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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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律方法论论文

学号:20111301310081 姓名:王仔龙法院:法学院论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价值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解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解释一下何为法律解释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功能价值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们应该正确合理地看待法律解释。

一、何为法律解释及其特征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

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 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 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

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 1 ]法律解释的特征也比较明显。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

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我们都知道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的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有以下几种分类。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做出确定的解释(3)、系统解释。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3篇

法律方法论文范文3篇

法律⽅法论⽂范⽂3篇⾏政法律责任研究⽅法论⽂⼀、问题: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是⾏政法律责任形式吗?从⼀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度看,法律权利、法律⾏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

以控制⾏政权⼒为基本功能的现代⾏政法亦以⾏政权⼒、⾏政⾏为和⾏政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政权⼒-公民权利”、“⾏政⾏为-⾏政程序”和“⾏政责任-⾏政救济”的基本范畴1.⾃20世纪90年代⾏政诉讼制度确⽴以来,⾏政法律责任⼀直是中国⼤陆⾏政法学研究中⼀个不容忽视的概念。

其主流观点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政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政⼈的责任以及⾏政相对⼈的责任。

或许是⾏政法的控制⾏政权⼒的价值取向使然,也可能是受西⽅⾏政法学的影响,中国⼤陆学者⼤多将研究重点置于⾏政主体的责任,⼀般认为,⾏政法律责任是指⾏政主体因⾏政违法或⾏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意义上的⾏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政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乎囊括了所有⾏政违法、⾏政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政⾏为的确认⽆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2.然⽽,在诸多的域外⾏政法学著述中以及⾏政⽴法中,我们⼏乎⽆从发现“⾏政法律责任”这⼀称谓,与之⽐较接近的⼀个概念是“⾏政损害赔偿责任”,它在各国⽴法及公法学说中则具体化为“政府责任”,“政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它的涵义仅局限于⾏政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国⼤陆⾏政法中的⾏政法律责任的涵盖的范围显然⽐西⽅⾏政法要⼤的多,后者⼤致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为什么对于“⾏政法律责任”这⼀⾏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法学会产⽣如此重⼤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法制为师、⼤量移植西⽅法的法治化图景中,⼈们很容易从西⽅法学的“成熟”与“稳健”、以及中国法学(尤其是⾏政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期”的对照中,得出中国⾏政法学的“幼稚”之名。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方法论研究摘要:在西方语系中,方法论一词通常具有两种基本含义,既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又指关于方法的体系。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说明。

文章注重探究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各个领域的方法,即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在笔者的法学学习生涯中发现,几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根溯源的话总能找到罗马法的影子。

于是无论知名学者还是稚嫩的学生,可谓是言必称罗马法。

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佩服西方人的法治理论的成熟与完善。

细观中国的法治,则让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的古国汗颜,我们的法学理论大都从西方移植,我们的法律大多受到实践的推动;相反,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极少,对实践的推动亦少。

①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学的落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落后。

一、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②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学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③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给予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事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

因此,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他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阶位,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

二、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

前者关注的问题为描绘出是什,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怎样。

简单地讲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思想中的关于世界的客观性论述和对世界的带有主观性的叙述之间的区分,这些共同组成了判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条件。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

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

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

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

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

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

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

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

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一章法学之任务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学术研究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学学者展示自己学术研究成果和思想观点的途径。

好的法学论文不仅能够突出研究的独创性和深度,还能够展示作者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希望对法学学者在撰写论文时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应该具备一定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在选择论文课题时,应该考虑到当前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点,选择具有一定争议性和实际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

同时,需要明确研究目标和问题,确定研究的范围和边界,以便在论文中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和分析。

其次,进行充分的文献综述和调研是撰写法学论文的基础。

在撰写论文之前,应该对相关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和观点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总结前人的研究观点和方法。

在撰写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文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或是对前人观点进行批判性分析和评价。

文献综述和调研还可以帮助作者理清论文的思路和结构,确保论文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第三,在法学论文中,逻辑严密和论证充分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的结构应该清晰,各个部分之间有明确的衔接和联系。

