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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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2.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2.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2.4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2.5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6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2.7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2.8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2.9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电(变)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2.10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2.11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照明设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3 基础土建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3.1土石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石质、地下水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标记,设置防护栏杆。
3.2开挖前,要检查山体的自然情况,有无裂缝;如发现山体开裂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3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3.4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进行。基坑边坡开挖,分层开挖符合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基坑深度超过1.5m,不加支撑时,应按要求进行放坡。
3.5采取机械开挖基坑时,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机械应暂停作业。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m。
3.6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3.7工地内设安全标志,夜间施工作业设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开夜间施工。因连续不间断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睡眠时间。
3.8浇筑墩台混凝土,施工前,必须搭设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
3.9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
3.10若有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
4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4.1由于雨季施工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具有突然性,因此应制订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夏季施工应制订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