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辅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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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辅导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夯实心理健康教育基础,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决定在学生中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工作,加强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走向规范化、常规化,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朋辈心理辅导是指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同辈间相互给予心理安慰、鼓励、劝导和支持,提供一种具有心理咨询、心理辅助等功能的帮助过程。朋辈心理辅导员是由一批对心理学感兴趣、有助人愿望、有爱心的同学组成,在各自的生活里身体力行,影响、带动更多的同学,对需要帮助的同辈提供倾诉、支持或咨询的服务,开展同学互助活动。充分发挥朋辈心理辅导的积极作用,加强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让心灵靠近心灵,用生命影响生命”的工作理念培养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发挥朋辈正面的互动效应,指导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在校园内传递积极的人生观,协助同学在积极情感及人际关系上得到发展,发现有心理需要的同学,及早转介他们接受专业辅导,建立互助互爱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朋辈互助心理辅导模式构建的研究工作,建立规范的大学生

朋辈心理辅导员选拔、管理机制,完善有效的培训课程体系。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朋辈心理辅导员在本岗位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心理学原则。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开展班级心理主题活动、进行朋辈辅导以及其他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面的活动时,必须遵循心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不得使用违背心理学原理的方法去解释和解决心理问题。

(二)尊重和无条件积极关注原则。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开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得对任何可能存在明显心理学意义上问题的学生带有歧视性态度和不良评价。要充分无条件的尊重每一个同学的自主性和人格尊严,不得借心理帮助的名义实施控制行为或者变相控制行为。

(三)保密原则。除向心理咨询中心和有关老师汇报相关情况外,朋辈心理辅导员未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尤其是涉及个人不宜暴露的隐私,不能擅自进行录音、录像等可能对当事人隐私造成播散或损害的行为。

(四)自助和成长原则。朋辈心理辅导员的职责是帮助同辈同学更好的拥有和使用心理学知识调节心理健康状况,开发自我潜能,达到自我心理成长的目的。

(五)专业化原则。朋辈心理辅导员必须通过日常学习、实践,不断丰富自己的心理学知识和专业实践经验,不断提

高自己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心理健康宣传普及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心理健康主题班会活动,以期身边的同学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自我调节和自我保健。

第六条做好心理危机预警工作,及时发现、汇报所在院系同学的心理动态,对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的同学,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咨询中心或其它相关人员报告,力争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协助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做好各项工作,接听心理热线,对需要帮助的同辈提供倾述、支持或咨询服务,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做好一年一度的心理建档工作。

第四章素质要求

第八条作为朋辈心理辅导员,须具备以下诸方面的素质。

(一)对心理学知识有浓厚的兴趣,乐于接受新知识,有较强的独立学习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言语沟通能力。

(三)能做到价值中立,不将自己的主观判断强加与人。

(四)有较强的亲和力,富有爱心,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奉献精神。

(六)能够适时适度地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人生感悟。

(七)尊重他人隐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

(八)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尊重他人,对人宽容,善于倾听。

(九)有幽默感,人格完善和稳定,心理素质良好。

第五章选拔与管理

第九条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构成:按照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分为班级心理委员、二级学院朋辈心理辅导员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朋辈心理辅导员三个类别。

第十条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培训与督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来访者求询问题比重、新生心理测评结果等为依据,根据朋辈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确定培训内容,由基础理论知识、团体操作技能、压力和情绪管理系统培训等三个部分组成,不同类别的朋辈心理辅导员培训内容略有不同。

第十条班级心理委员由各个班级参考朋辈心理辅导员素质要求自行民主选举产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朋辈心理辅导员原则上从各二级学院班级心理委员队伍中甄选,综合考虑专业、年级、班级等因素,通过知识考核、面试选拔适应良好、对助人工作感兴趣的同学参与工作。各二级学院可参考校级朋辈心理辅导员选拔程序甄选朋辈心理辅导员。

第十二条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大学一年级入学两月后开始进行选拔,如无违反心理卫生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或

自身未出现轻度及其以上心理问题者,任期从大一入学到毕业时为止。

第十三条朋辈心理辅导员享受班级学生干部同等待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四条朋辈心理辅导员每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先进个人评选,对表现优秀的朋辈心理辅导员在入党、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在处置学生心理问题作出较大贡献者,在符合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下,可以直接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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