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_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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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

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

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

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

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名词解释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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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法律方法(第31卷) 域外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理论 部门法方法论
疫情防控法律 方法专题
《法律方法》 稿约
大数据驱动的原旨主义研究 逻辑、形式模型和法律推理 比较法:立法的视角 论影响先例的机构性因素 裁判的形式与范围(下) 美国逃奴案审判中的法律实证主义——以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萧的判决为例
法律方法(第3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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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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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知识
方法论
法律
研究
防控
法律
司法
第卷
方法论
方法 方法
风险
方法
裁判 疫情 法
制度
条款
形式
内容摘要
方法的学习是有效获取知识的最佳手段,方法本身也是知识的一个组成,这在以义理和逻辑为主要出发点的 法律学习中尤其如此,没有适当有效的方法训练,对于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和法律原理的理解乃至阐释都会差之 毫厘,失之千里。方法论是知识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书是国内著名法理学者多年精心打造并已入选 CSSCI来源集刊的连续出版物《法律方法》。从2003年开始首次刊印发行,至今已成为法律方法研究的一大重要 阵地,也是国内少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顶尖学者所主持的重要学科研究方向之一。从2018年起《法律方法》集 刊每年四卷。内容上不仅有国内学者对于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成果展示,同时也国外在此领域或相关领域的重要 且具标志性意义的文章,并加以选译录入。多年来已成为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大重要基地。本书主编陈金钊 教授在新时代下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做了简明精要的序言。

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多元社会基础——昂格尔法律秩序理念之解构与分析

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多元社会基础——昂格尔法律秩序理念之解构与分析

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多元社会基础——昂格尔法律秩序理念之解构与分析杨力【摘要】昂格尔法律秩序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而是与近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相关的,它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治性,表现在拥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历史传承的内部规则、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同.昂格尔提出的这种法律秩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其中,国家权威之于法律秩序难以自足,需要民众参与;单一的等级结构大厦将倾,需要多元化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呈现的刚性,需要优长的法律文化加以浸润;精英意识的实证主义,需要建立新型的交叠共识.【期刊名称】《唯实》【年(卷),期】2007(000)004【总页数】5页(P86-90)【关键词】法律秩序;民众参与;多元结构;内部规则;交叠共识【作者】杨力【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哲学政法唯嘻· 社会纵横/2007· 4、摘要:昂格尔法律秩序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而是与近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相关的,它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治性,表现在拥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历史传承的内部规则、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同。

昂格尔提出的这种法律秩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其中,国家权威之于法律秩序难以自足,需要民众参与;单一的等级结构大厦将倾,需要多元化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呈现的刚性,需要优长的法律文化加以浸润;精英意识的实证主义,需要建立新型的交叠共识。

关键词:法律秩序;民众参与;多元结构;内部规则;交叠共识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4-0086-05法律秩序的本体意义在于对国家与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的激烈冲突进行消解。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国度中,国家权威与社会民主的势力消长,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秩序的差异实现。

但是,真正达致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这两种法律秩序实现的基本形式,则与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密不可分,这种实现机制赋予法律秩序以相当程度的应然意义。

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_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

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_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

理论前沿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孙笑侠 周 婧 内容提要: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批判是批判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在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看来,当代主流的法律方法无法实现通过司法裁判推进社会变革的目标,进而他提出了一种批判性的法律方法。

据此,法律方法不仅应当体现为情境导向的类比推理,而且还要包含超出司法裁判之外的当作制度想象工具的“法律方法”。

但由于这种根据政治的现实需要所展开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在其力图从政治世界寻找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依据之时,却可能有被政治实力左右的危险。

关键词:法律方法 昂格尔 合理化法律分析 批判法学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婧,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 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法学界兴起了一场旨在批评和反思当代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1〕该运动由耶鲁大学的肯尼迪、楚贝克、阿贝尔等学者发起,随着越来越多志趣相投的学者的加入,其阵营逐渐扩大,影响力也日渐增强。

据凯尔曼统计,参加批判法学会议的人数由1977年第一次会议的50多人增加到了1982年的1000多人。

〔2〕同时,批判法学学者的著作也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大学的法律评论,如《耶鲁法学杂志》、《斯坦福法律评论》、《卡多佐法律评论》等都出版了批判法学的专刊,带有批判“风味”的文章也迅速成为法律评论的时尚。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批判法学还扩展到了加拿大、英国,并对德国、法国的法理学产生了显著影响。

