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援发2008年第5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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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

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

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
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推荐下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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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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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5页word资料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5页word资料

附件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套项目中工业及民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工程),其他行业的成套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补充专业的施工技术资料要求。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质量记录和有关媒体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制并颁布,具体贯彻本办法时应注意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和对外实施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受援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技术资料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技术资料管理职责(一)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派的施工技术组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包括:1、施工技术组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织管理工作。

2、施工技术组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二)凡经外经贸部批准采取部分分包方式的成套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负全责,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企业应各自负责对分包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汇集整理。

(三)受援国政府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工地代表签署同意的各种施工凭据和有关通知、会议纪要等施工技术资料也应收集、整理,并纳入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范围。

第六条技术资料管理要求(一)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具有可追溯性,按规定分别由各级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

533号文

533号文
援外工程经济专业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9-01-0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

(精编资料推荐)(商援发[2008]533号)

(精编资料推荐)(商援发[2008]53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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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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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范围内浮动。

工种/地区非洲(含西亚)亚洲美大
土建/土建设

1:81:61:4
装饰装修1:21:2
1:1.5
专业/工艺设

1:1.51:1.51:1注2。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 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一、概述在国际社会上,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援助关系日益紧密。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对外援助,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就开始提供对外援助,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对外援助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针对对外援助工作的管理问题和需求,中国政府于XXXX年制定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三、目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强化中国对外援助的管理,提高援助的透明度和效果,确保援助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和落实。

同时,该办法还旨在加强对外援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援助的可持续性和对受援国的发展帮助。

四、主要内容1. 援助项目的分类和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受援国的发展情况,将援助项目分为经济援助、技术援助、物资援助和人才援助等多个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援助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2. 援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督对外援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援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对外援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确保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通过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援助资金和物资的审核、审计和监督,提高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效能。

4. 受援国的发展和需求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必须根据受援国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来进行。

在制定援助项目和计划时,需要深入了解受援国的发展状况和需求,根据受援国的意愿和优先事项来确定援助的方向和方式。

5. 对外援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外援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保证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符合国际社会期望的要求。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
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20%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11-15【实施日期】 -12-15《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11月15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进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

第十条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援外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援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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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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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

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

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根据项目类型、地区差异和工种差异,推荐使用下列用工比指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范围内浮动。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

页脚内容5。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关于领取《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指导手册》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关于领取《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指导手册》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关于领取《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
工作指导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8.01.09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关于领取《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指
导手册》的通知
各援外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并勘察设计骨干企业:
为有效贯彻执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设计监理工作,提高设计监理单位工作水平,更为详尽地指导各设计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项目设计各个环节的质量、进度和工程投资规模进行全过程监控,我司结合援外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制订了《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指导手册》。

请你单位于近日到对外援助司法规处(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6号楼 6732房间)领取《援外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工作指导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秋月电话:85093557
对外援助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初稿)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目录1 总则2验收条件和验收依据3验收专家组4验收工作方案5验收工作流程6现场验收工作7 中止验收8 验收专家组工作要求9验收工作配合要求1 编制说明1.1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手册。

1.2成套项目施工验收工作坚持“过程控制、分级验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1.3 本指导书适用于以中方代建项目方式实施的成套项目的施工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2 验收条件和验收依据2.1 成套项目满足下列条件时,经济合作局可组织进行中期验收:(1)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施工企业自检合格;(2)项目管理企业已组织完成分部工程中期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或优良;(3)施工技术资料和过程管理资料已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完毕;(4)项目管理企业会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已正式向经济合作局提交成套项目中期验收申请。

2.2成套项目满足下列条件时,经济合作局可组织进行竣工验收:(1)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2)施工技术资料和过程管理资料已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完毕;(3)竣工图、维护指导手册(双语)已编制完成;(4)项目管理企业已组织完成对项目的预验收并做出合格或优良结论,工程总承包企业已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5)已完成现场清理和保洁;市政供水供电或现场水电条件满足验收工作要求;(6)项目管理企业会同总承包施工企业已正式向经济合作局提交成套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分别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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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七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

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和商务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

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

第三章招标和议标第十一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成套项目的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套项目招(议)标,商务部对招(议)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建和管理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招标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

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议标以及考察任务、勘察设计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招标和议标时,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企业推荐意见,并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商务部设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成套项目决标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依次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或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第十六条规模较大或工艺较复杂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可以决定划分标段招标或邀请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

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考察第十八条成套项目考察分为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

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考察企业组建的考察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的技术专业配备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

考察组成员、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计划和技术搜资提纲应当在考察组行前报商务部审定。

第二十条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对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项目可行的,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

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方案,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项目建设场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

受援国有原则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全面踏勘,拟订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对其汇集资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的需要。

第五章勘察、设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并编制勘察报告。

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项目设计的需要。

受援国自行勘察的项目,勘察结果的准确性由受援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成套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设计企业应当依据中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受援国当地自然条件、建筑风格、常规做法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技术简单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经受援国确认的方案设计是初步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当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商务部审查后,设计企业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

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项目施工、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实施招(议)标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规范或标准图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设计内容由设计代表现场设计。

第二十九条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设计审查)企业进行施工图审查。

通过后,方可用于项目施工和招(议)标。

第三十条设计企业应当参加设计交底会,全面介绍考察、设计工作情况,就设计文件进行解释和答疑,并就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设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代表应当从参与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中选派。

设计代表负责设计图纸解释,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参与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竣工后,设计企业应当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应当全面、如实反映竣工工程状况。

竣工图作为政府间项目移交证书附件。

第六章施工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管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企业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确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施工监理企业批准,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设计图纸和中国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监督。

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保证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织施工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运输。

设备和材料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均需经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许可。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受援国环境。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项目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务部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通过后,商务部或中国驻外使馆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程监理第四十二条成套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不同企业分别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由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承担,或由工程管理企业一并承担。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一家企业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原则上由工程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勘察、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经济技术监督和管理,审查设计文件和项目造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和处理其他技术经济问题。

第四十四条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工程管理)企业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受援国和中国利益。

第八章造价和进度管理第四十六条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分别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

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企业(或设计审查企业)对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经商务部审定的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造价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整体现设计内容,综合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

第四十九条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条商务部严格控制成套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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