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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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三节 忠实义务 (Duty of loy...
第四节 谨慎(善管注 意)义务
第五节 受托人的其 他义务
第六节 受托人的权 利和其他问题
第七节 受托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外部 关系
第八节 受托人职责 的终止和选任
第六章 受益人
0 1
第一节 受 益人的法律 地位概述
0 2
第二节 受 益人的概念 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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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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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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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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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结构
财产
法律
制度 我国
确定性
信托法
问题
债权人
委托人
受益权
公益
物权法
01 常用法律缩略语
目录
02 致谢
03 第一章 信托法概述
04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05 第三章 信托财产
06 第四章 委托人
目录
07 第五章 受托人
09
第七章 信托的变更和 终止
08 第六章 受益人 010 第八章 公益信托
011 参考文献
013 索引
目录
012 案例索引
信托法颁布十周年,涌现出了很多关于信托法的有分量的理论著作。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信托法的基础理 论研究仍然十分孱弱。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以立法为依托的系统的、细致的、有深度的信托法解释论,借 以为信托法理论搭建实践运用、理论探讨、探索和发展的平台。不少信托法的著作虽然带来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理 论,但是,缺乏和我国的信托法制有机的结合,缺乏生命力,不能提出真正有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书稿以 我国的信托法的框架为框架,力图用最新最全面的信托法理论对现行法律制度作出全面和系统的解释,为信托法 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个初步的基础。本书结构基本和信托法的结构一致。按信托法的结构顺序考虑章节设置。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当委托人(Settlor)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并要求受托人为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法则是关于信托设立、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托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受益人。

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或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的特点(1)双重所有权:在信托法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委托人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支配人。

(2)分离原则: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积极管理: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以获取最大利益。

(4)受益权: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且这种权利不受委托人的个人意愿限制。

信托法以保护受益人权益为目的。

二、信托的设立1、设立的要件设立信托需要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设立信托的意图。

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利或利益明确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

2、设立的方式设立信托的方式通常包括书面信托、口头信托和遗嘱信托。

书面信托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信托设立。

口头信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口头向受托人表达设立信托的意愿。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文件设立的信托。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他有义务管理、处置和分配信托财产,且必须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P8以下介绍了证监会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7年就有这一制度)中初步规定了附信托担保公司债制度。

具体来说,第48-50条规定了,发债公司作为发行人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且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已经约定投资者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在存在担保财产时,与发债人(或担保人)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取得担保权利证书。

在债券无法按期偿付时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应该说,信托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权附随性的又一个例外。

在制度功能上,这一安排便利了附担保公司债的流转,否则依照民法原理,公司债每流转一次,都要办理一次变更登记。

但赵廉慧也指出,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可能面临三个问题。

一是能否办理登记的问题;二是与物权法定主义调和的问题;三是与担保物权附随性调和的问题。

相比之下,日本的附信托担保公司债中,信托财产是债权人的担保权,而不是担保财产。

这意味着,在登记技术上首先需要认可信托登记,其次需要认可担保物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

而在日本的制度安排中,初始债券持有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暂且这样称呼)为受托人。

在公司债转让时,一并转让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可。

在公司债无法偿付时,作为持有担保权的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实现担保物权后,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向受益人支付即可。

可见,除了需要解决登记的技术问题外,在理论上日本的这一制度不涉及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仅关乎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权人与债权人能否分离的“附随性”问题。

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和“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最高额抵押,上述附担保公司债似乎可以纳入“当事人另有约定”之中。

反观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信托财产规定为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信托课程感悟心得体会(3篇)

信托课程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在众多金融产品中,信托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灵活的运作机制,逐渐成为高净值人士和企业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信托课程的学习,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信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 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2. 信托的特点(1)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具有独立性。

(2)安全性:信托财产的权益归属明确,风险隔离,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信托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

(4)长期性:信托关系稳定,受益人可以在信托期限内享受稳定的收益。

二、信托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1.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我国信托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信托业在资产规模、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2.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目前,我国信托业已经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主,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为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信托产品种类丰富,涵盖了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房地产信托等多个领域。

3.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趋势(1)监管趋严: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旨在规范信托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

(2)业务创新:信托业将继续深化业务创新,拓展业务领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3)国际化: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信托业将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国际化发展。

