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 新旧版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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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CCAR-21的异同点

新旧CCAR-21的异同点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研究,我发现最新版的CCAR-21-R4具有以下特征:一、对原有条款内容的修订;二、对原有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三、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四、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及章节;五、对上一个版本某些条款进行了合并。

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所包括的证件有所不同:旧版共需要16个证件;新版需要14个。

旧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型号设计批准书;(三)补充型号合格证;(四)改装设计批准书;(五)型号认可证;(六)补充型号认可证;(七)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八)生产许可证;(九)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十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二)适航证;(十三)出口适航证;(十四)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五)特许飞行证;(十六)适航批准标签。

新版需要的证件:(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可以看出旧版的型号设计批准书、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在新版中被删除,并且型号设计批准书在新版中后面的章节中在没有出现过,但是新版增加了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这是旧版没有的。

旧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新版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新版21.2条分为A、B、C、D四款,这里面既有对原条款的合并又有条款内容的增加。

21.2B中第六条-第十七条为新添内容,尤其关于延程运行(ETOPS)的内容旧版从未提及。

CCAR-121部第五次修订的解读

CCAR-121部第五次修订的解读

CCAR-121部第五次修订的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9号令公布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并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一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对行业持续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修订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有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

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送审稿。

2017年8月2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9月4日公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1. 机组疲劳风险管理2009年美国某航空公司发生一起飞行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机组疲劳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美国联邦航空局启动了规章中机组值勤期和休息期的修订工作,2012年形成最终稿。

与此同时,欧洲航空安全局也着手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发布。

此次修订中,根据国外最新规章修订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121部P 章进行了全面改写,突出飞行疲劳与报到时间和值勤时间直接相关等概念,并降低了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年总飞行时间上限。

2. 机组资格管理和训练管理人员资质管理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此次修订对飞行机组和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管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

针对飞行机组,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要求延长参与121部运行的飞行员年龄上限,调整进入机长训练和飞行教员管理的政策,取消了有关领航员和通信员的相关要求等;针对客舱乘务员,调整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合格要求,增加了乘务员初始训练和复训的时间,增加了乘务员近期经历的要求等。

3C认证CNCA-C11-01:2014 一致性证书

3C认证CNCA-C11-01:2014 一致性证书

附录 1车辆一致性证书第一部分(车辆总体信息——用于完整/多阶段制成车辆1)车辆一致性性证书编号:************************0.1车辆生产企业名称:......................................................C0.1车辆制造国:.........................................................0.2车型系列名称/代号:..................................................单元名称/代号(若有):....................................................车辆型号名称/代号:........................................................0.2.1产品名称:...........................................................C0.2车辆中文品牌:.......................................................C0.3车辆英文品牌:...................................................0.4车辆类别:............................................................0.5基本车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最终制造阶段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0.6法定铭牌的位置:.......................................................车辆识别号:.......................................................车辆识别号在底盘上的位置:.............................................21发动机编号:............................................................发动机编号在发动机上的位置:............................................在CCC认证中所描述的车辆制造阶段(1)底盘:型号:..................................................类别:.........................................生产者:...........................................................CCC证书号:...............................................签发日期:.....................................................阶段2:生产者:..........................................................CCC证书号:...........................................签发日期:.................................................在所有方面与本证书第二部分描述的技术参数相符合的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1):CCC证书号(须包含版本号):.................................签发日期:..................................................................................(车辆一致性主管签名)(职务)................................和/或(企业盖章)(生产日期)附件(仅适用于多阶段车型):每一阶段的一致性证书。

新旧准驾车型对照表

新旧准驾车型对照表
A
A1
应当年满26周岁
A3
应当年满21周岁
A2
应当年满24周岁
B
B2
应当年满21周岁
B1
C
C1、C2
D
D
E
E
F
F
J
C4
L
C3
M
M
N
N
P
P
Q

Z
C2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10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航卫部分