〔3〕在批判法学诸多学者中,素有“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之称的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Robert o〔1〕〔2〕或称为批判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情况可参见Duncan Kennedy&Karl E.Klare,A B ibli ography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94 Yale L.J.461(1984);Mark Tushnet,Critical Legal Studies:A Political H ist ory,100Yale L.J.1515(1991);A llan C.Hutchins on &Patrick J.Monahan,La w,Politics,and the Critical Legal Scholars:The Unf olding D ra ma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36S tan.L. Rev.245(1984)。

浅论政治权力合法化

浅论政治权力合法化

浅论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摘要: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权威认同为前提,而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随着历史发展而变迁,我国古代的“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到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以及韦伯的三种统治类型,最后转向“权源于法”。

本文从分析政治权力形成的逻辑过程入手,进而界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最后分析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关键词:政治权力;合法性;利益;“同意”一、政治权力的形成政治权力是权力的一种主要类型,所谓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地表现为利益”。

①(一)政治权力形成的基础——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

②也就是说人的利益源于人的需要,无论是“政治人假设”还是“经济人假设”,也包括“社会人假设”,无非都是基于人到底需要得到什么利益,为了实现这个利益就采取具体行动去获取以及维护。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个人尽可能地调动其有效资源,并且把这些资源有机地凝结成个人特定的力量,以此为凭借展开谋利活动;共同利益是在同一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地位基础上形成的,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人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③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聚集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社会的力量。

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运用政治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就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们的共同利益。

在阶级社会,统治者运用手中的政治权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的是阶层利益而非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虽然也有维护自身利益的举动,但更多的还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行使政治权力。

(二)政治权力形成的重要条件——利益关系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必然结成利益关系,在这种利益关系中,人们选择不同的群体力量开辟利益实现途径的时候,必然产生各种群体力量的对比关系,在纵向①李景鹏.权力政治学[M].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②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③同②.上,它包含着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在横向上,它表现为不同的个人、群体与群体,乃至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课程大纲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名称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所属专业证据法学课程类型学科方法论√专业学位课专业限选课学分数 2教学时数36学时,周4课时,8次课;课程负责人张保生教授课程教学团队张保生吴洪淇李吟柴鹏二、课程目标和任务(500字)(从宏观角度说明本课程的性质、对实现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所起的作用;说明研究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是证据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方法论必修课程。

本课程通过阐释法律推理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明确法律推理是实现法治的手段。

法律推理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制度实践,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为司法结论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为目的,因而是维护法治的必要手段,也是通向正义之路。

该课程旨在使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法律推理的审判制度与历史上的神明裁判、人治社会的专断裁判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理性或“讲理”的特点。

通过该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法律推理的法治思维方式,把握法律推理从逻辑思维方法向制度实践转变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趋势,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目的标准、操作标准和评价标准及其“正反合”的辩证关系,法律推理主客体及其相互作用,掌握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中规则与原则、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经验推论和人工智能等的关系。

本课程旨在培养拥有法治理念、推理能力和雄辩口才的法律人才,重在使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树立法律规则至上的信念,明确法律推理与法治理念的同一性;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论证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

三、课程基本要求(1000字)指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体了解、掌握哪些基本原理、方法、知识以及应具备怎样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应具备哪些相关学科的知识等。

(一)该课程知识要求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推理的基本理念和主要方法。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B.政治社会C.文化社会D.生态社会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合法D.高效便民4、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昂格尔如何看待现代社会法律的成长(1)

昂格尔如何看待现代社会法律的成长(1)

昂格尔如何看待现代社会法律的成长在昂格尔看来,法治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灵魂,它包含了自由主义社会对于调和形式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的努力。

首先,昂格尔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法律秩序(也即法治)的产生过程。

他区分了法律的三种形态: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

昂格尔认为,自由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稳定的支配与依附结构,并导致权力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规则与价值、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立,自由主义法仍包含着许多恣意的成分,不能通过明确的规范指示特定的结果,因此这种法律秩序的中立性和确定性都是虚假的。

经由这一论证,昂格尔把法治的内在矛盾上升到自由主义原则本身的内在矛盾的高度,并将其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

昂格尔指出,西方法治乃是希望通过保证权力的非人格化而解决自由主义社会的困境。

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依赖于两个关键性的假定:第一个假定就是最重要的权力必须集中于政府;第二个假定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