可以采用常见的论文结构,如引言、文献综述、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结论等。

在每一部分的内容中,需要逻辑清晰地陈述观点和论证过程,确保观点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为了增加论证的充分性,可以使用案例、数据和统计信息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此外,语言表达和写作风格也是撰写法学论文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在写作过程中,应该使用准确、简明、规范的法学术语和表达方式。

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句子和长篇累牍的段落,可以通过修改和润色来提升文章的可读性和流畅性。

在引用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时,要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规范,以避免抄袭和侵权的问题。

最后,一篇好的法学论文需要经过多次修改和润色,确保文章的质量和完整性。

在完成初稿后,可以请同行或导师进行审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修订。

可以关注文章的逻辑结构、语言表达、数据分析以及参考文献等方面,以提高文章的质量和学术价值。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 法理学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 法理学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摘要: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亦说:“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固有之方法。

”法学作为人文科学中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若要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本文对其与法学、法律的关系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法律人类法律认识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这种认识是自混沌、神秘状态向理性、自觉状态的过渡过程。

从近代以前的神秘主义到培根的经验主义,从笛卡尔的纯粹理性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都反映了这一过程是理性在不断战胜非理性,科学主义在不断地战胜神秘主义。

尤其当世界进入大科学时代之际,人类的法律认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新方法和新思维已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作为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方法论也就应运而生。

在当今,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必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界定与观点分析方法论本身就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法学方法论概指主体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

有学者认为按照这一定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二是学科上的法学方法论,三是原则层面的法学方法论;四是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论。

我们可将前三个层面的方法论统归为理论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理论法学方法论或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

因为,无论是哲学层面、学科层面还是原则层面都是科学研究的理论层次,将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论归为实践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狭义上的应用法学方法论也即法律适用方法论中的一部分。

一般理论将法学学科主要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应用法学包括运作法学和部门法学,其中运作法学又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等,部门法学则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我所认知的“法学方法论”——以法律学习方法为例

我所认知的“法学方法论”——以法律学习方法为例

我所认知的“法学方法论”——以法律学习方法为例一、修习“法学方法论”课程之前的法学方法论认知最初接触“法学方法论”这个词是在大一的时候,那时所看的书都是极具学术性的理论书籍,虽大都不懂,但凭着对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一片热忱,凭着在同学心目中好学形象的荣誉感,每每从图书馆借来大量的法学理论论著,以至于我的图书借阅证上的可借书目总是零。

古人云:“书非借,不能读也”。

可在我的映像中,面对那些抽象的理论名词,厚厚的宏篇巨著,每次借的书我也只是翻翻而已。

对我来说,书即使是借,也不能读。

今天,我仍能清楚的记得,在大学本科的前两年,我压根就没有真正完整地看过一本法学论著。

不过,即便是翻书也能提供给我很多的信息,那就是我能清楚的记得图书馆的各种法学类的藏书,国内外法学家的代表作以及新近出版的著作。

在这种翻书式的阅读中,我就接触了一本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书,那就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此书的译者是陈爱娥,商务印书馆2003年出版。

一接触这本书,看着书名,就给我一种形而上学、抽象难懂、虚无的感觉,再加上是德国学者所著(当然这里不免有翻译不到位之过),更加坚定了此书难懂的映像。

随后,翻阅了此书,更是印证了我的想法。

其后,一看到“法学方法论”的书或文章,总是唯恐避而不及,没有勇气去弄懂“法学方法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二、修习“法学方法论”课程之后的法学方法论认知本科的时候,学院没有开设“法学方法论”的课(我至今不明白法学方法论这门课为什么不放在本科阶段而是要放在研究生阶段来讲),在我进入经济法研究生阶段学习后,看到了教研室老师开设的“法学方法论”的课。

