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成、龚子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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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成、龚子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0)豫民终1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靖陈国防来敬

【审理法官】蔡靖陈国防来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双成;龚子骞;刘宽

【当事人】刘双成龚子骞刘宽

【当事人-个人】刘双成龚子骞刘宽

【代理律师/律所】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张艳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张艳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牛红江张艳艳陈钢

【代理律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双成;龚子骞

【被告】刘宽

【本院观点】刘宽就案涉款项向刘双成出具了借条,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借贷合意,后刘宽实际收到并使用了案涉款项,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刘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刘双成与刘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在上海高房价的背景下,刘宽作为子女经济条件有限,刘双成代刘宽支付购房款项,并不意味着该笔款项即应认定为赠与。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刘双成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刘宽用新乡的房产折抵归还了刘双成420万元:1.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受理凭证复印件;2、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3、权利人为刘双成的豫(2018)新乡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龚子骞质证认为:证据1、2、3不完整,且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刘宽在2010年购房时仍在读书,没有经济实力购房,无法证明刘双成与刘宽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是何种性质,也无法证明刘双成所称归还420万元的说法。刘宽认可新乡的房产系其贷款买的,从买房到还贷都是其个人承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在下面的裁判说理中一并评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双成与刘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刘双成作为刘宽之父亲,代刘宽支付购房款约2400万元,全款购买了案涉上海的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刘宽名下。刘双成在原审中提交借条证明其与刘宽之间就以上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宽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龚子骞抗辩称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以及借条系后补,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本院认为,在上海高房价的背景下,刘宽作为子女经济条件有限,刘双成代刘

宽支付购房款项,并不意味着该笔款项即应认定为赠与。刘双成虽为刘宽的父亲,但其在刘宽成年后,并无继续供养刘宽的义务。并且,购房款项超过2400万元,刘宽、龚子骞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双成明确表示赠与,将上述案涉款项视为刘双成与刘宽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更符合公平原则。案涉借条是否系后补,以及刘宽是否已经归还420万元,并不能影响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龚子骞所称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龚子骞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房产虽然购买于婚前,但购买时间与刘宽、龚子骞二人的结婚时间非常接近。刘宽与龚子骞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载明,案涉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通过协商后约定该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和女方各占一半产权,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给与女方1500万元补偿款”。从协议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刘宽与龚子骞在离婚协议中首先确认了案涉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一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刘宽购房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龚子骞在此过程中实际受益。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刘宽的个人债务转化为了其与龚子骞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龚子骞所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龚子骞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龚子骞实际获得1500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系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分割所得,由此可以认定龚子骞从刘宽购房所欠债务中实际受益1500万元。离婚协议关于该补偿款逾期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就协议履行所作出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宜认定与刘宽购房所欠债务有关,也不能据此认定龚子骞通过刘宽债务获益也包括该逾期利息部分。因此,原审法院基于利益衡平原则,认定龚子骞所应承担的共同还款责任以1500万元为限,并无不当。刘双成关于龚子骞应承担全部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双成、龚子骞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20元,由刘双成负担107720

元,龚子骞负担11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刘宽与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刘宽向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曲阜路66弄《新梅太古城中粮天悦澜庭》3号楼12层1502室房产,房屋总价款为24003915元。2016年8月7日,刘宽的父亲刘双成向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刷卡支付300000元,刘双成称该款项系其代刘宽支付的购买房屋定金。2016年12月7日,刘双成向刘宽转账24000000元。刘宽于2016年12月24日分两次通过pos机刷卡向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尾号6387银行卡支付9000000元、3003915元,于2016年12月27日向尾号6387银行卡支付11700000元。2017年2月22日,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宽出具三张共计24003915元的购房发票,刘宽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2017年1月23日,刘宽与龚子骞登记结婚。2017年4月5日,刘宽与龚子骞登记离婚。离婚登记当天,刘宽与龚子骞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财产的处理。男方购买的上海市《新梅太古城中粮天悦澜庭》3号12层1502室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通过协商后约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和女方各占一半产权,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给予女方1500万元(壹仟伍佰万元)补偿款,支付时间:自离婚之日起10日内支付10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400万元。如果男方逾期支付补偿款,则男方按照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到还清为止;如果男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则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三、债务的处理:1、双方共同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夫妻共同的名义向外举债或给第三方提供担保。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或给第三方提供担保,由负债方或担保方自行承担责任。2、男方没有将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产生的收益(如果产生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名下无其他公司,如果因男方名下公司产生的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2018年11月,龚子骞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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