10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航卫部分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121.576条
二、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 (c)在按本规则运行时,机组成员应当: (c)在按本规则运行时,机组成员应当: 在按本规则运行时 (1)符合体检鉴定结论限制条件的要求; (2)在身体状况发生异常变化,可能不符合航空人员体检 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及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并咨询航空 医师,提出能否继续履行职责的意见,不得隐瞒或自行采取 医疗措施; (3)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 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但航空医师确认的不影响正常履行职 责的治疗药物除外; (4)及时按规定处置并上报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121.576条
二、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 (b)在按本规则运行时 航空医师应当: 在按本规则运行时, (b)在按本规则运行时,航空医师应当: (1)确认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并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做出医学鉴定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 医疗保障措施; (2)为特殊条件下飞行运行提供医疗保障措施; (3)了解航空人员日常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就诊活动,指 导机组成员安全使用药物和实施健康保护。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CCAR-121-R4航卫部分差异条款
第121.743条 应急医疗设备
二、修订后条款: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载客飞机上配备下列应急 医疗设备: (1)急救箱; (2)应急医疗箱; (3)卫生防疫包。 (b)本条所要求的各项应急医疗设备: (1)应当附加名称标识,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2)应当放置在客舱内,便于机组成员取用; (3)应当以6个月为周期或根据所配物品有效期和更新要求进行定期检 查更新,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检查更新日期应当标注在包 装外。 (c)每架飞机配备的应急医疗设备数量和医疗物品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 附件B的要求。

CCAR-121部R4ETOPS运行部分

CCAR-121部R4ETOPS运行部分

合适备降机场
进近设施与程序
一套
云高
(MDH)+400
能见度
(VIS)+1600 (VIS)+ 800 较高者 (VIS)+ 800 较高者
两套非精密 (MDH)+200 (包括ILS+VOR) 较高者 两套精密 (DH)+200 较高者
重要的新概念


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被分为一类和二类延程和消防服务

(b)如果无法直接在一个机场利用本条(a)要求 的救援和消防设备与人员,只要该机场通过当 地获得消防增援与消防服务能力后,能够达到 本条(a)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然可在签派或 飞行放行单上将该机场列为备降机场。在改航 的航路运行过程中如果当地资源可以及时被告 知,30分钟的增援响应时间应当是充足的。在 改航飞机飞抵备降机场时,增援设施与人员应 当可用,另外,只要改航飞机需要救援和消防 服务,这些增援设施与人员就应当始终处于随 时可用状态。
延程运行手册的要求

第121.716条


(b)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载客运行: (1)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应当制 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具体的乘客救援 计划; (2)对于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的运行,应当制 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改航机场具体的乘客救援 计划。
初始签派和二次签派
飞机设备 放行
双发延程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

第121.719条 双发飞机延程运行持续适航 性维修方案(CAMP)

注意:该条目前仍然只适用于双发运行。
动力系统监控


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 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 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 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在计算空中停车率时,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 整个机队中经批准实施延程运行的飞机上所有 该型号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中国民航规章科普: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中国民用航空网2017-08-08 17:08航企通讯滚动在民航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常常可见XX通航公司成功获得CCAR-91部运行资质,中国民用航空局授予XX通航公司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XX飞行学院喜获CCAR-141部维修许可证书,XX航空公司同时具备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5部等多个资质。

这些数字到底是何种含义呢?大概许多民航圈内人也都并不清楚,只隐隐知晓它们是来指代整个民航体系中某个特定范畴或者某个执行标准。

的确,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为了彼此进行区分,用于规范各个方面的规章都有编号,后面加上“部”,代表“具体属于哪一个方面的规章”。

要想知道每个“部”所指向的规章内容,首先要了解航空领域。

航空领域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航空制造业、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

航空制造业是航空事业的基础。

它拥有大批各类优秀人才,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出各式各样的航空器供给军事航空和民用航空使用。

军事航空是执行空中军事活动任务的航空活动,它是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重要部分。

航空制造业许多最新的技术发明和进展大多首先用于军事航空。

民用航空是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航空活动,它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包括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两大部分。

先说航空运输,它又称飞机运输,简称“空运”,是指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人员、货物、邮件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CCAR-121 R5 适航维修部分修订要点