但在他看来,法治的这两种假定最终都被证明为基本上是虚构的。

首先,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所有重要的权力都保留在政府手中这一假设从来都不是真的。

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个人生活的等级制度还是存在于家庭、工作场所及市场之内。

而另一个关键的假定——规则会使权力非人格化和公正化,也同样十分脆弱。

因此,自由主义社会生活的现实证明了法治理想根本假定的虚假性,法治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昂格尔宣称:“法治,是自由主义社会对于权力和自由问题最明确的回答。

但是,我们已经发现,无论在防止政府直接压迫个人自由方面有什么功效,法治主义战略不能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关系中解决这些问题。

”昂格尔认为,在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正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法律存在着两种演变的内在可能性:第一种假设可以用封闭循环这一比喻来概括。

这是把整个法律史看作是一个趋向于某一点,然后又返回其出发位置的运动。

即法治理想回过头来向着官僚法的方向发展,而接踵而至的合作趋向和公有制又开始破坏官僚法自身,最终返回到习惯。

传统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危机──昂格尔的社会批判理论

传统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危机──昂格尔的社会批判理论

作者: 孙理波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6-110页
主题词: 传统;危机;打破;社会批判理论;参考
摘要: 美国著名的批判法学家罗伯特·昂格尔,运用其社会批判理论,对以传统的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批判,指出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法律的危机,即认为传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意识形态属性具有工具性和虚伪性,对其修补是不行的,必须彻底地完全地否定;并提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要用新的方法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要重建法律的理论,为批判法学运动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本文指出批判法学家昂格尔这种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性质问题的探讨和对法律制度的高度反思,对我国法学家来说,是有参考意义的。

政治原理方法论

政治原理方法论

政治原理方法论
政治原理方法论是研究政治现象和规律的一门学科,旨在分析和理解政治行为、制度和权力关系的运作方式。

在进行政治原理研究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论:
1. 历史比较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寻找政治原理的共性和差异,从而总结出普遍适用的原理。

2. 实证研究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证数据,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从而揭示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背后的规律。

这种方法强调实证的可验证性和客观性。

3. 理论建构法:通过系统地梳理和整理已有的理论观点,并提出新的理论框架和假设,从而推动政治原理的理论研究的发展。

4. 案例研究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考察,深入了解政治行为和制度运作的内在机制和影响因素。

这种方法注重深度的理解和探索。

综上所述,政治原理方法论涉及历史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理论建构法和案例研究法等多种方法,它们在研究政治现象和规律方面各有特点和优势。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论,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政治原理,并为实际政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现代法治国的生成

现代法治国的生成

现代法治国的生成现代法治国的生成——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札记杨翼飞【该文章阅读量:43次】【字号:大中小】世界上如此众多的国家中为何只有近代西欧的民族国家生成了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哪些历史条件?昂格尔认为以下三个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多元利益集团的并存、超验性的宗教和自然法理论的兴起以及独立的教士阶层的出现。

中世纪的欧洲是个严密的等级制社会,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尤其是中世纪晚期,君主、贵族和作为第三等级的商人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三股势力相互斗争。

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蓬勃兴起的商人集团成为制约王权的重要力量,因而彼时的欧洲不存在一个纯粹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

一方面,势均力敌的三支力量为了维护各自的特权并调整彼此的利益关系必须借助于某种规范;另一方面,商人阶层尤其需要确立保障交易自由、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的平等的规范,同时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入。

社会现实的需要迫使人们寻求这样一种工具来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此时,自然法理论的复兴为法律成为这一工具创造了条件。

自然法(高级法)的概念有两个来源。

其一是多元文化的经历。

例如古罗马时期疆域的庞大和各民族的交往使得罗马社会发展出了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这成为高级法的渊源之一。

其二是超验性宗教。

西欧的超验性宗教持一种二元性的世界观,它将世界分为"上帝之城"和"世俗世界"两部分。

世俗世界是由上帝创造的,因而它应当遵循上帝的律法--神法,而这种神法相对于实定法就构成了一种高级法。

这种高级法(自然法)的观念对于形成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既然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上帝的律法也必然适用于世界的所有地方,因此法律的普遍适用便成为高级法的必然要求。

同时,由于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商人阶层所要求的平等规范在这里成为可能。

政治学基本概念与方法论

政治学基本概念与方法论

政治学基本概念与方法论政治学是一门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的学科,旨在了解政权组织、政治行动、政治思想以及政府间的相互关系和国家发展的规律性。

