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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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

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

信托有哪些突出特点及优势一、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

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三、有限责任。

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

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

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

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试析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的若干问题摘要: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问题都呼唤表决权信托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效应发挥取决于是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本文就从法理基础、功能定位两个方面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本土化一、表决权信托之法理基础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根据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理论,信托财产实质是一种分割的财产权: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益人。

这种对于信托法律实质的理解顺应了英美国家的法律演进过程,时至今日仍然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但是在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了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未得到解答。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项规定的解读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委托给”并无转让的意思,而有人强调”给”即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的模糊规定体现了制度移植中的摩擦,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中。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表决权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表决权的性质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并无争议,但是表决权仅是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运用表决权所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分红、股利等方式获得,而这是作为私益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表决权不属于一项财产性权利。

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位于何者才能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定要求?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争论:”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信托的一般特征

信托的一般特征

信托的一般特征
1. 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信托是一种依法成立、由委托人将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信任关系。

2. 信托财产的专属性: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财产的特殊财产,受托人必须将其分开管理,不得与自己的财产混为一体。

3. 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法》等。

4. 信托是符合一定目的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如财产管理、财产保值增值、资产传承等。

5. 信托具有明确的受益人:信托一般有受益人,受益人有权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如收益、分红、遗产等。

6. 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成立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7. 信托财产的分配和处置需要事先约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和处置一般需要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分配和处置。

8. 信托的解除和终止:信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或终止,解除或终止后,信托财产将按照约定归还给委托人或其他受益人。

总的来说,信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 )自由 一 自由意 味着 以最 少 的代 价 能支 配财 产 的最大 选择 范 围,即赋 予 个人 以最 大 限度 的财富 支配 自由。而股 东表 决权 信托 制度 的设 计 思路 正是要 将这 种个 人对 财富 的支 配 自由扩张 到公 司股 东权利 的行使领 域 ,使 许多 原本无 力行 使或 无 意行度 的 障碍 二)
合 理 的。 根据 以上 分析 , 以将表 决权 信托 定义 为: 决权信 托 足一个 可 表 或 数个股 东根 据 协议 , 在… 定期 间 内,以不可撤 回的方 法 , 其持 将 有 股份 的表 决权转 让给 一 个或 数个 受托人 , 者 为实现 一定 的合 后
法 目的在 协议 约 定或 法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行 使 该表 决权 ,股东 或股 东 指定 的人享 有 受益权 的 一种法 律制 度 。 二、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的价值 分析 表 决权信 托 制度 的价 值 , 际上 也 就是指 表 决权信 托对 于人 实 和 社会 的有 用性 。由于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本 质上 是利 用信 托 的优 越 性 对表 决权 的重 新安 排 , 因此 , 托法 的两 大突 出价 值取 向一自由 信 和 效率 也就成 为 了表 决权 信托 制度赖 以存在 的价值 保 障 。


我 国 《 司法》 公 规定 的表 决权 行使 手段过 于 简单 , 了亲 自行 除 使外, 只有表 决权 代理 和 累积投 票制 , 目前 对股 东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尚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对于 我 国来说 , 4 ] 该制 度仍 属于 西方法 律文 明 中的东 西 。那么 , 国是 否应 当引入 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呢 ? 我 讨 论 一项 制度 是否应 当引入或 借 鉴时 ,首先 需要确 定 的是这 个 制度 是 否具 有积 极的 作用 , 也就 是说 , 否是所 谓的好 东西 。笔 是 者 认为 : 先, 决权 信托 制度不 同于 公司法 中 的表决权 代理 和表 首 表 决权拘 束协 议 ,是一 种具 有独 立存 在价值 的表决权 行使 方式 。其 次, 当表决 权与信 托 制度 相结 合 时, 就会 产生 巨大 的弹性 , 使得 表 决 权信 托所 体现 出的功 能十分 丰 富 , 能够 适应 不 同的人对 表 决权 的不 同要求 。再 次 ,纵观 表决 权信 托在美 国产 生和 发展 的一 百余 年, 虽然 该制 度也 曾因滥用 误用而 给美 国经 济造成 过很大 的损 害 , 但 总 的来 说, 的积 极效 果还 是大 于其 负面影 响 的。也 因此 , 在 它 现 美 国许 多 州都认 可 了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并在法 律上 予 以明确规 定 [】 5。横视 其他 大 陆法系 国家 , 虽均 未在制 定法 中对 其加 以明文 规 定 , 也愈来 愈感 觉到 了该制 度 的优势 , 但 并在 学术 理论上 引起 了热 烈 的讨 论 。因此 ,表 决权信 托制 度 的确 是个好 东西 。既 然它是 西 方 法律 文 明中 的好 东西 , 么 我们 国家就 应 当将它 引入 并为 自己 那