依照惯有的想法,我对法学方法论的课预期也非常低,我唯一的想法是如何能让自己在课堂上保持大脑清醒,不致于昏昏欲睡。

可是,当我真正听到经济法开设的法学方法论这门课时,才发觉法学方法论是这么的浅显易懂,会这么有意思,才认识到法学方法论原来可以这样讲。

实际上,老师所讲的法学方法论,就是各种的法律学习和法律适用方法,并且通过各种案例的讲解,来检验所讲的法学学习和适用方法。

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摘要: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客观说、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关键词:法律解释;拉伦次;法学方法论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征,因而其最终展现出来的意义往往会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为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文本进行法律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一种重要的手段,即法律解释。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

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1]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则无疑是关于法律解释之技巧的经典之作,通过对其中第五章之法律的解释的细读,笔者对有关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体会。

一、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或规范性的法律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但这种意旨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的回答并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思。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

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浅析作者:叶子发表时间:2007-07-18 浏览次数:1754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司法实践[摘要]: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中非常抽象的问题,法学方法论重又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关系、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等等问题作一探讨,并希望能对学界在方法论上的研究有所裨益,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司法实践、应用价值、法律方法一、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教科书中,法学方法论开始作为学习、研究法律的方法而在绪论部分中登场。

近年来,法学方法论堪称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

流行的以“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就不止一种,其中既有外国学者撰写的,也有出自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的学者笔下的。

我国法学界较早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成果,可推梁慧星在1995年出版的《民法解释学》,[1]但对该领域更为直截了当的、同时也是更为广泛的关注,则是2000年之后的事情,其标志的动向,可举2002年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2]和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的问世。

[3]但是,这些谈论法学方法论的著作,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

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有一些学者看来,“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并无清晰的界限,两者甚至可以说就是一回事。

所以,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

[4]还有就“法学方法论”这一个颇具晦涩玄奥色彩的词语,在中国的法学界,法学家还没有真正确立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和含义,所以,法学方法论有时具有贬义,被视为“法律外行人所搞的一套形而上学的把戏”,有时又具有褒义,是被法律内行人用来抬升自己作品品位的修饰品。

其实,“法学方法论”在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的眼光中,法学方法论是有其严格的定位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主体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第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

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

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

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

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

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

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

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

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

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

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

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要他赔偿。

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

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

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

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

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

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

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

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

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

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

现在我们也讲了。

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

能力是可以建设的。

论法学方法论_以三大法学派方法论为例

论法学方法论_以三大法学派方法论为例

论法学方法论以三大法学派方法论为例李 鹏(泉州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y摘要:法学方法论是一个被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忽视的理论问题,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它是研究主体抽象的世界观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它集中反映了主体抽象的世界观立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反映了主体在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和分析时所遵循的逻辑思维模式。

西方的法学研究方法论类型多附属于不同的法学学术流派。

价值分析方法论、逻辑分析方法论和实证分析方法论均托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以特定的哲学思想为基础,反应了一定时期内法学研究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

关键词: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论;逻辑分析方法论;实证分析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557(2006)S0-0019-03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研究方法论是法学学术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是我们认识和分析基本概念、抽象原则和具体规则的理论工具;另一方面,它也是对加强完善立法活动,保证并维护司法权威有着巨大的实践推动意义。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研究氛围中(特别是以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为主的私法研究领域),法学研究方法论并未获得学者应有的重视,即使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学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学方法论。

从总体上看,虽然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仍然处在学界的边缘,但其重要性已经开始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他们已经开始对此的专门研究。

因为西方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表明:规则(包括程序)、理念和方法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

本文认为,所谓法学研究方法论就是指主体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遵循并使用的、由特定世界观决定的一套方法论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法学方法论都是受研究主体(法学研究者)的世界观的制约和影响[1],它集中反映了主体抽象的世界观立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反映了主体在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和分析时所遵循的逻辑思维模式。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

法学方法论研究一、本文概述《法学方法论研究》是一篇旨在深入探讨法学方法论相关问题的学术论文。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指导法律实践、提升法律理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法学方法论展开全面分析,以期能够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对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接着,我们将梳理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探究其演变轨迹和背后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面。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在解决具体问题中的作用和效果。

