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工程清单计价进行调整,以确定变更后的价款。

这种变更通常会对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法确保公平合理。

二、确定变更依据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工程量的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设计变更:由于设计方案调整或设计错误,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2.建设要求变更: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对工程要求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3.材料变更:原材料价格波动或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4.地质条件变更:勘察工作不充分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5.增加工程内容:由于建设发展需要或用户需求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

针对不同的变更情况,需要分别确定相应的变更依据,明确变更的具体原因和范围。

三、确定计价变更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的实际情况和变更依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计价变更方法:1.按照原清单单价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可以按照原清单的单价进行调整。

即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和原清单的单价,计算出变更价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小的情况,能够保持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按照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系数,按照调整系数对原清单单价进行调整。

调整系数可以根据清单量的变化比例、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这种方法能够更精确地反映工程量变化的实际影响,保证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3.单价调整法:当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可以采用单价调整法进行计价变更。

即根据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原清单单位价格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能够及时应对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保证工程变更价款的准确性。

4.合同总价调整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变更工程量较大或者累计变更工程量较多时,可以采用合同总价调整法进行计价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一、合同价款的确定1. 初始价款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合同初始价款应当基于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位价格进行计算。

该清单应详细列出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任何必要的分项说明。

2. 价款的组成合同价款通常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则包括管理费、风险费和其他辅助性支出。

二、价款的调整1. 调整的条件价款的调整通常基于以下条件:- 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成本变动;- 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 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形。

2. 调整的程序当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方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价款调整协议;- 依据协议内容调整合同价款,并更新相关文档。

3. 调整的限制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价款的调整不应随意进行。

除非符合上述调整条件,否则合同价款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

单次调整幅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财务负担。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方案。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结语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复杂过程。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合理的调整机制,可以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一、施工合同价款的定义及作用施工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务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施工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关系到双方的权益。

明确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有利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构成施工合同价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的工程费用。

2. 措施项目费: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如临时设施、施工排水、施工降水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计算出的费用。

3. 暂列金额:发包人预留的、尚未确定具体用途的费用,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可能发生的费用。

4. 总部管理费: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

5. 利润:承包人完成工程所获得的合理利润。

三、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调整的过程。

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变更: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合同双方应按照工程变更的范围、价款调整方法等约定进行调整。

2. 工程量偏差:由于工程量实际完成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偏差,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合同双方应按照工程量偏差的处理原则进行价款调整。

3. 价格调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合同双方应按照价格调整的约定进行价款调整。

4. 工期延误:由于合同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双方应按照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进行价款调整。

5. 其他原因:如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现场签证、索赔等,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调整。

四、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公平合理,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4.2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10%),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2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3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等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展和风险分担。

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一、价款确定原则1. 价格公正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以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为基础,各项工程的费用应当按照市场行情、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合理的确定。

2. 合同文本约定原则:合同双方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款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法律依据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考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4. 透明度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充分透明,避免引入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价款调整原则1. 变更指令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需要调整,应当经由书面变更指令确认,并按照变更指令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 增加费用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以合同约定的变更费用为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指令变更等引起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的变动。

3. 减少费用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中,如发生原材料价格下降、工期缩短等情况,应当按照变更指令约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的适当减少。

4. 劳动力成本调整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中,劳动力成本的调整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得到保护。

三、价款调整程序1. 变更指令的提出:施工合同的变更指令应由委托人书面提出,并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2. 变更指令的确认:施工方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后的工程量、费用等调整建议。

3. 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确认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协商,就价款调整进行详细讨论,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六安市 建管【2008】31号文

六安市 建管【2008】31号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网索取号:NA015010602200805004内容分类:建委文件发布文号:建管[2008]31号发文日期:2008-05-08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县区建设局:为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正确实施,根据《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安微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二、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体现招标号活动的严肃性。

当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发生歧义时,其解释顺序为招标文件先于合同条款。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要规范,表述概念要清楚,定性定量要准确,有关价款约定不得简单用“按实调整”等模糊性语言描述,对调整的范围、内容、方法等应加以明确。

四、招标文件应用明确拟采用合同价款的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的形式通常有下列几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公担的原则,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超出风险范围时单价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具体方式可参照“关于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市造价站2008(06)号文]执行。

(二)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确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合同总价400万以内,工期一年以内。

2、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清单数量确定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准确性的要求,施工工艺较为成熟。

3、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应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复核确认清单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所载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及项目的缺陷或错误。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1-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1)单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

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

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

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大、图纸设计不完整、设计变更多,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灾后重建、紧急抢修、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调整因素和程序做出了以下规定: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那么,施⼯合同价款约定的⽅式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为您解疑答惑,带您详细了解,希望能帮到您。

⼀、施⼯合同价款调整⽅法1、⼯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依照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中已有适⽤单价的,变更⼯程按已有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2、合同价款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以⽀付承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程内容时的价款。

⼆、施⼯合同价款确定⽅式1、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应当采⽤固定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合同实⾏⼯程量清单招标的⼯程,⼀般不采⽤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合同三、施⼯合同价款约定⽅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条及施⼯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以下三种⽅式:(1)固定价格合同。