建立中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中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王 军 武
( 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 贵 贵州 贵 阳 5 0 0 ) 50 1

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机制在公 司法领域 的拓展和 创新 , 它是 以股 东表决 权为客体 的一种特 殊信 托 , 功能丰 富, 其 常 被 用来平衡股东利益 、 保有公司的控制权 、 确保公 司管 理的稳 定性和 连续 性、 保障债 权人 的利益 , 利于公 司融 有 资、 高公司决策效率等。然而在我国公司运作实践 中已经存在表决权信托 的情况下 , 行《 提 现 公司法> 并未对表决 权信托制度作 出规定 , 这对公司的 良性发展不利。因此 , 应在 我国《 公司法》 《 、 证券法》 信托 法》 和《 中增加对表决 权信托 的规定 , 把表决权信托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 , 而建 立我国表决权信 托法律 制度。 从 关键 词 : 表决权 ; 表决权信托 ; 公司法》 法律 《 ;
Ab t a t Voe tu ti e eo me t n n o a in o s s se i e a e f mp n a sr c : t r s sa d v lp n d i n v t f r t y tm n t r ao a o t u h Co a y L w.I i p ca r s ih d f e t sas e i t t l u whc e n s i
saeo e o sa bet n a a os u c os h haeo e sdt bl c h eodr bnfs ep hrhl r vt a nojc adihsvr u ntn i r f nue a nesa hle ee t,ke ds e t i f i w c t o a r s i
Le a o g s o t b ih n t u tS s e i i a gl Th u ht n Esa l i g Vo e Tr s y t m n Ch n s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

自 17 年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以来 , 99 信托业 而受托人 在信托期 内代表股东 行使行 政权 , 为保管股 代 在我 国逐 步发展壮大 , 弥补了我 国单一银行体制 的不 足, 票 、 处理公 司事务 、 代转 股息收 入。 表决权信 托在西 方颇 有力推 动了我国经济 的发展 。 但同时 , 多达 百家的信托公 为盛行 , 但在我 国还是一项有待 开拓 的信托新品种 , 它作 司也是我 国金融体 系中 问题 较多的非银 行机构 。 由于其 为股 权型 国有资产市场 化运营一 种延伸 方式 , 我国 当 在 经 营不规范 , 屡次造成 金融秩序 的混乱 :9 2年 , 展过 前 的经济实践 中有 巨大的业务空 间 , 18 发 具体表 现在 以下几 快导 致资金分散 , 冲击计 划 内基本建设 ;9 5年 , 18 由于信 个经济实 践领域 :

