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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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药品生产企业获知,其生产的新药监测期内的某中药注射剂,导致一名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最终死亡。

A.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B.已知的不良反应C.所有不良反应D.副作用【答案】 C2、外配处方保存备查的时间为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 B3、药品标签有效期的表示正确的是A.2001年10月B.10/2001C.2001/10/1D.1/10/2001【答案】 A4、可以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但只能在指定的专业期刊进行广告宣传的药品是A.医疗机构制剂B.非处方药C.处方药D.第二类精神药品【答案】 C5、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临床试验分为四期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属于A.Ⅰ期临床试验B.Ⅱ期临床试验C.Ⅲ期临床试验D.Ⅳ期临床试验【答案】 B6、中药材生产关系到中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

关于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初加工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B.中药材初加工严禁滥用硫磺熏蒸C.对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D.对道地药材采收加工应选用现代化、产业化方法【答案】 D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条件为A.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B.生产同样制剂的医疗机构之间C.质量优良、疗效可靠的医院制剂D.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经国家药监局或辖区药监部门批准可以调剂的制剂【答案】 D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的检验是A.抽查检验B.注册检验C.指定检验D.复验【答案】 A9、《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资源严重减少的野生药材是A.羚羊角B.麝香C.天麻D.黄芩【答案】 D10、 2016年3月以来,针对某省非法经营疫苗洗了案件暴露的疫苗流通管理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一下简称《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目前已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一)申请范围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1.监测期内的药品;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

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

如注射剂、埋植剂等;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二)工作程序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申请范围,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药监安[2001]54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12.11【实施日期】2001.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已进行了两次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为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遴选工作基础上,拟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是指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处方药品,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遴选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价,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的,公布后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

二、本次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范围:(一)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品种,其新增(或改变)剂型、规格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地方标准药品经整顿升为国家标准的,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其活性成份已在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且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的药品。

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制剂,其功能主治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相同的药品。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附件1.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4.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5.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6.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附件1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部门开展已上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同时可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参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是指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为评价基准,将已上市适于自我药疗的处方药评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处方药评价转换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的现状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尽可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非处方药适合消费者自我药疗的特点,也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中对申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稳定性和使用方便性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总则。

评价中的具体技术标准可参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等系列技术文件。

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

基本要求有:1. 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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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
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指导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工作,确保非处方药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现予印发,请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上述技术文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不再印发纸质文件,请登陆 ,在“法规文件”栏目下载。

附件:(略)
1.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
2.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4.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5.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
6.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来源: /fg/detail2010846.html。

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的指导原则

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的指导原则

处方药转非处方药指导原则一、总则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转换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使用方便性、自我药疗性及预防性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二、指导原则1.安全有效性:处方药转非处方药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安全有效性。

药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无明显不良反应,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且疗效可靠。

2.质量可控性: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证生产工艺稳定、质量可控,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稳定。

3.使用方便性:非处方药应易于患者自行使用,药品说明书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等应方便患者使用。

4.自我药疗性:非处方药应主要用于患者自我诊断和自我治疗的小伤小病,药品适应症明确,患者可依据自身症状判断选择使用。

5.预防性使用:非处方药应可以用于预防疾病或症状的发生,例如感冒、咳嗽等常见病症的预防。

三、转换程序1.提出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2.组织评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进行评审,重点评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使用方便性和自我药疗性等方面。

3.审评结果: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公布转换结果。

4.监测与评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已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其安全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使用方便性和自我药疗性等方面得到保障。

四、注意事项1.对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确保其符合非处方药的要求。

2.对于已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3.对于同时存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品种,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定使用,避免滥用或误用。

4.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应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可靠,同时做好药品说明书的编写和更新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中国非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评价发展-夏东胜2