CCAR-121 R5 适航维修部分修订要点
– 授权局方委任代表进行境外接机检查 • 涉及:121.375
• 维修工程管理外委:
– 允许航空公司对维修工程管理进行外委 • 涉及:121.363/121.365/121.366
• 机载设备的要求:
– 新的安全要求 • 涉及:121.311/121.356
• 新增相关定义的解释:
– 附件A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 L章 飞机维修 • 涉及 121.367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维修工程部 培训管理中心
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落实“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 – 修订背景: • 由于CCAR-66部已经取消了“维修管理人员证书”,CCAR-121R4 中下述两个条款中涉及到“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要求不再适用, 改为“相关法规的培训”要求。 – 涉及条款: • 121.45 • 121.371
维修工程部 培训管理中心
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第 121.371 条 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Add your t原itl文e in here
Th(be)m维e修Ga系ll统ery的人is 员a D应e当si满gn足D如ig下ita资l C格o要nt求en:t & Contents mall de(v1e)工lo程pe技d 术by部G门ui、ld维D修es计ig划n I和nc控. 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
• 同时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和交流,本次修订还根据国际民航 组织对中国民航的审计发现问题,以及最新版附件6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维修工程部 培训管理中心
主要修订涉及章节
• 落实“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
– 取消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 涉及:121.45/121.371

CCAR-121-R4电子版

CCAR-121-R4电子版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22
第 121.113 条 第 121.115 条 第 121.117 条 第 121.119 条 第 121.121 条 第 121.123 条 第 121.125 条 第 121.127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 11 安全管理体系............................................... 12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 13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 14 运行的近期经历 ............................................. 16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 16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17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 17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17 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 .............................. 18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36

CCAR-121-R4 解释

CCAR-121-R4 解释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修改2:R3中479条(a)款规定,若转大型机训练,要求至 少具有英语3级签注,R4拆成(b)款,将年龄放宽,对 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驾驶员训练没有英语要求;对 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驾驶员参加组类II飞机的初始 或升级训练仍有英语3级要求. 修改3:R3中479条 (b)款关于英语双证的内容,适用于在 过渡期,现已不适用,R4删除.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CCAR-121第四次修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41条 飞行翻译 删除.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7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 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 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 英语进行交流. (a)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 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 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使用 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担任驾驶员或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 飞行领航员. (b)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获得 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以上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组类II飞 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R4中479条修改原则: ―文字简洁准确,术语与ICAO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 ―划定年龄界限,1960年1月1日

CCAR-121新旧版对照表

CCAR-121新旧版对照表

CCAR-121 新旧版对照表新旧版CCAR-121差异说明根据民航总局第140号局长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版(编号CCAR-121,R2)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CCAR-121-R2的规定,在2005年4月1日之前按旧版CCAR-121FS通过审定的合格者持有人,应当与2007年1月1日之前,通过按照CCAR-121-R2进行的补充审定,为此公司计划于2006年上半年接受局方的补充审定。

按照总签刘副经理的布置,为方便大家学习,现将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说明如下,大家可以用下列目录链接查询有关章节A章总则 2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2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3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 3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3 F 章G章手册的要求 4H章飞机的要求 4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4J 章特殊适航要求 5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5L 章飞机维修 6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6N章训练大纲 6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7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8 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8T章飞行运作 8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 10V章记录和报告 11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11X 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12Y章罚则 12Z章附则 12附件A 定义 12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3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3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13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13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13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13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3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3第二次修订说明 131新版CCAR-121 旧版CCAR-121 主要差异A章总则 A分部总则121.1 [目的和依据] 121.1 [目的和依据] 针对于CCAR135部适用于小型飞机的承运人,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改为“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根据文件增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21.3 [适用范围] 121.3 [适用范围] 涉及适用范围描述更为详实:除了起飞全重超过5700kg的飞机定期载客运行外,增加30座以上飞机的不定期载客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飞机实施的运行描述国内定期载客,国际定期载客和补充运行的概念含有,明确邮件运输视为货物运输,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视为载客运输。