分散 , 而与此 同时 大多数上 市公 司中非流通 的 国有股 和 众 多 的 下 属 机 构 , 有 规模 优 势 。 以 利 用 自 身 的声 誉 和 具 可
法 人 股 又 占 了 多数 , 通 股 部 分 比 重较 少 。 流 因此 . 一方 面 , 影 响 , 得 客 户 的信 任 ; 且 可 通 过 下 属 机 构 及 时 准 确 地 赢 并 上 市 公 司 在 经 营管 理 的 方 式 上 依 然 无 法 摆 脱 国 有企 业 特 获 得 市场 信 息 , 以 分 析 , 加 以利 于 企 业 的 运 营 、 征 , 府 作 为 超 级 大 股 东 其 意 志 往 往 是 影 响 局 势 的 决 定 政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根 本 无 法 过 问 具 体 的 经 营 管 理 : 多 股 份 许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开 不 起 来 , 东 会 的决 策 对 董 事 会 的制 约 股 然 而 , 托 投 资 公 司 目前 在 我 国 开 展 表 决 权 信 托 业 信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三人 方面 的意 义。
关键 词
表 决权信 托
表 决权
股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 1)214O l0 .522 o1.1.2 0 该 说认 为, 决权信 托的 客体应 为股 东持有 的股 份。 决权 表 表
中图分 类号 : 92 8 D 2. 2
表 决权 信托 (oi t s 是指 一名 或数 名股东 根据 信托合同 v t gr t n u)
当事 人的 自有财 产及其 他信 托财产 。( ) 转让性 。信托 的成立 权建 立在持 有 公司股 份基础 之上 , 能离 开股份 、 4可 不 与其他 股东权 以信托 财产 可 以由受托 人取 得并进 行管理 、 处分 为前提 , 托财 利 分割 而单 独存 在。 信 因此 , 决权 信托只 能 以转 让}份为手 段 设 表 J 殳 产必 须为委 托人 独立支 配的可 以转 让的 财产 。 。 ( ) 决权 信托客 体的概 念 二 表 表 决权 信托法 律关 系的 客体 , 表决权 信托 的标 的, 指信 即 是 立, 以实现表 决权 统一 行使 的 目的 。 而表 决权 客体 说 认为表 决权 可 以独立 存在 , 根据私法 自治 , 当事人可 以 自由处分 自己的权利 。 笔耆认 为 , 表决权 信托 的客 体应 为表 决权而 非股权 , 表决权
人 享有普通 法上 的所 有权 , 受益人 享有 衡平法 上 I )有权 。  ̄ f W 山于 托 合同向受让 人转让 股份 , 质上仅将 表决权 让渡给受 托人至 于 实 信托 制度与 传统大 陆法系 的所 有权一 元观念相 背离 , 因此火陆 法 其 作为股 东享有 的其 他权利 仍然 保留于 自己之手 。
所 具有 的一般 特征 。信 托财 产足 信托法 律关 系的 标的 , 客 关 的权利 , 不是股权 。 东表 决权作 为财产 权利 ( 东权) 而 股 股 中的