本文还将对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未来法学方法论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方法论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法学方法论研究》旨在通过对法学方法论的全面分析和探讨,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推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法律学问题的方法和原则的总和,是法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涉及到如何科学地研究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以及发展法律等多个方面。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指的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理解的过程,旨在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如字面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法学方法论中用于得出结论的过程。

它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得出合理的法律结论。

法律推理要求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以确保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规定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

第27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1 2012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2·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李可摘要: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联系的学说均不尽如人意,但其中一些观点亦揭示了两者生长的共同基础。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生长的基础是大致相同的。

因而,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两者共享同一个基础,即法律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统一的“法律唯物辩证观”;二是两者往往在同一时空中为人们交互使用,且相互转化。

从法律传统上看,两者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一致性。

以关系原理视之,两者联系的纽结在于它们都是一个解决理论/规范与实践/事实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并提出理论/规范假说的过程。

无论是在法律方法还是在法学方法,“先归纳后演绎、先经验后理论”是其基本运行路向。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关系原理中图分类号:D90-05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1-0067-0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的关系是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一个未解之谜,它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争议和烦恼。

严格地讲,除了上述两对关系外,它们之间还可以组合成以下两对关系: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论的关系、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由于后两对关系各自并非一种平行的关系(而是技术与理论的关系),所以就当下中国法学界的争议而言,主要聚焦于前述两对关系之上,即争论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之间究竟是否存在一种涵摄关系还是根本就互不相干?其中尤以后一争议为剧。

但就这些争议而言,很多其实仅是概念之争、语义之争,而与根本的关系原理探讨相去甚远。

①对此,本文在评议各种争议观点的基础上,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2010SJD820014收稿日期:2011-10-21作者简介:李可(1975-),男,湖南邵阳人,汉族,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南京,211189。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摘要:以我国民法研究现状,结合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

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

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

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

正文:一:概读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

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

这里辩说的思路实际就是接下来各章的体例安排,如从规范的内涵到事实的结构,再到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实际上就是贯穿法律的解释和续造的目标)。

第二章法学的一般特征,则是从法学的研究和处理对象——具有规范意义的法规范入手,从方法论的高度探讨法学对法律实务的意义和可能提供的知识贡献,最后又致力探讨了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及其地位,法学方法论是否是法学的一部分等问题。

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直至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意义和历史方位,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严谨的文字,精心雕刻了一套关于法学方法论之方法的理论,构建起作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大厦。

从章节的安排上看,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即三段论模式)来展开,从法条理论的大前提,到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再到以法律解释和续造来获得法效果的范式。

但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不是简单的逻辑涵摄,他一再强调,这三个阶段并非是截然分裂的。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体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

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

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

“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

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

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

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

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

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

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

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引言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是法学研究的基石。

法学方法论关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原则、逻辑以及研究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等问题,对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法学方法论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对法学研究方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实证方法实证法学是一种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法学研究方法,强调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以事实为基础,追求客观性和可证伪性,以发现和揭示法律实践的现象、规律和原因。

实证法学研究着眼于法律现象的实际运行情况,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角度出发,通过采集数据、实地调查等手段,揭示法律实践的实际状况,为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建议。

比较法方法比较法是通过比较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方法。

比较法方法主要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共同点,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比较法方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参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评价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规则和实践,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启示。

历史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是通过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来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历史法学方法强调历史文献和法律文书的分析和研究,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演变,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对当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历史法学方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变迁和发展,从而为法学研究提供历史经验和依据。

文献法学方法文献法学方法是通过研究法律文献和资料来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

文献法学方法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书、法律条文、案例、学术著作等。

通过对法律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可以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和知识,从而进行法学研究和判断。

文献法学方法重视对法律文献的准确理解和解读,要求研究者具备深入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研究技巧。

法学研究方法的原则科学性原则法学研究方法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即应当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进行研究。

