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法律论文3000字
法律论文3000字法律论文是法学生、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所撰写的一种研究性、思辨性的文章,目的是研究解释法律规则,探讨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不仅能够反映出作者对于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更能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参考。
一、法律论文的写作步骤1、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在开始写作前,必须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
研究对象可以是法律规则、业界流行的诉讼现象、常见的纠纷案例等。
而研究问题则是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围绕某一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例如,研究对象是《合同法》,研究问题可以是民事诉讼中的合同纠纷处理。
2、收集资料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大量的资料支持,因此,在开始写作前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
资料的来源可以是学术期刊、论文集、法律法规、案例、民警行政文书等。
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应该注意资料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以保证论文能够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确定论文的主旨和结构在资料收集完成后,我们需要确定整个论文的主旨和结构。
主旨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核心内容,表达作者对研究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的想法。
而结构则是为了让论文更好地阐述内容,便于读者理解和领会。
通常,法律论文的结构可以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等章节。
4、撰写论文在明确了研究对象、研究问题、资料和结构后,我们需要进入到论文的撰写阶段。
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要精炼、简洁,用词要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流行语;(2)文章应该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其间的转折应该自然而然,不突兀;(3)避免出现模糊、含糊、混淆的地方,必要时要在相关部分进行说明或补充;(4)论文的表述要符合学术规范,必要时应该加以标注、注释和引用。
5、论文排版和修订最后,我们需要将论文按照学术出版社的要求进行排版和修订,保证论文的质量、格式和风格符合国际学术的标准。
在论文的排版和修订时,需要注意排版软件的使用和论文格式的规范,例如字体、字号、行距、段落间距、参考文献格式等。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第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
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
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
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
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
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
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
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
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
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
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
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要他赔偿。
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
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
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
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
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
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
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
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
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
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
现在我们也讲了。
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
能力是可以建设的。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产品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产品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认定困难(1)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
然而,由于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消费者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使得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2)产品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
然而,由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责任划分标准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2. 赔偿标准不统一(1)赔偿范围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2)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1)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应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2. 明确产品责任主体(1)细化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产品缺陷的性质、程度、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等因素,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2)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司法实践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导致该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否则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价下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房价。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2. 地位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化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3. 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的结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
法律案例讨论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XX法院XX执行案件为例,分析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引言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但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
本文以XX法院XX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
二、XX法院XX执行案件概况XX法院XX执行案件涉及当事人XX、XX,标的金额XX万元。
案件原由为XX合同纠纷,XX法院依法判决XX败诉,XX应支付XX款项。
判决生效后,XX未履行判决义务,XX向XX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XX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XX 依然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过长达一年的执行,案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1.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财产隐蔽、分散,难以查实,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3.协助执行难。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
4.执行手段单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执行需求。
四、执行难问题的成因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法院判决无关紧要,导致执行难。
2.执行力量不足。
我国法院执行队伍规模较小,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
3.执行手段有限。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执行需求。
4.执行信息化程度不高。
执行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五、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2.加大执行力度。
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高执行效率。
3.创新执行手段。
丰富执行手段,如引入财产调查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本文共计30439字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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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议论文(5篇)
关于法制的议论文(5篇)这是通过分析事理,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一种论证方法。
它可以用原因来证明作为论点的“结果”;以原因的必然性证实结果的必然性。
例如《我于咖啡中看见》中的一段,是先果后因的关系:我想,因了这生命的慷慨,我们必须尊严地活下去,就如同生命本身,尊重我们的存在。
我凝视这白瓷杯中的咖啡,又想起这位终生在爱与死之间作茧自缚的天才———维吉妮亚?伍尔芙。
她的灵魂有着深刻的思想与错乱。
我恍若看见在春光明媚的苏格兰乡下,矢车菊香气的阳光铺满整个房屋,鹅毛笔与厚质纸张的摩擦,桌旁的咖啡轻袅地散发热气,她正写着《奥兰多》。
我的嘴角轻轻扬起,这个天才一生传奇,终在疾病中死去,她说,生命的内核一片空荡荡,像一间房屋。