论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属性

论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属性


并不 能 阻止 这 样 的事 实 : 理层 只 能 在投 资人承 受 限度 内行使 管 他 们 的 权 力 , 则他 们 将 承担 被 驱 逐 的风 险 。 否 ( ) 决 权信 托 : 司控 制 权 的 自由配 置 。 二 表 公 公 司控 制 权 , 是对 一 个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或 方针 政 策 具有 决 定性 影 响 的力 量 或 权力 。 控 制 权配 置 的 根源 在 于 股 东 大会 表 决权 分 布 , 东 大会 表 决 权 分布 则 主要 取 决 于股 权 结 构 和 表决 股 机 制 的 合力 。 因此 , 观 点认 为 , “ 本 多数 决” “ 股 一 权” 有 在 资 和 一 的前 提 下 , 股 份 额 占据 绝对 优势 的股 东享 有 全 部 控 制权 , 持 而 小额 股 份持 有 者手 中股票 的表 决权 则 被 “ 收 ” , 为 一 张张 吸 了 成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消 极受 益 凭 证— — 然 而 , 学 者 指 出 , 有 该种 观 点实 际 上是 把 控制 权 看 作 了一个 “ 态 的结 果 ”而 忽 视 了控 制 静 , 权 争 夺 的过 程 。控 制 权 争夺 的根 源 在于 利 益 冲 突 , 种 冲 突是 这 潜 在 的 , 又遍 及 公 司 的 内部和 外 部 , 为控 制 权 可 以 带来 的 却 因 本 身利 益 和 衍 生利 益 的诱 惑 随 时 可 能 爆 发 。在 野 派 为 了夺 取 控 制 权 , 要积 累 更 多 的表 决权 : 需 当权 派 为 了保 有 控制 权 , 则需 要 时刻 提 防 那些 无 意 识 的散 乱 的 股 票 被 集 中起 来 形 成 统 一 的 力量 : 司之 外 , 有 竞争 对 手 的虎 视 眈 眈 。在 当代 股份 公司 公 更 股 权 高度 分 散 , 需获 得 相 对较 小 比 例 的表 决权 便能 达 到 公司 只 控 制 目的 的前 提 下 , 这种 争 夺 变 得 更加 激 烈 和 白热 化 。控 制 权 的形 成 本 身就 是 一 个量 变 引起 质 变 的 过程 ,从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每 一 份 表 决权 都 代表 着 一 份控 制 的力量 。 股 东将股 份上 的表 决 权转 移给 了别人 , 看似 是 放弃 了控 制 , 实际 并非 如此 。因为在 这 种移 转之 前 ,他 手 中 的表 决权 本 是虚 无 或 者 闲置 的 , 他只 能 以 “ 脚投 票 ” 者 “ 便 车” 用 或 搭 的方 式表 达 自己的不 满或 者无 奈 ; 是这 种移 转和 整合 , 他 的表 决权 有可 能 让 转 化为现 实 的控制权 , 作为 受益 人 , 控制 权带 来 的收 益 。 并且 享受 历经 辗转 , 决权信 托最 终被美 国各州 公 司法确立 为一 种合 表 法 的表决 权 行使 方式 。 当然 , 种对 控制 权 的配 置并 非一 定 是一 这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信托法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信托法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考点:信托法1.信托的概念信托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了财产权的委托,受托人由此获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管理处分权,成为名义所有人。

②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财产权进行管理或处分。

2.信托的特征(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转移和分离。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信托民事责任的有限性。

(5)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3.信托的种类(1)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4)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二、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1)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对委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③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不得陷于破产境地。

(2)委托人享有的权利:①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

②管理方法变更权。

③对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的撤销权。

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④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⑤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

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委托人承担的义务:①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

②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赔偿损失的义务。

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关系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负有对受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
维普资讯
【 托租赁 】 信
信托业的特色业务 : 表决权信托
韩 琳 王 , 辉
(. 州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学商学 院 , 南 郑 州 4 05 ;. 1郑 河 50 22国家开发 银行 郑州 分行 , 河南 郑州 4 00 ) 50 8
摘 要 : 班权 信托 作为信托 投 资会 司的一 项特 色业务 , 以在 股权 类 国有 资产运 作 、 化 上 市公 司法 表 可 优 人治理 结构 、 保护 中小股 东利 益和保 持套 司股权 结 构的相 对稳 定 中发挥 重要作 用 开展 此 项业务 , 信 托 投 资公 司具有 自身优 势 , 在 某些方 面 尚需完善 但
资产管理部 门还 是公司主管部 门都不可 能拥有众多专 家 型的微观经营决 策者 ,
因 而不 应 该 也没 有 能力 陷^ 实 际 的 经 营
权力( 获取红利 . 股息 的权利和参 与企业 管理 , 行使表 决权 的权利 ) 离 , 独使 分 单
[ 收稿 1期]1 2 o 一 7 3 2 o - l0 3 【 作者筒介] 韩琳 (9 5 , 河南焦作人 , 士研究生 ; 17-)女, 硕 王辉(95 )男 , 17 - , 河南郑州人 . 经济学硕士。
也给信托 投资公 司 自身带来 诸多问题 。 目前信托投资公 司只有 《 信托法》 出台 为契机实现业务调整 .集 中力量 于中介
性 投 资 方 面 的业 务 ,拓展 出 自己 的特 色 业 务 领 域 ,才 能 有利 于社 会 主义 现 代 化 金 融 体 系 的建 立 ,并 为 自己 的发 展 壮 大 找到 出 路 。而 表 决 权 信 托 这 一名 副其 实 的 “ 人 之 托 , 人 理 财 ” 信 托 业 务 正 受 代 的 是我 国信 托 投 资 公 司有 待 开 展 的 中介 性 投 资业 务 .也 是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开 创 自 己 特色 业 务 的新 途 径 。 二 、 待开 展 的 裹 决棍 信 托 业务 有 表 决 权 信 托 又称 商 务 管 理 信 托 , 它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四、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五、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六、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同。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而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七、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须的广泛权限,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的除外;而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小,仅以被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八、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意撤销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因而,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2.商务管理信托即表决权信托。