三、信托课程的学习感悟1. 深化了对信托法律制度的认识通过学习信托课程,我对信托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包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信托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内容摘要
信托设立的条件包括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财产合法、信托目的合法等;程序则涉 及信托合同的订立、登记等;效力则是指信托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托的运行部分主要介绍了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受托人作为信 托财产的管理者,需要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本书还对信 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阅读感受
未来,我希望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信托法,探索其在现代金融领域中的更多应 用。我也希望能够在实践中不断运用信托法,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 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阅读感受
我要感谢田中和明先生和田村直史先生的辛勤付出,为我们奉献了这样一本 优秀的著作。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我们学习信托法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我也要感谢丁相顺教授的精心组织翻译,使我们有幸读到这样一本高水平的著作。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目录还设置了一些专题章节,如信托税收、信托登记 等。这些专题章节的设置,不仅拓宽了读者的知识视野,也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加 丰富和全面。
目录分析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这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实用性强。 通过对目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编写思路非常明确,既注重理论的阐述, 又注重实务的操作。这样的结构安排,既有利于读者系统地学习信托法知识,也 有利于读者快速掌握信托实务的操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个 非常好的入门教材;而对于已经有一定基础的读者来说,这本书也可以作为一个 很好的参考资料。
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商业信托法》读书笔记模板

《商业信托法》读书笔记模板

第二节商业信 托法的规范构 造
一商业信托法的独立化 二从逐条检视我国《信托法》看商业信托法独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旁证:有限合伙法的“断开链接”与独立立法 四商业信托法独立立法后与信托法余部之关系
一体例结构 二商业信托法的基础规范 三商业信托受益人制度 四商业信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制度 五商业信托成立后的变动 六系列商业信托的特别规定
一次级义务的概括化 二管理信托的义务 三提供信息与报告的义务
一受托人违反义务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责任
一权力与权利 二受托人的权力 三受托人获取信息权 四对受托人的指示 五受托人的权利
一其他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受托人的注意义务 三其他管理人的权限、权利与义务
一问题与背景:契约主义与反契约主义 二商业信托法上信义义务的扩张、限制与免除 三合同分析法 四容许改变、免除信义义务的理由
第三节商业信托受益 权的内容
第四节商业信托受益 权的变动
第五节受益人 的义务
第六节受益人 诉讼
一受益人的地位与资格 二受益人不是债权人
一受益权的性质 二受益权的形式 三受益权的分类
一总体模式:高度自治 二利润分配权 三剩余资产分配权 四赎回权 五表决权 六获取信息权 七优先认购权 八估价权
一受益权的原始取得 二受益权移转及设定担保:一般问题 三对受益权移转的限制 四受益权的继承 五受益权的抛弃
目录分析
第一节研究背 景、对象与方

第二节主要术 语说明及全书 结构
一背景与问题 二法律与理论状况 三研究对象 四研究方法
一主要术语说明 二全书结构
第一节商业信托的应 用
第二节商业信托的历 史
第三节商业信托的定 义与特性:商业信托 与其他信托
第四节商业信托与其 他商业组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发布时间:2012-2-23李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推动了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信托制度是法律移植的结果,需要与现行法律制度有个融合、适应的本土化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矛盾是,一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托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另一方面,信托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整个社会对信托制度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严重制约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更好地适用《信托法》,规范信托活动,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信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信托法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指导信托实践。

一、制定《解释》的意义及可行性我国《信托法》借鉴了国际上信托制度发展、演进过程形成的有益经验,继受了信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理,同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对信托制度作了改进和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但是,在信托制度本土化过程中,也留下了一些误解和歧义。

(一)制定《解释》是使《信托法》具有可操作性的需要《信托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我国信托实践活动时间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传统法律意识等因素,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信托法》的制定也存在过于原则性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特点。

首先,制定《解释》能够确认《信托法》立法本意。

在《信托法》实施过程中,这种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容易引起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

通过对《信托法》的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依据对信托法立法本意的适当理解,判断、识别、确认信托法的立法本意,能够最大限度保持《信托法》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一致。

另一方面,制定《解释》能够深化《信托法》立法本意。

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信托立法时没有预见到,通过司法解释能够填补《信托法》的漏洞和空隙,有效协调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之间的突出矛盾。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信托法是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参与信托活动各方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信托机构履行其职责,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逐条解读信托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信托法的要点。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确立信任原则和等级原则,制定本法。