本文将介绍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论。

一、政治学的基本概念1. 政治政治是指控制和管理一个社会的方式,涉及权力、决策制定和资源分配等方面。

政治不仅仅是国家政权的运作,也包括社会中的各种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

2. 政治学政治学是对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旨在揭示政治的本质、关系和规律。

3. 政治现象政治现象是指与政治有关的各种行为、制度和事件,如选举、政策制定、国际关系等。

4. 政治思想政治思想是对政治问题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构建,包括各种理论派别和政治哲学体系。

5. 政权政权是指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和机构,如政府、政党、军事机构等。

二、政治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比较法历史比较法是通过对历史事件和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揭示政治变革的规律和影响因素。

2. 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基于真实数据和可观察现象,运用统计和实证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

3. 文本分析法文本分析法是通过对政治文献、宪法、法律和政策文件等文字材料的系统分析,以了解政治意识形态、权力结构和政策取向等方面的内容。

4. 质性研究法质性研究法是通过深入访谈、观察和案例研究等方式,以获得对政治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解释。

5. 归纳与演绎政治学研究既运用归纳法,从具体观察分析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也运用演绎法,从一般理论推导出具体结论。

三、政治学的应用领域1. 政治理论政治理论研究政治的本质和原则,如民主理论、国家理论、权力理论等。

2. 政府与政策研究政府组织形式、政策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 国际关系研究国际体系、国际组织、国际冲突和国际合作等国际政治话题。

4. 治理与公共事务研究政府治理、社会组织和公共参与等问题。

5. 政治经济学研究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如经济政策、政治经济制度等。

总结:政治学是一门深入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的学科,通过对政治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政治现象。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解读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解读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解读现代法治是当代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在R.M.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作者对现代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批评和反思。

本文将就昂格尔的观点展开解读,并对其所提出的反思进行评价。

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昂格尔首先指出了现代法治的一些问题。

他认为,现代法治过于强调形式与程序,而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内在价值。

法律应该是公正和正义的体现,而不仅仅是一种工具。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往往被滥用和扭曲,使其背离了原本的初衷。

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治过于依赖于立法过程,使得立法权力被过度集中。

这种集中权力的结果是,法律常常被利益集团所操控,而不是为整个社会服务。

此外,昂格尔还对现代法律制度的碎片化进行了批评。

各种零散的法律条文使得法律变得繁琐而复杂,普通人难以理解和遵守。

针对这些问题,昂格尔提出了一种反思和改进的思路。

他主张回归法律本身的核心价值,即公正和正义。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应该是一种使人们感受到公正和正义的体系。

此外,昂格尔主张分权制衡,将权力分散给不同的机构和个人,以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为公正和透明。

昂格尔还主张整合和简化现代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统一和一致。

他认为,繁琐而复杂的法律条文不仅使法律难以被理解,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通过整合和简化法律制度,可以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程度,进而增强法律的有效性。

对于昂格尔的这些观点,笔者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

现代法治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的滥用和侵害、立法权力的过度集中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同时,昂格尔的反思和改进思路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考。

然而,我们也不能一味地认同昂格尔的观点。

现代法治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其中融入了许多智慧和经验。

尽管现代法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整体来说,它仍然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昂格尔话语中的法律秩序问题及其中国经验

昂格尔话语中的法律秩序问题及其中国经验

昂格尔话语中的法律秩序问题及其中国经验摘要作为昂格尔代表作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发表于批判法学正式诞生之前,他在书中率先提出了要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进行“总体批判”,并从历史考察和文化比较两个层面上阐述了现代法律秩序产生的由来。

书中,昂格尔引入了中国经验加以比较。

本文即针对这一内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在大体把握书中昂格尔法律秩序概念及其对中国经验思考的同时,兼论其理论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中国经验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5-02一、昂格尔话语中的法律秩序及其中国经验在论述法律与社会形态问题时,昂格尔将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

习惯法缺乏公共性与实在性;官僚法产生于社会分工与等级制度导致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意志;法律秩序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形态,具备了公共性、实在性、普遍性以及自治性。

从官僚法到法律秩序的发展并不是跳跃式的,它伴随着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以及“自然法”,前者的本质在于“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不再仅仅是政府发展的偶然产物,它们是以一种可证明或至少广泛容忍的方式规定社会秩序和分配权力的努力的必然后果豍”,因而“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做出最佳尝试的选择豎”。