其发生和建立的原因如下:一、有利于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表决权信托当前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加之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搭便车”心理使然,导致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信托行使的需求。

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

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
定法 , 但也 没有 不允许 的 禁止性 规则 。在我 国 , 它是

股 东表决 权信 托 的否定论 对其 在其 他 国家 的发展 造
成 了很 大 的影 响 , 至 现在 还 有 人 根 据这 些 否 定论 甚
的观点 , 反对 股 东表决 权信托 的 有效性 。
我 国虽 然 引 进 信托 制 度较 晚 , 司 法 中也 没 有 公
在 信托法 、 司法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下 的 一种 制 公
度。
股 东表决 权信托 制 度作 为实现 对公 司的控 制 的 工具, 由于采 取 了信托 的方式 , 因而具备 了信托 制 度 所有的诸 如灵 活性 、 于弹性 等特 征 , 富 使得 这 一制度
具备 了可以 充分发 挥想 象力 的空 间 。围绕 公 司控制


对 股 东表 决 权 信 托 否 定 论 的批 驳
政 策的 持续 与稳 定 、 业 新 贷 款 的完 成 、 企 国企 改革 、
中小股 东保 护 、 引进外 资 、 会公 共利益 及 国家利 益 社 的维护 等 方 面 都 能 够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 可 以说 , 股 东 表决 权信托 制 度能 够为 我 国经 济发 展实现 的有 益 功 能仅 受限 于 人们 的想 象力 。 但 正 如天 底 下没 有 无 副 作用 的 良药 一 样 , 何 任
关键词 : 股份 公 司 ; 东表 决 权 信托 ; 股 法律 效 力 中 图分 类号 : 9 2 2 2 D 2 .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230 (0 6 0— 460 1 7—1 4 2 0 ) 40 1—7
股 东表 决权 信托 ( t gTr s) Voi u t ,是 一种 将 信 n 托原 理运 用到 股份公 司股 东表 决权 行使 领 域 的法 律 制度 和法律 手段 。我 国没有股 东表决 权 信托 的制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摘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将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与传统信托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

本文在分析中外对表决权信托不同定义的基础上,着重论述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证书;表决权信托功能;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英国的衡平法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其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不断更新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方式。

股东表决权信托则是美国人将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成为美国的重要制度之一。

今年来,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为防止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有必要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股东表决权信托(以下简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

采取”结果导向”立法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表决权信托的结果,并不注重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采取“要件导向”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界定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而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争议,使得我国至今对表决权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本文在分析和考证学术界关于表决权信托各种说法基础上,对表决权信托做如下定义: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或多个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信托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并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后者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表决权受托人又称登陆股东,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成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称表决权信托证书。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Legal s/s t em A nd Soci et y —暖墨匦l瑟竺竺!型!!f叁叁I』查塾垒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李璇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股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_0592(2010)12-114—02表决权信托(vot i ngt r ust)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根据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

①表决权信托自产生以来,在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关于这一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分歧,其中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其中较为基础的争论热点之一。

一、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及特点作为信托客体的下位概念,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前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也即客体。

信托财产最先出现在英国的衡平法,具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由于信托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一元观念相背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回避对信托财产进行立法定义。

信托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限定性。

信托财产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实现其目的,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一定限制。

(2)形态的可变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为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

(4)可转让性。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法律论文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法律论文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一种新兴的方式,日益受到了公司法和信托法学者们的热议。