抑或,在她品完咖啡的苦与甜之后,剩下的也不过是一只空杯子,这一生,死后也带不走任何东西。
再如《缤纷成就和谐》的因果论证,是先因后果:千年之前,春秋战国的战乱年代里却上演了空前而惊世的文化盛宴,诸子百家的争鸣之声穿透史册、书卷,穿越时空仍然在耳畔掷地有声;千年之后,蔡元培先生的“不以自己思想来束缚他人,亦不以他人之思想来束缚自己”这一名言震醒了求索中的多少中国人,而“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思想又延续至今,令人感佩。
所以,请尊重不同的看法,不同的选择,请用心去领会并呵护真正的和谐,各个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请给予保护;各个地区的不同生活习性,请给予宽容;尊重商店里买不同饮料的人;尊重音像店里买古典音乐或是流行摇滚音乐的顾客……正是每个人的不同特性构成这变幻的多彩的大千世界,没有不同就没有真正的和谐。
由原因引出结果:“所以,请尊重不同的看法,不同的选择”。
这就是因果论证。
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1、举例论证(事实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作用:具体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说服力)2、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作用: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权威性和说服力)3、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作用:突出全面地论证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让人印象深刻)4、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
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
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
“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
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
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
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
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
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
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
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法律法规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探讨了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方式及例外情形,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赵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二、案例简介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1)继续履行: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在此过程中,李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李某因赵某违约遭受的损失与违约金相当,故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若赵某拒绝支付违约金,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可要求赵某赔偿因其违约而无法购房的损失。
3. 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赵某能够证明其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关于法制的议论文范文
关于法制的议论文范文法制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热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的议论文,希望你会喜欢!关于法制的议论文:手段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
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
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
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
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
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
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
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
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
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
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
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律方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合同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以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王某于2010年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
2013年1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以王某尚未完成年度任务为由拒绝批准。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法律方法分析1. 事实认定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双方对王某是否完成年度任务存在争议。
为查明事实,仲裁庭调取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工作总结及公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证据。
通过对比分析,仲裁庭认定王某已完成了年度任务。
2. 法律适用(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依法支付。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尚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争议解决(1)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裁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议论文800字范文
法律议论文800字范文《法律议论文》。
在当今社会,法律议论文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文体,它旨在通过对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律议论文的撰写需要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本文将就法律议论文的写作要点和技巧进行探讨,以期对广大法律学子有所启发。
首先,撰写法律议论文需要对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在选择论题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争议性和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避免泛泛而谈,以免论文显得空洞和无力。
在确定论题后,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进行仔细研究,摒弃主观偏见,客观分析问题的各种可能性,确保论文的观点和结论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其次,撰写法律议论文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清晰的表达能力。
在论文的结构安排上,应遵循“引言、正文、结论”的基本框架,确保论文的结构层次清晰,脉络清楚。
在表达内容上,应尽量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句式,以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达论点和观点,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
在论证过程中,应遵循“因果关系、比较分析、实证论证”的论证模式,以确凿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再次,撰写法律议论文需要注重论文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应确保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紧密,各段落之间过渡自然,避免论文的断裂和跳跃。
在论文的引言部分,应简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提出论文的研究问题和目的;在论文的正文部分,应对论文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和论证;在论文的结论部分,应对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
最后,撰写法律议论文需要注重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合法的引用方式。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禁抄袭和剽窃他人的观点和论据;在引用他人观点和论据时,应注明出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论文的结尾处,应列出参考文献,以便读者查证和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撰写法律议论文需要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3篇
法律⽅法论⽂范⽂3篇⾏政法律责任研究⽅法论⽂⼀、问题: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是⾏政法律责任形式吗?从⼀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度看,法律权利、法律⾏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
以控制⾏政权⼒为基本功能的现代⾏政法亦以⾏政权⼒、⾏政⾏为和⾏政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政权⼒-公民权利”、“⾏政⾏为-⾏政程序”和“⾏政责任-⾏政救济”的基本范畴1.⾃20世纪90年代⾏政诉讼制度确⽴以来,⾏政法律责任⼀直是中国⼤陆⾏政法学研究中⼀个不容忽视的概念。
其主流观点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政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政⼈的责任以及⾏政相对⼈的责任。