信托法的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促进信托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信托法中,重要的原则有信任原则和等级原则,这些原则是确立信托法的基础。

第二条信托是指信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者权益,委托给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的人管理、运用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信托的定义,即信托是信托人将一定财产或权益交由受益人或指定人管理和运用的行为。

信托的核心是财产或权益的委托和管理。

第三条信托财产是指信托人将委托事项的履行所需的财产。

这一条对信托财产进行了明确定义,它包括了信托人为了履行委托事项所需的财产,也就是信托的核心财产。

第四条信托合同是指信托人与受益人就信托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约定和规范,它规定了信托的基本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信托财产应当进行独立识别,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独立于信托人等其他权利人。

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信托人和其他权利人,进行独立的识别和管理。

这就意味着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信托人等其他权利人的,有着自己的所有权。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进行。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需按照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

这是为了保障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防止信托财产的滥用或违法操作。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谨慎义务,将信托财产真实、安全、高效地用于信托目的。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诚实、勤勉、谨慎的职业道德,将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信托目的,并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论《信托法》的完善

论《信托法》的完善

设计 。创设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
使 受益 人 获 取 利益 或 者 实现 其 他 的特 定 目的 。 因
巨大的弹性空间 , 这是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所不具 备的。信托下的财产转移更具有 长期规划的功能 , 同时信托制度更具有稳定性 , 信托一旦设定 , 除非 委托人在信托文件 中明确保 留了撤销权 , 委托人不 得撤销委托 , 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 , 也不得随意辞 去其职务 , 信托 的存续也不会受委托人或受托人一
有财 产上 的所 有权 , 负有 为另 一 方在 衡平 法上 的 并
因此 , 信托包括以下含义 : 第一 , 任是信托 的基 信 础。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的规定 , 表明信托 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 的基础之上 , 并使 这种信任贯彻于信托活动的整个过程 。 委托人将信
托财 产权 转移 给受 托人 管理 或者 处 分 , 目的是 为受
利益处分和管理财产 的义务。根据英美法学家观 点, 受托人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 , 受益人享有衡平
法 上 的所有 权 。两 家学 者观 点是 不 相融 合 的 , 同一 物 上不 可 能存 在两个 内容不 相融 的物权 。 因此 , 当
益人谋求利益 。信托一旦成立 , 委托人对其财产便 不再有管理和处分权利 , 受托人对受托财产 的管理
此, 信托 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分配 , 是信
托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第四 , 信托是受托人以 自
己名 义进行 的法 律行 为 。
通说认为 , 系统的信托制度源于英国。英国法 学家 H lah a c 将信 托定义 为是关 于特定财产 的一 b
种 信任 关 系 , 受托 人 为 了第 三 人 的利 益 而拥 有该 财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摘要:
一、信托法的概述
二、信托法的主要内容
三、信托法的逐条解读
四、信托法的实际应用
五、信托法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信托法的概述
信托法是指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信托法主要包括对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的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二、信托法的主要内容
信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的终止、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纠纷的处理等方面。

三、信托法的逐条解读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行为。

2.信托的设立:信托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

3.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的目的,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

4.信托的终止:信托可以因为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实现、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等原因而终止。

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的目的管理信托财产,受益人应当合法地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6.信托纠纷的处理:信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信托法的实际应用
信托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帮助人们合理地管理财产,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可以避免财产的纠纷和损失。

读书笔记:信托的概念、类别、功能及特色

读书笔记:信托的概念、类别、功能及特色

读书笔记:信托的概念、类别、功能及特色1.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中国在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即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

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2.信托的特点和优势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

首先,投向灵活,信托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唯一准许同时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目前收到法律规制的营业信托主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化信托业务、银信理财合作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点:资金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合同信托、特殊当事人资格(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特殊交易结构(托管行、受益人大会、一年以上)(一)监管规则:1、信托计划的设立(1)信托计划的设立的基本要求:①委托人是合格投资者(100万)②委托人人数限制:两个以上且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和机构数量不受限。