总的来说,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表决权信托理论的正当性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这两个问题上。

对此,本文拟从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表决权是否可以信托,表决权信托有什么意义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信托;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说过,”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可见,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所以,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问题成为公司法中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之一。

其中,表决权信托制度更是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阐释表决权信托最早产生于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表决权信托仍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其定义的认识各不相同。

通过对这些定义的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在赋予表决权信托的定义时的遣词用语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指将作为股东权利之一的表决权从股东权中分离出来,只将表决权进行信托;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表决权信托是将股份上的所有权利即全部股东权进行信托[1]。

这就涉及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问题了,也就是说,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究竟是表决权还是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权。

笔者认为,首先从表决权信托制度产生的初衷来看,其客体应当是仅指表决权。

其次,表决权作为股权这一权利束中的一个具体权利,是有相对独立性的。

也就是说,表决权可以单独转移,并且转移对信托双方均有利益,所以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是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将表决权信托定义为:表决权信托是一个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在一定期间内,以不可撤回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_笔记

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_笔记

《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表决权信托基本理论 (6)2.1 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界定 (8)2.2 表决权信托的基本特征 (9)2.3 表决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10)三、表决权信托的设立与效力 (11)3.1 表决权信托的设立条件 (13)3.2 表决权信托的效力分析 (14)3.3 表决权信托的撤销与解除 (15)四、表决权信托的运作与监管 (15)4.1 表决权信托的运作模式 (17)4.2 表决权信托的监督管理 (18)4.3 表决权信托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20)五、表决权信托在实践中的应用 (21)5.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表决权信托应用 (23)5.2 企业并购中的表决权信托应用 (24)5.3 其他领域的表决权信托应用案例分析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8)6.2 研究不足与局限性分析 (30)6.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描述《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的学术著作,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对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效力认定、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书旨在为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的视角,以期为我国信托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作者首先对表决权信托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作者从信托法的角度出发,对表决权信托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信托目的、受益人资格、信托财产等方面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表决权信托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表决权信托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信托法规定的要件,如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等。

作者还对表决权信托的行使方式进行了探讨,指出表决权信托的行使主要通过信托合同来实现,而信托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信托法的规定。

关于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该 股份 ( 托 财 产 ) 有 受 益 权 ( 要 包 括 股 信 享 主
受托 给信 托机 构并 获得 他 们 可 受 益 的 表决 权 信 托证 书后 , 信托 机构 即作 为股 份 的名义 所有人 可 行使 相应 的表 决权 。 ( ) 决权信 托证 书 的 受托人 是 具 有 专业 二 表
信 托 的形式行 使 表决权 的制度 , 为表 决权信 托 称
( oigt s) 度 。 r’ 后 , 决权 信 托 制度 V t ut制 n r …‘0此 s . 表 逐 渐发 展并 不断 成熟 , 以它 特有 的效 能 吸引诸 并 多 的国家纷 纷 效 仿 。我 国也 应 借 鉴 美 国公 司法
股东 不参 与经 营而 能获得 一 定 的股 权 收益 , 重 更 要 的是可 以将 表 决 权 集 中信 托 给 专 业机 构 以便
更 好 的制 约董事 会 的权 利 , 从而 达到维 护公 司 和 股 东利益 的 目的 。表决 权信 托具 有 以下特征 : ( ) 决权信 托 的委托 人是 公 司股 东 一 表


表决权信 托 的概 念
要通 过行 使 表 决权 的方 式 予 以实 现 , 以 , 司 所 公
股东 的权利 主要 包 括 分 取 红 利 和行 使 表 决权 两
所谓“ 表决 权 信 托 ” V tgt s) ( on ut是指 公 司 i r
两个 以上 的股 东 , 一定 期 间 , 不 能撤 回的 方 在 以 法 , 其 所 持 有 的股 份 以及 法律 上 的权 利 , 移 将 转
我 国《 司法 》 4条 规定 : 公 司股 东依 法 公 第 “ 享有资 产收 益 、 与重 大决 策 和选择 管理 者等权 参
利” 。参 与 公 司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的权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表决权信托名词解释

