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
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
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
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
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策文件中。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相关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
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
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
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
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
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
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
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
法律论文1000字
法律论文1000字
篇一: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我学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学完法律基础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
论婚姻法的精神
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
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民法小论文
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
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
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实践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独立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对某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写作需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高效的、与学生联动的质量监控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
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
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主要内容
1、法学流派与法学研究方法
2、法学研究现状与反思
3、法律文献检索的方法与技巧
4、论文选题与写作
5、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方法
1、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
2、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们认识问题的途径,叫做认知方法;另一类是人们解决具体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叫做行动方法。
二、方法论的界定
(一)张文显《法理学》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来并给子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两种基本含义
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
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
1、法学研究方法论就是指主体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遵循并使用的、由特定世界观决定的一套方法论体系
2、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指法律人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三、法律方法论
(一)特征,专业性(法律思维)、法律性(评判的标准)、实践性
(二)内容: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四、方法论的历史
笛卡儿: 《方法论》
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
演绎法、普遍怀疑
分解原则
五、法学流派的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方法论,即不同的认识或看待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方法。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一)追求价值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启蒙:古希腊、古罗马法学;
神学主义自然法: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自然法的复兴:马里旦、罗尔斯、什坦姆列尔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自然法学派逐渐衰落,分析实证法学派开始发展;二战之后,一系列战争影响,“恶法亦法”等已经部位人们所接受,自然法学派开始复兴。
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由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缺位、主体缺失、联动机制缺乏,导致目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当前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保护措施调动和发挥各相关主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高校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中的指导、管理和协调作用,积极搭建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防范大学生兼职风险平台和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
高校借助这四大平台促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的形成,最大限度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高校;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大学生”一词所表征的是进入大学校门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学生群体,这一群体相较于“小学生”和“中学生”而言,其年龄、知识水平和能力都有了显着地增长和提高,但三者也有其共同点即他们共有的学生身份;因此大学生就其在校期间的学生身份而言毋庸置疑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或者说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但毕竟绝大多数大学生都已达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就业的最低年龄,也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大学生又可以成为劳动者,并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与高中紧张的学习时间和繁重的学业压力相比,大学生拥有更多自主支配的课余时间,这就为大学生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于是乎,与在校大学生的学习主业相较而言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就成为了大学生的兼职。所谓“兼职大学生”,一是强调学习仍是在校大学生生活的重心,是符合其学生身份的主业,打工只能是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的活动;二是区别于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尽管兼职大学生中也有很多人通过打工达到了勤工助学的目的,但其兼职行为并不能由此认定为勤工助学行为。勤工助学行为的认定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该办法要求“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兼职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由于并未纳入学校的组织管理中,因此只能认定为学生校外私自打工,而该办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这种私自打工行为排除在外。于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其劳动权益可以根据该办法加以保障,而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则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就日益凸显出来。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毕业论文5000字篇1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主要是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一门专业。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7篇)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7篇)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篇一
一、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
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法理学论文范文关于法理的论文优秀4篇
法理学论文范文关于法理的论文优秀4篇
推荐法理学论文篇一
行政法论文选题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
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
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
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
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
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
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
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
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
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
13、行政法的适用
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
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
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