AC-121-FS-2016-127-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

AC-121-FS-2016-127-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121-FS-2016-127下发日期:2016年8月22日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目㊀录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定义1 4.依据2 5.背景2 6.管理要求3 ㊀6.1航空承运人责任3 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4 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5 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5 6.5培训要求6 7.运行要求6 ㊀7.1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6 7.2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7 7.3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7 7.4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 7.5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8 7.6数据存储要求12 7.7持续改进要求1218.局方批准要求12 9.适用日期12 10.附件13 ㊀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13 10.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表14 10.3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通知ATSU流程15 10.4ATSU对4D/15追踪报告缺失通知的回应16 10.5航空承运人开展4D/15追踪评估流程18 10.6航空承运人风险评估流程19 10.7航空承运人位置报告缺失通知单样例20 10.84D/15追踪风险评估表格22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提供指南,为局方对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载客运行的航空承运人㊂按照CCAR121部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航空承运人㊁CCAR135部和CCAR9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通告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3.定义(1)4D位置即航空器的位置信息(经度㊁纬度㊁高度㊁时刻),这四维信息简称为 4D位置 ㊂(2)航空器追踪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按标准的时间间隔,针对每架飞行中的航空器在地面记录并更新航空器4D位置信息的过程㊂(3)4D/15追踪航空承运人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实施航空器追踪㊂1(4)4D/15服务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ATSU)能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配备相应机载设备的航空器4D位置信息㊂(5)海洋区域指领土范围以外水域上的空域㊂4.依据(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5)国际民航组织347号通告‘航空器追踪实施通告“(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5.背景2014年3月马航MH370失联事件在全球引发极大震动,对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㊂国际业界对此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立了相关工作组,提出了航空器追踪运行概念草案 全球航空遇险与安全系统(GADSS)以及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角色与责任,并确定了开展全球航空器追踪的战略规划,旨在为航空器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提出了利用现有技术及时获取航空器位置㊁简化航空器定位程序㊁实现航空器位置信息共享以及改善 2ATSU的告警服务能力的近阶段目标㊂2015年11月,ICAO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I部分的第39次修订,制定了例行航空器追踪规范,并强制要求航空承运人在2018年11月8日前实现对其海洋区域运行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航空器位置进行追踪㊂目前,中国民航约有97%的运输飞机已安装了航空器通信寻址报告系统(ACARS),因此,现阶段使用ACARS位置报告对国际航班及运行于偏远地区的航班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㊂为加强我国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空安全监控能力,民航局决定在2016年底之前,基于现有成熟技术,初步实现我国民航运输飞机的全球追踪监控㊂6.管理要求6.1航空承运人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建立与其运行区域范围和运行复杂性相适应的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通过ACARS㊁ADS-B等技术手段,及时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与身份信息,实现在运行区域内对航空器的追踪监控㊂航空承运人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方案与计划,明确其相关的职责㊁任务及需采取的行动等㊂(2)对其运行手册进行修订,建立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及程序,其中至少包括:a.航空器追踪监控目标;3b.需要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的区域或航线;c.签派㊁机组及相关人员职责及其操作程序;d.4D位置信息的记录㊁监控和告警;e.4D位置记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触发条件;f.