后者来源于西方多元文化的经历(古罗马万民法)以及超验性的宗教(上帝作为神圣立法者的本意)。

代表了适用于各个社会形态的基本原则,“能够提供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的准则豏”。

昂格尔接着转向中国,探讨中国为何没有形成相应的法治。

他分析的历史背景主要是两个历史阶段:第一个时期叫做封建时期(包括西周大部分及随后的春秋部分时期),理解这一时期主要依靠三个方面: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制(王权的削落以及商业等级的匮乏)、等级制度以及宗教体验的多样性。

在此基础之上法的含义通过礼体现出来,在昂格尔看来,礼首先是“等级性的社会准则”,它同封建社会政治结构密切相关;其次是“内在于特定社会状况和地位的习惯性的行为形式”;再次,礼并不是“实在的规则豐”,它是一种基于共同价值观的社会秩序。

2法律方法论

2法律方法论

第二讲法律方法论第一节法律方法的用语和概念一﹑对“法律方法”用语的考察(一)国外关于“法律方法”之用语,各国的使用习惯并不一致。

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 或method of the law),来指称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和技术。

另外出于不同的侧重,也有使用“司法方法” (judicial method)、“法律方法论” (legal ethodology)这样的措词。

法律方法也是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门课程,20世纪以来,美国曾推出一些以“法律方法”为名的案例教科书( case-book)。

法律方法的课程设置的目的是,给初学法律的学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种各样的职业工作中确定或决定法律的各种方法;并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方法来完成各项职业任务。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学说。

但是从用语上,“法学方法论”似乎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更为常见;“法律(学)方法论”则是日本学者的相应用语;而在判例法传统的英美国家,尤其是实用主义哲学传统浓厚的美国,无论是在其制度性实践中还是在法学家的论述中,“法律方法”的运用极其普遍,但是“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难觅踪迹。

不过,可以见到法律方法论(legal methodology)一词,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legal methodology的界定是"在某个特定法律制度之内可用来发现于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总和。

法律方法论的适用首先取决于确定引起问题的事实,并认定问题的真实所在。

……一旦事实被认定,则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或识别,以确定应当调查何种法理问题或法律点。

"相比之下,德国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即通常人们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则涵盖了十分广泛的内容:除了考察和研究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技术以外,同时还研究这些具有技术性的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的法哲学问题,如法律适用的一般结构、超越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个案裁判的正当性以及怎样通过法律方法实现正义的问题等等。

第二权力政治权力与政治合法性

第二权力政治权力与政治合法性
第二讲 权力、政治权力与合法性
一、权力、权威与暴力 二、政治权力 三、合法与合法性
一、权力、权威与暴力 英语中的“权力”(power)一 词来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源自 拉丁文的otestas或potentia,意指 “能力”(两者都源自动词 potere,即能够)。
权力的概念
学者的观点: 1、丹尼斯·朗(Dennis H.Wrong) :权力是某些人 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2、罗伯特·达尔:权力就是使他人不得不按照 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能力; 3、马克斯·韦伯:权力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那 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4、伯特兰·罗素:权力是有预期地努力的结果。 比如,甲方拥有很多努力的结果,而乙方却拥有 很少,那么,前者就比后者拥有更多的权力。
权威的主体较多元,而合法性的主体一般是政府和政
治权力;
权威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心理影响力(主体让客体自愿
做某事);合法性强调客体的心理认同(客体对主体 做某事的认可与支持)。(指向与向度不同、主动与 被动的区别)
例:当我们说某届政府很有权威,指的是它具有让民众心悦诚服做某事的能力 ;当我们说某届政府具有合法性一般是指民众对其施政的认同与支持。
3、政府可以从其良好政绩中获得合法 性 静态:国家政权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 应的健全权力体系,包括机构和权力 设置的合理、法律体系的健全等。 动态:国家政权必须具备其权力运作所 需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财政 能力、政策能力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产 品的能力(国防、治安、经济发展与 公平分配)。
思考与讨论
权威,使他人自愿服从的能力。 2、权力主要体现在影响或控制他人的能力上, 而权威则主要体现在影响他人的正当性上。 3、权力主要体现为奖惩能力,它来自于某种 强力或操纵,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权威则主 要来自理性的说服力,具有非强制的性质。 3、从被影响的对象的行为动机和后果来看, 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权威对象的行为则是一 种自觉自愿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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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孙笑侠 周 婧 内容提要: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批判是批判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在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看来,当代主流的法律方法无法实现通过司法裁判推进社会变革的目标,进而他提出了一种批判性的法律方法。

