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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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美籍华人李先生夫妇为20XX年在美国出生的儿子起了小名“阿福”,在美中国留学生陈先生夫妇称同年在美国出生女儿为“阿娜”。

为使妻子产后能够正常上班,李先生和陈先生分别邀请其居住在中国内地的父母赴美照顾孩子,可老人说邻里邻居已经习惯不愿到美国居住。

于是,李、陈两家只好想办法把孩子送至中国内地寄养。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

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

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

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儿童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之前,“寄养儿童”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儿童年龄为不满15周岁。

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

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儿童手续,儿童年龄在16周岁以下。

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86.12.27•【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7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 中 小】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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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8期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 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

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

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对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条例》规定,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

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

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

关于《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将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个基本类别。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沿续了上述签证类别划分,并规定“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工作,外交部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二、起草思路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办法》对签证等各类证件签发对象进行了梳理,规范了相关申请材料与申请程序,并对签证、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等一系列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继承和发展相结合。

《办法》注重延续现行工作实践,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一些与新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一些长期缺乏系统规范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办法》对各类签证的签发对象做出了尽可能明确的细化规定,并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外交实践要求设定了兜底条款。

三、主要问题(一)关于《办法》名称。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以及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外交部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4 金杜劳动法专栏当前外国人在华就业若干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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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劳动法专栏:当前外国人在华就业若干问题的浅析尹居全刘婷陈莹莹中国自1986年推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后,签证政策鲜有更改;而仅2013年我国就相继颁布了两部至关重要的法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体现了在新的经济和政治形势下,我国出入境管理立法对新的现实需求所作出的及时回应。

新《条例》是我国在出入境管理立法领域的一次创新的探索,不仅体现在其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还有更具服务性和人性化的政策,更透明公开的外国人信息等等。

而具体到外国人就业方面,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则是绕不开的话题。

由于其与客观现实情况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当今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瞬息万变地在发展,此领域更加需要我国立法对新的现实需求和问题灵活作出调整。

本文将介绍新《条例》的主要变化和改善,以及我国对在华外国人征缴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条例》的亮点1. 签证种类由八类变为十二类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事由的不同,我国原将普通签证分成八类:D字、Z字、X字、F字、L 字、G字、C字、J字,其对应的事由分别是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取入境事由中文拼音首字母来标注签证种类。

这种分类的缺陷在于,F类(访问)和L类(旅游)会涵盖多种入境事由,探亲、旅游以及处理私人事务的人员都会持L类签证入境,造成签证种类与入境事由的对应性不强,会对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和服务带来困扰。

《新条例》将现行F字、L字签证进行了拆分,增加了Q类(探亲)、R类(人才)、M类(商贸)和S类(因私),使得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地反应出外国人入境的事由,便于对入境外国人实行精细化管理,而增设的几种签证类型也迎合了我国实践中的需求。

2.聘用外国人工作的单位有报告义务新《条例》还规定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3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令第182号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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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六五普法(四)试题及答案1、单项选择题(1). 鼓励哪个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A、电影经营单位B、互联网C、广播电台D、电视台正确答案为:A(2).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A、通知B、制度C、法律D、规章正确答案为:C(3).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哪种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A、水利工程B、林地C、林木D、土地正确答案为:A(4).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遣送出境B、不限制活动范围C、拘留审查D、继续盘问正确答案为:B(5). 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的茅房门前乙享有()。

A、赔偿损失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排除妨碍请求权D、返还原物请求权正确答案为:C(6).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同条件。

A、补贴B、补助金C、养老金D、救济金正确答案为:C(7). 公众乘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

A、指导和帮助B、解释和说明C、要求和劝告D、管理和指挥正确答案为:D(8).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内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五年B、三年C、二年D、一年正确答案为:B(9).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应当()。

A、撤销案件B、宣告无罪C、终止审理D、不起诉正确答案为:A(1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哪一年开始正式实施?()A、2014B、2013C、2012D、2011正确答案为:A(11).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A、国家环保局B、国土资源部C、中宣部D、国务院正确答案为:D(12).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个部门提起民事诉论?()A、人民政府B、司法部门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为:D(13).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13•【文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

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

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

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

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政府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案例1
到非开放区旅游 留宿证件须办齐 某一俄罗斯游客自费来华旅游,在领取有效护照和取
得我国L字普通签证后,即委托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负 责接待。在旅游过程中,该外宾提出要到某一非开放 区旅游,并希望能够在该地中国居民家中留宿一夜。 对此要求,该国际旅行社表示同意。但到旅游目的地 后,该游客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300元罚款,原因是 该游客只携带着有效的居留证件,而没有办理旅行证。 1、外国人到我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应办理那些手续? 2、我国公安机关对该俄罗斯游客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 么?
A、甲类地区
B、乙丙丁类地区
C、丙丁类地区 D、丁类地区
4、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 国人的签证是( )。
A、C字签证
B、 G字签证
C、 F字签证
D、 L字签证
三、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停留、居留、住宿的规定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 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 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 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 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 。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 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 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驻外使馆、领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和原则
遵守的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外: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 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和管理,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永居外国人基本权利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享有规定的资格待遇,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资格证件]对经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和政策制定调整机制]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体条件。

必要时,可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实行积分评估、定额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受理审批机关]公安部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公安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审批,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息共享]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有关信息共享。

第七条[融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社会融入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永居的一般条件]外国人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保障,品行端正,素质良好,并且符合因突出贡献、人才引进、工作、投资、家庭团聚等事由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九条[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条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推荐:(一)对增进中国与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对中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公益活动,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其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013年7月22日新闻时事报道(最新国际新闻_国内外新闻联播)

2013年7月22日新闻时事报道(最新国际新闻_国内外新闻联播)

2013年7月22日新闻时事报道(最新国际新闻_国内外新闻联播)2013年7月22日时事政治(国内)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据国务院办公厅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于近日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

《决定》指出,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江泽民会见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2013年7月3日,正在上海的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西郊宾馆会见并宴请了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及家人。

江泽民夫人王冶平,基辛格夫人南希。

基辛格、儿媳罗克韦尔、孙女索菲亚。

基辛格、孙子威廉。

基辛格参加了会见和宴请。

知情人士认为,江泽民和基辛格携家人举行家庭式、“庄园式”相会,谈得“很轻松、很真诚”,谈话涉及内容“很重要”。

知情人士透露了这次会见的情况。

甘肃6.6级地震已造成56人死亡14人失踪新华网兰州7月22日电记者从甘肃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了解到,截至22日15时,甘肃岷县、漳县交界处6.6级地震已造成56人死亡,14人失踪,392人受伤。

其中,定西市岷县灾区死亡54人,失踪14人,有12个乡镇受灾严重。

定西市漳县和陇南市礼县、宕昌县各有1人死亡。

公安消防部队迅速投入甘肃定西抗震救灾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22日7时45分,甘肃定西市岷县、漳县交界处发生6.6级地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课件PPT模板
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 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
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
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总则
总则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 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
第一节
签证
签证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 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 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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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一)申请入境居留的;(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

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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