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污水直排的“糊涂”工厂。
有这么一家小工厂,就像一个调皮捣蛋又不懂事的孩子,完全不顾环境的感受。
这个工厂主要是生产一些小零件的,规模不大,但是干的坏事可不小。
厂里的老板呢,为了省那点处理污水的钱,竟然直接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一根偷偷埋在地下的小管子,排到了厂后面的小河里。
那污水黑得像墨汁一样,还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
这小河原本可是周围村民用来灌溉农田的“生命之河”,里面还有小鱼小虾呢。
结果,没过多久,河水就变得又脏又臭,鱼虾都翻着白肚皮死了。
村民们发现后,那可气坏了,就像自己心爱的宝贝被人弄坏了一样。
他们顺着污水的痕迹,一下子就找到了这家工厂。
这事儿后来被环保部门知道了,那肯定不能放过啊。
环保部门就像严厉的老师,给这个工厂开了一张大大的罚单,还要求他们必须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好,把小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二、乱砍滥伐的“贪心”伐木工。
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住着各种各样的小动物,这里就像一个热闹的大家庭。
可是,有个伐木工,就像一个闯进别人家里还肆意破坏的坏蛋。
这个伐木工看到森林里那些高大的树木,眼睛就放光,心里只想着把这些树砍了能卖多少钱。
他也不管有没有砍伐许可证,就拿着电锯,“嗡嗡嗡”地开始砍树。
一棵、两棵、三棵……随着一棵棵大树倒下,森林里的小动物们都吓得四处逃窜。
那些鸟儿没了栖息的地方,松鼠也找不到自己的树洞了。
这片原本郁郁葱葱的森林,就像被剃了光头一样,变得光秃秃的。
后来,护林员发现了这个情况,马上报了警。
警察叔叔就像超级英雄一样迅速赶到,把这个贪心的伐木工抓住了。
这个伐木工不仅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还得为他破坏的森林付出代价,要种好多好多的树来弥补他的过错呢。
三、非法倾倒垃圾的“懒汉”运输队。
有一个运输队,他们专门负责运送垃圾。
但是啊,这个运输队可不像其他正规的运输队那么靠谱,他们就像一群偷懒的家伙。
他们本来应该把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去的。
可是呢,为了节省时间和油钱,他们在半路上找了一个偏僻的山谷,就像发现了一个“秘密基地”一样,然后把垃圾一股脑儿地都倒在了那里。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06 14:46:4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爱荷华州河水污染事件在上世纪60年代,爱荷华州的河流受到工业废物和农业化肥的污染,导致水质下降,鱼类生态系统崩溃,居民无法使用污染的水源。
居民针对工厂和农场提起诉讼,最终赢得了赔偿,并推动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
2. 日本水俣病事件20世纪50年代,日本九州岛的水俣湾受到久光公司的污水排放的严重污染。
污染物中含有有机汞和有机汞化合物,导致鱼类中毒、牲畜死亡和居民健康受损。
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使日本政府采取行动,加强环境法规。
3. 美国洛杉矶空气污染事件上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洛杉矶地区的汽车排放和工业废气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污染物在大气中产生化学反应,形成了臭氧层。
这导致了气喘和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4. 中国雾霾污染事件中国在近年来经历了严重的雾霾污染,尤其是北方地区。
工业排放、车辆尾气和燃煤等因素导致的大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燃煤、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5. 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事件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破坏和空气污染。
过度的森林砍伐、农民的伐木活动和天然枯萎的植物引起的火灾,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重大损失。
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法规,以防止和应对未来的火灾事件。
6. 巴西石油泄漏事件在2019年,巴西发生了一起规模庞大的石油泄漏事件,导致沿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破坏。
这场泄漏使得数百种海洋生物受到威胁,影响了渔业和旅游业。
政府启动了清理和恢复工作,并采取了措施加强石油勘探和生态保护工作。
7. 阿根廷航空温室气体排放事件阿根廷的航空业被指责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罪魁祸首之一。
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运输导致大量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对全球变暖做出了贡献。
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推动航空业采取减排措施。
8. 澳大利亚大堡礁珊瑚白化事件全球变暖导致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水温度升高,使珊瑚白化现象加剧。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分享】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汇总
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来源:生态环境部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
今天,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环境违法案件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采用移动监测车走航监测、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
3月26日,临安分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嘿,大家快来看呀!今天要给你们讲讲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绝对让你大开眼界!比如说有个案例,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有个工厂啊,整天排放大量污水,那河水都被染得不像话了,周边的居民可遭罪了!这能忍吗?这不就跟有人在你家门前捣乱一样嘛!难道我们不该管管?