③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④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⑤信托资金投向和策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⑥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表示方式⑦信托合同应约定信托报酬,除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除受益人之外的人牟利⑧资金实行保管制⑨受益人大会⑩尽职调查(2)信托计划文件的特殊要求(四部分):认购风险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银监会规定的内容(3)信托计划的推介要求:①制作和提供推介材料、异地推介实行报告制度、信托计划代销(自己或机构)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委托人认购应阅读信托文件且在风险申明书签字、信托计划推介失败的处理、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最低收益承诺等)2、信托计划管理(1)分别管理(不同信托计划不同专户、不同信托经理)(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债权、股权、物权等形式运用财产;资产组合证券投资;不得提供担保;除非银监会另有规定,向他人提供借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金额的30%;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关联人,但信托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除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司应当管理信托计划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或挪用其他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不得将债务性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3)信托计划变更的特别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信托收益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而且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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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笔记导⾔1.为什么设置《信托与租赁》课程(⼀)信托业是现代⾦融业的三⼤⽀柱之⼀(信托业,银⾏业,保险业)(⼀省⼀信托)我省:福建联华信托厦门园技信托1.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明显滞后(1)⼤部分⼈对信托业⽐较陌⽣,对银⾏保险业⽐较熟悉。

(2)⼏次重⼤的信托机构破产倒闭时间影响重⼤。

2.信托业务开发潜⼒巨⼤。

居民储蓄存款巨⼤,需要专家理财在国企改⾰中信托理财专家将⼤有⽤武之地住房体制改⾰与社保改⾰为信托提供机遇(⼆)租赁是⼀种通过融物的⽅式实现融资⽬的的信⽤⽅式标的物:⼀般短期使⽤,有使⽤价值信⽤⽅式:基⾦,典当,拍卖第1章信托概述第1节信托的涵义,本质以及特点⼀什么是信托?(信托涵义)信托是委托⼈基于对受托⼈的信托,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由受托⼈按委托⼈的意愿以⾃⼰的名义,为受益⼈的利益或者特定⽬的,进⾏管理或者处分的⾏为。

信托的基础:①:委托⼈拥有名义的财产所有权②:受益⼈拥有财产实际所有权信托:⾃益信托他益信托:如公益信托,私益信托2.如何把握信托的定义?1. 委托⼈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业的最⼤区别)名义财产所有权⼈:受托⼈实际财产所有权⼈:受益⼈2. 受托⼈承担双重义务:接受受托⼈的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收益⽀付给受益⼈3.信托有别于债(1)破产时受偿的权利不同:信托财产是独⽴受保护的,其受偿权利要优先于存款。

信托机构破产时,受托财产不列⼊清算中(2)受益权不同:受托⼈通过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全部给受益⼈,但收益不固定;银⾏存款收益固定,只能要求银⾏到期还款付息,与银⾏⽤存款取得的任何收益与损失⽆关。

(3)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信托风险由受益⼈承担风险较⼤;银⾏:风险由银⾏承担风险较⼩4. 受托⼈职业道德的好坏意义重⼤3.信托成⽴的必备要素(4个)1. 信托⾏为:以设定信托关系为⽬的⽽发⽣的⾏为(以签合同的⽅式)2. 信托关系⼈:三⽅当事⼈(委托⼈,受益⼈,受托⼈)3. 信托⽬的4. 信托财产:(信托标的物,财产权)其他要素:信托报酬(公益信托⽆报酬)4.信托的本质以信任为基础,以资财为核⼼,以委托为⽅式,是⼀种财产管理制度5.信托的特点P27 1.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2.资产核算的他主性(收益,风险由受益⼈承担)3.收益分配的实绩性(稳定性差)4.融资的中长期性(⼀年以下短期,1-5年中长期,5年以上长期)5.受托为主,多⾯服务且⽅式灵活,适应型强(服务的多样性,灵活性)六.信托与银⾏信贷的区别P28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多边信⽤关系;银⾏:双边信⽤关系2.基本职能不同:信托:财产管理职能;信贷:融通资⾦,通过信贷⾏为收益3.业务范围不同:信托:融资融物;信贷:融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4.财产所有权转移不同:信托:转移财产所有权;信贷:转移财产使⽤权5.融资⽅式不同:信托:直接;信贷:间接6.承担风险不同:信托:由受托⼈或受益⼈承担风险;信贷:银⾏承担风险7.收益分配不同:信托:盈亏由受益⼈承担,受托⼈不直接获得收益;信贷:存贷差为银⾏收益,盈亏相抵后归银⾏所有8.意旨主体不同:信托:委托⼈;信贷:银⾏七.信托与赠与的区别(重点)赠与⼈⽆偿将财产授于被赠与⼈,⽽被赠与⼈也愿意接受(1)财产所有权发⽣转移的⽬的不同:信托:以受托⼈管理财产并让第三⼈受益为⽬的赠与:以发⽣财产所有权的终极归属为⽬的(3)赠与只能简单地发⽣财产的转移,⽽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财产管理职能具体表现在:1 信托兼有现实赠与与长期规划的双重功能2 信托的弹性空间远⽐赠与⼤的多3 信托因有受托⼈之设计,受益⼈只要能够确定即可,⽽不必在信托设⽴时就存在,但是赠与不能⽤来转移财产于现实尚不存在的⼈4 信托:委托⼈对信托财产的运⽤可利⽤信托财产条款为⾃⼰保留⼀定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控制委托⼈间接控制或者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赠与:赠与⼀旦完成,所有权彻底转移,赠与⼈不能再对赠与财产实施任何控制或影响5 在⼀定意义上说,信托中受益⼈受到的法律保护要⽐受赠⼈周全得多6 赠与是⽆偿的,但信托可能⽆偿也可能是有偿⼋.信托与居间居间:⼀⽅接受另⼀⽅的委托,为另⼀⽅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充当订⽴合同的媒介,并收取报酬的⾏为。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信托法是我国财产信托业务的法律基础,于2001年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信托法的内容和意义,本文将对信托法的各条款进行逐条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托法。