或许是⾏政法的控制⾏政权⼒的价值取向使然,也可能是受西⽅⾏政法学的影响,中国⼤陆学者⼤多将研究重点置于⾏政主体的责任,⼀般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主体因⾏政违法或⾏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意义上的⾏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政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乎囊括了所有⾏政违法、⾏政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政⾏为的确认⽆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2.然⽽,在诸多的域外⾏政法学著述中以及⾏政⽴法中,我们⼏乎⽆从发现“⾏政法律责任”这⼀称谓,与之⽐较接近的⼀个概念是“⾏政损害赔偿责任”,它在各国⽴法及公法学说中则具体化为“政府责任”,“政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它的涵义仅局限于⾏政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国⼤陆⾏政法中的⾏政法律责任的涵盖的范围显然⽐西⽅⾏政法要⼤的多,后者⼤致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为什么对于“⾏政法律责任”这⼀⾏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法学会产⽣如此重⼤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法制为师、⼤量移植西⽅法的法治化图景中,⼈们很容易从西⽅法学的“成熟”与“稳健”、以及中国法学(尤其是⾏政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期”的对照中,得出中国⾏政法学的“幼稚”之名。
法律方法论论文
学号:20111301310081 姓名:王仔龙法院:法学院论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价值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解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解释一下何为法律解释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功能价值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们应该正确合理地看待法律解释。
一、何为法律解释及其特征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
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 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 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
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 1 ]法律解释的特征也比较明显。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
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我们都知道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的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有以下几种分类。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做出确定的解释(3)、系统解释。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一、背景:1、案情介绍: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
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
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
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
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
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
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该条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
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
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1、立法目的: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
法律学论文写作范文
法律学论文写作范文
简述
本篇论文的目的是介绍一份关于法律学的论文写作范文,以帮助有需要的学生更好地掌握论文写作的技巧和规范。
论文结构
本篇论文包含以下部分: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2. 文献综述
3. 研究方法
4. 研究结果
5. 结论和展望
研究背景和意义
本部分主要介绍该论文的研究背景,包括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其研究对象和目标是什么,以及其对于法律学和社会的意义。
文献综述
本部分主要介绍之前学者对于该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通过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篇论文研究的问题和目标,并对其方法论进行了思考和规划。
研究方法
本部分主要介绍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包括采用了何种研究方法,研究的范围和过程,以及对数据进行了何种分析和处理。
研究结果
本部分主要介绍本篇论文的研究结果,包括对于研究问题的回
答以及揭示的新问题,同时对于数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结论和展望
本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得出的结论和对于整个研究领域的展望,以期对于后续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论
本篇论文提供了一份关于法律学的论文写作范文,介绍了一个完整的论文结构和各部分的含义和作用,为法律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份可借鉴的样例。
同时,对于学生们进行论文写作提供了相关的规范和技巧。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我国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销售原告的知名产品。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修改权;(六)保护作品完整权;(七)使用权;(八)获得报酬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二)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四)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可能涉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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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
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
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
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
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
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
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
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
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
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
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
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
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三、确定立法目的的因素:
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主观立法目的和客观立法目的。
前者要求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可以通过从立法者的意志和相关立法资料探寻;后者要求达到“理性的目的”或“在客观有效的法秩序框架中的指示”,可以通过从理性目的、客观目的和法伦理原则探寻。
1、主观立法目的
立法者的意志。
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者的意志常常代表了立法者的意志。
其中,国家政策为统治者意志的典型代表。
很多时候,为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常常需要修改法律。
譬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公布之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但政策的影响具有时代性,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容易发生变化。
此案中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与国家政策并无太大联系,因此该因素的影响程度较低。
2、客观立法目的
(1)理性目的,亦可称为道德、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容忍的临界线,因此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道德的规范作用。
《民通意见》第25条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配偶的陪伴占了人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最亲密的人,因而配偶的感情放在了首位。
但并不能否定父母子女的感情,只是相对于配偶来说稍逊一筹,因此不能剥夺父母子女的权利。
所以,从道德上来讲,此案应该采用否定方的观点。
(2)法伦理原则。
法的平等性原则要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
此案中,肯定方与否定方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前者更注重保护配偶的婚姻权利,后者更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曹乙配偶张某的意见,他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因此,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采用否定方的观点是合理的。
(3)客观目的,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它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但可以影响社会发展,如果法律所反映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一致时,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社会的发展。
为了减小法律的制约和阻碍作用,法律解释应当向着符合社会物质现状的方向解释。
此案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
肯定方和否定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且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因此,从客观目的的角度分析,很
难作出判断。
四、结论:
综上分析,本人所持观点如下:原则上,采取否定方的观点,因为无论从主观立法目的还是客观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法律更偏向于“在保证先顺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解释。
这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需要首先考虑先顺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其放弃权利,则进而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