表决权信托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吗?在金融界啊,有个名词听起来就像是魔法学校的咒语,让人一听就觉得“哇塞,这玩意儿好厉害啊!”没错,我说的就是那个“表决权信托”。

听起来是不是像是你把表决权交给一个神秘的信托机构,然后他们就能帮你实现什么不可思议的愿望?
哈哈,别被这个名字给迷惑了,它可不是什么魔法,但确实有点“神奇”。

简单来说啊,表决权信托就是你把你的表决权(就是你在公司里说话算数的权力)打包起来,交给一个信托机构去管理。

这个信托机构呢,就像是你的“表决权保姆”,会按照你的意愿去行使这些权力。

你可能会想,我为啥要把我的表决权交给别人呢?我自己不会行使吗?嘿,这你就有所不知了。

有时候啊,你可能太忙了,没时间去管这些琐事;或者呢,你可能觉得自己的表决权不够分量,想跟其他人合伙,一起增强“话语权”。

这时候啊,表决权信托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是一个“表决权联盟”,让你和其他股东能够团结起来,共同发声。

这样一来啊,你们的声音就更响亮了,也更容易被公司高层听到了。

而且啊,这个信托机构还能帮你们专业地分析局势,给出更明智的表决建议呢!
当然啦,这个“表决权保姆”也不是白当的。

你得给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像是请了个专业顾问一样。

不过想想看啊,能用这点钱换来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还是挺划算的嘛!
所以啊,下次当你再听到“表决权信托”这个名字时,别再用那种“这是啥高大上的玩意儿?”的眼神去看了。

它其实就是个帮你省
时省力、增强话语权的“表决权保姆”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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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决权信托有怎样的法律特征【信托财产】浅谈表决权信托[摘要]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公司法上比较活跃的制度。

但是,它的命运经历了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

表决权信托的成立要符合三个要件,即采取书面形式、不能超期并进行登记、公示。

通过对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对表决权信托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首重分析了事实上的虚假表决权信托。

针对表决权信托的特性,我国应通过适当立法途径建立起相应的表决权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是把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

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

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这种在美国法上产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认可和引进。

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功能(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属于受益人。

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 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

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最早引进该制度。

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1].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

所以,用英美法系固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

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

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

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

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2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

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3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

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

(二)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围绕控制权展开表决权信托既可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

〔1〕(p232)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

作为实现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信托的特点、当事人的需求有关。

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

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存在着表决权信托的需求。

一般地,单个股东股份拥有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于亲自行使表决权兴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东宁愿放弃行使表决权而去搭便车。

如果能把股东的股份聚集起来,那么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大股东,既有权利也有意愿参与经营的决策。

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股东要把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来行使的需求。

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与公司资本筹集或公司重组联系起来运用,以确保管理层的暂时稳定性。

当由于公司重组而导致将表决权授予一个大的未经组织的、以前又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债券持有人团体时,可以安排临时的表决权信托。

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发起人。

发起人在筹集资金,但又不想把表决权授予他人时,可以采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

也就是说,发起人并不发行含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只是发行表决权信托证书来筹集资金。

同样,在家族企业中,掌权者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只给年轻一代经济上的受益权,而不移转表决权,以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

对于公开招股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使公司不受那些他们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证借款的偿还。

这样,在借款获得清偿之前,他们能够控制公司。

〔2〕(p382)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最为著名的一个例证是有关豪沃尔德·休斯(Howard Hughes)的。

该案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获得表决权信托为条件,确保了贷款的偿还。

〔3〕(p336)对于公司来说,表决权信托还可能降低公司的决策成本。

这是因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往往需要履行“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发出召集和会议的举行”等程序。

如果该公司存在表决权信托,就由受托人代替原股东来参加会议。

此时,公司就可以减少召集会议的开支和举行会议的开支,而且也有利于形成共识,从而降低成本。

总之,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

这样,表决权信托所体现出来的功能就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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