应急处置流程等㊂(3)明确承担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职责的相关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㊁培训和检查,确保相关人员按照操作程序实施航空器追踪监控㊂(4)确保涉及的机载设备㊁地面系统及机组㊁签派等相关人员操作程序㊁流程等持续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载设备加改装㊁地面系统升级(如图形化的航班自动追踪系统)㊁通过购买㊁共享等方式获取相应数据服务等㊂(5)持续改进完善相关的设备㊁流程㊁程序等,确保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㊂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1)中国情报区外运行的4D/15追踪要求对于在中国飞行情报区(包含北京㊁沈阳㊁上海㊁武汉㊁广州㊁昆明㊁兰州㊁乌鲁木齐㊁三亚等九个情报区)以外运行的航空器,当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kg时,除非经局方批准,航空承运人应在飞行实施前确认能够通过自动报告方式在地面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航空器的4D位置㊂(2)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追踪要求4对于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航空器,航空承运人可通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监视实现航空器追踪,同时必须满足民航规章规定的运行控制要求㊂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1)现有能力评估与差距分析㊂(2)制定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㊂(3)开展人员培训㊁演练㊁验证等实施前准备㊂(4)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5)持续收集并分析例行航空器追踪的数据㊂(6)实施再评估,分析并根据需要进行完善㊂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1)现有能力评估航空承运人应对其现有的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评估内容包括:地面系统㊁机载设备㊁政策㊁流程㊁程序等,并基于以下因素决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最佳方案:a.已有和可选的设备与技术;b.运行区域及其可提供的相关服务;c.可能影响航空器追踪决策的地区性和国际性要求;d.实施过程的风险管控,包括对当前运行和空管系统的影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运行风险管理系统模块,并与航空器追踪系统㊁现有安全管理系统及质量体系对接;e.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㊂5(2)差距分析航空承运人应对照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对其当前已具备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和差距分析,并实施符合性检查㊂对现有设备和技术的评估可参考10.1,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可参考10.2㊂6.5培训要求航空承运人应针对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进行定期培训,以确保相关运行人员具备胜任其职责的能力㊂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1)培训对象应至少包含飞行㊁签派㊁维修等人员㊂(2)制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培训大纲㊂(3)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政策㊁流程与程序,并正确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7.运行要求7.1㊀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1)航空承运人应对航线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可用性进行评估,明确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路或航段㊂(2)航空承运人应按照7.5的要求评估航空器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时可能产生的运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其中至少包含:a.运行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人员职责;6b.风险评估的触发事件;c.风险评估的启动时机;d.风险缓解措施等㊂7.2㊀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签派放行时应对其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2)当航空承运人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相关机载设备不可用时,应依照最低设备清单(MEL)要求处理㊂(3)若发生已知4D/15追踪能力缺失,仍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签派放行该航班时,航空承运人应按照经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开展评估,采取措施缓解由此带来的运行风险㊂风险评估及签派决策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随同飞行文件保存至少三个月,用于后期分析㊁持续改进㊂7.3㊀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实施航空器4D/15追踪监控时,应在地面持续记录航空器的4D/15位置信息(包含起飞和着陆信息),确保及时获取航空器的4D/15位置并判断位置记录的数据完好性,监控4D/15位置记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㊂(2)飞行实施后,若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航空器可继续运行㊂例如,飞行中航空器偏离原计划航路导致不能满足4D/15追踪要求时,不要求航空承运人承担4D/15追踪职责㊂7.4㊀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航空承运人应采取措施将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㊂当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能够及时确定发生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航空器身份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处置流程㊂(2)尽快判断航空器位置报告缺失的原因,其中应确认相关机载设备与地面系统的工作状态,验证航空器与地面系统之间通信链路的可用性㊂(3)签派员应当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重新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包括与机组建立语音通信等方式㊂当尝试不成功时,签派员参照附件10.3的流程通报相应的ATSU,通报的内容和格式需符合附件10.7的要求㊂(4)当与航空器重新建立通信联系或恢复4D/15追踪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应ATSU,同时重置并恢复航空器的4D/15追踪,并记录重置后预期的第一个4D/15追踪报告时间和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原因㊂航空承运人应当保存最新有效的ATSU紧急联系电话号码,并确保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记录缺失时签派员能够及时获取并使用㊂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㊁传真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也可根据需要保存㊂7.5㊀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本通告允许航空承运人在航班计划阶段出现 8已知的航空器追踪能力缺失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运行,但其必须建立经局方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完成相应的风险评估㊂航空承运人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并非为了规避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要求,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满足4D/15追踪能力时,确保能够继续保持适当的航空器追踪能力㊂航空承运人应将例行航空器追踪纳入其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其中涉及的风险评估流程㊁决策程序及相应预案应在运行手册中有明确规定㊂航空承运人的风险评估流程应至少能从以下方面对其偏离4D/15追踪要求的运行风险进行管控:(1)地面系统能力与流程a.