中国非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评价发展-夏东胜2
受国家局委托,承担拟订、调整非处方药目录的技术工 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遴选、转换评价及注册会签)
药品评 价中心
药品审 评中心
非处方药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3.中国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体系
上市后药品 新药
OTC 遴选
OTC 转换
OTC 注册
~2004年3月 是指由政府部门 组织专家按照 “ 应用安全、疗 效确切、质量稳 定、使用方便” 的遴选原则, 从已 上市药品中选择、 确定非处方药的 过程。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期)
•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
——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国家药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 1999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关 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提出了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分工和 任务。
•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105~109条)
OTC说明 1. 书标签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局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6-01
2.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
2006-10-20发布实施
附件: 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 主要内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及分类 非处方药说明书及包装标签要求 各级药监部门的相关职责 对生产与经营企业的相关要求 广告的管理等
总体 规定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局令第10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通过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答案】 D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进行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属于A.抽查检验B.注册检验C.复验D.指定检验【答案】 A3、单方制剂纳入麻醉药品渠道经营的是A.麦角胺B.苯乙酸C.高锰酸钾D.乙醚【答案】 A4、王某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在医院药房已连续从事药学专业23年,且已聘为副主任药师。

A.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B.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事管理与法规C.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D.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事管理与法规【答案】 A5、某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采购一批进口疫苗。

A.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D.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答案】 A6、药品生产企业可以A.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药品B.在保证出厂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自主改变药品生产工艺C.在库存药品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自主延长其库存药品的有效期D.经企业之间协商一致,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答案】 A7、根据《2017年兴奋剂目录》,兴奋剂的品种不包括A.蛋白同化制剂品B.肽类激素C.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D.疫苗类药品【答案】 D8、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A.《药品生产许可证》B.《药品经营许可证》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答案】 A9、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用量要求急诊处方不得超过A.1日常用量B.2日常用量C.3日常用量D.7日常用量【答案】 C10、2005年5月,某县的A药品生产企业在K疫苗(第二类疫苗)生产、销售过程中,采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手段逃避监督管理,致使若干人份的效价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流向市场,有证据证明已造成接种人员健康的严重伤害后果。

处方药 到非处方药变更规则

处方药 到非处方药变更规则

处方药到非处方药变更规则
一、药品安全性
1. 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必须经过严格的药品安全性评估,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

2. 药品安全性评估应考虑药品的成分、剂量、给药方式等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二、药品有效性
1. 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必须具备明确的有效性证据,证明药品在合理使用下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2. 有效性评估应基于临床试验和/或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以证明药品在普通消费者手中也能发挥良好疗效。

三、药品依赖性
1. 药品依赖性是评估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的重要因素之一。

药品应具备低依赖性或无依赖性的特点,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药物依赖。

2. 在评估药品依赖性时,应对药品成分的生理作用和药物动力学特性进行深入分析。

四、药品剂量和给药方式
1. 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必须提供明确的药品剂量和给药方式指南,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药品。

2. 剂量和给药方式的确定应以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依赖性等评估结果为基础,并考虑消费者的使用便利性。

五、药品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1. 在评估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的过程中,必须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

2. 应提供针对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降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六、药品适用人群
1. 处方药转变为非处方药,必须明确规定药品的适用人群,以确保只针对合适的消费者群体销售和使用药品。

2. 适用人群的确定应根据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依赖性等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2010年06月30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

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为指导申请人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准备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提出以下意见:一、综合要求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属药品上市后评价范畴,以回顾性研究为主,故在开展本项工作中应对品种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药监安[2001]547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已进行了两次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为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遴选工作基础上,拟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是指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处方药品,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遴选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价,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的,公布后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

二、本次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范围:(一)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品种,其新增(或改变)剂型、规格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地方标准药品经整顿升为国家标准的,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其活性成份已在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且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的药品。

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制剂,其功能主治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相同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30•【文号】食药监办注[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

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为指导申请人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准备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提出以下意见:一、综合要求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属药品上市后评价范畴,以回顾性研究为主,故在开展本项工作中应对品种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指导原则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药品市场上,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药物,其销售和使用方式有所不同。

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有些原本只能通过医生处方购买的药物,可能会被转换为非处方药。