第一条本法以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信托行为,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参考内容:本条强调了信托法的宗旨和目标,即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在信托事业的发展中,应注重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者一部分财产,移交给受益人以用于特定目的,并由信托财产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

参考内容:本条对信托的定义进行了具体解释,强调了信托的关键要素,即委托人移交财产给受托人,并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置财产。

第三条信托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明确的信托财产;(二)特定的受益人;(三)明确的目的。

参考内容:本条规定了信托设立的条件,即明确的财产、受益人和目的。

这些条件的明确性有助于确保信托事务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四条设托时应当同时明确的载明下列事项:(一)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信托义务的条件;(二)信托财产的份额或者比例;(三)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式。

参考内容:本条要求在设立信托时需要明确载明受托人的资格、信托财产的份额或比例以及财产的投资方式。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实现和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第五条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

参考内容: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要求其忠实、勤勉地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是按照代表取得的份额或者比例来计算的。

参考内容:本条明确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的计算方式,即按照其所代表的份额或比例来进行计算。

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信托最高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

《信托法原理研究(第二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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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益信托
第一节公益信托概述 第二节公益信托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公益信托的登记、审批和监管 第四节公益信托的终止和近似原则
第十章信托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第一节信托的变更 第二节信托的撤销 第三节信托的终止
日本信托法(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托财产等 第三章受托人等 第四章受益人等 第五章委托人 第六章信托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第八章发行受益证券信托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有限责任信托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受托人
第一节受托人概述 第二节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节受托人的权利 第四节受托人的责任 第五节受托人职责终止
第七章信托管理人(监察人)和保护人
第一节信托管理人和公益信托监察人 第二节信托保护人
第八章信托第三人
第一节信托第三人简述 第二节英美法系的知情原则 第三节英美法系的衡平法追踪 第四节作为推定受托人的第三人 第五节大陆法系的受益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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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信托法
版权
终止
角度
财产

《信托登记论》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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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民初时期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移植 二、信托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托立法
第二节信托财产的 独立性
第一节信托法律关 系的主体
第三节信托目的的 合法性判断
第二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概述 二、混同的限制 三、抵销的禁止 四、继承的禁止 五、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限制 六、破产的隔离
2
第二节罗马法 上的信托
3
第三节英国的 用益制度
4 第四节现代信
托起源于英国 的用益制度
5
第五节信托与 “脱法”之辩
第二节信托在大陆 法系国家的移植
第一节信托在美国 的继受
第三节信托制度在 我国的移植与发展
第二节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
一、法国 二、意大利 三、日本
第三节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移植与发展1来自第一节信托登 记的概念
2
第二节公示原 则与信托制度
3
第三节信托登 记的功能
4
第四节信托登 记的客体
5 第五节信托登
记与公证制度 的比较
第二节公示原则与信托制度
一、公示原则概述 二、信托公示的方法
第三节信托登记的功能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保护受益人的权利 三、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节信托登记的客体
附件一: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
附件三:词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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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信托登记机构的设置