据此,法律方法不仅应当体现为情境导向的类比推理,而且还要包含超出司法裁判之外的当作制度想象工具的“法律方法”。

但由于这种根据政治的现实需要所展开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在其力图从政治世界寻找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依据之时,却可能有被政治实力左右的危险。

关键词:法律方法 昂格尔 合理化法律分析 批判法学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婧,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 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法学界兴起了一场旨在批评和反思当代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1〕该运动由耶鲁大学的肯尼迪、楚贝克、阿贝尔等学者发起,随着越来越多志趣相投的学者的加入,其阵营逐渐扩大,影响力也日渐增强。

据凯尔曼统计,参加批判法学会议的人数由1977年第一次会议的50多人增加到了1982年的1000多人。

〔2〕同时,批判法学学者的著作也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大学的法律评论,如《耶鲁法学杂志》、《斯坦福法律评论》、《卡多佐法律评论》等都出版了批判法学的专刊,带有批判“风味”的文章也迅速成为法律评论的时尚。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批判法学还扩展到了加拿大、英国,并对德国、法国的法理学产生了显著影响。

〔3〕在批判法学诸多学者中,素有“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之称的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Robert o〔1〕〔2〕或称为批判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情况可参见Duncan Kennedy&Karl E.Klare,A B ibli ography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94 Yale L.J.461(1984);Mark Tushnet,Critical Legal Studies:A Political H ist ory,100Yale L.J.1515(1991);A llan C.Hutchins on &Patrick J.Monahan,La w,Politics,and the Critical Legal Scholars:The Unf olding D ra ma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36S tan.L. Rev.245(1984)。

中文资料可参见信春鹰:“异军突起的批判法学”,《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吴玉章:“批判法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Mark Kel m an,A Guide To C ritical S tudies,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I ntr oducti on.Mangabeira Unger)的理论最具代表性。

〔4〕昂格尔通过“隔开距离”〔5〕的方式观察法律,证明自由主义〔6〕法律体系并不足以提供任何确定性,判决不过是法官的政治决定。

在揭示了法律的“真相”之后,昂格尔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理论以实现其所谓的“超自由主义”的理想。

〔7〕传统法律理论的核心乃是司法问题、法律方法问题。

〔8〕为此,对于传统法律方法的批判构成了昂格尔法律理论的重心。

因而,解读昂格尔对传统法律方法〔9〕的批判以及他所构建的法律方法,成为我们理解批判法学法律方法诸多理论形态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此种颇具新意的法律方法论或许能为当下我国形成独特法律方法提供一些理论上的素材。

一 批判的靶子:合理化法律分析昂格尔的批判所针对的是当代自由主义法学的法律方法。

在他看来,当代主流的法律方法可称为一种“合理化法律分析”。

所谓合理化法律分析就是“将法律的各个部分呈现为对相关联的集体福利政策或者政治道德权利之表达(即使这种表达是不完全的),并依据此种表达来解释法律”。

〔10〕对这种法律方法而言,法官所采取的是一种目的论解释。

而法律目的,亦即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内含的理想观念〔11〕具体表现为某些集体福利政策或者政治道德权利。

在此意义上,合理化法律分析可被视为一种以政策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的法律方法。

〔12〕既然是以政策和原则为导向,那么现有的法律规则包括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和已形成的先例,就只是规范上的“出发点”,而非其“最后的依据”。

〔13〕于是,法官舍弃文义解释而采用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所欲实现的原则或政策解释法律。

而且,为了使法律呈现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封闭完美的体系,法官还要依据法律目的来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

因此,在合理化法律分析中,法官需要做两项工作,那就是寻找隐含于法律规则当中的目的,并在个案当中依目的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此逐步改变那些与目的相违的法律的内容。

〔14〕换言之,就是依据目的来修正法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4〕〔5〕〔6〕〔7〕〔8〕〔9〕〔10〕〔11〕〔12〕W illia m E wald,Unger’s Phil os ophy:A Critical Legal Study,97Yale L.J.665(1988).“隔开距离”的观点所要求的,就是一种“异化”的态度,即以民族学者或考古学者对待异文化或未知文物那样的态度来对待人们迄今为止已经习惯的、没有任何疑问的自身文化和实践。