科学性要求法学研究具备明确的研究目的和问题、系统和合理的研究框架和方法、可行的研究设计和数据采集方式、科学和准确的数据分析和研究结论等,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学方法论(最终版)

法学方法论(最终版)

法学方法论(最终版)第一篇:法学方法论(最终版)试析法律悖论班级: 08 法硕学号: 082366姓名:朱靖利摘要:法律悖论实际上是贯穿于整个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各个时间段的。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具有与法制、进而与人类文明社会相伴生的法律悖论?笔者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对法律悖论产生的原因作出初浅的解析,并试图提出法律悖论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法律悖论产生原因解决一《堂吉诃德》杀还是不杀-----法律悖论《堂吉诃德》里有一个这样的国家,他有一条奇怪的法律:每个到异乡的人都要回答一个问题:你来做什么?你答对了,一切好说;你答错了,就要被绞死(当然对错是别人说了算的)。

一个人回答:“我是来被绞死的。

”士兵听了,一下就懵了:如果绞死他,他就对了,不该死;可放了他呢?他又错了,该死。

悖论(paradox)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述:由一个被承认是真的命题为前提,设为B,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后,得出一个与前提互为矛盾命题的结论非B;反之,以非B 为前提,亦可推得B。

那么命题B就是一个悖论。

假定这个国家该奇怪的法律规定为真,无论士兵适用该法律规定杀了该外向人或不杀该外乡人都可以得出与该法律规定互为矛盾的结论。

换言之,士兵杀了该外乡人,外乡人的回答就是对的,不该杀;士兵不杀该外乡人,外乡人的回答是错的该杀。

无论结果是杀还是不杀都与该国家奇怪的法律规定相悖。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规范。

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①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②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行为模式包括可以模式、应勿为模式。

前者即权利行为模式;后两者都属于义务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是应当承担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的态度。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2.租税不至于促物价上涨,战时租税, 比如对于普通物品增加税率,虽然有提 升物价的可能性,但也可以减少民众的 购买力,使得物品需求减少,物价不至 于提高,一般民众不会感受到生活的痛 苦。
3.战时增税比较容易,在战争期间, 人民爱过心切,愿意负起经济动员 的使命,所以战时增税,比较容易。
4.战时加税可以促进生产效率,使工 厂成本增加,同时人民消费力减少。 企业家为维持生产,只能增加生产 效率,来减少成本。
三 战时增税问题
我国税收减少的问题正如上文所 述,我国政府除了发行国债,更应该 加发新税或者提高税率,来弥补战争 费用,这个办法才是最为稳健的办法 了,欧美各国之前已经这么做了,现 在敌方也是这么做的,现在战争增税 的优点有一下四点:
1.租税能减少人民消费量,因为征收盐 税,和对奢侈品和消费品的征税,能直 接或间接的减少购买力,换言之,政府 能得到一笔进款,又可以节约民众的一 部分购买力,以供战争的需要。这是一 举两得的办法。
个人税和法人税的征收对象难免会重复,补救的 方法,是事后退回。但行政效率的低下,退回需要大 费周折,等候很长时间,用法币缴税,退回的也是法 币,在币值不断下跌当中,退回时必然会造成极大的 损失,为了追求公平,为了补救不应该造成的损失, 是否应该根据条文 民国廿六年的币值计算来退回吗? 上缴时依照站前法币的价值,倘若退税时不依照战前 法币价值加上生水价值,这不就是矛盾的吗?而这种 矛盾的原因,就是混合了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既征 法人,就不能计征个人,既然计征个人,就不能计征 法人,如果想要在法人中寻找个人对象,那么必须对 法人先进行计征,在对大股东计征,然后,才是个人, 否则,先计征个人,再计征法人,扣除个人已缴税款, 草案对于这点,陈述的十分不清楚,这是第三点。
但是在税率上,并没有分门别类,如 果征收财产税是为了平均财富,那么不同 的财富应该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如税率不 同,比率或累进税率不同,或是起征点不 同。如果为了迅速筹备军费,那么应该依 照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征收方式才对。 尤其是现在反对过于富有,而慨叹生活天 壤之别的观念上,更应该有差别的征收, 可是条文内并没有这种有差别的规定,那 么,甲乙丙丁戊的分类,难道是为了看起 来美观才设立的吗,这可以说是对象分别 不清,这是其中第一个原因。

