不是正式党员所以不受党纪约束B.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C.应保留预备党员资格D.视情节轻重定,预备党员资格轻则保留,重则取消5.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可以给予(D)处分。

A.警告或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6.党员受到(C)处分,一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的党外职务。

A.警告B.严重警告C.警告或严重警告D.留党察看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以及(C)。

A.国有资产出资人B.朋友、战友、同学等C.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D.国有资产监管人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D)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9.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D)A.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B.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C.以单位公款进行股票投资D.对难以谢绝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上交单位指定部门10.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将索取的财物合伙私分,如何定性?(A)A.以受贿论,并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分别处理B.以贪污论C.以违反财经纪律论D.“法不责众”,不以违纪论处11.《廉政准则》规定了(B)个“不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40722 9F12 鼒26072 65D8 旘38936 9818 領1(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2011年10月14日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2.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新网5月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并明确列出了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全文如下: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企业车辆购置合规标准

企业车辆购置合规标准

企业车辆购置合规标准1、国企车费补贴应该多少1,国企车费补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你实际花费补贴费用。

另一种是按固定金额补贴,这样的补贴则要看单位效益情况,100,200,300不等。

2,车费补助让职工拿发票来报销就行。

如果不报销,算补助到工资里边的话,工资总额如果超过1600元,就要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标准是960元/人。

2、单位车辆规定的是多少年报废单位车辆的报废年限可以参照下列法律规定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国资控股、管理层权力与职务消费

国资控股、管理层权力与职务消费

国资控股、管理层权力与职务消费张慧慧;王烨【摘要】通过手工收集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披露的高管职务消费数据,实证研究管理层权力对国资控股公司职务消费的作用机制,以及影响这一作用机制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制度环境两个维度的因素.研究发现,相对于非国资控股公司而言,国资控股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消费更高;管理层权力越大,国资控股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消费越高;股权制衡度越高,国资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职务消费之间正相关关系越强;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国资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与职务消费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更弱.【期刊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3)003【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国资控股;管理层权力;职务消费;股权结构;市场化进程【作者】张慧慧;王烨【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图书馆,安徽蚌埠,233030;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6.1;D630.9国有企业过度的职务消费一直广受人们诟病。

2 0 1 2年2月1 3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以及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再一次试图对国有企业奢侈的消费风气以及不合理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督。

如何从根本上治理国有企业过度的职务消费行为成为监管层、实务界、学术界等有关方面不能回避的严峻课题。

关于职务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

然而,实证研究的较少,相关研究主要散见于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献中。

这些文献的观点可以大致划分为代理观[1-4]和效率观[5-6]。

R a j a n和Wu l f(2 0 0 6)认为,高管人员进行更多的职务消费可能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职务消费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

[6]Y e r ma c k(2 0 0 6)[4]的实证研究则支持了J e n s e n和Me c k l i n g(1 9 7 6)[7]的职务消费代理观。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

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

在当前特殊的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带头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规范薪酬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

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三、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纠正和坚决遏制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职务消费。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按本通知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所管理的金融企业薪酬情况,2009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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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进程历年大事记
1993年东莞市沙田镇取消了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改为每年发放一定的交
通补贴。

199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中央党政机
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规定只有省部级现职领导才能配备专车,副
省部级现职领导的用车,可以“相对固定”。

1997年广东省开始公车改革试点。

1998年国家启动部分中央机关的车改试点,并在浙江、江苏、北京、湖南、重庆等地试点。

201X年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公车改革的提案再次引发群众热议,由此出现
了201X年前后的全国性公车改革高峰,北京、广东等地试点公车货币化改革。

201X年4月中国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的通知。

明确部长级干部可享专车,副部级干部可享“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201X年东莞正式出台《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成了市直党政机关的车改。

201X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车改革相继搁浅;东莞市各镇街也完成了公车改革。

12条禁令能否成为职务消费“紧箍咒”

12条禁令能否成为职务消费“紧箍咒”

华山舆情:
12条禁令能否限制职务消费
摘自:《新京报》
继今年5月发布国企领导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监督规定后,21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

尽管12条禁令规定比较详细,但有人却指出,国企高管职务消费时,有时是集团或者群体消费,不好界定为职务消费;一些单位也会把领导职务消费转嫁为单位消费。

换言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上面有12条禁令,下面可能就有24条对策。

当然,有12条禁令总比没有要好,有监管总比没有监管要好。

但是我们绝不能停留在这12条禁令上,还应该从深层次、全方位来解决央企高管职务消费,比如,把监督的权利让给公众,改革央企董事会和监事会,让央企利润流向更透明,强化审计监督,让法律成为高管职务消费的“紧箍咒”……。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现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2012年中国楼市大事记

2012年中国楼市大事记

2012年转眼间已到了年终岁末,按照人们的习惯,通常都会在年底对这一年来的工作做一盘点,对于中国楼市来说,2012年又该怎么盘点呢?下面以时间为序,将这一年当中中国楼市所发生的事件及相关政策加以简要梳理,权作对2012年中国楼市的一个盘点吧!一月份1月6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指出,2012年除了继续落实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外,各地要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今年上半年要实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网。

1月7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北京、上海已获批准允许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

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即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温家宝在会议上强调,2012年要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

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月份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月25日,国土部表示:小产权房一律不确权登记,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确权登记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

三月份3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今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同时,要认真总结重庆、上海两地的房产税试点经验,适当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另外,抓紧研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逐步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制度。

3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按月公开保障房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月25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同时准备在全国开始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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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现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中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2012年10月10日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管理职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职务消费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法规,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第七条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金融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内部标准。

第八条通讯费。

金融企业应当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的内部标准。

第九条差旅费。

金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金融企业应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差旅费的内部标准。

第十条国(境)外考察培训费。

金融企业负责人到国外考察(访问)培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金融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的内部标准。

第十一条业务招待费(含礼品)。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负责人业务招待的范围和相关支出标准。

金融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切实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

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

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

金融企业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将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备案。

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薪酬核定、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提请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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