信托系列课程心得体会(2篇)

信托系列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自从参加了信托系列课程的学习,我对信托这一金融工具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深刻体会到了信托在资产管理、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以下是我对这次课程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在课程中,我首先学习了信托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

信托具有独立性、透明度、灵活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还涉及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

信托的设立需要遵循合法性、自愿性、公平性、公开性等原则。

二、信托的种类与功能课程中介绍了信托的种类和功能,让我对信托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1. 按照信托目的分类,信托可以分为财产信托和人身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以财产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如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人身信托是指以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如养老信托、教育信托等。

2. 按照信托设立的方式分类,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为特定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如家族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公共利益设立的信托,如教育基金、慈善基金等。

3. 按照信托财产的形态分类,信托可以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权利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动产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不动产信托是指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权利信托是指以权利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

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1)资产管理:信托可以通过专业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2)财富传承:信托可以避免遗产税,实现财富的合理传承。

(3)风险隔离:信托可以隔离债务风险,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4)隐私保护:信托具有保密性,可以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隐私。

三、信托的应用与风险控制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信托在国内外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应用场景:1. 企业治理:通过设立信托,可以实现对公司股权的集中管理,降低家族企业传承风险。

信托法课堂总结报告范文(3篇)

信托法课堂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在法律规范和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学期,我们系统学习了信托法的相关知识,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对信托法的理论基础、法律关系、信托种类、信托设立、信托管理和信托终止等方面有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对本学期信托法课堂学习的总结。

二、信托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信托的定义与特征: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特征包括财产独立、风险隔离、有限追索等。

2.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信托法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信义义务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三、信托法律关系1. 信托当事人:信托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有权设立信托并指定受托人。

- 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者,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受益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最终受益者,享有信托财产带来的利益。

2. 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确定、受托人具有信托能力等。

信托法律关系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信托的种类1. 民事信托:民事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个人或家庭设立,以实现个人或家庭利益为目的的信托。

2.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公共利益设立,以实现特定公益目的的信托。

3. 信托公司信托:信托公司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实现特定目的的信托。

五、信托的设立1. 信托设立的方式:信托设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信托设立的内容:信托设立的内容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

六、信托的管理1.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2.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费用。

《信托法》第10条解释论

《信托法》第10条解释论

《信托法》第10条解释论
焦若昀
【期刊名称】《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3(25)1
【摘要】由于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对于这种舶来品,大陆法系国家在建立制度时需考虑法域习惯等诸多因素,因此制定信托法规时出现大量留白。

以我国《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为例,这一制度造成人们在信托登记操作时有法可依却无法操作,如由谁申请登记、向何机关申请、登记范围为何以及登记程序如何等问题均无完善规定。

无疑,这为信托内部权利保障以及信托外部交易安全都增加了巨大风险。

因此,利用法学方法论对我国《信托法》第10条进行解释,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特征,结合信托登记域外经验,阐述我国现行信托登记制度现状,找出一种既符合《信托法》立法要求又符合实务要求的信托登记方式,是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总页数】6页(P54-59)
【作者】焦若昀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信托法的历史起源和制度变迁——以英国信托法的发展为中心
2.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有效要件规定之完善——以英美信托法信托有效设立的“三个确定性”要件为借鉴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
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4.从比较信托法看中国信托法的立法及其解释5.让与担保的
信托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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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读书笔记P8以下介绍了证监会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7年就有这一制度)中初步规定了附信托担保公司债制度。

具体来说,第48-50条规定了,发债公司作为发行人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且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已经约定投资者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便是在存在担保财产时,与发债人(或担保人)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取得担保权利证书。

在债券无法按期偿付时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应该说,信托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权附随性的又一个例外。

在制度功能上,这一安排便利了附担保公司债的流转,否则依照民法原理,公司债每流转一次,都要办理一次变更登记。

但赵廉慧也指出,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可能面临三个问题。

一是能否办理登记的问题;二是与物权法定主义调和的问题;三是与担保物权附随性调和的问题。

相比之下,日本的附信托担保公司债中,信托财产是债权人的担保权,而不是担保财产。

这意味着,在登记技术上首先需要认可信托登记,其次需要认可担保物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登记。