这种转换需要严格的评价指导原则,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药物的有效性。

首先,评价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指导原则应当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临床数据支持。

只有通过严格的实验验证和对患者进行临床试验,才能确定一种药物是否适合转换为非处方药。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引导专家学者进行该类药物的评价工作,确保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评价指导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到患者的需求和用药习惯。

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物,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常见疾病的治疗,如感冒、头痛等。

这些药物的转换应当考虑到患者是否有能力自行选择合适的药物、用药方法以及是否会对药物产生依赖等因素。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患者的用药需求,为转换药物提供科学依据。

另外,评价指导原则还需要考虑到该药物的安全性和副作用。

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物应当属于安全性高、副作用小的范畴,以确保患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该类药物进行风险评估,控制好用药风险,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最后,评价指导原则还需考虑到销售渠道和监管机制。

作为非处方药,这类药物要能够在正规的药店、网上药店等合法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同时需要强化监管,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功效。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避免药物滥用和不当销售。

总的来说,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指导原则需要多方面的考量,包括科学性、患者需求、药物安全性和监管机制等方面。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积极参与该类药物的评估工作,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药物的有效性。

药品评价中心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技术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药品评价中心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技术评价工作程序(试行)

药品评价中心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技术评价工作程序(试行)1. 为规范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工作,保障技术评价的质量和效率,制定《药品评价中心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技术审评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

2.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人员应遵守本程序。

3.中心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4.办公室负责按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和任务分配。

5.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分为立卷审查和实质审评两个阶段。

6.立卷审查6.1 立卷审查员在收到资料后,按照《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立卷审查报告撰写规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撰写立卷审查报告,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立卷的建议。

6.2 部门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报告的审核。

同意立卷的,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进入实质审评;不同意立卷的,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立卷的决定。

7. 实质审评分为初审、复审、处审核和中心审核四个阶段。

7.1 初审。

初审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根据《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技术审评报告撰写规范》撰写技术审评报告,明确提出初审处理建议(同意转换、不同意转换、补充资料、专家咨询),处理建议为“同意转换”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草拟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7.2 复审。

复审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初审处理建议;对技术审评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意见;对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的修改意见。

7.3 部门审核。

部门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核。

7.3.1技术审评报告结论为“同意转换”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亦可召开综合评价会议审议;部门负责人审核不同意时,应组织召开综合评价会议审议,形成统一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7.3.2技术审评报告结论为“不同意转换”、“补充资料”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组织召开综合评价会议审议,形成统一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发。

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练习题0402

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练习题0402

第四章第二节药品进出口管理与第三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一、最佳选择题1、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进口时,必须经指定的口岸进口,此口岸城市不可以是A、北京市B、上海市C、广州市D、深圳市2、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的情形,不包括A、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的进口药品B、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C、麻醉药品、精神药品D、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进口药品3、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表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A、1年B、2年C、3年D、5年5、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应注销其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几年内不再为其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A、1年B、3年C、5年D、10年6、以下关于非处方药的管理要求,表述错误的是A、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B、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C、非处方药标签以及说明书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警示语或忠告语“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D、双跨药品作为“非处方药”时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7、以下关于“双跨”药品的界定,说法错误的是A、大部分消化系统、解热镇痛类药都是“双跨”药品B、阿司匹林属于“双跨”药品,作为处方药时可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心血管疾病C、阿司匹林属于“双跨”药品,作为非处方药时,出于安全性考虑,其适应症限定为解热、镇痛8、以下关于“双跨”药品的管理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必须分别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种标签、说明书,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颜色应当有明显区别B、“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商品名称也应当有明显区分,且商品名称均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作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疗效C、“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销售模式有所区别,处于安全性的考虑,处方药的销售更为严格D、“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广告管理也有所区别。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外在质量的主要体现,是传递药品信息,指导医师用药和消费者购买使用药品,以及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的主要依据之一。