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

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

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篇一浅谈法学方法论摘要: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础,通过总结法学研究方法,介绍并梳理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的目标是发现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价值;规范;田野调查《论语卫灵公》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孟子集注》中事必有法,然后可成,这都形象道出方法在解决社会纠纷、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方法论是从认识论高度对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总结。

①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总体认识,对具体的研究方法有着根本的指导作用。

②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特定主体在社会现象中发现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法律之道的方法,成为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分析方法等。

一、价值分析方法。

普遍认为,价值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特定主体通过认知、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进而揭示或者确定一定社会价值的方法。

价值分析实际上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法律本身体现着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的追求。

以环境法学为例,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法,主要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环境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领域以及法律运作的各个层面和过程都包含人们对价值的判断和利益的取舍。

人们在改造自然环境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和利益的冲突,而这些冲突本身无法自行解决,必然需要人们根据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理念进行选择。

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当地的水质,给该地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某公司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当地居民身体损害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公司排放污水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恶化,导致居民的身体健康受损,环境法作为第三方对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与居民的身体健康受损后果进行价值和利益取舍的判决,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法所对应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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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

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

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

“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

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

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

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

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

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

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

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

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

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

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

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科的方法论的。

三.司法方法论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无疑是理论与实践的鉴定中介,建立一种司法方法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于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

司法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官将规范与事实结合起来产生个案规范的过程。

司法判定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更是讲法律与道德伦理准则合二为一的综合应用。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家运用司法规则和法律修养发现法律规范,但从法律规范的发现到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之间,距离仍然存在。

卡尔拉伦茨说过:“无论如何,法规范的发现并不等于法律适用。

法学方法论必须把这项人事列入考量。

”因此,在司法判定过程中,很容易被人们指为法官个人的一种心理过程,有很大的主观因素。

也可以这么说,法律判断的过程是心理过程和逻辑过程的结合。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司法过程的具体运用。

现在主流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仅在少数情况下是一个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的方法为其主要运用之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发现规范后还得对规范进行解释才谈得上对规范的适用,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和补充的方法为其主要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之间有一个造法过程。

于此,法律解释实质上成为一种法律创造。

四.法学方法论之革新
理论如果要发展,必须进行接力赛式的薪火传承,必须进行故事
性的理论续写或改写。

历史表明,任何一种理论或方法当被人们过度使用时就会趋于陈旧、僵化而与新时代的要求显得难以合拍,甚至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方法论的确立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它要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进。

因此,我国法学方法论变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第一,从政治附属型法学向理论自主型法学的转化。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自主的研究操守,有自己自立自足的学科范畴和学科体系。

法学要讲政治,但要在法学的框架内、要在科学的方法和精神指导下独立自主的讲政治,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

这一点,在我国这种“非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更要加以修正。

第二,法学在方法论上要从阶级斗争分析方法向阶级合作分析方法转化。

全球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直至法律制度的全方位立体化和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和趋同化正日益凸显,合作与对话不仅是两种制度间的政治主题,更是两种制度间的法律主题。

例如,英美传统法系以判例法为中心主义,以司法主义为中心,而大陆法系以程序法为中心主义,以立法主义为中心。

现行的法学理论必须吸纳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法学方法和法学思想。

第三,要实现法学思维方式主客体模式向主题际模式的转化。

主客体思维方式名义上尊重人,以人为主体,实际上他在探索外物的本质和关系的同时却忽略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

第四,要从现有的主客体理性过渡到交往理性。

与主客体理性相比,交往理性是多级主体之间交往、互动和协调的产物。

交往理性依托于交往共同体,因而在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

参考文献:
1.陈波、何文华、谢旭等编著:《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任平:《交往实践与主体际》,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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