而在日本的制度安排中,初始债券持有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暂且这样称呼)为受托人。

在公司债转让时,一并转让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可。

在公司债无法偿付时,作为持有担保权的日本债券受托管理人实现担保物权后,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向受益人支付即可。

可见,除了需要解决登记的技术问题外,在理论上日本的这一制度不涉及与物权法定主义的冲突,仅关乎担保物权设立后担保权人与债权人能否分离的“附随性”问题。

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和“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最高额抵押,上述附担保公司债似乎可以纳入“当事人另有约定”之中。

反观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信托财产规定为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因为投资者不持有担保财产,所以这一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发债公司,受托人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受益人是初始债券持有者。

但这一规定似乎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如果根据第50条第7款前句规定,信托财产是担保财产,委托人应该要丧失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才对。

但根据第7款后句的表述,受托人仅仅是取得担保的权利证书,并非成为担保财产的“受托人”。

且按担保法理来说,如果仅设立抵押权,在未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又何须丧失对担保财产的其他权利呢?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明显的立法漏洞,应改采日本的规定?【或者认为这是银监会无意间创设出来的让与担保和信托结合的制度?】【窃以为,与其大费周章讨论担保权与主债权之间“附随性”问题,为何不改造抵押登记,即只显示物上存在抵押,抵押权人即债权人的身份因流转而不得而知。

持有债权凭证即持有抵押权。

这样既不损害抵押人利益,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还便利了债权流通,何乐而不为?】P36指出,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形态既非违约也非侵权,并指出或可将信托法、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作为一种新的责任形态。

【对责任形态的类型不甚了解,但此处责任法定,更接近于侵权责任,只不过承担方式由损害赔偿转化为归入权,对权利人保护更为周到。

P16以下也提到了如果利用好归入权的功能,可能可以解决不当得利和侵权制度的不足,不需要准用无因管理制度。

宜对归入权作进一步研究。

再者,归入权之所以难以在既存体系中找到位置,似与大陆法系向来不存在忠实义务有关。

】P42-43谈到了信托法中善管注意义务可以比照公司法的经营判断规则(BJR)。

同时,赵廉慧认为信托法的洗衣衣物规则虽为法定规则,但有任意化倾向,当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减轻受托人责任,但赵廉慧也指出,此时不可免除受托人所有的信义义务,否则有违信托本质。

【似可赞同,但应比照更多文献】赵廉慧指出信托法第8条对遗嘱信托成立的规定是错误的。

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与受托人的合意,故信托应自委托人死亡时自动设立,而非“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

【但如何解决受托人是否知情和是否愿意的问题?】信托法第8条主要规定了多数信托由合同设立,所以一般认为可以用合同法的解释论来解释信托设立的意思,并没有形成信托法的独有解释路径。

这和英美法上强调契约和信托相区分(信托不需要对价)来说有很大不同。

【但困惑仍然是,如果明确区分基础行为与信托设立行为,是否也像代理权授予一样,认为信托的设立仅仅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受托人通过单方行为享有管理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力。

】P73指出,动产让与担保与信托类似。

只不过让与担保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目的行使担保权,而在信托中只能在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的权限内行使。

【似乎赵老师的意思是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引入一个以第三人为受托人,债务人为委托人,债权人为受益人,信托财产为“所担保动产”的消极信托?似乎可以间接实现动产让与担保的功能。

】【窃以为,动产让与担保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占有改定移转所有权+附条件简易交付移转所有权”。

查阅更多文献,尤其是让与担保的性质、司法实践以及物权行为得否附条件的问题。

德民第925条不允许不动产物权变动附条件。

】信托设立的三个确定性:意图确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信托财产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第7条,应理解为包括已确定的将来债权】、受益人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s)【第9条第5项,第11条第3项】。

赵廉慧援引能见善久观点,认为应承认信托合同的诺成性,即信托合同成立生效(信托成立)后,对受托人而言,在信托财产转移之前就承担了忠实义务;而对于委托人而言,因为信托是为了实现委托人一定意愿,所以原则上不能承认委托人有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原则不能强制要求履行)【赵廉慧指出信托合同为单务合同】。

修改后的日本信托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信托契约时,信托便产生效力。

即仅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以成立信托为目的的契约,便可成立信托,不考虑信托财产的交付。