参见[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周永胜译,《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在昂格尔看来,“自由主义”不仅仅是根植于现代西方的某种政治态度,而是某种“世界观”、“思维模式”,它包含人们对伦理、社会、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政治学、形而上乃至法理学的态度。

而且,自由主义的“世界观”、知识论与自由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相关联的,人们的观念、理论决定着所采取的政治制度,同时所采取的政治制度又强化了此种观念和理论。

R.M.Unger,Kno w ledge and Politics,The Free Press(1975),pp.3-16。

昂格尔曾倡导废弃自由主义,后来放弃了这种观点,而在承认自由宪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超自由主义”纲领。

关于昂格尔的转变,可参见CornelW est,CLS and a L iberal Critic,97Yale L.J.757(1988)。

加拿大多伦多约克大学法学院的哈奇森和蒙拿汉教授认为,当代主流法律理论都力图证明司法判决的过程不是像现实主义法学所说的那样是“不确定的”,而是以被普遍接受的“中性原则”为基础的,进而维护美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的地位。

因此,司法问题、法律方法问题是其理论的核心。

A llan C.Hutchins on&Patrick J.Monahan,La w,Politics,and the Critical Legal Scholars:The Unf olding D ra ma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36S tan.L.R245(1984)。

在《批判法律运动》(The C ritical L egal S tudies M ove m ent)一书中,昂格尔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推理”(legal reas oning)、“法律方法”(legal method)。

在《法律分析应当如何进行?》(W 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 m e?)这本书当中,昂格尔则采用“法律分析”(legal analysis)这个概念。

但昂格尔并未在使用上区别这些概念,本文也就不加区分。

R.M.Unger,W 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 m e?Vers o(1996),p.36.一般而言,法作为一种现象涉及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层面。

规范相对于价值而言,是一种实存,但相对于事实而言,则是一种当为。

昂格尔虽未直接使用“价值”这个概念,但他所指的“法律目的”、“法律理念”实则与位于规范之上的价值同义。

R.M.Unger,W 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 m e?Vers o(1996),p.46.律,将法律合理化。

〔15〕由此可见,合理化法律分析与我们所熟知的文义解释、三段论涵摄模式并不相同。

为何有此差别?它是如何生成的?为厘清合理化法律分析的形成脉络,昂格尔回顾了法律方法的演进过程。

由于法律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方法,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对法律方法演进过程的叙述,自然得从现代法治的兴起说起。

在昂格尔看来,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

但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法治仅出现在近现代的西方。

法治中的法律不但具有公共性和实在性,还具备了普遍性与自治性。

〔16〕于是,法律成为普遍的规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人、所有阶级,而不再是政治〔17〕的权宜之计。

同时,法律与政治相分离,法律获得了独立于政治的自治性。

这种自治性不仅表现在法律具有独立于政治和道德的实体内容,还表现在法律由专门的机构(法院)、独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运用一种区别于政治、伦理的论证方法(法律方法)来加以适用。

这种法律方法以司法与立法、法院与政治部门的严格分离为前提,致力于保证法官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则而非他们自己的意志来审判,保证法官是且仅仅是法律的喉舌,〔18〕从而确保法律的适用结果即裁判的一致性、可预期性以及法律的确定性。

而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防止司法权的恣意行使,证明司法裁判区别于各种政治力量、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立法过程,进而证明了司法自身的正当性。

这种独特的法律方法就是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也可称之为概念主义。

〔19〕详言之,就是对法律文本采取文义解释,并运用三段论的涵摄模式将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案。

运用此方法的法律适用过程被喻为“自动售货”。

在“自动售货”的过程中,法官只需将法律规则适用到个案当中,而无须考虑规则本身是否正当、适用的结果是否妥当。

因此,法官的任务就是用法,而不是造法。

只要法官依照法律规则做出裁判,就被认为是实现了正义。

于是,一种形式的公正成为关注的焦点。

形式主义的法律方法就如同起着保护作用的盔甲,保护法官免受政治干预,保证法律规则得到严格遵守,从而维持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但也恰恰是这种方法,使法官对法律适用所导致的结果、对社会的实际需求漠不关心,对现实世界里不同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冷眼相对,将自己置身于政治道德的论战之外。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危机、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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