请回答下面有关问题。

A.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B.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C.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D.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答案】 D2、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A.卫生健康部门B.公安部门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答案】 D3、根据2013年1月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记录保存的时限应当是A.至少1年B.至少2年C.至少3年D.至少5年【答案】 D4、户籍在B省的何某2013年6月从A省的某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应聘到A省某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该企业在A省C市、B省D市都设有连锁门店。

自2013年7月起,何某开始在该企业A省C市的某一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A.何某无须办理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变更注册手续B.何某变更注册后,执业药师注册3年有效期重新计算C.何某应到B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执业地区变更注册手续D.何某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再注册,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答案】 C5、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号),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18小时)、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下列处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是A.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B.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疫苗的稳定性选用合适规格的温度控制标签C.疫苗冷链运输过程中至少需记录3次途中温度D.必须由疫苗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得委托配送【答案】 D6、负责清场及填写清场记录的是A.清场人员B.生产操作人员C.生产操作人员,清场人员D.生产操作负责人【答案】 B7、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传染病,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除外)可以提出的注册申请是A.药品上市许可申请B.再注册申请C.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D.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答案】 D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A.永久保存B.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C.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3年或者使用终止后3年D.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答案】 A9、药品安全风险的特点不包括A.复杂性B.不可控制性C.不可避免性D.不可预见性【答案】 B10、某药品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一段时间后,该生产企业欲变更某许可事项,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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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附件1.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4.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5.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6.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附件1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部门开展已上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同时可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参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是指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为评价基准,将已上市适于自我药疗的处方药评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处方药评价转换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的现状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尽可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非处方药适合消费者自我药疗的特点,也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中对申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稳定性和使用方便性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总则。

评价中的具体技术标准可参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等系列技术文件。

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

基本要求有:1. 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

2. 制剂及其成份的研究应充分,结果应明确,安全性良好。

3. 制剂及其成份具有法定质量标准,质量可控、稳定。

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疗效确切。

5. 药品适应症应符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适于自我药疗。

6. 如涉及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应有明确的用药指示。

7. 给药途径、剂型、剂量、规格、用药时间、贮存、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特性均适于自我药疗需求。

三、安全性评价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

(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1. 药理和毒理研究评价(1)化学药品评价的基本要求: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排泄和代谢明确。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

各成份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

1)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无蓄积中毒。

(2)中成药评价的基本要求:中成药处方中药材品种明确,来源清晰。

1)处方配伍合理,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

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不含重金属成份,无蓄积中毒。

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评价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份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

1)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无严重不良反应;或虽有罕见A型不良反应、极罕见的B型不良反应,但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并且相对使用人群的获益而言风险尚可接受。

3)不良反应多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4)需考虑不正确用法用量下所致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

3. 依赖性研究评价药品及其各成份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

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依赖性。

4. 化学药品的药物耐受性研究评价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

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他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

5. 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评价与其他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

1)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

2)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评价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判断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

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自我监护,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用药期间通常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进行复杂的剂量调整。

1)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2)患者用药不需要其他特殊专业器具。

3)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

4)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

(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评价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相对安全的:1.误用无严重后果,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小;2.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且上述后果相对于获益而言属可接受的风险。

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1.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1)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地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

2. 误用的后果研究1) 药理和毒理研究;2) 不良事件研究。

四、有效性评价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标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

除用于日常营养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等外,非处方药的有效性应具有如下特点:1.用药对象明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确。

2.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

3.用法用量明确。

4.不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辅助治疗药品除外)。

5.疗效确切。

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附件2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自我监护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一、常见疾病和症状1.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自我判断;2.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3.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且不易误诊;4.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6.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8.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二、复发性疾病1.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2.发生率较高;3.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4.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6.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8.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9.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三、慢性病1.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2.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3.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4.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5.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6.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7.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

四、其他1.日常营养补充;2.戒烟;3.避孕;4.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5.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附件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一、目的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

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分类及处理原则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1.毒性药材的界定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的毒性为首要依据)。

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5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2. 毒性药材的分类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2.1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的药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2.2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2.3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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