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

1、三种观点(P29)

(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

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

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

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

1)三个时期: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具体阶段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

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

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

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

20世纪80年代:

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20世纪90年代:

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

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

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

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

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

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

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

1)两个阶段:

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

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

2)具体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

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

十年内乱时期

具体阶段

1979-1992年:

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

1992年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

经济法的定义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特点:一,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二,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三,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

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P62)

1)市场主体

市场参与者,主要有企业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组织与行为进行必要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惠配置原则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

六、经济效益原则

七、经济安全原则

八、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1、概念

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2、特点:

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调整对象相联系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课件)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含义

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2、指令性的调整方法

含义

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2)特点:

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

3、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含义

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2)特点:

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1、含义

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2、特点:

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

3、表现形式:

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内容(百度)

(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一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整的目的。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贴补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市场失灵:

由于一定因素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的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之一。

(二)市场失灵的表现

1 、市场不完全

1 )形成垄断

2 )影响竞争的充分性与有效性

3 )市场克服不了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二、特征

1.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

2.结构双重性——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

3. 国家意志性(国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

4、综合性社会关系——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国家干预与市场主体行为的互动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详情见P90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而应由经济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2)责任形式的综合性

3)责任内容的社会性

4)责任分配具有不对称性和不均衡性

特殊法律责任中的几个具体形式

(1)、惩罚性赔偿责任

(2)、产品召回责任

(3)、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

(4)、结构控制

(5)、行为禁止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

1、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据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或能够满足国家疾患追究行为人经济法责任的法定条件

2、责任主体

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3、行为人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存在,无过错责任广泛应用

4、行为违法性

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基本条件,特殊情况下不以违法为前提

5、损害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