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依靠航空器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可用数据对航空器位置实施追踪的能力;b.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对航空器4D/15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的缺失和恢复进行监控的能力;c.确保相关人员有效应对4D/15追踪缺失的培训;d.必要时能够与相关方共享任何获取的航空器追踪数据的能力;e.其它能够增加航空器位置数据精确度或及时解决位置报告缺失的地面系统或流程㊂(2)机载设备能力a.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位置报告的能力(例如发动机状态监控系统,基于卫星的机上娱乐系统(IFE),ADS-B,ADS-C等);9b.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或人工航路点报告的能力(通过ACARS或通过SATCOM/HF/VHF语音通信);c.在计划运行区域内有可用的航空器自身定位技术,如应急定位发射器(ELTs,EmergencyLocatorTransmitter),水下定位设备(ULDs,UnderwaterLocatorDevice),遇险追踪设备,应急位置无线电指示信标(EPIRBs,EmergencyPositionIndicatingRadioBeacon)等;d.航空器上可用的通信设备和计划运行区域内该设备能够提供的通信能力;e.通信系统的冗余度㊂(3)可用的定位和通信手段a.与航空器进行迅速可靠通信的能力;b.用于支持承运人或ATSU在必要时确定航空器位置的通信和监视手段的质量㊁完善性及可靠性;c.ATSU对于超出VHF通信覆盖范围航班监视信息的获取能力;d.向航空承运人提供第三方通信服务的供应商的能力;e.计划运行区域内4D/15服务的可用性(相关信息可通过AIP获取),包括ATSU用于获取航空器位置信息的技术手段(ADS-C㊁MLAT等)㊁覆盖范围和获取4D位置报告时间间隔,航空承运人用于获取相应4D/15服务机载设备的可用性以及该设备与AT⁃SU用于提供4D/15服务系统的兼容性等㊂(4)自动位置报告盲区的频次和持续时间主要考虑航空器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盲区内运行的频次㊁航01段长度及运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导致的不利情况发生概率㊂例如,对于某较长航程航班在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区域内均不能满足航空器追踪的要求,但如果该航班的数量很少,则对于风险评估也许是可接受的㊂又如,对于一些不具备4D/15追踪能力的定期航班,如果其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段相对较短,则对于风险评估也是可接受的㊂注:航空器追踪使用的卫星㊁甚高频㊁高频等通信链路受外部环境及设施设备因素等影响,在某些区域容易出现通信信号不稳定,导致航空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中断,因此航空承运人应对涉及通信信号不稳定区内运行的不利因素进行考虑㊂卫星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极地等高纬度区域,甚高频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地面台站有效信号不能完整覆盖区域内㊂(5)机组操作程序变化导致的人为因素影响从人为因素角度考虑所制定的针对4D/15追踪要求的风险缓解程序对机组工作负荷的影响㊂例如,人工4D/15位置报告会增加机组工作负荷,分散机组注意力,从而对运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㊂此外,人工位置报告还可能引入精度的不确定性,甚至存在错误的可能性㊂(6)风险缓解措施和应急程序a.以评估可能对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危险源发生的可能性㊁后果的严重性为基础制定的风险缓解策略㊂b.为最大限度增强或保持航空承运人在4D/15追踪盲区中的11航空器追踪能力而制定的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应急程序㊂航空承运人应确保风险缓解措施不会引入新的风险,具体可参考附件10.8实施4D/15追踪风险评估㊂7.6数据存储要求航空承运人应保存确定航空器位置所必需的航空器追踪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保存程序,数据存储期限至少三个月㊂7.7持续改进要求航空承运人应收集并分析与例行航空器追踪有关的实际和预期运行数据,持续改进航空器追踪能力㊂8.局方批准要求航空承运人应在其运行规范A0015条款中描述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也可以直接引用运行手册中的相应条款㊂局方监察员在审批航空承运人运行规范时,应当全面评估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对于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承运人,还应选取其典型航线进行运行验证,以证明承运人具备了满足本通告要求的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㊂9.适用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㊂航空承运人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政策㊁标准与要求,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并于2016年12月1日前确保例行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本咨询通告要求㊂2110.附件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4D/15追踪要求适用性机载航空器追踪能力对照表是否1. 电子化、自动化手段:现有和新兴的监视技术,依靠ADS-C和/或ADS-B设备与基础设施a) ADS-C√注:可能需要修改现有的监视协议或监视流程以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的需求b) ADS-B√注:依赖地面和/或星基基础设施的部署2. 电子化手段:ACARS,依赖现有HF/VHF/SATCOM数据链a)自动化ACARS位置报告√b)人工ACARS位置报告* √3. 电子化,自动化,自主式手段:经改造后可按定制周期传输4D位置的现有机载设备注:对现有设备的任何改造均需符合适航要求a) 发动机状态监测系统√b) 卫星娱乐系统√4.电子化,自动化,在某些情况下为自主式的手段:以航空器追踪为目标的新兴技术a)以追踪为目标的解决方案案例(暂缺)√注:任何新型机载设备均需符合适航要求5. 程序化手段:使用远距离位置报告方式,依赖于HF/VHF/SATCOM√话音通信**为实现航空器追踪目标,人工ACARS和程序化话音位置报告应从实际中机组工作负荷和运行可行性方面评估。