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应当在专⽤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的约定⽽调整,双⽅在专⽤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

(3)成本加酬⾦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两部分,双⽅在专⽤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的计算⽅法。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标签:清单计价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工程计价规范与技术标准2008-10-20 18: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摘要: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

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1.合同价款的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

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

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法 关于⼯程价款的调整,《建设⼯程⼯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履⾏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程造价调整⽂件,⼯种价款应当进⾏调整。

2.若因施⼯中出现施⼯图纸(含设计变更)与⼯程师清单项⽬特征描述不⼀致时,发、承包双⽅应按新的项⽬特征,即实际施⼯的项⽬特征重新确定相应⼯程量清单项⽬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程师清单漏项或⾮承包⼈原因引起的⼯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程量清单项⽬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法: (1)合同中已有适⽤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确认后执⾏。

4.若因分部分项⼯程量清单漏项或⾮承包⼈原因的⼯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程量清单项⽬,引起措施项⽬发⽣变化,造成施⼯组织设计或施⼯⽅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由承包⼈根据措施项⽬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过程中,若因⾮承包⼈原因引起的⼯程量增减与招标⽂件中提供的⼯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程量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产⽣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程量清单项⽬⼯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程量清单项⽬⼯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

调整的⽅法是由承包⼈对增加的⼯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费,经发包⼈确认后调整。

苏建价(2005)593号

苏建价(2005)593号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发稿时间:2006-10-11 阅读次数:120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工程量清单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调整合同价格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当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变更等情况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成为必要环节。

本文将从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三个方面探讨工程量清单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和原则。

一、工程量清单缺项调整合同价格1. 当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即某些施工内容未在清单中记载时,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 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1)根据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单价。

(2)根据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调整因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

(3)根据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而新增的措施项目。

二、工程量偏差调整合同价格1. 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以下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 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1)根据工程量偏差情况,计算调整后的工程量。

(2)根据调整后的工程量,重新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费用。

17916_清单工程价款的调整

17916_清单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经过招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等阶段最后进入到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对工程结算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来看如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是工程结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二种形式,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

是指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2、固定单价。

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二)可调价。

可调价:包括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

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

其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1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作者:穆鹏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规范。

本文旨在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做法,特别是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合理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订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设各方当事人参考使用。

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

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

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近几年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结算指导文件都明确说明人工日单价的调整办法(也许是感觉市场人工费突飞猛涨的原因吧),但是大庆地区对省文件是不支持的(因为我被审计的好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从未给调整过人工费,审计单位的借口是,要想调整人工日单价,必须有发改委的书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关的文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外, 一律不调整 。 所谓“ 总价” 是指完成合 同约定范 围内工程量 , 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 而实施的全部 工作 的总价款 。 固定 总价合
同在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 青睐 , 特别是 外资企业 业主更是普
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 类合 同与 固定单价合 同 、 可调价 格合 同 、 成本加酬 金合 同相 比具 有明显优势 , 能保护业 主 的 更
张 苗 ( 徽 工 程 计院, 徽 合 2 0 ) 安 省 业工 设 安 肥 3 2 02
摘 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的颁布实施, 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开创了工程造价管 ̄ T作的新格局, Z_ - 必将推动工程造
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目前, 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管理 中普遍存在的 问题是 : 有的施 工合同管理人 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的则缺乏必 有 要 的合 同知识 , 签订合 同时不认 真, 容 不完整 , 漏较 多, 在 内 错 措词不够严谨 , 特别是 涉及合 同价款调整 方法( 工程 量的调 整、 综合单价的确定 ) 等条
固定 总价合 同 , 俗称 “ 口合 同” “ 死合 同” 闭 、包 。所谓 “ 固
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 ,除业 主增减 工程量和设计变更
外部分由发 包人 承担 ; 工程所 在地 造价 管理 部门发布 的材料 若
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 5 5 %,%以内部分 由承包 人收益 ,%以外部分由发包人 收益 。 5 笔者认为 , 材料涨跌不依 当事人 的意志为转移 , 签约双方 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 中材料是涨还是跌 , 因此 约定价格风
用综合单价 汁价 。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项 目所需 的人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

⑵包干风险系数%,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
的%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或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或按工程总造价%)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

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超过部分进行补差。

补差方法:。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

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
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⒋其他:。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⒊其他:。

(五)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

⒊误工费:。

⒋其他:。

(六)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为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天。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⒈预付金额:。

⒉支付时间:。

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采用。

(清单计价宜采用按月计量支付)
⒈分段结算支付。

支付节点和金额:。

⒉按月计量支付。

以每月为一期,每期工作量以当月1日始至当月最后一日历日止(开工当月始日及工程结束当月最后日不在此限),承包人于每月日前提交前期工作量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确认,确认后7天内按报告单金额(有预付款,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后)的%支付,余%并入次期工作量报告单。

当工程款支付超过工程总价(合同价加变更价款)%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⒈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应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应当遵循《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苏建价[2005]12号)。

⑴本工程结算审核方式采用。

①由符合条件的发包人自行审核。

②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查。

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

⑵本工程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

①由发包人支付;
②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支付。

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支付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保留质量保修金),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