这改变了日本旧信托法的立场,确定了信托合同的诺成性契约性质。

【即应统一理解为: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生效的同时信托关系成立。

根据信托合同的效力,受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前已负有忠实义务。

如果不考虑报批的话,在逻辑一秒钟后信托关系生效。

所谓的信托财产交付仅仅是信托合同的履行而已。

(且这一义务并非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信托合同为单务合同)】赵廉慧指出,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遗嘱信托需要受托人承诺才成立,这混淆了双方行为(契约行为)和单方行为(信托行为)。

也和英美信托法上的“衡平法不允许信托因缺乏受托人而无效”的法理不符。

相比之下,日本信托法第4条就规定,遗嘱发生效力时遗嘱信托生效。

如果不做此解释,若受托人没有接受(死亡)、拒绝接受,则遗产将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对被继承人意愿保护不周。

不过,我国信托法第13条似乎对第8条的规则进行了缓和,也可以说二者存在矛盾。

日本新信托法已经根据实务的需要,承认了宣言信托。

注意,宣言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但不能同时是受益人。

其实这种制度安排和一人公司很类似,似没有过分忧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必要。

【债权人撤销权得否适用于设立公司行为和设立信托行为?日本信托法中,对于非宣言信托如果被认定“信托设定欺诈”,委托人债权人本来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在依诉行使撤销权被认可后才可撤销信托财产。

而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充分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不经撤销判决,径行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2条规定以诈害信托为由撤销信托后,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但赵廉慧和能见善久均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妥当。

因为无论受益人善意与否,信托被撤销后其所得均为不当得利,即善意受益人仍要返还,只不过应当以不当得利规则来决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赵廉慧指出,在英美法信托分为明示信托(意定信托)、默示信托和法定信托。

其中默示信托又包括复归信托和拟制信托。

默示信托和法定信托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默示信托是法院在适用救济方法的时候所采用的,而法定信托时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P159以下介绍了复归信托。

但是对于因为信托无效撤销等事由产生的复归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已经可以由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解决,复归信托的价值是否大打折扣?P163指出,拟制信托可以作为违反信义义务(特别是忠实义务)的救济。

即对于受信者(董高、受托人)因违反信义义务所获得的收益,作为信托财产。

言下之意,归入权可以通过拟制信托得到解释。

同时,对于德国法系中因意思表示瑕疵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英美法可将此认为是拟制信托。

【信托解释力几乎是无穷的】同样的,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情形,对转让人取得的价款也可以认为是拟制信托的信托财产。

如果不发生善意取得,则对于标的物本身也可成立以占有人为受托人的拟制信托。

【应考察这种理论是否为英美通说,感觉拟制信托几乎可以解决一切救济法层面的问题】赵廉慧认为,如果对于传统救济方法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案件,可以适用拟制信托理论,通过解释信托法来完善民事救济体系和民事责任理论。

【但是不当得利和准无因管理理论基本可以周延救济情形,赵廉慧也没有指出具体层面中拟制信托的制度优势。

】P166以下介绍了“不干净的手”这种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

比如甲创设一个信托,给乙10万美元让他为孩子买毒品。

此时甲不能取回财产,因为法院若允许甲取回财产,人们就会尝试创设不法目的的信托。

而如果甲只是创设一个让受托人在禁止卖酒的州买酒的信托,委托人甲可以取回财产,因为此时委托人的“手是干净的”。

赵廉慧P169指出,之所以存在上述复归信托和拟制信托,是因为英美法中的信托法和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

合同无效被撤销适用返还法(restitution)上的不当得利救济,而信托无效适用信托法上的复归信托。

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日韩信托法,虽然都对信托无效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对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却没有相应规定。

似乎应适用合同法第58、59条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但对于信托财产增值部分归属、转让财产后的救济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似乎不能很好解决。

因此赵廉慧建议此时引用复归信托制度。

并认为公司法、信托法本来就规定了归入权,知产法中也存在以侵权人得利作为返还标准的规定,所以法理基础是存在的。

日本旧信托法和台湾、韩国和我国信托法中,都没有反永续规则。

不过日本新信托法确立了这一规则。

赵廉慧于P185以下指出,虽然信托法第16、17条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财产的原则,但并不能反过来认为受托人财产也独立于信托财产。

即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是单向而非双向的,这也是信托受托人和公司经理人地位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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