7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客舱安全部分

7CCAR-121-R4修订条款宣贯材料—客舱安全部分
(2)机组成员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 执行飞行任务;
(3)机组成员在值勤前不得服用药效可能持续到飞机预计起飞时间的药物,也不得 在值勤中服用药物,但航空医师确认的不影响飞行安全的药物除外。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二、修订后条款: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 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配备合格和足够的航空医师和用于
第121.576条 航空卫生保障 第121.577条 禁止使用和携带的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CAR第-11212.5179-条R4饮客用舱含酒安精全饮料部后分的差值勤异限条制(款b)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第121.743条 应急医疗设备 第121.745条 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的训练
二、修订后条款: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客舱模
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一台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或者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
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 备的训练课程
一、原文:
CC(Aa)他R合训-格1练证2设持1备有-R的人4训的客练经课批舱程准安。训全练大部纲分中差,可异以条包括款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其
CCAR-121-R4差异条款宣贯材料 客舱安全部分
运行标准管理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编 CCA制R-:121运-R4标客舱部安余全部雅分梅差异条款 电话:5625
N章 训练大纲
第121.407条 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 课程

CCAR-121-R5修订内容汇总

CCAR-121-R5修订内容汇总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121.157与延程运行相配合,按新的延程运行定义修订I章增加污染道面起飞和着陆运行要求121.1951、在CCAR-121部中,只考虑了干跑道和湿滑跑道两种条件下的地面运行情况,实际上是把湿跑道和所有污染条件均归为湿滑跑道一种情况,近年来,多数运输机制造商均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的地面运行进行了取证,因此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提出性能要求也更符合实际运行需要;2、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六第一部分第5章 “5.2适用于按附件8 第IIIA部分和第IIIB 部分审定的飞机”中的“5.2.6 在应用本章各项标准时,必须考虑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于陆上飞机,飞机的质量、使用程序、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外界温度、风、跑道坡度和道面状况,即对陆上飞机为是否存在雪、雪浆、水和/或冰;对水上飞机为水面情况)。

这些因素必须直J章修改“旅客座椅间距”相关附图,121修订原文中图片无法替代,以此图为准121.213与CCAR-121R3该条款相比,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附图的内容却出现了缺失,有可能是CCAR-121R4改版时后期的编辑或排版出现了错误;另外,CCAR-121加入此条款时,是参考HKCAD的相关标准(实际上是UKCAA的一个适航通告文件的要求)制定的,经确认UKCAA文件的附图与CCAR-121R3的附图完全一致,因此,此次仍按照原来的附图内容进行勘误。

K章文字修改第121.310增加“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121.311第一是由于CCAR-25.562款中明确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但由于运行规章一直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的执行,导致目前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中有相当一部分航空器仍然不满足该要求,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风险;第二是由于FAA对FAR-121.311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文字修改121.313禁止吸烟规定121.317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a)除经依据本规则W章的规定得到局方批准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实施以下运行:(1)延程运行;(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民航法规——CCAR-121部

民航法规——CCAR-121部

A0097-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批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1.爆炸品(1.4S)2.气体(2.1项和2.2项)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性物质和物品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国内机场 序 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 上海虹桥 SHA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2 上海浦东 PVG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3 乌鲁木齐 URC仅限(1)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2)感染性物质国内进、出港操作,及 (3)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及(4)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进、出港操作,及 (5)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新疆分公司A0097-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 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 附加限制备注4 喀 什 KH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喀什机场5 伊 宁 YI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伊宁机场6 阿勒泰 AAT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勒泰机场7 阿克苏 AKU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8 库尔勒 KRL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尔勒机场9 库 车 KCA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库车机场 10 塔 城 TCG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 新疆机场集团塔城机场 11和 田HTN 仅限航油的国内进、出港操作新疆机场集团和田机场 12 广州白云 CAN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方航空公司国际货物操作: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3 深圳宝安 SZX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国内货物操作:南航深圳分公司国际货物操作: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 1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PEK 仅限第1-9类商用危险品出港操作的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京分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货库)A0097-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 号机场名称 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15 武汉天河 WUH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北分公司16 郑州新郑 CGO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河南分公司17 沈阳桃仙 SHE (1)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北方分公司18大连 周水子DLC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大连分公司19 长春龙嘉 CGQ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吉林分公司20哈尔滨 太平HRB 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黑龙江分公司21 汕头外砂 SW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汕头公司22 长沙黄花 HHA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湖南分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货库、机坪)23 珠海三灶 ZUH仅限(1)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及 (2)干冰的进、出港操作(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南航珠海公司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货库、机坪)A0097-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地区机场 序号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 备注1 芝加哥奥黑尔机场 ORD Alliance Airlines2 阿姆斯特丹机场 AMSAero Ground Services BV 3 洛杉矶机场 LAX 仅限2.2项、第3类、5.1项、第8类、第9类的航材Qantas Airways Delta Airline4 东京成田机场 NRT 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 JAL Cargo Service Co. Ltd.5 大阪关西机场KIX有效期至2009年9月19日JAL Cargo Service Co. Ltd.c.该运营人及其地面代理机构日常的危险品运输活动应接受局方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CCAR-121部熟练检查工作单