还有个案例,那简直就是对大自然的无情伤害!一片美丽的森林,竟然被一些人偷偷砍伐,好好的森林变得光秃秃的,多让人心痛啊!这就好像是有人把你心爱的画给毁了呀!你说气不气人!
哎呀呀,再看看这个,有个企业偷偷排放废气,那天空都变得灰蒙蒙的,大家都得戴着口罩出门,这生活还怎么过呀!这不就好比给我们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嘛!
这些案例都说明了环境保护有多么重要啊!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记警钟,敲打着我们的心!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环境被破坏呀!就像我们不能看着自己的家被弄得乱七八糟一样。
我们得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大家说是不是?
环境保护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是我们大家的事!只有我们一起努力,才能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这些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就是在告诉我们,破坏环境是不行的,是会受到惩罚的!所以,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出一份力吧!让我们一起为了更蓝的天空、更清的河水、更美的大自然而努力吧!。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工厂烟囱的“黑魔法”有这么一家工厂,就像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坏孩子,在环保的课堂上完全不听话。
这个工厂的烟囱啊,就像一个巨大的“黑龙吐息”装置。
它本该按照规定,把经过处理、干净的废气排出去,可它偏不。
这家工厂为了省那点处理废气的小钱,偷偷把废气处理设备关了,或者让它半工作状态,就像让一个守门员打瞌睡一样。
结果呢,那烟囱里冒出来的黑烟就像一大团乌云,乌漆嘛黑的,里面全是各种污染物,什么二氧化硫啦、氮氧化物啦,就这么大摇大摆地跑到大气里去了。
周围的居民可就遭了殃,本来清新的空气变得呛人,天空也总是灰蒙蒙的,就像被这个工厂拉上了一块脏脏的帘子。
二、露天焚烧的“糊涂账”在一些农村或者城市的边缘地带,总有一些人打错了小算盘。
比如说,有些农民伯伯觉得地里的秸秆处理起来太麻烦,就想了个自认为“聪明”的办法——露天焚烧。
他们可能觉得,一把火下去,秸秆就没了,多省事。
可是啊,这一把火就像打开了一个“污染魔盒”。
那浓烟滚滚,里面夹杂着大量的颗粒物,还有刺鼻的气味。
这些污染物可不会乖乖待在原地,它们随着风到处乱跑,不仅让附近的空气质量变得超级差,还可能影响到交通呢。
想象一下,司机们在马路上开车,突然前面一片浓烟,就像走进了一个大雾弥漫的迷宫,多危险啊!而且,这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是明确违反大气环境相关规定的,这可真是一笔算错了的“糊涂账”啊。
三、餐饮油烟的“小恶魔”咱们再说说那些大街小巷的小餐馆。
有些餐馆老板啊,就像是大气环境的“小破坏者”。
他们觉得装油烟净化设备太贵了,或者觉得那设备占地方,就不装。
于是,当厨师们在厨房里热火朝天地炒菜的时候,那些油烟就像一群小恶魔,没有经过任何阻拦就直接跑到大街上了。
这些油烟里含有很多有害物质,比如油脂颗粒、挥发性有机物等。
路过餐馆的人啊,常常被那股油腻腻、刺鼻的油烟味熏得难受。
而且,这些油烟飘到空中后,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让原本干净的空气变得油腻腻、脏兮兮的,就像给大气穿上了一件脏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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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18000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2000万元(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
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
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元/吨~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
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
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
王秋为和被告人李伟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秋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
被告人刘红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洋应刘红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
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秋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
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
经评估,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红海、韩洋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秋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红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伟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一)基本案情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2011年~2014年4月,被告人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
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挥发酚超标直排大气,判处罚金245万元(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被告人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胡晓晶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
2014年10月~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
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