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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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000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本项目安全作业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000000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QG/HDY-QHSE04’06a-2016)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制定中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为了完善和改进0000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提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由0000总承包部(以下简称总承包部)与所属各分包单位项目部,按照建安工程合同或协议约定比例(00%)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总承包部及所属各分包单位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费用提取

第五条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有效,总承包部在每一期结算价款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业主计提安全费用。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详见附件1):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八条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得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第九条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申报时间及主要内容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总承包部提交下一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总承包部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监理提交下一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必须对照“附件1”所列的支出范围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逐项列出支出项目和所需费用,支出的项目要具体、可行,费用要合理、合规。

第五章安全费用使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提而不用,不得转移资金或不合理使用。否则,总承包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有明细记录,具体反映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签证及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总承包部在每期结算前应向业主提供“00000总承包项目安全费用明细表”(附件2)、“安全生产费用结算表”(附件3)以及配套的安全设备劳保用品等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凭证。

第十六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在每期结算前应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表”(附件4)、“自建安全设施的工程量结算表”(附件5)以及配套的安全设备劳保用品等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凭证,经总承包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在总承包部留存使用表和凭证。同时,总承包部向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表”,经工程经济财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每月20号为安全生产费用申报的截止日期,已施工完成并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工程量应在完工10日内通知总承包部质安环部现场确认。

第七章安全费用使用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总承包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项目部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直接责任。总承包部定期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承包部。

附件: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2.安全费用工程量计量表

3.0000总承包项目安全费用明细表

4.0000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表

5.0000总承包项目自建安全设施工程量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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