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
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
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
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
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
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
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
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
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
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
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
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
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
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
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义务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
资作用认识的深入,办理保险的人群逐渐壮大,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
分以及保险的赔付方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关键词: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
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
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
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
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由于风险
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
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需
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
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决定。任何一
方存在欺骗隐瞒,都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
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
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
大学生法治教育论文
大学生法治教育论文
《大学生法治教育与中国法治建设》
摘要:大学生法治教育机制尚未完善,在应试教育下,各大高校和大学生个人对法治教育的重视度不高,法治教学趋于形式化。而大学生还不成熟,普遍法制素养低,白我保护意
识不高。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治建设
1大学生法治教育
1.1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
1.1.1高校对法治教育的重视度
各大高校为了响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政策,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法治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化、表面化,课时少,没有深入事物本质去探讨,缺乏理论联系实际和课堂互动的教学方式,致使法治教育没有发挥出它潜在的引导性作用。因此,高校更应注重教学模式的改革,变单向灌输为启发式教育,“填鸭式”教育是无法调动起学生的能动性,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运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的模拟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此外,高校应多开展第二教堂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例如参观监狱、制作一些犯罪场景的课件让学生进行分析等。再者,高校法律专业方面的师资力量不足,许多教师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高校应注重教师的专业知识培养和口我提升,跟紧时代步伐,更新教育观念。而大多数学生为了应付应试教育,只是对知识死记硕背,缺乏口主学习的口觉性,不会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例如不会充分利用国家对大学生创业进行贷款扶持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在这个和平和生活水半不断提高的时代里,不少大学生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没有把社会主义法治转化成法治意识和信仰,一味追求个人利益而没有上升到社会或国家层面的利益。
法学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法学案例分析论⽂范⽂3篇
保险学案例教学法特征分析论⽂
摘要:保险学是⼀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课程。案例教学可以增强学⽣对保险学理论的理解,提⾼学⽣兴趣,是⼀种⾏之有效的教学⽅式。在保险学案例教学中,应遵循相关性、典型性和正⾯引导的
原则合理筛选案例。同时,案例教学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段,在进⾏案例教学时,应注重多种教学的互相配合。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对传统保险学教学⽅式进⾏改⾰,案例教学是⼀项必然选择。从保险学案例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明显。
(⼀)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学习兴趣
在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中增加有趣的案例,能起到很好的调剂作⽤,学⽣的学习兴趣变浓厚了。在课堂上,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如果⽼师只是平平淡淡地把知识点介绍给学⽣,这
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法很难激发学⽣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课堂⽓氛⽐较沉闷。⽐如说,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个⽐较枯燥的实务问题,学⽣学习兴趣不⾼,笔者尝试在教学中增加了相关的案
例,如保险⼈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追偿问题等等,明显感觉到学⽣听课的注意⼒集中了,课堂⽓氛也活跃了。
(⼆)案例教学有助于增进师⽣互动
在课堂教学中,传统的教学⽅式是以教师为主体,表现为⽼师⼀味地讲课,学⽣⼀味做笔记,下课后师⽣就形同陌路,这不仅不利于师⽣的交流与合作,也不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中学⽣分析、⽼师点评的⽅式使学⽣之间的交流增加,学⽣也更乐于在课后和⽼师探讨⼀些学业上的问题,师⽣的关系变融洽了。师⽣互动的结果⼀⽅⾯促使学⽣不断进步,不断向上突破;另⼀⽅⾯事实上也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三、确定立法目的的因素:
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主观立法目的和客观立法目的。前者要求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可以通过从立法者的意志和相关立法资料探寻;后者要求达到“理性的目的”或“在客观有效的法秩序框架中的指示”,可以通过从理性目的、客观目的和法伦理原则探寻。1、主观立法目的
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者的意志常常代表了立法者的意志。其中,国家政策为统治者意志的典型代表。很多时候,为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常常需要修改法律。譬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公布之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政策的影响具有时代性,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容易发生变化。此案中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与国家政策并无太大联系,因此该因素的影响程度较低。
2、客观立法目的
(1)理性目的,亦可称为道德、公序良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容忍的临界线,因此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道德的规范作用。《民通意见》第25条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配偶的陪伴占了人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最亲密的人,因而配偶的感情放在了首位。但并不能否定父母子女的感情,只是相对于配偶来说稍逊一筹,因此不能剥夺父母子女的权利。所以,从道德上来讲,此案应该采用否定方的观点。
(2)法伦理原则。法的平等性原则要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此案中,肯定方与否定方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前者更注重保护配偶的婚姻权利,后者更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根据曹乙配偶张某的意见,他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采用否定方的观点是合理的。
(3)客观目的,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但可以影响社会发展,如果法律所反映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一致时,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社会的发展。为了减小法律的制约和阻碍作用,法律解释应当向着符合社会物质现状的方向解释。此案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肯定方和否定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且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从客观目的的角度分析,很
难作出判断。
四、结论:
综上分析,本人所持观点如下:原则上,采取否定方的观点,因为无论从主观立法目的还是客观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法律更偏向于“在保证先顺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解释。这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需要首先考虑先顺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其放弃权利,则进而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