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第五讲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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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绍兰之兄李绍乾无直 系亲属,被上诉人承担了其救治和死亡丧 葬费用,李绍乾死亡一旦认定为工伤,被 上诉人即依法成为由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 待遇的直接受益人。据此,被上诉人李绍 兰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直系亲属具有同 等的法律地位。
• 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旁系 亲属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适 用与此最相类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 定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李绍兰具有工伤 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审被告聊 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复议决定认 定被上诉人李绍兰不具备工伤认定申请的 主体资格,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基 本法律原则。
• 因此,应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 关于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作广义理 解,应当认定原告李绍兰具备工伤认定申请人的 主体资格。被告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 定认定原告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 格,并据此撤销了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的工伤认定,显属不当。 • 一审宣判后,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 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李绍兰之兄李绍乾在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 厂工作多年。2004年9月15日6时许,李绍 乾在砖厂厂区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6时30许死亡。李绍乾生前未婚,父 母均已去世,李绍兰作为其胞妹是其唯一 近亲属。李绍乾死亡后,其丧事由李绍兰 处理。后因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未在法 定30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向临 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合同无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公司与曾*华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认就试用期、工资待遇 等曾达成了口头协议,曾*华对其学历和工作履历 造假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本院确认***公司与 曾*华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
•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 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 限制工伤职工及亲属的权利。如果在职工因工死 亡,又无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又不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不赋予旁系亲属申请 工伤认定的资格,那么,该旁系亲属为此而支付 的丧葬、救治等费用,将得不到合理补偿,虽然 法律规定其在享受工亡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但 实际上他的这种权利因直系亲属的缺位而被剥夺 了,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 原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李绍兰为李绍乾唯一亲属, 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 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之事实,认为应将《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直系亲属”作广 义理解,认定被上诉人李绍兰具有工伤认定申请 的主体资格。但是,“直系亲属”这一法律概念 具有确切含义,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姻亲,并不包 含旁系血亲和其他亲属,原审法院将“直系亲属” 作广义理解没有法律根据,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 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 或者相近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1889年著名的Riggs v. Palmer 案是一起涉及遗嘱 继承的案件——遗嘱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他 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当时的法律中并无 任何明确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决的 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过论理解释 和实质推理认为,允许其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的 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从其犯 罪行为中获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 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 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 国的继承法所确认。
• 李绍兰诉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 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4辑(总第62 辑) p448-459 • 一审法院:直系亲属做广义理解 • 二审法院:类推适用: • 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旁系亲属可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可适用与此最相类 似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 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李 绍兰具有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资格。
• 原审被告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对工 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作出了规定,即:工伤职工的其他亲属可 以申请相关的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被上诉人李绍兰作为李绍乾的旁系 亲属,应申请有关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其本人无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看,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 工亡补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规定:上 述“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故 职工因工死亡后,所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由其直系亲属领取,但工亡职工的兄 弟姐妹等旁系近亲属并未完全被排除在依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 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04 年12月6日作出临劳工伤认[2004]45号工伤 认定结论,认定李绍乾的死亡视同工伤。 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城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3 月25日,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聊 劳社复决字[200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方法论
法律漏洞
• 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对一个应当规定的 事项没有规定。它可以分为原生的法律漏 洞和次生的法律漏洞,还可以分为明显的 漏洞和隐蔽的漏洞。
• 明显的漏洞是指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构成 要件与需要适用法律的情形相同,填补的 方法包括: • (1)扩张适用,又称法条类推,即将一个 法律规范的效力扩张适用于与之构成要件 相似,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当然解释, 即“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实际上 是扩张适用的一种;
• 从前述规定中,如果单从字面上去理解,似乎只 有狭义的书面劳动合同才存在确认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民事行 为的规定,凡属民事行为,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 形,即可被确认为无效,且一旦被确定为无效, 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自无争 议,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可以对劳资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的有效性与否进行确认。
• 该复议决定认为:李绍兰是李绍乾的妹妹,是李 绍乾的旁系亲属,并非直系亲属,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临清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申请主体错 误,程序违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临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工伤认[2004]45 号工伤认定。李绍兰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至 法院。
• “直系亲属”的申请资格排斥的是“旁系亲属”或 者其他相关亲属的申请资格,即:在工伤职工存 在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其旁系亲属或者其他相关 亲属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工会组织是否提 出申请和工伤职工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并无必然的 联系,在工伤职工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工会 组织也未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并非是工伤职工在没有直系亲属的情 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必然途径。故原wk.baidu.com被告聊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被上诉人李绍兰应向有关 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否认其申请资 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 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工伤职工死亡,且 无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会组织 又不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旁系近 亲属能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对此并未作出 规定,本案就属这种情况。
•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亡职工所在单 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工亡职工 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本案中,李绍乾既无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第 三人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又未建立相应的工会 组织,其死亡后,原告李绍兰作为其唯一亲属, 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 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 主体资格。
• (2)法律类比,即根据一系列有与需要适 用法律的情形有相同的构成要件,但其它 构成要件不同,却有相同的法律后果的法 律规范,将其共同的法律后果适用于需要 适用法律的情形;
• (3)反对解释,也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构成 要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解释为不具备该 要件时,则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 隐蔽的漏洞是指形式上存在可以适用于该 情形的法律规范,但立法者对该情形的特 殊性未加考虑,如果立法者知道该特殊情 形就会设立特别规范。填补方法是限缩解 释,又称目的性限缩,即对该情形,不适 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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