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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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宣传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公民提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以居民身份证为主要证件。另外,还包括户口簿、工作证、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法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和证明件等;其他组织的由其批准设立的批件及证明文件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任命书、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工作证等。

(2)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表人办理的,代表人应提交由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书、扶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

(4)涉及财产的公证事项,需提交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书、抵押物所有权证书等。

(5)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澄清。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调查取证。

二、遗嘱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必须到公证机构

亲自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地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所有权证明。

(3)遗嘱草稿。

(4)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

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明确相互间遗赠与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从协议当事人主体上要求,扶养人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从协议的效力上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有遗嘱的,优先使用遗赠扶养协议,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从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上要求,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扶养协议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户籍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扶养人是组织的,提交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

(2)遗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凭证。

(5)扶养人的配偶及其他成员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必须明确的是,扶养人在遗赠人在世和去世时,只有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无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权利,只有在遗赠人去世后,方有取得遗赠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列明的财产。

四、继承公证

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即因老、

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致死;二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死者的经济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死者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死者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死者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一是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有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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