CCAR-121部熟练检查工作单
自动进近或其他进近辅助系统
31
失速警告装置、失速防止装置和增稳装置
32
机载雷达设备
33
导航或通信设备失效
34
液压系统失效与故障
35
电气系统失效与故障
36
起落架系统失效与故障
37
襟翼系统失效与故障
38
其他可用系统、设备、装置:
39
应急程序
每个驾驶员应当按检查员为了确定被检查者对该飞机相应系统与设备实用知识水平而认为需要的数量,演示下列系统与设备的正确使用:
附件4-10(B)
CCAR-121部熟练检查工作单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所有项目
姓名:
执照练检查类型□机长(PC-PIC)□副驾驶(PC-CP)
类别等级
级别等级
型别等级
□飞机□旋翼机
□单发陆地□多发陆地
□单发水上□多发水上
□直升机□自转旋翼机
熟练检查日期年月日地点
考试设备
□航空器型号飞机注册号
40
飞行中失火
41
烟雾控制
42
急剧释压
43
应急下降
44
TCAS
45
相应经批准飞机飞行手册所列的其他应急程序:
46
考试员评语和结论
评语:
结论:我证明,在年月日对编号为的执照持有人完成CCAR-121部第465条要求的熟练检查,检查结果合格。
考试员合格证编号签字日期年月日
管理局审核
监察员审查意见
□同意□不同意
23
从ILS进近到着陆
24
侧风着陆
25
模拟50%动力装置失效并在飞机一侧模拟失去动力时起动到着陆
26
盘旋进近至着陆

CCAR-121 R5 适航维修部分修订要点

CCAR-121 R5 适航维修部分修订要点
– 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经局方批准的 设计,并处于满足安全运行的状态。
– 持续适航性:是指通过一套流程和方法,使得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 零部件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并在其工作期间或寿命内始终处于满足安全 运行的状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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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L章 飞机维修 • 涉及 12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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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落实“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 – 修订背景: • 由于CCAR-66部已经取消了“维修管理人员证书”,CCAR-121R4 中下述两个条款中涉及到“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要求不再适用, 改为“相关法规的培训”要求。 – 涉及条款: • 121.45 • 121.371
CCAR-121 R5 适航维修部分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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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 此次修订的主体宗旨是弥补安全风险漏洞、提升安全运行水平,同 时兼顾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和“简政放 权”的要求。
• 除上述主要的修订内容外,此次修订还对第四次修订中相关的文字 和说法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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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落实“放管服”和“简政放权”要求 – 修订背景: • 将“民航飞发【2010】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纳入到规章中;为 今后使用委任代表实施航空器投入运行前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 明确相关要求。 – 涉及条款: • 12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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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修订变化
• 第 121.45 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CCAR-147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
有效
39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
有效
40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民航总局第152号令
有效
4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CCAR-137CA-R2
民航总局第150号令
有效
42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有效
26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
有效
27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令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
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
失效
59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
有效
60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
有效
6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
有效
6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第66号令
有效
113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民航总局第65号令
有效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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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CCAR-121差异说明
根据民航总局第140号局长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版(编号CCAR-121-R2)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CCAR-121-R2的规定,在2005年4月1日之前按旧版CCAR-121FS通过审定的合格者持有人,应当与2007年1月1日之前,通过按照CCAR-121-R2进行的补充
审定,为此公司计划于2006年上半年接受局方的补充审定。

按照总签刘副经理的布置,为方便大家学习,现
将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说明如下,大家可以用下列目录链接查询有关章节
A章总则2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2 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3 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3 F 章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3 G章手册的要求3 H章飞机的要求4 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4 J 章特殊适航要求4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5 L 章飞机维修5 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6 N章训练大纲6 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7 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7 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8 T章飞行运作8 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9 V章记录和报告10 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11 X 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11 Y章罚则11 Z章附则11附件A 定义12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12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12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12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12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12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12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12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12第二次修订说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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